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环保条款及对我国的影响

论WTO环保条款及对我国的影响

童欢岳[1]2003年在《论WTO环保条款及对我国的影响》文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对每一个国家甚至每一个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环境问题也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近二十年来,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可持续发展”获得全球广泛认可,并正在成为 WTO 的宗旨之一。为了协调贸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WTO 逐渐重视其一系列协定中规定的环保条款;并在运用环保条款解决环境贸易争端中显示出重视环境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认可环境贸易措施的趋势。WTO 环保条款通过对实践中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环境贸易措施——绿色壁垒的限制和规范,反映了 WTO 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多边贸易组织在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中的态度和观点。而绿色壁垒也因此在 WTO 体系下具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它是在 WTO 环保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实施。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已经多次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并因此承受了巨大损失,而同时发达国家的一些环境污染产业和污染物却大肆向我国转 1<WP=4>移渗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绿色壁垒将在 WTO 体系下长期存在,对我国的影响也将进一步增大。因此,研究绿色壁垒在 WTO 中的法律依据——WTO 环保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意义的工作。国内对绿色壁垒的研究已经起步,并在如何应付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目前的研究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甚至有误区。主要体现在:对 WTO 环保条款和绿色壁垒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基本属于空白;对绿色壁垒的认识存在片面性,一味强调其不合理性;从而不能从深层次上全面理解绿色壁垒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 WTO 环保条款和绿色壁垒的法律建议。有鉴于此,本文作者研究了 WTO 环保条款的立法基础,绿色壁垒的产生背景和特点,揭示了环保条款与绿色壁垒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分析 WTO/GATT中的环境贸易争端的解决实践展示了环保条款和绿色壁垒在 WTO 中的发展趋势;本文还分析了绿色壁垒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和我国在应对绿色壁垒和污染入侵上存在的漏洞和法律缺陷;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为如何应对 WTO 环保条款和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促进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在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的背景下,WTO 环保条款将越来越重要;环保条款在 WTO 中起到了约束不合理绿色壁垒的作用,但也同时赋予了绿色壁垒在一定条件下的合法性;因此,绿色壁垒并不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环境贸易强权措施,它具有保护环境、反映全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积极的一面;尽管在实践中绿色壁垒经常被发达国家用来假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据此就认定绿色壁垒一概为不合理,显然是片面的;鉴于绿色壁垒的长久生命力和巨大影响力,我国应客观、全面地看待、研究 WTO 环保条款和绿色壁垒,在此基础上寻求跨越绿色壁垒的途径,并构筑我国的环保屏障,保护我国自然环境与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推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寇德峰[2]2008年在《论wto体系下的绿色壁垒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贸易自由化在全球范围的扩展,关税壁垒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作用越来越弱。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最主要的壁垒是关税、数量限制等;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技术壁垒,名目繁多的包装、标志和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构成了这种新的技术壁垒。这种壁垒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对付,逐渐成为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一种主要的限制手段,我们称之为“绿色壁垒”。本文通过四个方面对绿色壁垒制度进行阐述。首先,笔者介绍绿色壁垒的含义特征、形成原因和性质分析,来阐述对绿色壁垒的一些基本认识;其次,笔者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关于绿色壁垒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再次,作者将通过叁个方面来详细分析绿色壁垒在我国目前对外贸易中的现状;最后,从我国的绿色壁垒的现状出发,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分别阐述我国对于绿色壁垒的应对措施。由于WTO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壁垒达成了某种程度的认同,因此,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对其本国的国际贸易进行保护和限制,再加上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拥有较高的环保技术和产品环保标准,因此他们必将会更多地运用环境保护的名义,采取更加隐蔽的环境管制措施、设置种种障碍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这必将导致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变得愈发严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市场上兴起的绿色壁垒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深入研究绿色壁垒,对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下发展经济贸易至关重要。

