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体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欧洲共同体,共同体,法律,东亚,司法机关,成员国,原则。
共同体法论文文献综述
赖纳·舒尔策,金晶[1](2016)在《欧洲共同体法的诞生: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任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崭新的研究方向,当代法律史的任务、特征和作用是什么?笔者将以欧洲联盟为着眼点,分析超国家概念的产生,梳理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机构的历史变迁进程,考察条例、决定、指令等共同体的法律文件,以及基本自由、比例原则等共同体法的概念和原则。由此,明晰当代法律史和传统法律史的内在关联,并揭示在欧洲超国家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内国法和超国家法的互动。(本文来源于《欧洲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赖纳·舒尔策,金晶[2](2016)在《从共同法到共同体法: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法律史和欧洲法律科学二、欧洲法律文化作为法律史研究议题叁、教会法和欧洲法律史四、欧洲私法史五、欧洲宪法史和行政法史六、欧洲法律史的民族国家时期七、共同体法的产生八、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九、法律史和当代欧洲法一、法律史和欧洲法律科学运用共同法工作,这对20世纪初的欧洲法律人而言,曾是不释自明的,但今时今日却有待我们重新了解与熟悉。自法律(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石佳友[3](2008)在《欧洲共同体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发言提纲)》一文中研究指出1、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20条:共同体法院和初审法庭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内,在对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确保法律的遵守。——欧共体条约第228条: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执行共同体法院的决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08-11-01)
何勤华,孔晶[4](2005)在《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叁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法系曾以其独特性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虽然它在清末就基本解体了,但它数千年积淀下来的法律传统和观念,对东亚诸国的影响仍是深刻的。近年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既反映西方法律传统,又符合东亚诸国利益及其历史文化传统的东亚共同体法开始形成。新世纪的东亚共同体法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不能将其简单地看作中华法系的复兴,它是中华法系死亡之后,在更高层面上的一种再生,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新中华法系。(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5年04期)
胡充寒[5](1997)在《“欧洲法”的兴衰──从罗马法到欧洲共同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古罗马法到当代欧洲共同体法,“欧洲法”历经由兴到衰再到荣的发展过程。欧洲共同体法给当代欧洲法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它标志着欧洲绝对主权观念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开始崩溃,“国家法时代”结束,进入“国家法与共同体法并存的时代”。(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7年02期)
克里斯迪安·冯·巴尔,江明光,王建华[6](1995)在《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产品、废物和劳务责任之比较 产品和废物方针与所提出的劳务方针之间,其最突出的区别,为过错责任和不依赖于过错的责任。 1.物质上的损害赔偿,绝对权利的侵害和法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体的方针和方针建议法在原则上以物质损害的赔偿为标准,这些损害是指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1995年03期)
吕国平[7](1994)在《论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适用性和直接效力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适用性和直接效力原则吕国平直接适用性(directapp1icability)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以下简称《罗马条约》)赋予规则(regulation)的一种法律属性,①但欧洲法院总是回避对直接适用性的含义作出正面解释。...(本文来源于《外国法译评》期刊1994年01期)
刘世元[8](1991)在《浅析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共同体的产生及其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共同体内部并存着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共同体法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内法。两者之间不是隶属关系,不能相互代替;两者之间又不是对立的,必须同时履行。于是,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关系问题就产生了。欧洲共同体法在成员国法律制度中的效力如何?共同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这是共同体法在实施过程中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作一粗浅分析。(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1991年02期)
邓中华[9](1991)在《论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欧洲共同体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组织法,经过叁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一个具有某些特色的法律体系。它不仅调整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调整成员国公民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他们权利并施加义务。因此,在处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上,不能完全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规则能否自动、直接在国内法律秩序中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当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欧洲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确立了处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两个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和共同体法优先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1991年02期)
鲍禄[10](1990)在《关于欧洲共同体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存的欧洲共同体,由“欧洲煤钢联营”(ECSC)、“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联营”(Euratom)叁个共同体组成。所谓欧洲共同体法,即确立、规范共同体机构与职能,指导、制约共同体各成员国及其公民行为的法律的总称。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区域性国际合作的一个典型,欧洲共同体在促进西欧各国社会发展、统一各成员国行动步调,从经济合作进步到政治合作,从而巩固、发展该地区及其各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地位的进程中(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1990年01期)
共同体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次一、法律史和欧洲法律科学二、欧洲法律文化作为法律史研究议题叁、教会法和欧洲法律史四、欧洲私法史五、欧洲宪法史和行政法史六、欧洲法律史的民族国家时期七、共同体法的产生八、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九、法律史和当代欧洲法一、法律史和欧洲法律科学运用共同法工作,这对20世纪初的欧洲法律人而言,曾是不释自明的,但今时今日却有待我们重新了解与熟悉。自法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体法论文参考文献
[1].赖纳·舒尔策,金晶.欧洲共同体法的诞生: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任务[J].欧洲法律评论.2016
[2].赖纳·舒尔策,金晶.从共同法到共同体法: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J].私法研究.2016
[3].石佳友.欧洲共同体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发言提纲)[C].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2008
[4].何勤华,孔晶.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叁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J].法学论坛.2005
[5].胡充寒.“欧洲法”的兴衰──从罗马法到欧洲共同体法[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6].克里斯迪安·冯·巴尔,江明光,王建华.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J].中外法学.1995
[7].吕国平.论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适用性和直接效力原则[J].外国法译评.1994
[8].刘世元.浅析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J].当代法学.1991
[9].邓中华.论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J].法学评论.1991
[10].鲍禄.关于欧洲共同体法的几个问题[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