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义[1]2004年在《融资工具创新与民营创业企业治理机制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事业。融资工具作为一种金融契约,是沟通创业企业同资本市场的纽带。筹资者选择的融资手段不同,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效率,导致不同的财务结构,而且会通过利益分配、激励-约束、控制权转移机制的传导作用影响到企业的治理机制。企业治理机制可分为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两方面。创业企业也称风险投资企业,它不同于一般企业之处主要表现在高风险和高收益两个特征上。也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对象不可能是普通投资者,传统的融资工具也无法适应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因而需要融资工具的创新。融资工具的创新包括新创造的融资工具和传统工具的创新性使用。创业企业是新建企业,除了资金需求外也必然需要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创业资本的进入不仅要带来创业企业所需的资金,更需要随之而来的管理咨询和服务。从投资者方面来看,为了保证所投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实现,必然会比普通投资者更关注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带来的损失。从风险投资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看,创业企业一般采用私募权益资本(privateequity)方式筹集资本。由于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因此投资风险主要依靠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设计和风险投资者的个人经验加以分散和控制。融资工具不仅起着资金传递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此确立的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以及企业治理机制的变化。创业企业治理机制优化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建立一种机制确保这种关系的合理、有效,以实现金融市场和创业企业的协调发展。理论研究不应脱离研究对象的发展历史和所处的现实环境。我国风险投资起步于二十世纪90年代,仅有短暂的历史;而且风险投资机构运作还不规范,缺乏成功的经验作为研究基础。因此,国内大部分研究偏重于国外文献的介绍与分析。同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以及融资手段局限于银行贷款的现实不利于创业投资的发展。除了缺乏风险资本的支持以外,我国创业企业缺乏有效的市场治理也是造成创业投资落后的重要原因。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融资工具与创业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之间金融契约的签定(融资工具的选择)方式必须考虑代理双方的动机问题,即所选择的契约必须能满足代理双方的预期收益。(二)融资工具与创业企业的控制模式。金融工具不仅会影响到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也能帮助权益投资者控制管理以及划分所有权。因此,风险投资者力求取得一种风险较小而又有利于对投资企业进行控制的金融工具。
谷留锋[2]2012年在《债务融资偏好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融资方式研究》文中提出并购融资是决定并购成败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合理的融资安排不仅可以为并购方提供充裕的并购资金,减轻并购方的融资成本和并购后的财务负担,而且它还影响到并购双方资本结构的变化、控制权的转移。从宏观上讲,并购融资工具是否齐全、融资渠道是否通畅又与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否发达、监管体系是否健全、企业治理是否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2000年以后,我国以跨国并购为主要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营的主要途径和形式。而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却表现出严重的债务融资偏好,还面临着诸如支付方式单一、融资方式落后、融资渠道狭窄、市场化程度低等一系列缺陷和问题。如何改善我国的并购融资环境、创新并购融资工具、拓宽并购融资渠道,让并购融资能够真正成为我国企业健康成长的工具,已经成为企业界和金融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表现出的债务融资偏好只是问题的表象,文章的重点是揭示产生这一系列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所存在的债务融资偏好实质上是受融资工具约束的股权融资偏好,债务融资偏好并没能掩盖我国企业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正是国有企业内部所面临的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冲突、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冲突、委托人之间的冲突(PP冲突),和国有企业集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为一身的特殊性才使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融资行为表现出市场的非理性。同时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约束,特别是不同的融资工具相对约束程度的不同大大地限制了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可以选择的范围,这也给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债务融资偏好一个合理的解释。可以说目前的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是我国企业特殊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融资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融资方式所蕴含的巨大的融资风险使其不可持续,而且它还直接阻碍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规模的发展,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增加了跨国并购后整合的难度。文章认为以可转债为代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融资结构、避免财务危机、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方面,有着单一股票或债券无以比拟的优势。发展以可转换债券为代表的混合性融资工具是解决我国跨国并购融资工具创新的主要途径。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国际并购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其本身也是企业并购重要的融资来源。引进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和资金来源,不但可以多方面开拓并购融资渠道、完善融资结构,有效地降低资金负担和分散财务风险,而且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降低投资风险、完善治理结构、淡化国家色彩降低政治风险,并起到为跨国并购提供技术上支持的作用。文章最后指出,虽然解决目前我国跨国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可以有很多措施,但它们都只能从某一方面使问题得到改善,全面解决跨国并购融资难的根本措施在于放松对融资的行政管制,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和透明的法律制度环境,只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才是金融创新的源泉,只有管制的放松才能打开金融创新的空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并购融资难等问题。