杨少波[3]2004年在《论WTO体系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世界各国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同时逐渐意识到片面追求经济与贸易的快速发展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在某些地区,贸易已成为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于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其中也包含了相当一部分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了阻碍,而这些措施即被称为“绿色贸易壁垒”。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恶意制定的绿色壁垒成为WTO体系中的焦点问题。理论上,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WTO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限制和规范,反映了其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多边贸易组织在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中的态度和观点。而绿色壁垒也因此在WTO体系下具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它是在WTO环保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实施。 入世后,我国已经多次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并因此承受了巨大损失。同时发达国家的一些环境污染产业和污染物大肆向我国转移渗透,绿色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WTO体系下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于完善我国环保法规,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共32493字,分为四章,运用对比分析和事实分析的方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认定、WTO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态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杨少波[4]2004年在《论WTO体系下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对我国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贸易自由化对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带来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逐步由地区走向全球,并且与贸易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升温,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WTO 贸易规则与 MEAs 贸易限制措施之间的冲突成为全球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的的集中表现。在 WTO体系内,MEAs 成员国制定的环境贸易措施在WTO 环保条款的庇护下成为合法,绿色贸易壁垒成为 WTO 体系下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的集中表现。 WTO 环保条款通过对实践中引起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环境贸易措施——绿色壁垒的限制和规范,反映了 WTO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多边贸易组织在协调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中的态度和观点。而绿色壁垒也因此在WTO 体系下具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它是在 WTO 环保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实施。 入世后,我国已经多次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并因此承受了巨大损失。同时发达国家的一些环境污染产业和污染物大肆向我国转移渗透,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冲突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研究 WTO 体系下的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对于完善我国环保法规,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共 33716 字,分为四章,运用对比分析和事实分析的方法对环境与贸易在 WTO 体系下的法律冲突及协调,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从法律<WP=4>层面上就如何应对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对我国的影响,构筑我国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章对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产生的背景及其在 WTO体系中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指出 WTO体系下的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主要是国家间环境贸易措施的冲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贸易壁垒。第二章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 WTO对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的协调。重点通过分析 WTO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规范和限制考察了其对环境与贸易问题态度的演变,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与贸易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方向。第叁章分析了环境与贸易问题对我国的影响。第一部分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造成的影响和我国遭遇壁垒的原因,指出要跨越绿色贸易壁垒必须从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环境质量标准入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分析了原因,指出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在目前已成为必需。第四章针对环境贸易法律冲突对我国的影响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第一部分对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第二步部分从构建我国环保体系和本国绿色贸易壁垒两个方面对构筑中国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

