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论文_王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光船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承租人,船舶,航运,出租人,抵押权。

光船租赁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王龙[1](2019)在《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1)光船租赁合同虽没有严格的交接程序,但通过其他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完成船舶交接的,法院应予认定。实践中船舶的交接经常出现未经严格的船舶交接程序,没有履行相关手续,产生争议后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法院应综合双方证据作出判断。(2)合同的解除。光船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光船租赁期间的管理、配备船(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9年06期)

郑睿[2](2017)在《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光船租赁格式合同"贝尔康89"第12条要求承租人安排承保其与出租人利益的保险,且保单应以双方共同名义签发。在The Ocean Victory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如承租人指定不安全港口导致船舶损失,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保险人赔偿之后,也不能向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该观点有悖于合同解释原则。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应通过明示条款,确保其在共同被保险机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李伟[3](2017)在《光船租赁合同解除论——以还船诸问题及立法修改建议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还船是光船租赁合同解除的行为依据,判定还船与否需以物权"回复原则"为法律标准。在还船诸问题中,以提前还船和超期还船最为典型。因违约提前还船在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定上,建议《海商法》增加"损益相抵"条款,以弥补《合同法》规定之不足;因最后航次超期还船在合法性界定及超期租金的计算上,建议修改《海商法》第143条之规定,以"合理预期超期时间"及"区别性规定"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3期)

郑蕾[4](2013)在《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海芝"轮案的评析,探讨船舶抵押权设定之后光租并进行光船租赁转籍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问题。光船租赁转籍不应对已经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有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法律应对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予以确认。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应作出相应修改,要求在外国登记的船舶光船租赁到我国而进行临时国籍和光租登记时,披露船舶所有人、原船舶登记国以及在原船舶登记国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等项目,并在登记证书上相应注明,以方便国内交易第叁方的查询。(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张腾月[5](2013)在《老龄船光船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储备十分丰富的国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内河航运的诸多优势尅是明显显现出来。例如航运运能大,占地少,能源消耗小,污染较轻,这些优势促使新兴的内河产业迅猛发展,而内河业的发展会带动与其相关的产业的形成,流域的开发开放,也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然而内河海事海商法远不如远洋和沿海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高,研究学者对相关的问题也持有不同见解,在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也各有不同,于是导致了实践中的理论依据不够完善。法律上的缺陷导致了现实中内河海事海商法司法实践存在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老龄船,光船等租赁问题需要解决,然而在判定事实以及引用相关法律上却是存在诸多问题的。本文结合具体相关案例论述了老龄船光船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为指导实践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10期)

全婵迪,毛德权[6](2010)在《浅析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法定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船租赁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不配有船员,只提供船舶及其本身的证件。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完成交付船舶的义务后,该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承租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些,但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当出现《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如何界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光船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叁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9期)

张丽,韩立新[7](2010)在《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0年03期)

张雯[8](2008)在《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叁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叁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08年05期)

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张雯[9](2008)在《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叁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叁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8-04)

潘燕[10](2006)在《交船前船舶不适航 光船租赁合同可被推翻》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船租赁来的船舶在港口被海事部门查出“处不适航状态”,承租人损失惨重。出租人交船时明明提供了船舶适航证书,承租人还能解除光船租赁合同并获得赔偿吗?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   纠纷起于2004年5月13日,上海中星船务有限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06-08-09)

光船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标准光船租赁格式合同"贝尔康89"第12条要求承租人安排承保其与出租人利益的保险,且保单应以双方共同名义签发。在The Ocean Victory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如承租人指定不安全港口导致船舶损失,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保险人赔偿之后,也不能向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该观点有悖于合同解释原则。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应通过明示条款,确保其在共同被保险机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光船租赁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王龙.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9

[2].郑睿.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J].海大法律评论.2017

[3].李伟.光船租赁合同解除论——以还船诸问题及立法修改建议为切入点[J].法学杂志.2017

[4].郑蕾.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J].海大法律评论.2013

[5].张腾月.老龄船光船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才智.2013

[6].全婵迪,毛德权.浅析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法定解除权[J].法制与社会.2010

[7].张丽,韩立新.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的风险问题研究——兼谈《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J].法学杂志.2010

[8].张雯.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J].航海.2008

[9].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张雯.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N].国际商报.2008

[10].潘燕.交船前船舶不适航光船租赁合同可被推翻[N].中国水运报.200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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