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论文_杨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牙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牙,规则,鹿特丹,承运人,义务,喜马拉雅,海上。

海牙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杨波[1](2016)在《简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差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为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差异性,是适应海洋运输贸易的的发展所形成的。本文简要介绍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发展历程,并以承运人的视角比较了叁者之间的差异。(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6期)

于汉清[2](2015)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之比较——以承运人责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为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各有其特点。叁个公约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独树一帜之处。本文拟以海上承运人责任为视角,综合产生背景、经济发展等相关方面原因,对《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进行一定的比较,以期能够更进一步地认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叁大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李程程[3](2008)在《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承运人免责条款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这叁个并列的调整海上货运合同的国际公约,均以规范承运人责任作为其核心内容。我国虽未加入上述(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8年01期)

魏丽娜[4](2007)在《英国法下的喜马拉雅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背面的一条标准条款,由1954年英国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而来。该条款旨在将承运人享有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扩展到第叁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包括独立合同人。由于英国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允许第叁人从合同中受益,使得喜马拉雅条款在英国法下的有效性有待验证。英国法院的法官们本着尊重缔约人的商业目的和缔约自由的政策,发明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技巧——其中最重要的是代理理论——来解释这一条款,将之纳入英国合同法的框架内,并最终使得喜马拉雅条款被普遍接受。然而承运人的第叁人通过代理机制享有的免责权利是有限度的,他不可能逾越《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而享有比《海牙规则》第4条更多的免责,更不可能享有完全的免责,否则喜马拉雅条款将因违反《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而无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5)

吴荣毅[5](2007)在《对《海牙规则》中提单签发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问题公约》,即是《海牙规则》。该规则第叁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进行装载、堆放、处理、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所承运的货(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2007年S1期)

况红星[6](2006)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管货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规则在世界范围内为海上运输的当事方制定了游戏规则,尤其是确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改变了以往承运人在提单中过多订入免责条款的不公平现象,在平衡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出于自身考虑,在解释公约条文时存在不同观点,从而导致同样的条款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结果。 海牙规则第叁条第二款规定了承运人的各项管货义务,但是由于条款的文字意思模棱两可,实践中争议较大。英国法院认为这一条款是要求承运人在履行管货义务时要尽到妥善而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要求承运人必须去履行公约列明的各项义务;而美国法院认为公约所列明的各项义务是承运人不可替代的义务,他不得将公约列明的各项义务转让给运输合同之外的第叁方。因此,当提单中订入类似FIOST条款,即由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来履行公约列明的某几项义务时,这种条款会不会构成公约第叁条第八款所指的无效条款呢?英国上议院在JORDAN Ⅱ案的审理中依据以往判例,认为海牙规则第叁条第二款并没有强制规定承运人去履行这些义务,运输合同中将部分管货责任转移给托运人、收货人和承租人的协议并不会违反公约规定。但是美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例的结果却是完全相反。本文比较分析各国学者的观点,并借鉴公约起草缔结过程中的准备文件力求掌握公约起草者的真实意图,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美国法院的观点更为可取。这也是本文最主要的内容。 此外,海牙规则第叁条第二款与第四条中免责条款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起因在于第叁条第二款中“除第四条另有规定之外”措辞的效力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否受制于第四条的免责规定?英国曾经出现过不同的判例。本文引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第四条的免责规定对于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承运人承担管货责任的前提是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免责事由之外的原因,即使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但是如果造成货损的直接原因是第四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发生货损事故之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担方面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仍然服(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6-06-01)

屈广清,刘萍[7](2005)在《关于《海牙规则》第10条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兼论《海牙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5年10期)

王永亮[8](2005)在《海牙规则下危险品托运人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危险品托运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以其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其所托运的货物给承运人造成了损失,托运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免责约定。主要依据在于,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02-23)

李静[9](2004)在《论《海牙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如果说实体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有着重要影响的话,那么法律适用作为司法实践中达到某种法定状态的中介,不仅有着程序意义,而且更加具有实质意义。尤其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利益纠葛千丝万缕的国际航运领域,法律适用同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一样,在国际航运尤其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占据着先决性的地位,(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4年02期)

朱作贤,司玉琢[10](2002)在《论《海牙规则》“首要义务”原则——兼评UNCITRAL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首要义务原则是处理承运人义务条款与承运人免责条款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理论,《海牙规则》确定适航义务为首要义务。本文分析了在运输法草案下首要义务原则是否继续适用,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2年00期)

海牙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为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各有其特点。叁个公约既有相似之处,又有独树一帜之处。本文拟以海上承运人责任为视角,综合产生背景、经济发展等相关方面原因,对《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进行一定的比较,以期能够更进一步地认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叁大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牙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杨波.简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差别[J].商.2016

[2].于汉清.《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之比较——以承运人责任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3].李程程.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承运人免责条款的规定[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

[4].魏丽娜.英国法下的喜马拉雅条款[D].吉林大学.2007

[5].吴荣毅.对《海牙规则》中提单签发的探讨[J].航海技术.2007

[6].况红星.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管货义务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

[7].屈广清,刘萍.关于《海牙规则》第10条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兼论《海牙规则》在我国的适用[J].河北法学.2005

[8].王永亮.海牙规则下危险品托运人的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5

[9].李静.论《海牙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J].研究生法学.2004

[10].朱作贤,司玉琢.论《海牙规则》“首要义务”原则——兼评UNCITRAL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

论文知识图

《海牙规则》下合同义务期间《...一2008年国际集装箱贸易的增长情...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海牙规则》下合同义务期间《鹿特丹规则》下责任期间信用担保代理人与保付代理人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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