黄文旭[5]2011年在《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导言部分对论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如果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对发达国家有关碳关税的立法提案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章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由于碳关税这一名词的出现已是既成事实并已被普遍接受,因此重要的不是碳关税这一表述是否正确,而是对碳关税的法律性质做出准确界定。碳关税指的是基于碳排放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措施,表现为要求进口商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的产品缴税或购买排放配额等形式。根据这一定义,碳关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碳关税是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国家的产品采取的边境调节措施;第二,当进口国的碳减排制度为碳税时,碳关税表现为税收的形式,当进口国的碳减排制度为限额与交易制度时,碳关税表现为配额的形式;第叁,凡是进口国基于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要求进口商承担的税费,都可称为碳关税,不管其采取何种形式。第二章对美国与欧盟的碳关税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之前的提案都采用了“国际储备储备额”的碳关税模式,《清洁能源工作与美国电力法案》只要求采取边境措施,并未详细说明边境措施的类型。美国未来可能采取的碳关税模式很有可能就是“国际储备配额”。美国式“碳关税”条款具有以下特征:(1)明确指出实施“碳关税”的目的是防止“碳泄漏”,即防止因为本法的实施造成美国生产成本提高,从而导致其他国家的工业实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实质增加;(2)要求“碳关税”的设计与实施符合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3)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美国的“碳关税”将于2020年1月1日对进口产品适用;(4)“碳关税”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合格工业部门中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足0.5%的国家以及占涵盖产品的进口量不足5%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并不享有“碳关税”豁免;(5)“碳关税”的相应国内制度为排放权交易制度;(6)“碳关税”与国内涵盖产品生产商购买排放配额的价格相当。欧盟提出碳关税的时间比美国更早,并且主要是针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行为。2008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份修改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的提案,目的是改善并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这是第一份明确考虑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所产生的碳泄漏问题的指令草案,该草案在序言的注释中讨论了在符合WTO要求的情况下建立一种要求进口商以“不低于欧盟内的机构”的条件获得并提交配额的制度的可能性。由于欧盟成员国对是否实施碳关税还存在着分歧,因此欧盟何时开始实施碳关税还不得而知。第叁章以WTO规则为视角分析了碳关税的合法性。从WTO的具体规则来看,GATT第2.2(a)条规定了边境调节税,碳关税有可能表现为一种与碳排放有关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税,只要碳关税的征收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那么碳关税就是符合WTO规则的。即使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碳关税还可以从GATT1994第20条例外来寻找合法性依据。由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免遭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的规定;同时,它不仅保护全球的大气而且保护一些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而灭绝,因此符合GATT1994第20条(g)项的规定。在得出碳关税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或(g)项后,需要进一步分析碳关税的实施是否“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碳关税是WTO规则下的合法措施。碳关税的实施可能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但并不代表碳关税本身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第四章从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的视角分析了碳关税的合法性。经过分析后,本文认为,采取碳关税措施是一国的主权事项,如果要主张碳关税措施不合法,必须要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因此,碳关税本身并不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不得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不得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第五章分析了碳关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根据该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其他缔约方对其实施的碳关税不合法,但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因此解决碳关税争端的最好平台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但是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发展中国家很难证明其他国家对其实施的碳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如果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能够适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条款,则发展中国家胜诉的机率会大大增加。WTO争端解决程序能否适用WTO之外的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第六章提出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中国的不少出口商品都是高能耗产品,如果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中国的绝大多数出口商品就失去了竞争力,这将对中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严重打击。因此,在国际层面,我国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中国要努力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动参与者、制定者,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在国内,要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节能减排进程,引导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意识和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必要为应对碳关税而急于推出碳税制度。因为国外的碳关税提案都是以其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只要我国采取了相当的碳减排制度,其他国家就不能对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因此,我国只需根据我国的国情在适当的时候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或碳税制度之一种即可。此外,我国还可实施碳出口税和碳关税来应对国外碳关税。总之,碳关税本身并不当然违反国际法,如果其设计与实施符合一定条件,则有可能符合国际法规则,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碳关税违反了国际法规则。

