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行使论文-曹云吉

释明权行使论文-曹云吉

导读:本文包含了释明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释明权,处分权,请求原因,诉讼请求

释明权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曹云吉[1](2016)在《释明权行使的要件及效果论——对《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规定》第35条对于释明要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务适用中出现了"法律性质或效力认定变更说"与"诉讼请求变更必要说"的争论。采不同的要件理论,当事人不响应释明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进而加剧了实务适用上的混乱。(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刘丰[2](2015)在《法律释明权行使的原则与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释明权是法官的一种权力,也是法官应尽的一种职责。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规定来看,其内容中含有“人民法院应当”的词句,这是一种义务性的规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与释明权的“权力”性质相违背,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密切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08-21)

陈伟山[3](2008)在《释明权行使之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权行使的限度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适用案件的范围,即释明权是否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案件,包括职权探知领域的案件;二是释明权行使的程度,即释明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本文认为应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权衡中来予以考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3期)

舒蓉[4](2008)在《法官释明权行使范围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法官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义务,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8-08-13)

夏明贵[5](2007)在《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要求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主体行为规范以至诉讼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但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尚有许多影响司法和谐的现象,并直接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结合具体审判实务,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范围及运用规则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07年11期)

王松[6](2007)在《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7年10期)

王安,吴国强,何俐[7](2007)在《论诉讼心理学在释明权行使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方兴未艾的民事司法改革中都注重两大诉讼模式的融合化发展,释明权制度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内容被保留了下来。现代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在自己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有关法官释明的内容。我国在民事审判改革的浪潮中于2001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初步确立了有关法官释明的内容。释明权制度作为一个舶来(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7年13期)

俞惠斌[8](2006)在《徘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释明权行使路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王洪伟,颜伟[9](2001)在《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流程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释明权,亦称阐释权、阐明权,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所享有的,在当事人未能清楚地陈述事实或举证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询问及建议的权限。释明权这一法律名词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而由日本着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仍要由法官向当事人提示和提问,很多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01年01期)

释明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释明权是法官的一种权力,也是法官应尽的一种职责。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规定来看,其内容中含有“人民法院应当”的词句,这是一种义务性的规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与释明权的“权力”性质相违背,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密切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释明权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曹云吉.释明权行使的要件及效果论——对《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范分析[J].当代法学.2016

[2].刘丰.法律释明权行使的原则与限度[N].河南法制报.2015

[3].陈伟山.释明权行使之限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

[4].舒蓉.法官释明权行使范围初探[N].江苏经济报.2008

[5].夏明贵.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实证研究[J].法治研究.2007

[6].王松.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J].法律适用.2007

[7].王安,吴国强,何俐.论诉讼心理学在释明权行使中的运用[J].人民司法.2007

[8].俞惠斌.徘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释明权行使路径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9].王洪伟,颜伟.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流程改革[J].山东审判.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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