李瑞雪[3]2016年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叁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叁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叁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叁,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叁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叁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叁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叁,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薛清梅[4]2004年在《民营企业融资的战略管理与制度变革》文中提出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造就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短短二十年间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柱之一,然而一旦民营经济的发展受阻,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就会下降。调查分析表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境,尽管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有着强烈的资本扩张动机,却只能主要依赖自有资金积累实现,资金匮乏已经极大地约束了民营企业的成长。如果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将最终影响中国整体的经济增长,因此研究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成为当今理论界探讨的热点。但是综观现有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多在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融资需求为一定的前提下进行分析,认为资金供给渠道缺乏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并提出了各种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措施。Rajan和Zingales(2001)指出一国增加供给以满足需求的渠道中可能存在相当大的障碍,除非有足够的融资需求,否则建立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的固定成本将无法得到弥补。这种融资需求应当是有效融资需求,即资金需求方必须具有能够满足资金供给方要求的能力。现有研究的假设并不符合民营企业的融资实践,不同企业对资金的有效需求根据其管理水平而有很大差异,因此这些研究是不全面的。以此为突破点,本文从融资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出发,沿着“民营企业融资现状是什么样的→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如何进行解决”这样—个思路,结合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考察。 全文共九章,除了导论和结论以外,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叁章,这部分对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描述并探讨了其形成机理。通过调查和分析,笔者将导致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要素归纳为叁个,即行业约束、规模约束和体制约束。尽管民营企业具有很强烈的融资需求,但是其融资能力限制了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导致即使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根据市场条件也很难填补其资金缺口;同时经济体制当中的计划性因素仍然限制着对民营企业的资金供给,导致资金供给不足,因此笔者提出了要从民营企业融资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出发来研究其融资困境的解决: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实行融资战内容提要略管理,提高融资能力,增加有效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要对融资环境进行变革,减少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建立充分的资金供应渠道以增加有效资金供给。 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七章,从民营企业融资的有效裕求角度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了融资战略管理问题,是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融资战略管理的愈义在于通过分析融资环境、改善企业的内部机制来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获得有效的金融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这里以战略管理理论和融资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并且假识乡卜部融资环境一定。尽管资本结构理论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它却有一个很重要的假设前提,就是认为企业总是可以在任何时候筹措到它所需要的资金,而且资金来源结构是可以任意变化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研究资本结构是否会增加企业价值以及什么样的资本结构是最优的才有意义.在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这个前提决定了资本结构理论并不适合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管理问题的研究.因此笔者将目光转向了另夕卜干融资管理理论一一战略融资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了融资战略管理的若干要素,认为企业的融资能力可以通过战略管理来提高。为了简化研究和突出研究重点,本文在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资本扩张模型,将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沿着资本扩张的脉络来分析企业在不同的资本扩张阶段的战略管理问题。 笔者将风险因素作为划分不同资本扩张阶段的依据,这里的风险演化主要是经营风险和信息风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财务风险的演化。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成长的不同阶段呈现出递减的趋势,信息不透明导缈乡卜部资金提供者所面对的风险不仅包括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还包括信息风险,根据其风险收益要求,不同的资金提供者将有不同的选择。随着企业的成长,信息日益透明,因此信息风险就逐渐降低。在风险模型的最后提出了风险配比原则和风险传递原则。以这两个原则为指导,企业在不同资本扩张阶段要采取不同的融资战略。尽管融资战略管理要素在企业扩张的每个阶段都对融资能力有影响,但是由于不同阶段的特征不同,使得其融资战略管理具有不同的重点,因此本文从风险维度、组织维度和治理维度分别考察了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企业的融资管理特征,并提出了各种融资战略管理的建议.厂
李锐[5]2013年在《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向国人展示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也向世界展示出令人惊叹的“中国速度”。全球金融危机后,民营企业的快速复苏再一次展示其强大的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2012年,全国私营企业户数及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户数及注册资本(金)都比上一年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在实现利润方面,2012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也分别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并且其增速大大高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此外,在创新、税收等方面,民营企业也实现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实践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最富有活力、内生动力和创新精神的力量,它最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和竞争。近几年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并且呈现不平衡的特征。此外,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继续蔓延,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世界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可见,当前民营企业正处于大分化、大变动时期。党的十八大指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同时还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我国逐渐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来讲是难得的历史机遇。民营企业应该积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据,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国民营企业所处的新历史时期为时代背景,揭示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通过分别以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精神、企业体制、技术、品牌和融资为线索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理清民营企业各方面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规律,深刻剖析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傅赵戎[6]2015年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公司法解读》文中指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募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开始萌芽,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从无到有,从小规模尝试到各种类型投资长足发展,无论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还是本土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都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引起各界广泛讨论。