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试论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410013)

摘要:经济纠纷案件中,个别当事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应尽义务、延期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故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主观意愿,滥用自身合法诉讼权利,采用串通隐瞒、虚构事实、恶意操作的方式手段恶意引发诉讼纠纷,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最终直接或间接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维护司法部门的公信度及司法权威,有效遏制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作,本文就这一行为作出具体研究探讨,针对其行为定性做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对该种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认定,意在遏制缓解经济纠纷案中诉讼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制度完善帮助,推动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发展。

关键词: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虚假诉讼;构成要件

多发于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侵权行为多由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非法获利目的需求引起,通常来说,此类当事人通过肆意滥用公民合法诉讼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无理缠诉,实现自身目的,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造成法院大量无意义司法判决工作堆积难题,此则可以简易称之为“诉讼侵权行为”。当前来说,为防止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侵权行为为司法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合法合同权责机制,本文将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侵权行为作研究,明确其行为特征及构成要件,试总结该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并对行为人索赔问题研究提供相关理论参考。

1诉讼侵权行为概念

1.1涉及诉讼侵权行为的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多年来,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品牌商标使用获得了约翰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授权背景下,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石化产品一直以约翰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品牌商标。2014年,赵国辉作为约翰迪尔丹东公司法人,以注册商标为对象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于当年十月份,中国知识产权专利局通过了赵国辉及所在公司的专利权申请并正式发布专利公示。翌年,约翰迪尔丹东公司以约翰迪尔中国公司侵犯自身商标设计专利知识产权为由向约翰迪尔中国公司提出侵权诉讼,赵国辉、约翰迪尔丹东公司认为,约翰迪尔中国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外形图案上与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设计近似一致,高度重合,约翰迪尔中国公司涉嫌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设计专利权利,要求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立即停止权利侵害,赔礼道歉,并对本公司损失的三百余万元经济财产作出赔偿。在受到起诉后,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注册商标设计专利权被依法取消。此后,赵国辉、约翰迪尔丹东公司撤回对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的专利权侵害起诉申请,法院为双方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而后,约翰迪尔中国公司以约翰迪尔丹东公司起诉约翰迪尔中国公司涉及恶意诉讼为理由,要求中国法院进行事实调查认定,并提出了要求约翰迪尔丹东公司及赵国辉作赔礼道歉,并对其赔偿十二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认定,约翰迪尔丹东公司、赵国辉向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民事诉讼主观的确出于恶意目的,事实理由为原告明知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为合法使用性质,而设计出外形相似度极高的注册商标并申请专利,获准后在明知诉讼行为并非正当性质前提下提出侵权诉讼,本质属于恶意诉讼行为,原告对被告主观存在恶意竞争行为目的,且对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声誉影响。但是,原告对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导致被告声誉受损严重性不强,且被告本身直接经济损失较低,,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为被害人带来大量利益损失,原告恶意诉讼行为本身恶意程度不高,撤回侵权诉讼申请较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十万元,不承担其它诉讼请求条款责任。

本案中,侵权诉讼行为人在明知被告已获得约翰迪尔注册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提起商标专利权注册申请,并对被告提出商标专利权侵权诉讼,诉讼侵权行为人已知自身诉讼申请缺乏充分正当理由,且有对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目的,其利用不正当诉讼证据恶意诉讼本质属于诉讼侵权行为。

1.2诉讼侵权行为概念界定

目前对于诉讼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我国司法条款中尚未明确对其作出完全定性解释,结合以往学者的理论学术研究成果,本文将诉讼侵权行为主要定义为: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出于非法获益的主观目的,滥用公民诉讼权利,非法起诉他人,制造权责履行障碍,最终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2诉讼侵权行为特征要件:

一般来说,诉讼侵权行为的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1)诉讼侵权行为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合法诉讼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主体提供了诉讼权利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要求,“具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包括在内,这一规定即对诉讼申请人的起诉资格作出了限制规定,不具备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应提起诉讼。以虚假诉讼行为为代表,诉讼侵权行为本身起诉条件具有虚假性质,不具备充分事实及理由,未满足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本身就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2)诉讼侵权行为出于恶意违法主观目的:诉讼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观目的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恶意提出民事诉讼以逃避、拖延、破坏合法合同条款义务或司法判决规定义务,在此过程中,诉讼侵权行为人本身行为受主观意愿支配,并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不法得利的恶意性质,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相悖。

3)诉讼侵权行为的作用结果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并为司法机关带来诸多审理压力。诉讼侵权行为人本身就是出于恶意目做出诉讼侵权行为的,其利用公民合法诉讼权利对被害人进行缠诉本质就是无意义的司法纠缠,目的就是耗损另一方的可支配资源,造成对方权益损害,为对方当事人带来诉讼程序纠纷麻烦,迫使其投入精力和时间参与其中,并对被害人造成大量间接利益损失影响。另一方面,诉讼侵权行为本身没有诉讼意义价值,由其带来的一系列司法审查、审判等司法工作,本身没有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甚至可能间接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此则加重了中国司法工作者的工作压力。

3诉讼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及索赔程序规定

诉讼侵权行为经济纠纷案件应以民事侵权行为人违法起诉对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权益损害程度作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具体包括对方当事人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譬如合法得利减少,不必要支出增多,诉讼程序经费负担等。

诉讼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后,受侵害者可对诉讼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诉讼。索赔诉讼程序规定上,本文认为,对于非法起诉他人,“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应以反诉方式进行,对非法起诉造成“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主张受到障碍干扰的索赔诉讼申请,法院应查明事实真相和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不法得利,综合考虑做判决。

经济诉讼纠纷案件适用诉讼侵权赔偿制度对于打击违法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法律约束力影响,未来,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应就侵权行为索赔程序规定作进一步制定完善。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王国征.民事证据的提供和收集专题研究[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

标签:;  ;  ;  

试论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