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金民珍,徐婷姿,袁田

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金民珍,徐婷姿,袁田

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加多宝,字号权,中华老字号

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文献综述

金民珍,徐婷姿,袁田[1](2019)在《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老字号是历史的活名片,不仅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书写着传奇色彩浓厚的商业故事,也彰显着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老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笔者通过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梳(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李华兴[2](2018)在《数字电影特效的知识产权类型与保护模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数字电影特效的内涵和特点,对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数字电影特效的专利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着作权保护模式、商标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和应用进行对比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有助于我国数字电影特效产业提升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能力。(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信息》期刊2018年17期)

刘鑫[3](2018)在《从类型化到法典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与变革——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从类型化向法典化发展的转折点,《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型化的立法成果为《民法总则》第123条所认可;未来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立法进程也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起点。鉴于此,有必要回顾知识产权类型化的发展历程,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厘清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发展趋势,做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未来选择。(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04期)

刘燕军[4](2016)在《化工企业知识产权类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研发出来的新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化工企业当中,其知识产权的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利以及企业的商标,更包含了着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文章主要研究了在化工企业当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笔者从知识产权的概述角度出发,阐述了知识产权的类型。期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能够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化工企业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科技展望》期刊2016年31期)

尚广振[5](2016)在《类型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后,为适应贸易便利化需求,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仲裁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而实践中知识产权仲裁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只有域名争议、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少量案件分流到仲裁渠道。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明晰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界限是进一步发挥仲裁机制作用的基础,提高公众认知度、完善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是促进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保障。(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何炼红,邓欣欣[6](2014)在《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由于缺乏类型化思考和体系化构建,目前存在禁令概念表述不严谨、禁令类型缺失、禁令性质定位模糊、立法体系混乱、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则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从类型化视角重构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科学划分知识产权禁令的类型,合理定位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性质,选择"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四元层级立法模式,明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禁令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适用规则,将推进这一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不断发展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杨静[7](2014)在《“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判断规则及类型化研究 以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作出,要求法院审查和确认"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界对该要件的研究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各地法院把握宽严不一。本文归纳出各地法院在案件中体现的"审慎型"和"积极型"两种典型态度,并通过利弊分析和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我国现阶段应当坚持以审慎为基础的积极态度。通过对于国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对比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反比例原则"对损害要件进行判断,当侵权可能性高度盖然成立时,可以直接适用"推定原则"。(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4年08期)

崇明本,王恒秀,张千,陈维斌[8](2013)在《化工企业知识产权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的范围有持续扩大趋势,目前化工企业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专利、科技成果、商标、企业名称及商号、着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中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更高,着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部分类型具有多重知识产权的属性。(本文来源于《化工管理》期刊2013年24期)

贾继立[9](2013)在《论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具有开放性、整体性、具体性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进行类型化,能够实现知识产权内部体系的统一,确保其体系的开放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私权利类型,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其保护对象是客观的、新的"知识",而"知识"的本质是"符号结构"。知识产权的类型化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类型变化频繁以及国际化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进行具体分类要防止过度类型化的倾向。(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3年09期)

赵新生[10](2012)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型与其保护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农业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法对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植物新品种权;(2)农业专利权;(3)农产品商标权;(4)农业商业秘密;(5)农业着作权;(6)农产品地理标志。近年来频发的农(本文来源于《种子科技》期刊2012年05期)

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数字电影特效的内涵和特点,对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数字电影特效的专利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着作权保护模式、商标保护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和应用进行对比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有助于我国数字电影特效产业提升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产权类型化论文参考文献

[1].金民珍,徐婷姿,袁田.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原则[J].中华商标.2019

[2].李华兴.数字电影特效的知识产权类型与保护模式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18

[3].刘鑫.从类型化到法典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与变革——以《民法总则》第123条为切入点[J].电子知识产权.2018

[4].刘燕军.化工企业知识产权类型研究[J].科技展望.2016

[5].尚广振.类型化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6].何炼红,邓欣欣.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杨静.“难以弥补的损害”之判断规则及类型化研究以知识产权侵权诉前禁令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4

[8].崇明本,王恒秀,张千,陈维斌.化工企业知识产权类型[J].化工管理.2013

[9].贾继立.论知识产权的类型化[J].理论界.2013

[10].赵新生.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型与其保护措施[J].种子科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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