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永昕[1]2003年在《准政府组织及其行政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准政府组织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对准政府组织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文章在既往的研究成果上,试图运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手段,分析准政府组织的概念、种类和公务行为,以求更好地解决对准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调整问题。 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准政府组织是指国家机关以外,能够行使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对于准政府组织及其公务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法的手段加以调整。全文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准政府组织的界定,主要讨论准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并且分析了我国准政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必要借鉴国外公务法人的理论,完善我国的准政府组织。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准政府组织的公务行为。这一部分首先研究判断准政府组织公务行为的具体标准,然后分析我国准政府组织公务行为的范围与类型。最后,将准政府组织的公务行为与行政行为作了对比,指出它们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第叁部分是准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律规制。文章分析了对准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律调控的必要性,提出应当从行政组织法、行为法和救济法等方面,对准政府组织及其公务行为加以调整。
李霖茜[2]2017年在《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创业有了不同方面的变化,随着网络创业和电商平台的发展为女性创业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从社会支持的角度对女性创业进行探讨,并以沿海地区这一特殊的地域作为本文的研究范围。沿海地区作为国内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技术发展较快的地区,有着作为改革开放先驱的有利条件,这里的女性她们的创业状况如何?她们创业的社会支持怎样?这是一个值得当代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对在深圳特区创业女性的社会支持进行了研究。本研究将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这一核心概念操作化为两个类型:正式的社会支持(政府和准政府组织)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人际关系圈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叁个维度和五个指标,一是,社会支持与创业女性关系的密切程度(非常密切、比较密切、一般、有一定距离、有很大距离),二是女性创业社会支持的频率(总是、经常、偶尔、有时、没有),叁是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程度(有很大支持、有点支持、一般、支持较少、没有支持);同时,对不同创业时期(创业初期,创业初期,现创业阶段)女性创业所需要的社会支持进行了比较分析。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主要特征有:“强关系”支持与“弱关系”的支持存在差异、正式的社会支持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存在差异、不同时期创业女性所需要的社会支持不同、深圳特区的区位优势作为特殊的社会支持因素对该地区女性创业有影响。同时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存在以下问题:政府对沿海地区创业女性的提供法律支持不足,不具有针对性、“强关系”对沿海地区创业女性的社会支持水平不高、“弱关系”与沿海地区创业女性的关系密切程度和支持频率不高、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成员间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因此,本文从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社会支持系统的多元构建。在正式的社会支持方面,政府应制定相关促进创业的法律,提高政府对女性创业的支持力度、工会规范女性创业培训体系,提升女性创业的专业素养,同时发挥妇联促进女性创业的作用,积极关注女性创业的动态。在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方面,要加强工作关系圈之间的交流,提高创业女性自身的业务能力并提高创业女性对社工的认知度,加强社工对创业女性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 准政府组织及其行政法规制[D]. 尚永昕. 苏州大学. 2003
[2]. 沿海地区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研究[D]. 李霖茜. 云南师范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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