海运单证法律问题研究

海运单证法律问题研究

张建丽[1]2005年在《海运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传统的海洋运输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船舶革命的兴起,提单因其本身的制度缺陷,正受到一些新型单证的冲击,海运单便是其中之一。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已将货物接管或装船并保证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海运单的使用,简化了运输程序,提高了运输效率,某种程度上还弥补着提单制度的缺陷。较之提单,海运单在运作程序、支配效力和其它一些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积极的存在价值。但是,海运单非物权凭证的特性和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等制度本身的不足,限制了其广泛推广,只能起到过渡性的作用,海运单不可能完全取代提单。海运单是搭建在传统纸质提单和未来电子提单之间的一架宏伟桥梁,是促进提单制度完善的一条捷径。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了海运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以期规范这种新型单证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研究了海运单的基本概念和当代兴起的原因;第二部分研究海运单与其它单证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第叁部分是海运单实践性的研究;第四部分着重研究海运单的国际立法和统一规则中所规定的一些内容;第五部分研究海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一部分着重探讨了海运单的发展趋势及其在法律上的完善。本文立论的前提是:海运单能否取代传统的提单。 第一部分是对海运单制度的概述并主要分析了海运单兴起的原因。笔者认为:提单制度本身的缺陷是海运单当代兴起的主要原因。 第二部分研究了海运单与提单、电放提单等单证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确定海运单在性质上较之其它单证的优越性。同时,笔者认为,海运单非物权性的特性既是其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其主要的缺陷和不足。

胡义康[2]2007年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极其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海运提单制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类型包括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出现,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转模式。如何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以适应海运业的进步,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分为五章。第1章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范围及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第2章、第3章、第4章分别就传统海运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展开论述,分析它们的法律性质以及目前关于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对当今海运业的不适应性。在第5章,笔者从法律样式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构成及缺陷,指出我国海上运输单证制度的法律样式可以由成文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最后从成文法的完善和判例法制度的建立两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罗辑[3]2011年在《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单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基石,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提单本身作为一种纸面载体,在具体实际业务操作中有着种种的不便。在长期的海运中,会出现货物已经随船运送到离启运港很远的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被送达至收货人,导致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而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随着科技的发展,电报发明以后,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收货人便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方式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于是产生了被称作“电放”的电报放货。后来随着技术的逐渐进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也逐渐引入,成为“电放”的新方式。电放行为在海事法院处理的案例中经常会涉及,电放提单也频频出现在国际海运贸易交往之中。这种方式给交货带来了不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属于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形之一而隐藏着诈货的风险。随着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的产生,船公司也介入电放流程,电放提单就进一步地在国际范围的海运实务中得到运用。关于电放提单,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律,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约束。在这种前提下,如何能够保证电放提单在海运业务中的优势,又减少其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就成为海运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电放提单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结合实际案例的方法,对电放提单所产生的背景,以及与电放提单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电放提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运作流程进行论述,对电放提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的内涵、功能、和法律性质进行剖析。第二部分则针对海运单、电放提单和电子提单叁者之间进行比较,揭示电放提单的特征,以求更深刻地认识到电放提单的优缺点,进而理解其在实务中被频繁采用的根本原因。第叁部分则就电放提单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论述,并结合已经出现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和电放提单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第四部分则是进一步就电放提单所引发的风险,提出具体的能够防范的法律措施,它紧接着第叁部分所总结的各种风险,以及第二部分出现的新型单证的分析比较,并进行了专门的应对策略探讨。结论部分指出电放提单虽然有着种种可能的风险,却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规制;但因其产生和运用都基于一定的具体的现实需要,所以在短期内,电放提单甚至还会大范围地存在,并不可能完全被海运单所取代。在具体采用电放方式的时候,应提前考虑好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防范,这样就可以扬长避短。本文认为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应当分清楚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区别,谨慎地采用电放提单的方式。就我国的船企业而言,我们应当在使用电放提单的同时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电放提单所带来的风险。

