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道德法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康德,道德,法则,形而上学,理性,自然法,哲学。
道德法则论文文献综述
马彪[1](2019)在《康德论自由与道德法则之关系——以其“实在性”的证成为视域》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康德哲学中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主要围绕着康德的论述方式是不是存在循环论证这一问题来展开的。表面来看,康德既承认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又断言道德法则是自由之认识根据的这一表述,无疑陷入了逻辑认知上的循环论证。不过,一旦我们跳出这一思辨理性的拘囿——因为它本来就不是一个理论问题——站在实践理性的高度,以自由与道德法则之实在性的论证为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由"理性的事实"这一确凿无疑的前提确证道德法则,进而证成它作为自由之认识根据的有效性。与此相对,由于道德法则是"任性"(Willkür)在自然因果性之外的另一种因果性(即自由)中做出的必然选择,因此道德法则要想不为人们所拒绝(这是不可能的),那么人们就必须承认自由,及其对于道德法则之存在上的优位性。不可否认,康德对自由与道德法则之关系的这一洞识,极为重要,值得我们一再解读与回顾。(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2019年05期)
高来源[2](2018)在《道德法则的现实性重构:在规范与实践之间——对康德道德法则与善之间关系的批判性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对于道德法则与具体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善如何从道德法则中衍生出来的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说明。然而,这个问题恰恰直接关涉道德法则的现实性如何可能,也即道德法则的现实性意义如何体现的问题。本文即以这个问题为切入点,对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性考察,力图阐明道德法则、道德主体和善之间所存有的交互性的张力关系。只有把道德法则置于理性规范与实践自由这种张力性关系中,明确理性法则的现实性重构的维度,道德法则产生的善才是真实的,其现实性的意义也才会展示出来。(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8年11期)
卢冬霜[3](2018)在《道德法则的现实可能性——论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在形而上学领域建立了一套纯粹的道德体系,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完全遵守道德法则。为了推进道德法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康德倡导通过教育,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培养。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使道德主体完成对自身的超越,克服种种他律性原则,从而实现真正的道德自由。康德所构建的道德教育不仅仅是基于家庭或学校实施的教育,而是超越了民族和国家的界限、面向整个人类群体设计的教育。因此,道德教育必然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但康德所致力于构建的伦理共同体的基础仍然是个人的道德自律,只有通过个体努力才能实现世界的至善。以此为前提,康德详细论述了塑造个体道德人格的教育方式。(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刘作[4](2018)在《定言命令: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法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义务论以其批判哲学对知性和理性的区分为基础。知性是规则的能力,理性是原则的能力。规则运用于经验中的有条件者,比如知性把因果性的规则“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运用于发生的事情,得出它必定有一个原因。发生的事情处在可能的经验之内,能(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7-17)
李海涛[5](2017)在《道德法则的建构主义阐释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康德道德哲学研究界关于道德法则的阐释有两个主流,即建构主义阐释和实在论阐释,前者由罗尔斯开启。罗尔斯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道德建构主义,从而对道德法则作建构主义的解读,但颇受诟病,“罗尔斯误用康德”、“康德成为罗尔斯主义者”、“罗尔斯是康德主义者还是康德是罗尔斯主义者”、“罗尔斯的解读是真正的偏见”等质疑、批评不一而足。罗尔斯的阐释存在怎样的问题、提供怎样的经验,乃至道德法则应作何理解,呼吁我们回到康德,探寻道德法则的康德本旨。罗尔斯曾表示相较于伦理学中的理性直觉主义和相对主义,康德的道德哲学表现了一种建构主义伦理学,并认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批判是错误的,其试图证明康德道德哲学的非形式性。罗尔斯建构主义阐释的内容集中在对“有限理性存在者”、“定言命令程序”的解读及抽绎的建构主义方法的应用。罗尔斯将“有限理性存在者”解读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平等的人之观念”,它是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罗尔斯认为定言命令必须通过定言命令程序考虑人类正常生活的社会情境后才可以适用,并对定言命令程序的经验性适用作了详细的剖析。针对《实践理性批判》通过“理性事实”对道德法则实在性的证明,罗尔斯认为相对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罗尔斯曾表示,《正义论》的目的之一即在于证明康德道德哲学用于经验何以可能,因此,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论应用一定意义上也构成阐释。通过“回到康德”,本文认为对道德法则的理解,必须联系《纯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这叁个基础文本。康德认为,必须贯彻显象与物自体的划分,先验自由才有可能,实践自由才有根基。相比显象对自然因果律的遵守,自由遵守的因果律即为道德法则。《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试图先推演出道德法则,并将其实在性根基追溯至自由,由于自由的实在性还未予证明,所以二者存在“循环论证”却又都缺乏实在性证明。《实践理性批判》通过“理性事实”证明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从而证明自由的实在性,实践哲学至此才有根基。因此,必须联系先验自由和“理性事实”对自由与道德法则实在性和关系的论证才能全面理解道德法则。藉此分析罗尔斯的建构主义阐释认为,罗尔斯的阐释抓住康德的理性自律本旨,却囿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对道德法则的推演,同时试图回应一种形式主义批判传统使该阐释忘记康德的先验观念论立场,作出去先验化的曲解,即忽视《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忽视解读道德法则时应把握先验观念论立场和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综观以上讨论,可以看出部分学者试图对康德道德法则或作形式主义批判或作去先验化的重构,其争论的实质在于如何看待道德法则的先验性和去先验化,这对法哲学有着深刻的启示。怎样为法律建立牢固的正当性、道德性根基,从而避免法律形式主义,这在实证主义氤氲的社会里显得必要;政治正义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功利主义还是其他;德性公民如何造就,等等,康德道德哲学对此给予了回应。