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资源,资源税,立法理念,税收制度
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希[1](2016)在《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虽然有波折,但总的来说是向前发展,甚至创造了中国式奇迹,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回顾叁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与改革之路,我们走的是一条粗放式的、过分强调GDP的经济单边或称单翼的发展之路。这也是牺牲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上的一条发展之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协作、创新、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也是“五位一体”发展理念的具体化。如何适应当下调结构、绿色发展、供给侧改革等现实重大问题,在生态发展上应有一些转变和应对,完善资源税法就是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外经验,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很好地约束规范自然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通过税收收入为国家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修复保护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历史上虽然有过好几次改革,但是遗留到现在的问题仍有许多,同时资源税相关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的脱节,也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我国资源税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分析,并重点从环境学、经济学和法学叁方面的主要理论出发探讨,从而为资源税立法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介绍我国资源税的实践基础,分析其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从而指出现有资源税立法状况的局限与不足。第四部分是国外资源税的法律借鉴,对国外发达国家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度经验和成果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资源税法改革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资源税法改革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将从应然层面、实然层面两个方面提出和建构。(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张颂[2](2010)在《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备受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落下了帷幕,这是全球有史以来规模空前的一次气候谈判。会议提出,根据需要、根据科学要求减少全球排放,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毁林。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污染环境、生产技术落后、产品供大于求的企业,通过提高税费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限制性政策等方式,坚决予以淘汰。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中国表示将加快推入资源税的改革步伐。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4月1日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政府对资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多种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配合,而作为宏观调控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法,则在管理和调控资源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虽对资源税进行了几次改革,通过运用包括财税法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加大了对资源市场的调控力度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现行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调控。鉴此,如何运用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就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在该部分,主要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具体分析。实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着重从经济学和经济法角度,阐述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包括:跨洲税、权利金、资源超额利用税、资源耗竭补贴、欧洲国家的绿色税收革命,揭示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我国现行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接着从资源税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征税范围、单位税额等几个方面揭示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需要达到的目标。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完善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并就如何解决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0-04-01)
胡玮[3](2009)在《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资源问题己成为全人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伴随着水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水资源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水资源保护就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十年来,各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采取了行政、法律、经济、教育、技术等多种手段,在众多手段中,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税收法律制度来促进对水资源的保护,被国外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长期以来,受传统资源价值观念的影响和计划经济的束缚,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中忽视经济手段的运用,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资源税制已不能适应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国水资源无价、供水低价、水权不明晰等情况十分普遍,造成了水资源短缺与严重浪费,污染成灾,加重了水资源的危机,已经严重地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保护税制的完善有助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形成。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其理论基础,分析国外先进的水资源保护税制的设计方法,总结各国水资源保护税制的设计经验,可以给我国水资源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的参考。撰写本文旨在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的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推行水资源保护税制这一有效经济手段提供法律保障。希望通过对水资源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加以研究介绍,将税收与水资源保护完美的结合;理清当下水资源税、费的混乱局面;完善现有的资源税;将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有效的提升;通过立法对水资源保护税收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期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主要采用归纳与综合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通过查阅大量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对相关概念和制度措施进行归纳和总结,比较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水资源税费政策实施状况,以及比较收费和征税等手段的优劣得失,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消化,得出所需结论,制定最佳方案。本文一改国内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水资源税收制度的研究视角,从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出发,系统的分析了有关水资源税费的相关概念、性质;深入讨论了水资源保护税开征的理论依据;与收费相比较,税收手段的优势所在;提出水资源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以及具体方案。(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09-12-31)
杨琳[4](2009)在《土地税收法律制度——资源保护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土地税的发展历史着手,通过研究中外土地税的发展以及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总结出了土地税征收目的的演变。纵观土地税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土地税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重视,并在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但从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土地税的不同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土地税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不尽相同的。在农业社会,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政府征收土地税的唯一目的。到了工业时代以后,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土地资源进行了掠夺性地索取,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制约作用开始明显的显露出来。于是,人们真正认识到土地资源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各国也相应的调整了本国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土地税收职能的演变反映出了各国对土地资源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了土地税收制度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可以纠正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引导土地利用走向,从而起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所以,当今各国对土地税法体系的建设都非常重视,土地税的职能也逐渐由单纯的增加财政收入转向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之目的。