郑珠[4]2014年在《海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很长时间以来,海运提单都是一种重要的海洋运输单证,它在国际贸易、海上运输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自从上世纪末期,快速船的出现、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等为海运单的应用打开了广阔前景。这不仅是因为海运单可以有效地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等单证的现象,而且,海运单还可以解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海运提单进行的贸易欺诈问题。海运单由于具有不是物权凭证、使用风险低、流转方便等特点,在大部分西方国家被普遍采用。在贸易、运输过程中大量采用海运单似乎是大势所趋,然而,海运单在我国却一直较少使用,究其原因,包括使用海运单无法便捷地实现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转售、买方对货物的控制权难以维护、电放等做法在我国运输实践中的普及、海运单无法实现货方通过向银行质押获得融资等等。那么有没有恰当的途径来规避上述海运单的缺陷?若今后海运单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海运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运输单位在内的各当事主体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在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的?这些法律问题在我国又体现出什么特点?国外的做法是否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了解和解决上述法律问题对我国的贸易公司、运输单位和司法工作者的业务都有较大影响,也非常有利于我国海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篇文章分叁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海运单的概况,其中包括海运单的概念与定义、海运单的产生及应用情况、海运单的法律特征、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海运单与记名提单的比较。对这一部分内容的掌握和了解是认识和解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是本篇文章的重点内容,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使用海运单会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包括海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海运单上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问题、海运单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以及在使用海运单情况下要保护收货人、开证行和托运人利益的注意事项。在论述上述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笔者从国际公约、国内法、笔者观点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主要针对文中分析的法律问题,为我国海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李春楠[5]2003年在《海运单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提单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国际贸易从早期的实物交易发展到单证交易的过程中,提单功不可没。时至今日,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重要工具,提单仍然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然而,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传统的提单制度面临严重的挑战。同时,也给提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创造了条件。提单面临的现实挑战就是提单欺诈问题。提单欺诈是海事欺诈的一种,它对国际贸易、航运、金融等行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形式及其防范措施,尤其是探讨了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等新的贸易单证形式,以期有效防范提单欺诈。 本文分为五部分,前叁部分研究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形式。后两部分探讨了海运单和提单发展的新趋势—电子提单。研究提单欺诈问题时,本文立论的前提是:提单不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一部分研究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法律问题,主要是如何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运用民法学关于侵权和违约的理论,通过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行为所涉及的当事方法律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不能将该行为一概定性为侵权、违约或竞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主体因不同情形而不同。并以叁种常见的贸易术语CIF、CFR、FOB为例进行论述,阐明不同情形下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第二部分研究保函法律问题。探讨了发货保函(又叫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和提货保函(又叫放货保函)法律效力问题以及提货保函的叁种形式。笔者认为保函是否有效,效力如何,承运人能否据此向托运人追偿,取决于保函对收货人等第叁方有无欺诈意图,也即保函是否是善意的,即善意保函只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第叁人。恶意保函则根本无效,不能约束任何一方。笔者认为防范保函欺诈,不应完全否定保函的法律效力,承认善意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有利于公平保护当事方的权利,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秩序。我国应结合司法实践,借鉴《汉堡规则》关于保函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两种保函的法律效力,以便人们有法可依,从而弥补我国《海商法》的缺憾。丰班… 第五部分研究提单的电子化发展趋势,结合电子提单规则和Bo ler。电子提单方案进行研究。电子提单规则采用“功能等同”(func ti。nal一equivalent)原则一在分析传统纸上单据法律要件的目的和功能的基础上,研究如何用电子技术实现这些目的和功能。规则旨在设计一种技术性、程序性的电子转让物权的方法,尽量模仿传统书面提单。规则下的电子提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买卖双方,银行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对电子提单规则关于书面形式问题、对签字问题、权利转让问题、纸提单与电子单证的转换问题进行了研究。Bo lero电子提单方案试图在由船运公司、银行和电讯公司所组成的商业链条中采用联机电脑化的登记来代替纸运输单据。B。1 ero欲求解决当可转让的书面纸单据转化为电子形式时所面临的特殊的法律问题。其关注的焦点在于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可转让的提单。研究了Bol ero电子提单的运作程序、建立Bo 1 ero电子提单登记系统问题以及Bo lero规则书。指出Boler。提单具有安全、高效的优势,是统提单所无法比拟的。同时,它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阐明提单的电子化是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呼吁以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形式适时制定电子提单法律制度,材良本上解决提单欺诈问题。