在私募股权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以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无论是投资类型、投资运作还是法律条款、法律监督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配套体系。尤其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突出的,由信息极度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形成了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体系,通过投融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系列法律文件,以独特的复合型投资工具为载体,以经济收益和控制权分配为核心考虑要素设计出诸多投资中的特有条款,以解决对目标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减少代理成本、保护投资利益。鉴于上述条款对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很多条款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直接在国内投资中予以采用,然而鉴于两国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部分条款在我国直接适用可能遭遇法律障碍和否定性评价。去年所发生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公司”案被誉为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与本土法律矛盾冲突的冰山一角。对赌协议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是一个以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实现投资保护为核心的完整条款体系,除引起业界广泛讨论与关注的对赌协议以外,还有其他诸多围绕减少道德风险、维护经济利益、合理实施控制权分配的契约条款。这些条款设计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其依据为何、有何独特的作用与意义,是否与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制度相融合,为我国公司法改革带来哪些问题与反思,是本文旨在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四章。从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要素考量、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载体——投资工具选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核心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与公司法改革分别进行讨论。第一章主要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设计的理论依据与关注要点,解决契约设计的应然性问题。思考为什么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会有那么多独特条款成为行业惯例,并收录进入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所编撰的行业指导性文件中,同时也解释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投融资双方及其法律服务提供者明知其中某些条款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宁愿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或者转嫁义务主体、或者打法律的擦边球,也不愿意放弃对条款的使用之原因。从而为后文对相关条款的效力判定和公司法的适应性修改建议提供理论基础。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目标企业自身发展的特殊性,所以导致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将投资者(委托人)与目标企业(代理人)之间代理成本推向极致。根据现代契约理论,为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代理成本,需要通过契约条款对目标企业的经济收益(现金流权)和控制权进行适当的配置,以实现对目标企业(代理人)的激励与控制。第二章讨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载体——投资工具适用问题。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投资工具是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原因在于这两种复合型金融投资工具所具有的“转换性”特点使之兼具股权与债券的优点,能够有效规避投资风险,降低代理成本,提供代理人适当激励。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以上述两种作为投资工具从而设计投资契约,都存在法律障碍。本章分别从优先股和可转债的角度探讨这两种投资工具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设立类别股份制度,并放宽对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主体和发行方式的限制,以消除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与可转债的法律障碍。第叁章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核心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的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网络从投资人所关注问题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及目标企业经济收益分配的条款,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股权回购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另一类是涉及目标企业内部治理中控制权分配的条款,主要包括领售权与随售权条款、保护性条款和董事会控制条款。上述条款与现行公司法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从而使之效力存在疑问。但这些条款设计事关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投资利益的保障,有助于减轻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委托—代理成本,是私募股权投资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如果舍弃上述条款,投资者利益必然无法保障,投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所以,本章着重于探讨上述特殊条款的法律构造、设计作用、法律效力判定及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在前述讨论基础之上,最后一章涉及本质问题:私募股权投契约与公司法改革。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中在现有公司法制度范围之外的私下条款约定,从表面来看是属于对现行法律进行规避的“失范的自治行为”,但该行为反应了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和实践做法,立法不应一概否定,应该吸取其中的合理要素反思现行公司法制度的不足而进行制度变迁与改革。改革的中心是类别股份制度的设立,因为只有引入类别股份制度,允许不同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不同的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所要求的特殊性投资需求才能得以合法确立和满足。改革的主线是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改变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二分法,改为封闭与公开的划分标准,才能更为清晰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规范的设定。对封闭性公司,应给予更多的自治,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封闭性公司自由设计投资契约条款提供法律基础。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属于市场理性商主体双方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在平衡双方利益后作出的最优选择,其条款内容尽显商事主体自由行为之需要和目的,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律,应顺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路径,为投融资双方创造更为自由的活动环境,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以满足在特定经济活动中主体的个性化需求。
