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防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聚众斗殴,警械,司法,暴力犯罪,人民警察。
特殊防卫论文文献综述
袁雪娣,姜一辉[1](2019)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互相斗殴中使用器械造成他人重伤能否认定特殊防卫》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正当防卫的判定,尤其是出现重伤结果情况下,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甚至是特殊防卫条款,不能仅仅依据伤害结果、使用的器械情况等机械认定,而应当结合案发起因、实施的伤害行为方式、主观欲达到的防卫目的、最终保护的法益选择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何阳阳[2](2019)在《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特殊防卫中"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的阐释。通过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明确了"行凶"不一定需要持有凶器,但"行凶"需有严重暴力性。"行凶"不一定有确定的故意,只要不法侵害行为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且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行凶"。通过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明确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有严重暴力性,且该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人身安全并有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特殊防卫有防卫限度标准,即"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防卫行为逾越上述标准,特殊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防卫人通过言语上的劝导或者非肢体冲突的方式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这就是特殊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通过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便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伤"便是该特定情况下的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超过"伤"的限度,采取了致使不法侵害人"亡"的防卫行为,那么就构成防卫过当。(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9年05期)
陈志军[3](2019)在《准确认定特殊防卫需要纠正叁大偏差》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正义无需向不正义低头”的价值理念,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纠正在特殊防卫适用条件认定中的偏差,释放特殊防卫应有的抗制犯罪功能。1997年刑法第20条在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普通防卫,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5)
任加顺[4](2019)在《论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其主旨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由于《刑法》关于特殊防卫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特殊防卫认定困难,因而并未达到其真正目的。因此,有必要完善特殊防卫制度,让公民敢于行使特殊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阮绮琳[5](2019)在《论特殊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叁款专门规定了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正当防卫的自身特殊性。特殊防卫面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伤不属于防卫过当。基于特殊的价值平衡取向,在构成要件认定阶段中,特殊防卫的主观状态、防卫起因、不法侵害起止时间以及防卫人行为限度都应有特殊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特殊防卫来排除防卫人的违法性,成为有关案例的焦点。近年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即为适例。防卫的适时性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的最终判决肯定了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9)
李雅[6](2019)在《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又被称为无过当的防卫,其重点是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防卫行为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一定是针对固定的严重伤害到或者紧迫伤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且无防卫限度条件,故也无防卫过当问题。故特殊防卫的正确认定与适用十分重要,关系着权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据此,主要从特殊防卫的学理依据、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对比以及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中着重应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达到对特殊防卫更准确地认定与把握。(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17期)
杨矿生,阮齐林,车浩,唐宛茁[7](2019)在《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北大刑辩讲堂》第叁期第十一次课程》一文中研究指出时间:2017年11月27日(周一)讨论案件: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某押运有限公司护卫员兼押运车车长,与护卫员兼司机郑某某、业务员雷某某和钟某某驾乘押运车执行从A镇到B镇的运钞押解任务。当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从某餐馆离职,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该店经理发生纠纷,后经报警调解,黄某某领取工资并于当日11时23分许从员工宿舍取走行李包离开,徒步沿B镇环南路朝东行走。(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9年01期)
马巧[8](2019)在《论特殊防卫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防卫的相关规定正好完善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犯罪人员的震慑,对于公民行使防卫权的积极性的鼓励,都是具有相当正向的意义和良好的立法初衷。学界关于特殊防卫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给司法实践和立法都带来了参考价值,但是现实中还是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和相关的配套机制,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还有待加强。本文针对2018年昆山发生的一件正当防卫的案例,同时结合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一章阐述特殊防卫适用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第二章通过简述案情,对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第叁章基于该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及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从法理分析的角度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理解现行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本意;第四章通过分析域外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熟经验,总结对我国未来发展带来的启示;第五章根据现实困境及域外经验,从司法和立法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特殊防卫制度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下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认定标准,该项制度对于保护防卫人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其适用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肯定特殊防卫制度存在价值的同时,也要正确对待特殊防卫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且需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3-01)
王登辉[9](2018)在《《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视野下警察正当防卫权的性质和地位——兼论警察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孝柏,田昕[10](2018)在《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以个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新设特殊防卫,对原有的正当防卫进行了补充。虽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同属一个条款,但特殊防卫具有其特殊性。国内外对特殊防卫也充满了争议。一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即特殊防卫在个案中的应用,并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寻求同类案件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在刑法典中,特殊防卫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具体划分特殊防卫的限度,增强特殊防卫的独立性,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在法律限度内受到严惩,使特殊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应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特殊防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特殊防卫中"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的阐释。通过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明确了"行凶"不一定需要持有凶器,但"行凶"需有严重暴力性。"行凶"不一定有确定的故意,只要不法侵害行为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且有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行凶"。通过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明确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有严重暴力性,且该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人身安全并有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特殊防卫有防卫限度标准,即"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防卫行为逾越上述标准,特殊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防卫人通过言语上的劝导或者非肢体冲突的方式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这就是特殊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通过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便足以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伤"便是该特定情况下的防卫限度。如果防卫人超过"伤"的限度,采取了致使不法侵害人"亡"的防卫行为,那么就构成防卫过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防卫论文参考文献
[1].袁雪娣,姜一辉.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互相斗殴中使用器械造成他人重伤能否认定特殊防卫[J].法制与社会.2019
[2].何阳阳.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为例[J].知与行.2019
[3].陈志军.准确认定特殊防卫需要纠正叁大偏差[N].检察日报.2019
[4].任加顺.论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9
[5].阮绮琳.论特殊防卫的理论与实践[D].外交学院.2019
[6].李雅.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J].现代商贸工业.2019
[7].杨矿生,阮齐林,车浩,唐宛茁.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北大刑辩讲堂》第叁期第十一次课程[J].刑事法判解.2019
[8].马巧.论特殊防卫的适用[D].西北大学.2019
[9].王登辉.《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视野下警察正当防卫权的性质和地位——兼论警察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与限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10].张孝柏,田昕.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以个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