王洋[6]2010年在《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航运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的运输速度大幅提升,而传统模式下提单的运转速度并没有相应提升,于是提单迟延到达的情况时有发生,货物需要在目的港等待提单,这就造成船舶和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形成了所谓的提单危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加快提单的流通速度。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熟,使得电子提单的流通成为可能。而电子提单最大的优势便在于其高效性,因而电子提单成为克服传统提单局限性的有效途径。本文深入的研究了电子提单涉及的两类主要法律问题:第一类与电子提单所使用的媒介即电子通讯有关,第二类则与运输单据的功能有关。第一类是基于提单媒介的更替而带来的法律问题,其强调的是如何解决电子提单对现有以纸张媒介为基础的传统提单立法所提出的挑战,如传统立法要求提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采取手书签名或手书签名的衍生签名手段,为此本文详尽阐述了电子提单与书面形式要求、电子提单与签名要求以及电子提单与原件要求等相关法律问题;第二类法律问题是电子提单能否实现传统纸质提单的法律效力和功能,以及在此过程中采用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在这方面重点研究了电子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电子提单的质押和电子提单的流通性等问题。《鹿特丹规则》是国际上最新的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该规则对电子提单的规定称得上是至今为止电子提单立法的最高成就,其为电子提单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的应用扫清了法律障碍,必将极大的促进电子提单的应用和发展。本文全面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在电子提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并结合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现状,对我国电子提单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周虹[7]2009年在《从提单的发展看海上运输单证的立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现代单证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部分运输单证的作用已不再局限于海上运输,而直接成为国际贸易中流通的商业单据。这其中,以提单为集中之体现。一直以来,提单都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海上运输单证,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海运提单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此相对,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类型,如海运单、电子提单等相继出现,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现代海运贸易对运输单证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运输单证立法进程的滞后,却使得现行的法律制度日益无法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法律空白与司法问题的出现。为了应对这样的困境,就必须完善现有的运输单证法律制度。而要完善这一法律制度,就必须探究运输单证的发展规律并分析其立法趋势。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章:第一章为提单及海上运输单证概述。本章主要从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下的相关定义入手,明晰了提单及海上运输单证的法律概念,并分析了提单与海上运输单证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从提单入手研究海上运输单证制度的原因。第二章为提单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本章主要介绍了提单的发展历史与法律制度沿革。并在总结不同阶段提单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运输单证法律制度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立法特点与立法趋势。第叁章为提单危机与新兴运输单证之立法。本章主要分析了提单出现危机,而海运单、电子提单相继兴起的原因,并通过研究海运单及电子提单的发展前景,探索运输单证更迭的规律。第四章为海上运输单证立法之趋势探析。本章从《鹿特丹规则》这一最新的运输单证立法的规定入手,分析了运输单证功能的发展方向,进而探究海上运输单证的立法趋势。

徐金洮[8]2009年在《海运单证与贸易支付方式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海洋运输和国际贸易往来中,海运单证作为重要的交易单证,不仅是交易存在的凭证,更是交易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协商并对结果的记录。除了上述提到的单证以外,对贸易双方而言更加重要的是选择正确、安全的支付方式。这就需要对当前世界上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有较为明确的了解。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除了常用的汇付、托收及信用证外,还有国际保理等新的制度。本文针对常见的前叁种做出详尽的分析,没有涉及到国际保理制度。本文的结构分为叁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与本文有关的基础法律制度和概念。海运单证包括海上运输过程中所有涉及到货物运输的单证,本文中选出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海运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海运货物保险单以及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分别进行讨论。第二节是国际贸易往来中支付方式的法律制度简介。支付方式中最为常见的叁种:汇付、托收及信用证都是本文讨论的要点。尤其是在信用证中,由于电子信用证的出现,使信用证支付方式与电子提单结合,产生了不同于传统交付方式的新问题和新特点。这些支付方式各有其利弊,只有首先了解其基本的法律制度才能在交易中选择合适的一种。第二章、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由于海运提单是比较重要的单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运用最为频繁,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用一个章节的篇幅详细论述了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运用海运提单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叁章将其他单证与贸易支付方式结合,重点着墨在其与海运提单不同之处,详嗜?庑┑ブさ奶氐慵笆导试擞弥械目尚行浴!镒芴宥?本文将国际贸易往来中对交易双方而言至关重要的环节相结合,着重论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以期对交易实践能够有所帮助。

