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明标准,盖然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十六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方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王春,海薇[1](2019)在《缺乏直接证据可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浙江海宁人李杰的家属怎么也没有想到,李杰高高兴兴地去亲戚家做客,却丢了性命。事情还要从2018年春节说起。大年初二,李杰一家前往周金家做客。看到周家的房子是刚刚建好的新房,装修也很漂亮,李杰一时兴起便到处参观,还背靠二楼阳台,拍起了照。(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5-30)
程磊,李春香[2](2018)在《从“高度盖然性”到“盖然性占优”: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证明标准的调整——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的多余,法官的工作……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还会有需要淡化的难点和错误。——卡多佐~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比也越来越高。与普通的借款合同不同,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8-04-18)
董思薇[3](2017)在《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分析及具体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出现概念不清、使用不规范、与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相混淆以及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高度盖然性标准应当进行统一的规范指导,通过对国内现状的分析以及域外规定的借鉴,确定其影响因素,同时制定一套多层次的标准规范。(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沈超[4](2017)在《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比较研究角度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创立之初便已存在,虽未在各国的法条上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认知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首先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盖然性标准进行比较,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明确何为高度盖然性。再次,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中的严格证明标准进行横向比较,探求其背后所追求的价值。最后,回到当下中国语境,指出该标准在国内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制度漏洞,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8期)
王猛[5](2016)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案件事实不明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加大和完善证据法治建设的背景下,相关证据制度,尤其是民事证据制度领域掀起了持续不断的研究及立法的热潮。而其中作为民事证据制度重要内容的证明标准问题一直以来都为学界和实务界所热烈讨论。随着近几年实务中法院越来越频繁的适用该规则于案件中,尤其在一些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出认定,着实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一些案件的应用中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这类典型案件,值得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选取了浙江金华吴俊东一案作为分析案例。在论文编排上,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浙江金华吴俊东一案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对案中主要证据进行罗列,并找出双方的争议焦点。第二章则着重对案中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决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学说详细论述该案中相关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另外兼对法院对案中双方的责任分配份额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述。本文第叁章,则着眼探究吴俊东一案对实务中类似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裁判给予我们的启示与思考,从而发现现有立法规则的框架内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裁判所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虽然比起原来我国一元化“客观真实”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这些法律文件仍然存在着立法技术不甚周延,未采取典型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的表述,并且未分层细化界定证明高度盖然性所应达到的程度等问题。以浙江金华吴俊东一案为切入点,本文第叁章将对此做深入的分析。在最后,文章着重对立法没有涉及的关于该规则适用的相关要点与监督完善一一作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提供些许借鉴。(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谷玉琴,周莹盈[6](2014)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快递公司签订了《出口快件运费结算协议书》,委托乙快递公司提供出口快件运输服务,甲公司承担其付款账号下的全部运费。2009年3月,甲公司委托乙快递公司将叁票货物出运至(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14年07期)
杨洁[7](2013)在《如何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张某的丈夫董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董某生前向邻居刘某借款叁次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出具叁张借条。刘某向张某追要欠款,张某以丈夫董某不识字为由,认为其不可能出具借条,也不承认有借款事实拒不还款。刘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债务四(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3-07-30)
谷玉琴,周莹盈[8](2013)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快递公司签订了《出口快件运费结算协议书》,委托乙快递公司提供出口快件运输服务,甲公司承担其付款账号下的全部运费。2009年3月,甲公司委托乙快递公司将叁票货物出运至美国,空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甲公司,托运人快递账号为甲公司账号(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3-13)
何妮[9](2008)在《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是民事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诉讼制度及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随着我国对高度盖然性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这一标准也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在这一证明标准的使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对于标准的具体执行上缺乏准确的依据,对于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上并没有相应的法条予以支撑,使得标准在适用时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比如适用标准过于随意化,甚至会使其形同虚设。如何正确的适用这一标准,使其为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服务,真正的发挥其作用,笔者对这一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思考和探索。本文对诉讼证明标准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概念进行界定、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相关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描述及对个案进行分析,并在指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不足及影响适用的诸因素的情况下,就如何正确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是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并且对其在我国现阶段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这些不足对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和相关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主要是从遵循法定证据规则、自由心证要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五个方面防止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滥用、误用。(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8-10-01)
李贞[10](2008)在《论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应用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占据了多年主导地位后,我国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的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的一种类型,比起以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有何先进之处,为什么我国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不是更低要求的证明标准,本文将通过现实判例来说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同时,最近几年法官频繁应用该标准到具体的民事案件审判当中,随着其大量的被法官作为确定案件证据证明力的依据,其在应用中暴露的问题也逐渐显露。本文通过对实践中两起法院相关民事判例中具体运用该标准的过程及效果进行比较分析,来说明该标准在现实应用中面临着什么问题,进而对其如何正确应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提供些许借鉴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证明标准的涵义与特征,接着对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阐释和说明。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两个相关案例来说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然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比较,来说明该标准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本文第叁章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正确应用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法官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应严格遵循相应限制规则;其次,在制度层面上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8-04-01)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的多余,法官的工作……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还会有需要淡化的难点和错误。——卡多佐~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比也越来越高。与普通的借款合同不同,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春,海薇.缺乏直接证据可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N].法制日报.2019
[2].程磊,李春香.从“高度盖然性”到“盖然性占优”: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证明标准的调整——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为中心[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8
[3].董思薇.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分析及具体适用[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
[4].沈超.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比较研究角度审视[J].法制博览.2017
[5].王猛.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案件事实不明中的应用[D].兰州大学.2016
[6].谷玉琴,周莹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J].法制资讯.2014
[7].杨洁.如何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N].江苏法制报.2013
[8].谷玉琴,周莹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N].法制日报.2013
[9].何妮.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D].湖南师范大学.2008
[10].李贞.论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应用及其完善[D].兰州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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