万志前[6]2004年在《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已成为WTO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是指缔约方或成员方为保护国内环境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而能得到义务豁免的限制性条款。GATT/WTO的主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这决定了多边贸易体制下环保条款的特点和局限性。GATT/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环境与贸易争端的实践中通过对环保例外条款尤其是GATT第20条的b、g两项的解释,为其适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非歧视原则;程序正当和透明;协商解决争端;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同时环保条款的适用出现了新动向: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有条件地将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对基于生产工艺或方法标准的新态度和允许国际环保组织参与等。因环境问题的跨国性、环保条款本身的含糊性及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潜在冲突,会使环保条款的适用困难重重。应通过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成本内在化和加强国际合作,统一规制来协调贸易规则与环保条款的关系。但也有一些超越WTO 协调机制之外的困难存在。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达国家利用环保例外条款构筑的不正当绿色壁垒。面对绿色壁垒,我国的环境法制存在内生需求不足、供给不充分和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以企业及其产品为中心,以利益引导为原则,寻求应对绿色壁垒的积极法律对策,这些对策主要有:健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法律机制,以法律引导生态科技的发展,以法律政策保障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段爱群[7]2003年在《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文中研究表明自从200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广生先生作为国家全权代表于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部长级会议于2001年11月10日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因此,2001年11月11日,上述议定书的签订,表明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中国将正式作为WTO的成员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然而如何有效、合法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将作为一道崭新的课题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对中国政府的智慧、战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枝独秀,对外贸易总量已占世界第六位,伴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上升,贸易摩擦自然增加。 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能减少贸易摩擦,甚至在某些领域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以及我国入世后15年内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因此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反补贴的措施将不可避免;另一方面,针对国外补贴产品对我国的出口,我国的企业将必须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维护中国的产业秩序与产业安全和产业发展环境。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王蔓亭[8]2003年在《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文中研究表明WTO协议中绿色条款是指WTO法律框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条款,是世贸组织体制下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依据。鉴于WTO协议中绿色条款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影响,研究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WTO协议中确立绿色条款的国际背景入手,分析绿色条款的具体解释及其在贸易与环境争端中的实际适用,探讨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可能性,继而展望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绿色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 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由来及其法律架构笔者首先从国际法的视角,运用法学分析方法论述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指出二者并非存在实质性冲突,二者之间可谓既能互相促进又能互相制约。这是WTO协议中确立绿色条款的法律理念基础,也是本文所作一切探讨之理论基础。接下来介绍了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法律架构。第二章 对WTO协议中绿色条款的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国际法领域,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表现为规则的冲突。这个冲突通常发生在以推动自由贸易为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内。一些成员采取限制贸易的单边环境措施常常直接导致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迫切需要解决由此而提出的法律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一个国家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环境法规和实施环境措施的权利,是否应受它根据《关贸总协定》及其他相关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如果是,又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至于这种限制的范围、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关于环境措施的争端时对有关环保例外条款的解释。本章采用例证的方法列举了多起由于运用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而引发的争端,如着名的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的第一个“金枪鱼-海豚”案 ;1996年WTO第一案巴西、委内瑞拉诉美国的“汽油标准”案;2001年加拿大诉欧共体的“石棉”案等。以这些争端为线索,剖析GATT1994第20条及WTO相关协议中的绿色条款,并通过考察GATT/WTO解决这些争端的实践,分析在多<WP=5>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出现的新迹象,探讨对WTO协议中绿色条款作出更为有利于贸易与环境相协调的解释。其次,指出了WTO成员方采取环保例外权所造成的现状:多为贸易保护者盗用或滥用-绿色壁垒丛生。由于WTO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条款的规定太过笼统和含糊,对成员方行使“环保权”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其结果很容易为贸易保护者盗用或滥用。很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个真空,制造“绿色壁垒”,这种贸易壁垒,名义上合理、形式上合法,而保护方式更隐蔽、事实上也更具歧视性,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最大受害者。今后,随着环保问题日益排上各国的发展议程,各种名目繁多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必将对国际贸易在不同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因此招致的尖锐批评使WTO承受着巨大压力,确立更加稳定和有预见性的贸易与环境有关规则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由缔约国全体通过一项对GATT第20条的解释,通过对实践中已经或今后可能发生的解释分歧的术语进行正式解释,防止成员方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贸易争端;乃至可以在GATT现有的四个部分内容之外,再增加一个第五部分,专门规定GATT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这一过程无疑是艰难而漫长的。第叁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首先,介绍了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主要围绕包括现行世贸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所规定的有关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环境合作和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等问题展开。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全球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尽管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十分复杂的问题。然而,可以肯定的是,WTO和多边环境协议都不希望看到大量的贸易争端发生,而希望各国通过努力合作,以达到防止环境受到损害并同时促进贸易发展的目的。继而,展望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目前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冲突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发达国家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世贸组织谈判的呼声很高,而发展中国家则强烈反对。笔者以为,只一味反对将环境问题列入贸易议程,不仅挡不住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贸易<WP=6>发展趋势,同时还丧失了坐思良策的机会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保持一贯的警惕是必要的,但更要加强合作,增加磋商,答案不应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通过努力达到“双赢”。第四章 绿色浪潮下我国的法律对策本章首先谈及了绿色保护主义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然后结合我国实践,拙抒己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就我国如何消除绿色壁垒的危害,争取建立正常的绿色贸易体制,提出针对性法律对策。总的来说,本文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着眼于全球的共同繁荣与进步,探讨了WTO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所持的态度及对未来谈判的展望,并对中国如何面对绿色浪潮所带来的巨大