秦涛[7]2009年在《中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已经成为经济的核心,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当金融因素的作用受到限制时,经济增长必然遭遇资本投资不足和金融资源低效配置的约束。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林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广泛而有效率的信用活动和金融运行,以保障持续增加的资本投入和会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毫无疑问,我国现阶段林业仍具有显着“产融弱质性”,面临严峻的资本形成不足、发展资金短缺的困境。林业资本形成缺口必然导致出现林业投资缺口,从而对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形成严重制约,这必然形成对我国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严重制约。因此,迫切需要在公共财政经常性账户纳入预算和已有稳定来源的资金支持之外,制定新的特殊政策,允许从全社会范围合理并适度地筹措资金,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满足林业建设的需要。林业金融支持正是为弥补林业资本形成不足造成严重资金缺口而出现的一种创新制度安排,林业金融运行的核心集中于林业金融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实现,林业金融资源配置是由其金融制度、体系、治理、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过程,效率取决于制度供给的完备性和有效率的传导。林业金融支持基本职能在于实现对林业金融的动员和配置,林业投资风险规避与防范,以保证林业资本的顺畅循环、周转和有效流动,满足林业产业发展日益增强的资金需求,林业金融支持理应成为推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机制和重要途径。本文借鉴产业经济学、金融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理论的合理因素,从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基础、产融互动和林业金融资源效率等多个角度,论述了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金融支持内在机理,并基于金融战略视角,从林业资本形成、投资效率、会融运行叁个维度进行分析,通过构建“林业资本形成缺口模型”梳理林业产业发展进程中金融支持的内生逻辑和现实依据,为林业金融支持框架构建提供了理论依据。提出了林业金融支持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体制的完善能够提供林业发展所需要的金融资源集聚与配置机制,通过以财政性融资、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所构成的叁维空间支持体系奠定了我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的基础平台。在林业金融支持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分别从金融需求和供给角度对林业融资需求和引资能力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林业信贷融资需求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基于信贷供给理论探讨林业面临信贷约束和融资困境的本质原因,提出利用抵押品替代和扩展机制,以及通过建立林业金融服务体系来缓解林业信贷融资困境。其次,通过对商品林投资收益率和投资风险水平进行评价,分析林业政策以及不同因素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而认识在现有的政策条件还无法改变商品林投资收益率低、投资风险大的基本状况,对商品林投资还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提出通过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林业金融工具创新机制、完善林业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健全林业产业政策体系来解决林业资本形成不足,林业产业“吸融力”不强的困境。第叁,分别就抵押品替代和扩展机制叁种应用模式、林业金融工具创新机制以及林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进行论述。随着林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健全林业金融支持体系及其高效率的金融制度,日益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所在。林业金融支持不仅仅具有经济职能,同时具有鲜明的社会功能和政策取向。林业金融支持必须坚持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以市场化为导向,从完善林业金融支持体系制度供给、优化林业金融支持供给结构、制定并协调林业财政与金融协调发展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促进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和效应,增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能力与比较利益。
任自力[8]2005年在《管理层收购(MBO)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在探讨管理层收购含义及其理论基础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发展现状与特点等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重点围绕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法律制度、融资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法律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论文共分七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第二章:管理层收购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本章主要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与特征、起源与国外发展状况、以及其理论基础。论文先简要介绍了对管理层收购含义的理解以及其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之后,论文重点对管理层收购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概况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地介绍与分析。论文认为,管理层收购最基本的法理基础应是代理成本理论,要准确理解这一点,必须把握住企业本身作为生产性组织体的客观性质。论文同时认为管理层收购后目标企业绩效的改善可能来自于既有财富的转移、新价值的创造,或二者兼而有之。第叁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发展现状分析。本章在归纳并分析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发展叁个阶段的基础上,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特点与原因、以及中外管理层收购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探讨。论文认为,中国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本土”意义在于实现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良。论文分析认为,中国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初步条件已基本具备。第四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在收购主体方面,论文在总结归纳国内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类型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收购主体均存在明显的局限。信托机构作为未来收购主体的主要类型,其实力与信用基础尚需要进一步强化,其受到的不当法律限制应尽早废止,其税费制度亦亟需健全。在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的范围方面,论文认为,国家不应以法律或政策预设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的范围,现行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排除在管理层收购之外的做法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第五章: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本章在对国外管理层收购融资的主要模式及其各自特点、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现状与主要模式及其局限进行系统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融资困境的突破有赖于信托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企业金融管制的放松,应赋予企业更大的融资自由和更多的融资选择。
