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应用

信用保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应用

关键词: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博弈TheuseofCreditInsuranceinNationalStudentLoan

XiaoxiaXieqingWangZhenqiongZhangLanFuYinglun

Abstract:Withthegametheory,thisarticle——alltheanalysisfocusonprettyhighrateofdefaultinNationalStudentLoans——analysestheproblemsofNationalStudentLoanswhichareborrowedfrombankbythegamemodelcomparison,andprovesthatthecreditinsurancecouldmakepositiveeffecttonationalresort,aswellassomemeasuresofimprovingthewholesystemofNationalStudentLoans’operation.

Keywords:NationalStudentLoanCreditInsuranceGametheory

【中图分类号】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114-04

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现状解析

1999年,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8个试点城市进行,2000年9月1日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对接受国家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在校期间所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然而2003年,本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以来首批还贷高峰期到来的时期,而权威机构调查数据却显示,全国平均助学贷款的违约率高达20%。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因此共有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暂停放贷的“黑名单”,在京的普通高校除北大、清华、人大外,其他的几乎无一幸免。

为了缓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的还款压力,2004年6月,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对原有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具体包括延长还贷年限、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和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并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新的助学贷款政策。

截止到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实施6年,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40.5万人,审批合同金额201.4亿元。2007年国家财政部用于大学生助学已达到500亿元。但是,即使在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仍然满足不了目前高校贫困学生的需求。同时由于部分大学生拖欠还贷,不少地方甚至出现助学贷款一度被停办的现象。

2007年7月21日《钱江晚报》登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广东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000多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欠款本息总计达到3700多万元。2007年8月9日《海峡都市报》又报导:福建省教育厅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福建省16所高校121名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全省各高校上报的违约欠款学生达到2700多名。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现状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学生违约率高;二是积极性不高。解析现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1学校监督能力有限。

1.1.1在贷款学生的界定与选择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高校均按各自制定的标准执行。银行据以放款的依据只是某些档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有些学生出于占有隐性补助或者利用低利率贷款从事其他投资或者消费的目的,常常伪造这些证明材料,银行又不大可能到外地生源居多的学生家庭所在地调查,这样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1.1.2高校作为公益单位,所需参与的活动、管理的事务已经很繁杂、加上老师对学生出于职业本能的偏爱,对学生使用助学贷款情况的监督工作自然很难做到公正了。而在整个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唯一的监督方就是学校,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经办银行通过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这样的规定,显然给校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某些学校为了减少麻烦,对贷款学生不进行监督管制,更没有信用教育,甚至采取极端做法遏止学生拖欠贷款的事情发生,比如,不交齐学费不让学生考试;不还贷不给学生学位证、毕业证;有的学校还私自扣留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来充当学费等等。

当学生离开学校的时候,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家庭住址一般都没有复查。最后,很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银行、学校都无法再找到他们。

1.2银行利益严重受损。

银行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的目标。由于一般个人贷款无法按时收回致使当前我国许多银行都存在着“惜贷”现象,同时又因为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对于助学贷款的支持,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助学贷款比一般个人贷款数额小,但程序与大额贷款一样复杂,并且申请贷款的人数甚多,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又是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在校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一种方式,由国家政策推动执行,无需担保,为纯粹信用贷款,因此银行无法对每个在校申请者进行信用评级。银行作为追求赢利的机构,这样的“伤害”就更加加剧了银行的“惜贷”行为发生。

虽然曾经国家明文规定: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呆帐、坏帐可以核销。但助学贷款是特殊的长期贷款,一般至少要等学生毕业五到六年后才能反映出问题。对于银行来说,想要得到“核销”的批准又需要等上好几年。如此的周而复始,对于承办的四大商业银行来说,能有几家能支撑到最后呢?

