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论文_龙跃天

导读:本文包含了存托凭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存托凭证,上交所,中国,交易所,上海证券,市场,风险。

存托凭证论文文献综述

龙跃天[1](2019)在《对中国存托凭证未来制度细则的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证监会出台针对存托凭证的意见通知,A股市场有望引入中国存托凭证(CDR)为已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企业的回归提供合适途径。但由于与现行制度较大的冲突以及市场对这一新型融资工具信心的不足,导致CDR并没有被很快推进。而随着科创板的设立及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存托凭证引入国内的障碍或将被极大克服。文章简要探讨了外汇管制下CDR与基础证券转换所具有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人民币兑美元价格的波动所导致的汇率风险,并基于此对未来CDR制度作出展望。(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9年32期)

吴维锭[2](2019)在《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吴学敏,黄正一[3](2019)在《论存托凭证机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9年11期)

樊友丹,张小溪[4](2019)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存托凭证业务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存托凭证是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有价证券的可转让证券,本质上看,存托凭证是等同于普通股形式的证券,联通境内外发行人和投资者,一方面解决了发行人非境外注册地的限制,另一方面解决了投资者跨境投资不便的问题。2018年,我国监管机构相继发布关于存托凭证的规范性文件,随后小米CDR计划发行,双向沪伦通等待启动、沪德通开展基础性研究。存托凭证作为推动我国资本市(本文来源于《银行家》期刊2019年08期)

张歆[5](2019)在《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将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创板开市在即,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简称“科创50”)也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目前,国际上具有影响力、认知度较高的指数主要为成份指数,不仅可以作为衡量市场整体表现的标尺,也是资产配置、投资与风险(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7-20)

朱凯[6](2019)在《科创板股票明年1月纳入上证综指》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昨日宣布,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简称“科创50”。该指数的推出,能够及时反映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价格表现,体现市场结构及其发展变化,丰富上证指数体系。$(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7-20)

孙翔峰,周松林[7](2019)在《“科创50”发布在即 上交所呼吁摒弃割韭菜交易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交所官网7月19日消息称,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简称“科创50”。上交所同日在就科创板开市初期交易制度答记者问时表示,相比主板交易机制,在科创板引入一系列创新交易机制安排,其中(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07-20)

朱凯[8](2019)在《上交所:每日开市前公布科创板两融标的名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对科创板股票的证券简称及扩位证券简称、未盈利及表决权差异发行人股票的特别标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事项作出规范。通知称,除现有证券简称(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6-22)

张杨[9](2019)在《沪伦通获批准,昨正式启动》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17日,沪伦通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开展沪伦通。双方监管机构签署了《上海与伦敦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就沪伦通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开展合作。当日,上交所(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9-06-18)

张静[10](2019)在《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国内外对于推出中国存托凭证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引入中国存托凭证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趋势。我国于2018年6月6日通过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由此建立。中国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制度是基于现代信托制度演变而成,我国法律规定境外企业不能直接在中国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我国存托凭证制度规避了这种法律限制,使得境外企业可以通过在我国发行存托凭证进行融资。借助存托凭证可推动我国优秀的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公司重返国内资本市场,同时满足国内投资需求,增加投资渠道、促进经济流动,推动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我国存托凭证还处在初级阶段,仅针对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开放试点。自存托凭证制度建立,我国已出台了一些防范措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银保监会、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都配合《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修订、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文件。然而较成熟的存托凭证制度而言,我国对于投资者法律风险的防范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完善。我国存托凭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跨境信息披露的不协调不统一、监管力度较小、外汇管制带来的市场分割和套利风险、尚未明确的域外管辖权、赔偿责任难以落实、政府投资者保护机构并未发挥真正作用等都致使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的存托凭证制度,加强存托凭证立法,完善存托凭证法律体系,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全面披露、境内外联合监管的存托凭证监管制度,逐步开放外汇管制,允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双向自由转换,加快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明确我国管辖权,完善司法救济,充分发挥我国现有政府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职能等,才是防范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有效办法。本篇论文的研究脉络:一是对存托凭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其概念、基本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二是从法律体系、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外汇管制、管辖权、司法救济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叁是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存托凭证制度进行解读,分析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找出不足之处并总结原因。四是介绍美国存托凭证制度,通过对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介绍,分析其对我国的启发,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与借鉴。五是针对我国存托凭证存在的投资者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更好得完善中国存托凭证制度,防范投资者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存托凭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①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存托凭证论文参考文献

[1].龙跃天.对中国存托凭证未来制度细则的展望[J].中国市场.2019

[2].吴维锭.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J].南方金融.2019

[3].吴学敏,黄正一.论存托凭证机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J].南方金融.2019

[4].樊友丹,张小溪.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存托凭证业务的路径选择[J].银行家.2019

[5].张歆.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将发布[N].证券日报.2019

[6].朱凯.科创板股票明年1月纳入上证综指[N].证券时报.2019

[7].孙翔峰,周松林.“科创50”发布在即上交所呼吁摒弃割韭菜交易方式[N].中国证券报.2019

[8].朱凯.上交所:每日开市前公布科创板两融标的名单[N].证券时报.2019

[9].张杨.沪伦通获批准,昨正式启动[N].解放日报.2019

[10].张静.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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