赵丽慧[9]2006年在《论WTO框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实施越来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绿色贸易壁垒应运而生。绿色贸易壁垒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外在的合理性与内在的隐蔽性愈来愈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青睐,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近几年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商品遭拒收、扣留或停止进口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其中很多都是因为进口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而造成的。因而在目前这种形势下,认真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借鉴外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实践,分析WTO规则及有关协议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关联性,阐述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进而从法律层面提出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从而跨越绿色贸易壁垒,构建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最终达到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因此,加强绿色贸易壁垒方面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于海霞[10]2016年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能够进入到国际贸易市场中,很多国家通过对本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提升本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全球化经济发展中,人权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强度。国际贸易可以给国家和百姓带来财富,但也会增加不同国家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自由贸易市场中,发达国家能够积累更多的财富,但是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贫穷、落后以及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未能够从自由贸易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反而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正常发展。人必须要追求人权,这是人追求的最高价值。人权成为了构建各项制度的最基本原则和最原始的动力,人权的保障要优于政治和经济。在国际贸易组织中,当出现贸易争端时,也会同时考虑人权问题,以人权为基础进行规则和原理的制定,最终形成完善的贸易原则。但是在实际争端解决时,人权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和操纵,最终形成相应的基于人权的贸易壁垒,引起更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权起到干涉的作用。因此,要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理清人权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对自由贸易与人权的发展进行研究,构建促进自由贸易与人权共同发展的框架。对人权与贸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贸易与人权的研究,能够使各国贸易在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共同发展,同时各国人权也能够得到保障。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传统的国家法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而人权与贸易两个体制最容易受到影响;其次,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将会促进国际法、国际社会根本性的改革。在贸易与人权研究的背景下,需要对国际法的内部体系发展加以重视;最后,贸易与人权的研究,具备一定的示范性意义。由于国际法存在制度和规范上的冲突,不仅是贸易与人权方面,还存在其他领域的冲突,因此要将贸易与人权的关系理清,能够为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提供借鉴意义,为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冲突解决提供研究的理论框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构建了独立的对外贸易关系,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体系发展迅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对外贸易开始了新的发展。在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良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仅享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支持,同时也积极地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因此,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更加地深刻,我国制定了大规模的关税减让制度,并且实施了积极的减税措施。另外,还建设了相关的外贸体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法规和开放市场等措施,为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必然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外贸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动力。我国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发展迅速,政治上采取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地发展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较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力,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政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始终保障着我国人民的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医疗等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业,且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保障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发展。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发展水平,我国制定了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民众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享有关于政治、生存的权利以及文化、社会等其他权益。同时,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人权保障。因此,对贸易与人权问题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制度进行研究使其协调发展,是对正式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有非常大的借鉴学习参考作用的。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贸易与人权关系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主要通过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及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国内法与国内法实践,并以美国、巴西以及国际性组织为例,对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第叁部分为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第四部分,对wto框架下贸易与人权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节内容中以美国对华单边人权制裁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的研究;第五部分主要对wto体制下贸易与人权保障协调的途径设计进行研究,分别从理论方面和实际案例方面分析,其中以南非案、美国诉巴西案为例,进行贸易与人权保障的分析和研究;第六部分,主要研究人权和贸易问题的最新状况以及中国的解决策略。该部分从中国贸易与人权现状和应对方法入手,分析我国针对人权问题应该实施的外交立场和对策,同时结合我国在贸易与人权关系处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何进行人权与贸易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论WTO环保条款及对我国的影响[D]. 童欢岳.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论wto体系下的绿色壁垒及中国的应对措施[D]. 寇德峰. 北京大学. 2008

[3]. 论WTO体系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D]. 杨少波.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论WTO体系下环境与贸易法律冲突对我国的影响[D]. 杨少波.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关税问题研究[D]. 黄文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6]. GATT/WTO环保例外条款研究[D]. 万志前.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7]. 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D]. 段爱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3

[8]. 论WTO协议中的绿色条款[D]. 王蔓亭.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论WTO框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D]. 赵丽慧. 暨南大学. 2006

[10]. 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问题分析[D]. 于海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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