1.3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学生作为没有任何经济势力的借贷主体,却要求银行等各社会赢利机构以完全信任状态处理,已经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其次,学生在毕业以后立即进行还贷,十分牵强。目前就业竞争激烈,对于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工作,并进行还贷。最后,助学贷款签定合同中已明文规定,学校与学生家长都有义务监督与保证学生的还款行为,但合同中却没有明文介绍学生家长如何履行义务。

1.4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我国对于个人的资信评估才刚刚起步,以个人为主体的信用规范与法律的建立还很不完善。但银行等社会机构却被要求以完全信任的方式对待向他们借贷的这个群体,在这样的状态下,贷款学生会依仗银行对于他们足够的信任而进行贷款,并且有不按期还款的打算。另一方面,银行由于完全信任学生而足额放贷,面临着不能收回贷款的隐性风险。学生和银行之间由于对学生信用具体状况了解程度不同,从而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虽然,目前部分地区正在推行“生源地”贷款,即外地学生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银行试图借用学生户籍所在地个人信息更加完备的特点,来实现学生的按期还款,但众所周知的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覆盖率相对于发达国家是比较低的,这还对偏远地区的学生申请贷款造成了很多不便。

2.信用保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应用

所谓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当中,通常由权利人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当义务人不讲信用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引入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贷款人(银行)与借款人(学生)之间的借贷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放款方(即银行)作为投保人,对放出的款项具有保险利益。通过购买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学生)无法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然后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追偿。其目的在于缓解和降低因为学生不讲信用而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损失,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同时也督促贷款学生按时还款,起到了保障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华安保险公司首推学贷保险(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简称学贷保险),不愧是一种尝试。但要基本满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得到补偿的需求,就必须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让保险公司从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环节起就参与进来。保险主体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来承担,政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保证者是国际通用做法;银行作为放款方,对放出的款项有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当有保险公司一起分摊风险时,可以保证银行在其中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学校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从而弥补助学贷款中的漏洞,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大限度的满足在校大学生因为家庭贫困而求学困难的问题。

首先,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审批后,银行发放第一批贷款。保险公司为杜绝学生出于占有隐性补助或者利用低利率贷款从事其他投资或者消费的目的,伪造证明材料的情况发生,此时将在一段时期内派出大量专业代理人员对学生的家庭情况、收入环境等进行走访,以获得更加真实的资料。若学生的家庭困难证明属实,则有资格继续申请使用助学贷款;若学生的贫困证明为伪造,则立即通知银行剥夺学生使用助学贷款的权利,并交还已放贷款的全部金额,还要接受一定处罚。

在确定了学生的贫困家境情况后,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的保费分为两部分收取,一部分是银行放弃的从学校高额学费中进行信用创造而获取的部分收益,另一部分是政府抽出的部分用于资助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财政补贴,两者汇拢则是向保险公司缴纳学生贷款保险的总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统一拟定,随学生申请贷款总额的高低而变化。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做出任何“不诚信”事情,保险公司在得到校方确认后可以中途宣布保险无效,并通知银行。

然后,在学生使用助学贷款阶段时,保险公司与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监督。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除了正常的教学工作外,还有大量的社会活动需要其参加。因此,由保险公司长期对学生进行定期的调查访问。目的是了解学生的真实消费情况,并时时掌握学生的联系方式,避免学生在毕业后出现“失踪”状况。

最后,在进入学生还贷阶段时,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宽限期”处理。根据我国目前的就业情况来看,想要在毕业后立即找到工作实在很难。而助学贷款从学生毕业当年起,就开始对学生征收利息。这样无疑是使得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贷能力大打折扣。因此,“借用”保险公司的职能与权威,让保险公司担负学生刚毕业的头两年的利息,待学生拥有一定的稳定收入后再将贷款偿清。若学生违约,则由保险公司为学生支付贷款本息和,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追偿。

3.两种博弈模型对比分析

设贷款本金为A,贷款期间的年利息率为r,四年后本息和为A+4Ar。在校期间所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也就是说学生毕业后立即还款,只用偿还银行本金部分。学生进入还款阶段后却没有任何还款迹象,该行为则称为“违约”。违约期间的贷款利息率为R,由各家银行制定执行,R>r。违约后,支付的本息和为A+4Ar+nAR。n为时间,从进入还款期算起。

假设条件:①整个保险周期为6年,在校四年需要交纳保费,毕业后两年不再交纳。②在6年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发生大的改变。③在6年期间,国家经济稳定,且市场利率不发生改变。

3.1模型一:助学贷款中无信用保险前提下学生与银行行为博弈。

首先是在没有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假设P为学生还贷前所拥有的资产总和;Q为银行追回违约贷款成本。(以上各值均大于0)

