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效力论文_包晓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动产,抵押权,预告,不动产,善意,物权。

登记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包晓丽[1](2019)在《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现行规定,存在处分权限制过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建议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再行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较于限制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冻结模式,相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在利益平衡上更符合自愿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并且在体系上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此外,预告登记还有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物权的实现不受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妨碍,破产程序中亦有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章剑生[2](2019)在《行政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有"行政行为说"、"行政确认说"、"行政准法律行为说"、"公私法复合说"和"私法行为说"。基于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原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宜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物权法》赋予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旨在促进不动产交易,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支撑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可分为规范基础和行为基础。以私法方式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登记簿)公信力,是行政法向民法渗透的一种法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管制兼及交易安全登记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立法政策赋予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形成了公、私混合法的现象。对于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其纠错机制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之下保持一个限度。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是解决不动产登记争议的一个较为的经济程序,确认违法判决是最为妥当的纠错裁判方式。(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林志亮,徐新源[3](2019)在《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预告登记赋予了权利人抵押权变动请求权相应的物权效力。由于立法的缺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并不明确。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秩序,需及时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束效力中,选择相对限制处分模式,进而肯定其有顺位效力,以实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肯定其优先受偿效力。(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王亚楠[4](2019)在《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告设立,抵押登记行为仅作为对抗要件存在。文章认为,当某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第叁人的权利时,应当如何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保护及平衡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当该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时,应当优先实现何种权利,值得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郑永宽[5](2019)在《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叁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叁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陈凤清[6](2019)在《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准物权效力的赋予》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实然描述、原因追问和应然归属叁方面论述,旨在建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应赋予准物权效力,意在与预告登记制度合二为一,切实保护购房者取得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胡奎[7](2019)在《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一般动产存在重大区别,故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对特殊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一般动产物权不要求登记。但我国《物权法》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一般动产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理论及实践认为,因第叁人并无通过登记查询一般动产权利状况之义务,即使一般动产物权已登记,第叁人仍可能是善意受让人。故,一般动产物权并无登记必要,即使登记,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钱宁[8](2018)在《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提及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问题,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呈现乱象。鉴于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保护效力,并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作限缩解释,实有必要。预告登记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对其进行破产保护救济时应有别于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与别除权制度。当企业陷入破产时,可根据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不同阶段对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分别予以认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鲁晶[9](2019)在《浅析冒名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名字的历史渊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表现为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法律又明确规定有程序瑕疵的婚姻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事实上冒名登记的当事人皆亲自到场申请登记结婚,只是不完全符合"人证一致"的形式要件,并未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主"的立法原则,最高法院的观点是重形式而轻实质,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解决实质问题。(本文来源于《文化创新比较研究》期刊2019年18期)

[10](2019)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16期)

登记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有"行政行为说"、"行政确认说"、"行政准法律行为说"、"公私法复合说"和"私法行为说"。基于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原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宜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物权法》赋予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旨在促进不动产交易,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支撑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的基础可分为规范基础和行为基础。以私法方式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登记簿)公信力,是行政法向民法渗透的一种法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管制兼及交易安全登记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立法政策赋予不动产登记(登记簿)公信力,形成了公、私混合法的现象。对于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其纠错机制应在利益平衡原则之下保持一个限度。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是解决不动产登记争议的一个较为的经济程序,确认违法判决是最为妥当的纠错裁判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包晓丽.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J].重庆社会科学.2019

[2].章剑生.行政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J].行政法学研究.2019

[3].林志亮,徐新源.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J].特区经济.2019

[4].王亚楠.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法制与经济.2019

[5].郑永宽.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J].法学家.2019

[6].陈凤清.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准物权效力的赋予[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7].胡奎.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9

[8].钱宁.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J].西南法律评论.2018

[9].鲁晶.浅析冒名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名字的历史渊源[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

[10]..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吗?[J].中国房地产.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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