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重复质押

如何避免重复质押

问:如何防止重复质押
  1. 答: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 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所以,只要按照以上规定的抵押物管辖进行登记,就可以避免重复抵押了。
  2. 答:通过场地租赁协议确定监管公司的监管场地以及监管质物;对场地仓库明显处悬挂监管公司标牌,对仓库里面存储的货物贴标签。有条件的场地可以拉警戒线。
    平常要多加强巡查、盘库力度,对陌生来访人员做好登记
  3. 答: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可以通过向权利主管部门登记来避免重复质押;动产质押是指要转移物的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权人保管质物即可避免质押人重复质押。
问:重复质押股权怎么办?
  1. 答:股权不禁止重复质押。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对股权能不能重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不能重复质押的。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问:股权不能重复质押的法律规定
  1. 答: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东可以依法将有权处分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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