模型一贷款偿还阶段银行和学生之间的博弈

银行的收益学生的收益学生履约4ArP—A学生违约

不还贷银行催款银行不催款银行催款银行不催款4Ar+nAR—Q4Ar—AP—A—4Ar—nARP如上表所示,当进入贷款还款阶段后,学生与银行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对其各自收益的比较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3.1.1在没有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学生违约——对于银行来说,不论催款或不催款,这笔拖欠的债务成了一块“鸡肋”。我们可以观察到,当银行选择催款时,由于Q的价值是很难以估量的,部分时候即使银行决定催款也很难以找到贷款违约的学生。在此期间获得的利息和4Ar+nAR其实很小,无法满足Q的支出,即4Ar+nAR<<<Q。当银行选择不催款时,nAR的收益已经不存在了,4Ar这部分由财政交付的利息所得又不能弥补本金A的亏损。所以,对于银行而言,催款的成本太大,不催款其造成的损失也一样很大,银行被陷于一个两难的境界。因此,事件往往发展到最后,银行在采用了简单的类似电话催款方式后,会采取极端方式来讨回贷款,比如对刚刚进入社会不久的大学生进行诉讼。

3.1.2如果假设此处有一个无形指标V代表学生的个人资信程度,可以为学生将来的借贷行为创造无形价值。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学生有可能无视个人资信的存在,在还款之际到来时选择违约,这样V的价值被忽视(视为0)。所以对于学生而言,即使是有P—A+V与P—V的比较,学生也会认为P—V的获利更大。也就是说只要银行对学生不给予最后还款通知警告或催款的话,假设所有的参与者都会追求投资的最大收益率,学生就会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从而忽略信用资产的存在,甚至将A视为自己的资产。这样的行为选择,让助学贷款的还贷最后竟全部转移到了银行自己身上,这绝对是违市场经济规律的。

3.2模型二:信用保险引入国家助学贷款后学生、银行的行为博弈。

在引入信用保险后,由银行、政府共同购买保险(假定保费分摊比例为2∶1),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为学生与银行承保。当学生毕业两年后无能力偿还贷款,就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为学生支付贷款本息和,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追偿。

设市场利率为i(i>R),四年后学生贷款金额A升值为A+4Ai。假定学生在毕业两年后开始还款,此时的A(1+4i)又将升值为A(1+4i)+2Ai,保险公司拟定的保费总额为G=mA(1+6i),分四年交足,其中m为参考系数(1>m≥2i/(1+6i))。(以上各值均大于0)

从学生毕业的第一年头到第二年尾,学生自谋职业,期间利息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年头,即一个保险周期(6年)的结束,学生履行合同,此时只需还款A。若学生违约,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银行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补偿,然后将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追偿。

模型二,信用保险引入后的学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收益

学生收益银行收益保险公司收益规定时间内偿清贷款P—A4Ar—2G/3G学生违约不还贷P—V4Ar+2AR—2G/3G—A—(4Ar+2AR)由于引入信用保险,此处V的价值被重视,V>>>A。若学生违约,学生的信用都会受到损失,且保险公司会在履行责任后继续向学生追回贷款。而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两边,学生都赢得了足够好的信用肯定,“V”的价值可能变得更高。

学生违约后,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表面上收益为G—A—(4Ar+2AR),但由于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其损失是可以追回的。

另外,在学生不违约的情况下,银行获得的收益为4Ar—2G/3;在学生违约后,银行获得的收益为4Ar+2AR—2G/3。相比较而言,学生违约后银行会多出2AR这部分收益,但2AR的值很小,不会引发新的道德风险产生,银行不可能为了2AR这部分收益而任由学生违约让保险事故发生。

3.3通过对模型一与模型二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3.3.1由于保险的介入,银行利益得到了有利保证。银行再也不需再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来催回贷出的款项。Q的价值是很难以估量的,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追回贷出款项,对银行形象、以及银行利益都是一种损失。尽管银行付出了2G/3的保险费,然而2G/3的价值是有限的,它与Q的价值进行比较,损失缩小了很多。最重要的是当学生在无法偿还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偿还意图时,银行仍然还是可以收回款项,且无需担心坏帐的出现。