许俊强[9]2011年在《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时的权利义务为主线,讨论了目的港受领迟延的相关法律问题:第1章承运人的给付义务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实际承运人无交付货物的一般义务。海运货物的交付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结果,具有实际交付、被动性、往取债务和赴偿债务并存的特点,电放及货交港口当局是两种特殊的交付方式。适当提出交付必须符合在适当时间、地点提出交付两个要件。第2章目的港受领迟延受领属债权人的权利,但收货人不享有拒收受损货物的权利。目的港受领迟延包括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和无人提货叁种形态。承运人负有到货通知义务,通知后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至迟应在可供提货的最长期间内提货,否则构成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目的港受领迟延涉外纠纷可适用目的港法律,但不能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确定适用货物交付行为地法。第3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提货是收货人的权利,但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伴有义务;托运人指定收货人,对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及能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承担默示保证义务,且运输单证转让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故收货人、托运人是目的港受领迟延的责任主体。第4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民事责任收货人受领迟延宜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托运人对目的港受领迟延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对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赔偿责任主要受减损规则限制。承运人有权向收货人或托运人追偿到付运费。该章最后对因目的港受领迟延而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讨论。第5章目的港受领迟延的救济措施发生目的港受领迟延后,承运人可以采取货物寄仓、退运、提存货物、拍卖货物、留置货物、寻求控制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发出交付指示等救济措施。

韩晓恬[10]2011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提单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结算中的重要单据。在实务中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如果仍按照传统的凭正本提单交货,就可能会出现船舶和货物已经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没有到达收货人手中的情况,并已经在与日本、韩国、香港以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为此,收货人为了避免提单迟延可能引起的损失,往往要求凭副本提单或保函等方式无单放货,从而引起的纠纷不断。而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给贸易、航运、金融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航运秩序,制约着航运业和贸易业的健康发展,动摇了单证交易的基础,破坏了提单的信用机制。因而,近年来无单放货法律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在无单放货法律问题上,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国际性和本土化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人们对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问题争论不休,这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我国法律在提单的规制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提单制度的滞后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巨大效益以及我国航运大国的地位是不相适宜的。因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系统研究。本文除导言结语两部分外,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笔者在对“无单放货”的主要观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认为“无单放货”中的实际交付是指承运人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和物理上的交付。对无单放货与交货不能以及无单放货与错误交货的区别进行分析,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确定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和意义。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性质上的侵权说、违约说和侵权和违约竞合说等观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违约说更符合我国国情。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的特点如普遍性、复杂性、跨国性和趋同性进行分析,并对无单放货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分别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为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对规范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再到《汉堡规则》和《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转变及背景进行研究分析,对国际公约中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接着,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进行阐述。然后对国际公约和不同法系国家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利弊,笔者认为国际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既能够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能够维护提单的信誉,而承运人赔偿范围也要考虑货物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第叁部分为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现状、问题研究。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认定的不同发展阶段及其转变原因。然后对我国规范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作为部门法的《海商法》和《海关法》在承运人责任问题上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之处,同时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本身也存在模糊和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为解决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要修改《海商法》和《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使不同部门法能够达成一致。我国《海商法》应扩大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并明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维护提单信誉与法律的公平价值之间的平衡。同时要修改《海商法》第55的规定,对提单持有人合理利润的补偿问题做出规定,最大限度地弥补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要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规范无单放货案件的审理,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维护司法权威性。最后对实践中被认为能够取代提单的海运单和电子提单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要发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首先应在《海商法》中明确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完善其发展的外部环境,规范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的使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建议扩大承运人责任期间。在对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国内立法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应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大到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统一集装箱货物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一方面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更好的平衡承运人和托托运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并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2、明确承运人无单放货实行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研究,本文从维护提单信誉与法律的公平价值之间的平衡角度,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上,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3、对提单持有人合理利润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本文从保持法律的公平角度,认为我国《海商法》第55条严格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方式,实际上是剥夺了提单持有人索赔合理利润的权利。笔者建议对于货物实际价值计算取消目前的CIF价,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并对提单持有人的合理利润给予适当赔偿,并在第四部分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海运单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建丽. 四川大学. 2005

[2].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完善[D]. 胡义康.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3]. 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罗辑.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海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郑珠.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5]. 海运单证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春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 王洋.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7]. 从提单的发展看海上运输单证的立法规制[D]. 周虹. 厦门大学. 2009

[8]. 海运单证与贸易支付方式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D]. 徐金洮. 复旦大学. 2009

[9]. 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 许俊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10].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D]. 韩晓恬.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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