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公益,地位,环境,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被害人。
诉讼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刘旭华[1](2019)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讼地位及举证责任分配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资源部组建后的"两个统一行使"及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入法,改变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一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诉讼地位呈现复杂性的特点。文章通过分析自然资源部门在单方行政行为诉讼、行政协议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地位,梳理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同诉讼地位上的举证责任规则、行政证据和民事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等,并对如何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行为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9年12期)
陈琳[2](2019)在《论当事人诉讼地位释明在共同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选择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实体权益,关系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法官有必要释明当事人作出妥当的选择。本文以共同诉讼作为切入点,结合当事人基础理论和释明的价值目的,阐释法官释明在当事人诉讼地位领域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以期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9期)
赵媛[3](2019)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有些地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了经济的增长,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随着经济发展模式逐渐由粗放型转变为资源节约型,从国家到普通群众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为正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两高"出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检察机关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考察前期的试点成果及目前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过程,可以发现存在案件线索来源单一、诉前程序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历程,分析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探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出现的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寻找解决途径,不断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及办案流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推动我国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提供实践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谢凡[4](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地位论——从该诉的特殊性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为拟制原告,以真正的实体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以解决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主体利益之间产生的纠纷的新型民事诉讼。然而,目前该诉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仍以传统民事诉讼、尤其是环境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参考、援用的制度蓝本,未及关注到该诉一方当事人代表的公益性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私益模式,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因诉讼模式、法律关系的变化较前两者发生了转变这一事实。在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立法与制度下,由于相关理论支撑的缺乏和实践中的标准不一,本诉部分当事人在处分权的行使、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该诉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尚需进一步平衡,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亟待明确与细化。(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语嫣[5](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之省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契合检察机关兼具法律监督者与原告的双重身份,但导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配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被告既不相同、也不对等,因而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只有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重新审视环境公益诉讼整体制度设计,采取社会组织主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优先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双向调适方式,并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环保执法机构的衔接机制,回归监督本位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制度性冲突。(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唐汇锦,胡波[6](2019)在《在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近亲属诉讼地位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认定,并判决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周报》期刊2019-07-16)
孙恬静[7](2019)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兼论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属于证人还是被害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合法利益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时,应以其是否因非法集资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失为首要的判断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同样可能存在被害人。其次,应区分集资参与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判断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自己参与的是非法集资活动,赋予主动参与型与被动参与型以不同的诉讼地位。最后,为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具有被害人地位的集资参与人得以参与诉讼,建议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部分做法。(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9年07期)
袁晓磊[8](2019)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该类诉讼举证困境的原因并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缺陷,而在于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误读及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此,首先应通过周边配套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原告举证难的问题,而非扩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类诉讼相关证据多由被告掌握且原告处于弱势一方,应采取相应的程序措施加以平衡,如强化法院证据收集权、借鉴证据发现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当事人的证据出示义务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闫雪[9](2019)在《浅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给出准确界限,所以学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列入该主体范围,至今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是由其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张子昕[10](2019)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1997年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公益诉讼时起,其在诉讼中应居于何种身份就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认识不足。应在认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并设计相应的程序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1期)
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选择与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实体权益,关系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法官有必要释明当事人作出妥当的选择。本文以共同诉讼作为切入点,结合当事人基础理论和释明的价值目的,阐释法官释明在当事人诉讼地位领域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以期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刘旭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讼地位及举证责任分配浅析[J].中国土地.2019
[2].陈琳.论当事人诉讼地位释明在共同诉讼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9
[3].赵媛.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配置[J].法制与社会.2019
[4].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地位论——从该诉的特殊性出发[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5].李语嫣.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之省思[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9
[6].唐汇锦,胡波.在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近亲属诉讼地位的思考[N].法制周报.2019
[7].孙恬静.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兼论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J].北方金融.2019
[8].袁晓磊.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9].闫雪.浅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J].法制博览.2019
[10].张子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J].中国检察官.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