分析各国的土地税收制度可以发现,各国政府为达到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合理而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均设立了较为严密的土地税收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剧增,逐渐加大了土地的开发程度,造成土地资源的供给日渐紧张。同时,土地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如耕地数量不断减少、土地污染严重等,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成极大威胁。目前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土地市场的高涨,税制设计中一些不合理之处也逐渐凸现出来,这些制度缺陷导致土地税收的调节作用弱化,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护耕地,节约土地”的重要论段。基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的基本国情,要想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道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形成科学发展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局面。在我国土地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对土地税制的改革要注意土地税制与其他税制的协调统一性,使土地税与其他税种相互配合,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严密完整。同时,土地税制的改革也应注意与现行政策和法律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土地税收制度能够在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文从保护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古今中外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对比,深入分析了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职能演变,明确了当今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作用。在分析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力图完善我国现有的土地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从而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09-02-26)
宋媛光[5](2006)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协调,进一步看自然资源利用的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在我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倡导和推进,时间比较短。总体上看,还处于初始研究阶段。本文试图以理论与实证分析、效益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探究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完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在对二者关系充分探讨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上的缺陷与不足;阐述了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即必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排放、循环回收和替代等多个环节,构筑由多种税组成的资源课税法律制度体系。简而言之,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在法律地位上不应是一个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它涉及多个税收法律制度的设置及其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此基础上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以期资源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契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一内涵的丰富而实现制度设计的优化和完善。 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构建我国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法律制度,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开始,其重点是资源税法律制度和消费税税收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06-05-01)
李玮[6](2006)在《中国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全方位剖析中国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以及由此形成的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深刻揭示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改革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从强化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功能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解决现实矛盾和问题的实效力度,构建既有利于煤炭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又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调节煤炭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又最大程度地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效率的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从无到有,反映了国家对煤炭资源从无偿开采到体现煤炭资源国有的改革进程,但由于缺乏科学依据,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效果与税法设置初衷相去甚远:表现为调节级差收入、补偿社会成本、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利用、增加财政收入四大功能极度弱化。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煤炭资源税收总额偏低,税额幅度小,无法反映价格因素;税权高度集中,缺乏动态调整机制;与回采率不挂钩,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以销售量为基数的计税依据直接导致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极大浪费,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理念相背离。改革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科学理论的支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是贯穿改革始终的指导思想,资源有价理论、资源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是改革的经济学理论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经济法利益平衡理论是改革的法学理论依据,最大程度地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改革的目标,从提高立法层次、调整计税依据、合理确定税率、总体提高税额、改革税收立法体制、扩大减免税范围、强化法律责任等要素入手对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设计,力求科学性与可行性。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波及社会、政治、经济、意识等领域的深层次变革。鉴于改革中可能遇到的约束条件,要将制度的设计付诸实践并产生理论上要达到的效果,任重而道远。(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06-03-30)
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备受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落下了帷幕,这是全球有史以来规模空前的一次气候谈判。会议提出,根据需要、根据科学要求减少全球排放,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毁林。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污染环境、生产技术落后、产品供大于求的企业,通过提高税费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实行限制性政策等方式,坚决予以淘汰。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中国表示将加快推入资源税的改革步伐。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4月1日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政府对资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多种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配合,而作为宏观调控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法,则在管理和调控资源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虽对资源税进行了几次改革,通过运用包括财税法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加大了对资源市场的调控力度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现行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调控。鉴此,如何运用资源税收法律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就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在该部分,主要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具体分析。实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着重从经济学和经济法角度,阐述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包括:跨洲税、权利金、资源超额利用税、资源耗竭补贴、欧洲国家的绿色税收革命,揭示了国外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我国现行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接着从资源税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征税范围、单位税额等几个方面揭示了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提出了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需要达到的目标。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完善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并就如何解决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资源税收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希.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2].张颂.我国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0
[3].胡玮.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09
[4].杨琳.土地税收法律制度——资源保护的视角[D].中国海洋大学.2009
[5].宋媛光.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6].李玮.中国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