这一切都建基于自由作为实践哲学的根基,道德法则因与自由的关系也成为实践哲学的基础,要发挥这种作用即在于发挥道德法则因先验本性而具有的范导性作用,同时在法律实践中努力进行一种去先验化的适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周贵华[6](2016)在《“头顶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法则”——再论康德道德哲学的叁个层次及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康德的叁大批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分为通俗的道德哲学("普遍立法")、道德的形而上学("人是目的")和实践理性批判("意志自律")叁个层层递进和依次提升的层次。康德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出发,抽象出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并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再把它提升为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最终确立了"意志自律"在实践理性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准确理解康德道德哲学叁个层次的真正内涵,对于提升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正确把握康德道德哲学的当代意义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林康廷[7](2016)在《中立性立场与道德法则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从自由主义所信奉的价值中立性和政治中立性立场出发,证明其所坚持的绝对中立性立场是无法实现的。一种具有说服力的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背后都需要一定的道德法则来支撑,只有这样才能克服道德价值领域中的相对主义。在面对如何确立道德法则的问题上,本文尝试阐述一种综合个体视角与公共视角,从道德直觉与道德实践中审慎提炼出的道德法则。当然这种道德法则的建立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它自身存在稳定性与流变性之间的张力,不存在任何普世的道德法则。(本文来源于《伦理与文明》期刊2016年00期)
胡好[8](2016)在《重看康德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以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循环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论述定言命令何以可能的过程中,康德意识到一种可能的质疑:自由和道德法则的交互论将陷入循环,于是他通过寻找一个自由的非道德的根据来摆脱循环,完成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本文指出,循环是双向的,但归根结底是从道德法则到道德法则的推论。康德通过先验观念论确认我们是理性行为者,并得以摆脱循环。循环的摆脱构成定言命令式的演绎的重要条件。不过,阿利森认为循环的摆脱失败了,通过考察,我们认为阿利森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本文来源于《世界哲学》期刊2016年03期)
王晨[9](2016)在《从道德法则到自然法权——试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推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必须以自然权利为基础,但在康德的立场上,这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必定是假言命令。如何在自然法学说中容纳自然权利,同时又不使自然法沦为假言命令,《道德形而上学》对此做出了尝试。康德拒绝霍布斯关于不存在客观目的的断言,并在论证人性作为客观目的的基础上奠定了道德法则的基础,但如何从道德法则推导法权,这却成为一个难题。通过分析胡弗兰德和早期费希特法权推导的失败尝试可以看出,直接从道德法则发展法权论的方案不可能成功,为此《道德形而上学》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即在道德法则的运用维度中区分理性的法权立法和伦理立法,从而完成了从道德法则到法权的推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晏辉[10](2016)在《建构与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能性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可以把对每个人都有利和有效的那种善称为普遍价值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康德则明确地把"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证明为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作为人之"是其所是"的价值逻辑,也许早已潜存于人类心灵深处,但作为可践行和实现的法则却与现代社会密切关联。作为观念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要成为具有现实化的伦理,必须把普遍化的法则转换成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政治领域中的平等和正义原则、公共交往中的尊重与让予原则,在行动主体上具体化个体的道德义务和组织的道德责任。而只有在现代市场社会的场域下,构建与之相应的现代精神体系,建构和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才具有了条件和环境。(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道德法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康德对于道德法则与具体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善如何从道德法则中衍生出来的问题,并未给予充分的说明。然而,这个问题恰恰直接关涉道德法则的现实性如何可能,也即道德法则的现实性意义如何体现的问题。本文即以这个问题为切入点,对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性考察,力图阐明道德法则、道德主体和善之间所存有的交互性的张力关系。只有把道德法则置于理性规范与实践自由这种张力性关系中,明确理性法则的现实性重构的维度,道德法则产生的善才是真实的,其现实性的意义也才会展示出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道德法则论文参考文献
[1].马彪.康德论自由与道德法则之关系——以其“实在性”的证成为视域[J].北方论丛.2019
[2].高来源.道德法则的现实性重构:在规范与实践之间——对康德道德法则与善之间关系的批判性考察[J].哲学动态.2018
[3].卢冬霜.道德法则的现实可能性——论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刘作.定言命令: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法则[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5].李海涛.道德法则的建构主义阐释批判[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周贵华.“头顶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法则”——再论康德道德哲学的叁个层次及意义[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6
[7].林康廷.中立性立场与道德法则的确立[J].伦理与文明.2016
[8].胡好.重看康德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以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循环为视角[J].世界哲学.2016
[9].王晨.从道德法则到自然法权——试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推导[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
[10].晏辉.建构与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能性及其限度[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