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AI”应用场景:个人数据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5G+AI”应用场景:个人数据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论文摘要

"5G+AI"应用场景中,个人数据保护面临新挑战。社会价值层面:第三方处理个人数据行为有进一步失范的可能,社会伦理道德可能被进一步突破。法律制度层面:我国以不完全列举形式规定个人数据范围已不合时宜;以"师出多门"的规范建构模式保护个人数据,法效果存疑;民法典编纂中所涉个人数据保护标准需重新定位。从价值层面比较分析国外(地区)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可将个人数据以人格性财产权定性,突出其人格权属性。个人数据保护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数据安全为原则,并建构以立法先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并保障行业自律、提高数据主体个人数据自决权力度的"四维一体"保护模型,以应对"5G+AI"技术不断融合场景中对个人数据可能造成的侵害。

论文目录

  • 1 背景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 2 个人数据保护的价值
  •   2.1 国外(地区)立法模式
  •     2.1.1 美国模式
  •     2.1.2 欧盟模式
  •     2.1.3 俄罗斯模式
  •   2.2 我国相关立法例及价值取向
  • 3 个人数据保护在“5G+AI”技术融合场景中所面临的新挑战
  •   3.1 社会价值层面
  •     3.1.1 第三方搜集、传输、访问和共享利用中行为规范存在进一步失范的可能
  •     3.1.2 社会普遍遵循的伦理道德底线有被进一步突破的可能
  •   3.2 法律制度层面
  •     3.2.1 既定法律规范关涉个人数据范围的界定面临新挑战
  •     3.2.2“师出多门”部分法(规定、司法解释)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建构模式面临新挑战
  •     3.2.3 对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所涉个人数据保护标准面临新挑战
  • 4 个人数据保护在“5G+AI”应用场景中的路径选择
  •   4.1 立法先行
  •     4.1.1 第三方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传输、访问和共享利用应以维护个人数据安全为首要原则
  •     4.1.2 个人数据范围可参照GDPR规定
  •     4.1.3 个人数据权利性质可界定为具有人格性的财产权
  •     4.1.4 做好智能互联网经济发展同个人数据保护的平衡
  •   4.2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4.2.1 政府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从管制型向服务和合作型转变[21]
  •     4.2.2 社会监督方式的转变:积极发挥相关社会团体技术优势
  •   4.3 行业自律及他律相结合
  •     4.3.1 行业自律需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
  •     4.3.2 政府积极并适度参与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
  •     4.3.3 提高行业协会对相关行业执行自律规范的监督
  •   4.4 加强个人数据自决权的力度
  •     4.4.1 选择性同意权
  •     4.4.2 异议更正权
  •     4.4.3 无条件删除权
  • 5 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勇旗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新挑战,应对

    来源: 图书馆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信息科技,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新闻与传媒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 2019年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以最高院发布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为基础展开”(项目编号:19ZD048),2019年上海司法智库重大调研课题“人工智能产品法律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2018年度科研创新项目“智能服务机器人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RGZN-XS-BS-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2.16;G203

    页码: 7-15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433K

    下载量: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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