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应当坚持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相结合,当两者不完全契合时,应当严格坚持结果标准,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设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区分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与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设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区分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综合考量诉讼目的、可操作性、举证成本等多重因素。在请求确认违法与撤诉的选择问题上,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保护与行政权监督之间寻求平衡。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必须更新监督理念,保障调查取证,优化监督程序,凝聚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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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滕艳军
关键词: 公益诉讼,行政,败诉,实证研究
来源: 社会治理 2019年09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8年度科研基金项目《检察机关一审败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证研究》(GJY2018D04)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6.3;D925.3
DOI: 10.16775/j.cnki.10-1285/d.2019.09.010
页码: 77-87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1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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