朱奇峰[9]2009年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其中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定含义是在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括在中国设代表处从事投资的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经济发展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因此,要发展大量的创新型企业和进行大规模的企业兼并重组。然现有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难以对此提供有效支撑。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国际经验表明,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和企业的兼并重组所需的金融功能需要由私募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基金来提供,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渠道。由此可见,加快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意义重大。但由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界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内涵、定位、治理机制、外部支持环境、推动模式、组织形式、监管模式等尚未明晰,导致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尚不适应产业创新和经济转型的需要。因此,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次较系统地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问题进行论述。笔者从产业融资需求角度剖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内涵及其运作流程着手,从金融功能角度对中国私募股基金的金融属性及其在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定位进行了重构,并结合人力资本特性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机制构建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和基金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模式应从政府强制引导下的市场推动模式向盈利预期诱致下的市场推动模式过渡;应将有限合伙制为主的组织形式做为未来发展方向改革相关制度;立法和监管上要采取开门主义和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观点。同时,结合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经验,对如何构建和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提出了笔者若干政策建议。
晏文胜[10]2004年在《创业融资的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企业融资理论、企业成长周期理论与自组织理论以及创业企业融资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针对我国创业企业融资的实践,借鉴美国与世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创业融资的经验,研究了创业融资的运行机理,提出了促进创业融资的对策。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与企业融资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详细地回顾了企业融资理论的发展历程,探析了“人性不耐-投资机会”与融资/资本结构理论,阐述了创业企业成长的相关理论,如企业成长理论、企业生命周期模型、企业自组织理论;同时还论述了创业企业融资的相关理论,如金融成长周期理论、创业融资市场的“双缺口”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紧接着剖析了创业、创业企业、融资等概念,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创业融资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创业融资的特征、创业融资的来源。最后提出了创业融资效率与创业融资能力等概念,以及对如何提高创业融资效率和创业融资能力进行了分析。论文分析了影响创业企业融资行为的基本因素、创业融资的内在与外在动机及融资偏好,对影响融资行为的各种融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提出了融资成本的计算方法。论证了创业融资与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联和影响问题,并对创业企业融资能力的培育与评价提出了构想。从创业企业的角度,诠释了创业融资风险的概念、主要类型,分析了创业融资风险的特征和影响融资风险的因素,提出了融资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着重分析了创业企业融资风险的特点与成因及融资风险的控制方法。在对创业融资模式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创业企业成长过程中各个阶段的风险与融资需求特征,以及我国创业企业的融资结构,并与美国创业融资结构进行了对比。 中国创业企业融资存在诸多问题,如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的网络、资源受到局限;创业企业信息的拥有量少,成长的不确定性高;创业企业对技术、生产、市场方面的信息、知识掌握不足,在竞争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中的不利位置,其融资方式和决策受到更多的约束;创业融资过程中缺乏最优的融资决策策略。我国在创业管理尤其是在创业融资研究与推广应用方面力度不够,创业企业的融资缺乏理论参照和方法论指导;创业企业风险与日俱增,导致创业融资的风险随之加大,创业企业的风险管理亟待提高。企业生命周期日益缩短,技术竞争、市场竞争的日益国际化,创业企业面临的是日益复杂多变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的生存环境,创业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创业企业在创业阶段综合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此融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创业企业融资的内生、外生障碍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创业融资中存在的障碍从供给与需求矛盾、投资者与创业者的角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强调了创业融资中金融创新的必要性,融资主体进行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建立创业融资体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分析了关系融资、创业投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对解决拓展我国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的意义,并着重提到融资制度创新对扩大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的现实推动作用,融资制度创新的包括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等的建立的重要性。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扩大创业融资的路径及推进对策,一是提出了创业融资中的内部对策,包括基于自组织理论的自我发展、创业企业融资能力与融资效率的提升、信用的提高与信息的透明化以及创业企业家素质的提高:二是引导创业融资行为的外部对策,包括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培育创业融资环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性的阐述,归纳了主要的创新点,并在本研究的基础上,对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关键词:创业融资,融资结构,融资风险,融资成本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 融资工具创新与民营创业企业治理机制的研究[D]. 王晓义. 天津大学. 2004
[2]. 债务融资偏好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融资方式研究[D]. 谷留锋. 南开大学. 2012
[3].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4]. 民营企业融资的战略管理与制度变革[D]. 薛清梅.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5]. 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研究[D]. 李锐.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6].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公司法解读[D]. 傅赵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中国林业金融支持体系研究[D]. 秦涛. 北京林业大学. 2009
[8]. 管理层收购(MBO)法律制度研究[D]. 任自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D]. 朱奇峰. 厦门大学. 2009
[10]. 创业融资的机理研究[D]. 晏文胜. 武汉理工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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