3.3.2对于学生而言,由于保险公司时时访问,其违约的几率已被缩小,逆向选择的发生概率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信用保险的参与,这个代表学生的个人资信程度无形指标V得到了重视,保险公司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3.3.3对于政府而言,信用保险引入后,其支付的财政费用其实并没有多大改变。但信用保险进入到助学贷款中时,学生贷款违约被得到了控制,受益学生扩大,银行的积极性提高,这些都有助于助学贷款良性循环。如果假定一参数α,为近年来从高等学府走出的人才进入社会后为国家创造的财富。那么α>>>G/3,即大学生的劳动价值总和远大过政府为助学贷款学生购买支付的保险费用。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输送大量人才,受益最大的应该是国家。所以,政府十分有必要承担其中的风险。

3.3.4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假如承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还款,保险公司就获得了一笔不错的收益;假使学生违反规定,拖欠还款,保险公司同样也可以追回贷款。

在整个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除了为贷款学生与银行提供还款保证以外,同时还可对助学贷款进行二级市场开发。因为学生、银行与学校在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后,保险公司则可以使用这笔保费建立一个新的资产投资帐户。运用保险公司专业的投资理财手段,增加新的价值。

由保险公司在此环节作为主导单位,将保费投资于安全性要求特别高、投资对象赢利稳定的资产项目,获得稳定的收益。在逐步发展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买卖贷款合约和贷款证券化,也可以分散违约风险。

2007年6月30日,云南省24名投保学生达到违约索赔条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向华安保险提出索赔,索赔金额2万余元。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完成索赔资料报送、赔案缮制等一系列工作,并于7月底全面完成理算、核赔工作。这一事实也充分证明了信用保险引入助学贷款后的积极作用。

4.助学贷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配套措施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助学贷款的拖欠问题,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4.1重视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湖南部分高校的贷款违约率全国最低,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校重视对学生的信用教育,让学生深刻了解到贷款违约后的法律后果。学生拖欠贷款事件发生从某一方面来解释,可以理解为学校教育的失职。高校在强调提高办学质量的时候,除了提升办学水平,还要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更应该懂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此,学校有责任引导他们向正确的、积极的方向发展。目前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大,学校应该对学生心理进行做辅导,尤其告戒学生不能以“逃避”的行为面对资助自己完成学业的银行债务。

另一方面,银行与学生的合同关系由学校“引荐”而来,学校应该对学生违约负有责任。学校应该在学生申请初期就把好关,尤其是对于在校期间做出“不诚信”事件的学生要严厉查处并通知银行。

4.2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作为整个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监督机构,其作用在于对于事实进行报导,对于正确的事实加以弘扬,对不正确的事实加以批判,告诫他人不要以“恶小而为之”。因此,要想加强大学生的资信状况,就要利用社会舆论对于大学生在助学贷款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播报,使各机构以此为鉴,增强银行对于贷款学生的选择权,减少助学贷款的违约问题。

4.3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学生具有各种逃款的机会和条件。借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变换频繁、流动性很大,增加了对违约学生予以处罚的难度。加上银行与学生没有浓厚感情的基础,当违约发生时,银行催款手段苍白无力,效果微乎其微。

完善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应得到网络技术与法律体系的支持。运用网络对个人资信进行跟踪调查与各企业单位的资源共享,再运用法律手段的维护,无论毕业者最后采用怎样的方式逃款,都可以找到。或者回收贷款的工作由税收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来执行,都可以提高发现和处罚违约学生的概率。加快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提升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都能有效地提高国家助款的偿还水平。

4.4细化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学生家长的监督义务应该以明文、细则条款的形式写入贷款合同中,将监督的责任与范围加大。另一方面,银行在与学生签定借贷合同后,合同应明确违约后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后果,如果违约可能面临很高的代价时,借款的学生就会慎重考虑选择违约。在还款期限上,助学贷款制度也应该切合实际,放宽学生还款的期限,同时在贷款合同上明文写出学生还款时的详细还款计划。

4.5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不让一个学生因为贫困上不了大学。”这是政府的郑重承诺。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人才,受益最大的还是国家。所以,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全局上给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效发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王贞琼,江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保险方向,本文的指导老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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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教育在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http://www.eol.cn/html/g/zhuxuedaikuan

湖北省江汉大学商学院武汉430056本文来自《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8年10月第6期金融、投资与保险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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