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释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规则,假药,债务,物权,原则,民法典,目的。
解释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李艳华[1](2019)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获得事实"规则是反倾销调查程序下的制度设定。为了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恣意扩张,WTO《反倾销协定》及其附件2对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获得事实"规则之适用给与程序上和条件上的限制。但文件语义的模糊性又使调查当局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际运用偏离了规则的应有价值。在中国对外贸易急速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转化适用《反倾销协定》时应充分尊重该协定及其附件2的应有之意。此外,面对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程序,出口企业也应当竭尽所能提供调查当局所需信息,避免高额倾销税率。(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玉涛[2](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继承《物权法》体系化思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制度改造。基于动产抵押的重要性,有必要立足于解释论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地分析审视。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应当认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即使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明知该动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亦得就该动产优先于后者受偿。《草案》在立法上明确了浮动抵押只是动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纳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场;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当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先于质权设立的时间,则抵押权优先;如果质权设立的时间先于抵押登记的时间,则无论抵押权何时设立,均为质权优先。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若是"先抵押后留置",则留置权恒优先于抵押权。若是"先留置后抵押",则须视情况确定:若是动产所有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若是留置权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第叁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地位。《草案》第195条将原本仅适用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以此明确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值得赞同。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成为分析《草案》第207条"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基础视角;其中,10日宽限期的起算,应当以"动产标的物根据抵押合同已然成为抵押物"为前提。(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12-01)
臧金磊[3](2019)在《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偏差及矫正——以水环境法益为解释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惩治水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仅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数量当做衡量水质是否被严重污染的标准,解释规则的设计未遵循不同环境要素的专门性评价原则,未贯彻生态法益独立性诉求,导致法益侵害关系逻辑混乱。水环境法益的基础性地位为观察这一问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一个视角。解释规则的设计必须围绕水环境法益展开,重点突出对水环境本身的保护,而非行为手段;注重与《水污染防治法》中体现充分保护水环境的行政性前置规则相协调,贯彻水资源优位保护原则,使规则朝着有利于保护水质的方向发展。我国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矫正路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建立以水染物排放标准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水质基准,区分污染水、土壤、空气等不同环境因子的裁判规则,把人身伤亡作为水污染犯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将是否危及动、植物等非人类主体健康作为判断水污染犯罪的标准之一等。(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李紫阳[4](2019)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抢劫案件指导意见》重申《刑法》第269条适用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自此,追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刑事责任不再存有法律障碍。该修正值得提倡,其合理性可经由"文义、体系、目的"叁重解释予以证成。司法审判时还应注意研析"涉案数额"与"暴力程度"对司法认定的影响。前者主要考察"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及"数额减半入罪方法"是否可适用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情形;后者主要考察脱逃行为与主动暴力造成轻微伤、轻伤以上两种结果时的司法定性问题。对未成年双向保护原则的坚守,确保定性准确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多地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使用非监禁性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文兰[5](2019)在《股东除名制度规则构建研究——兼评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除名制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高效运转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和意义,是完善股东进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为股东除名的公司决议的效力确定提供了裁判准则,但回避了股东除名事由的确定等重要问题,尤其无法满足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市场需要及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针对该制度进一步构建严谨的事由等实体要件及决议表决、回避等程序要件,健全救济措施,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胡旭晟,刘毅[6](2019)在《中国法律移植的文化解释——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植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范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但是,从统计数据上看,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陷入了"被冷藏"的困境。从历史上看,中国近代以来持续不断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其本身就说明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从文化解释的视角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践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应,乃是因为移植的制度与本土文化之间的不兼容。为此,中国需要在重构世界法律交往中的刑事主体文化,以接纳、消化和实施域外移植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吴才毓[7](2019)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解释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本源是立法问题,并非司法解释能够解决的司法问题。在未变更我国现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标重点在于规制逃避债务时夫妻间的占有改定行为,该条文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于争议中几经补丁或更迭。单纯适用二十四条解决逃债问题,难免触及不知情配偶的利益。而在债权人与配偶之间取得平衡,可以仿照法国法之规制,从解释论上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连带债务,以保障不知情配偶生存利益为底线,对责任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定,特别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如果法定夫妻财产制可变革至增益共同制,则可异曲同工地限缩不知情配偶的损失范围。两种解决方法在运行成效上远胜于共债共签方案。(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宝文[8](2019)在《从无权处分规则的变迁看物权分离原则——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其中第叁条明确了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和《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矛盾,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上述两个条文的关系,本文将会从物权分离原则的角度来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的逻辑关系,进一步论证通过上述两个条文的颁布,我国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分离原则。(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张伟珂[9](2019)在《论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的解释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将销售假药罪设定为抽象危险犯,降低了犯罪成立的证明难度,但也导致犯罪圈的过度扩张,尤其是在非法经营进口药、民间传统配方药品以及分装药领域,一律入罪的司法认定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为了对本罪的司法规制予以合理限制,应当在肯定刑法与药品管理法中假药认定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对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实质判断,建构允许反证抽象危险犯中抽象危险不存在的正向出罪机制以及合理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反向出罪机制。在此基础上,从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行政处罚叁个维度合理解释销售假药行为的违法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肖志珂[10](2019)在《论目的解释在刑事指导案例中的运行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解释具有叁个内在属性,分别是主客观统一性、主体间性及实用性,目的解释的实践应用具有重要影响。基于刑事指导案例分析,目的解释中的目的一般是从立法精神、司法政策、社会价值叁个维度进行展开的。对指导案例中的目的解读需要规范和限制,具体包括,规范适用不能超出司法解释权限,指导案例应指向同类案例,指导案例应该有一定内容创新。(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解释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继承《物权法》体系化思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制度改造。基于动产抵押的重要性,有必要立足于解释论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地分析审视。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应当认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即使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明知该动产上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亦得就该动产优先于后者受偿。《草案》在立法上明确了浮动抵押只是动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纳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场;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时,应当适用《草案》第205条之规定。当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先于质权设立的时间,则抵押权优先;如果质权设立的时间先于抵押登记的时间,则无论抵押权何时设立,均为质权优先。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若是"先抵押后留置",则留置权恒优先于抵押权。若是"先留置后抵押",则须视情况确定:若是动产所有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若是留置权人以该留置物为第叁人设定抵押权,则第叁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地位。《草案》第195条将原本仅适用于浮动抵押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以此明确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值得赞同。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成为分析《草案》第207条"超级优先权规则"的基础视角;其中,10日宽限期的起算,应当以"动产标的物根据抵押合同已然成为抵押物"为前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释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艳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可获得事实”规则之解释与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张玉涛.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适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2019
[3].臧金磊.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则设计偏差及矫正——以水环境法益为解释视角[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李紫阳.转化型抢劫罪的解释立场及认定规则——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为视角[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文兰.股东除名制度规则构建研究——兼评最高院《公司法解释叁》第17条[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
[6].胡旭晟,刘毅.中国法律移植的文化解释——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植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范例[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
[7].吴才毓.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解释方案[J].武陵学刊.2019
[8].王宝文.从无权处分规则的变迁看物权分离原则——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叁条[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9].张伟珂.论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的解释规则[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肖志珂.论目的解释在刑事指导案例中的运行规则[J].政法学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