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代理人,成本,控制权,风险,公司治理,冲突,原则。
被代理人论文文献综述
华梓成[1](2019)在《被代理人沉默的法律效果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沉默作为单纯的不作为,因不具备表示意识,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在无权代理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选择沉默是意思自由的体现,因为其事先没有授权,所以事后也没有必须回答的义务。然而被代理人的沉默因法律或约定或交易习惯,可以被视为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这是为了尽快解决代理法律关系中状态不明的情形,促进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客观需要。除此以外,被代理人的沉默在客观上会创造一定的外观,如果相对人依此外观的表象,善意且无过失地产生了一定合理的信赖,那么就需要以表见代理的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的责任,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于冬梅,刘馨琪[2](2019)在《表见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早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学说,现在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因素仍然留白。随着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表见代理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表见代理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随之显现,为弥补缺陷应当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因素加入到其构成要件之中且应参照风险归责的标准予以判断。(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董榕萍[3](2019)在《被代理人死亡(终止)后代理行为效力问题探讨——《民法总则》第174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对委托代理中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做了规定,但失之简单,难以完全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委托代理中作为非自然人的被代理人终止后,以及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民法总则》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韩康麒,丁俊峰[4](2018)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表见代理纠纷中涉及到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的59个案例为案例样本,进行了案例统计研究,展示了案例样本在审理法院的层级、审理法院的地域以及审理时间方面的特点。通过个案研究发现,在审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时,以"可归责性"概念、"过错原则"或"关联性"对被代理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进行认定时均可能存在问题。即使以"风险原则"对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进行认定时,依然可能出现适用该原则不准确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7期)
郝宏伟[5](2018)在《论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49条确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民法总则》颁布时延续了这一规定。是否将可归责性作为独立要件,《民法总则》未能给予明确的回答。现代社会,民商事活动无不处在风险之中,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使民商事活动运转处于有序的轨道之中。但反对者认为,过于强调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会导致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无归责性则无请求权基础。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颁布了指导性案例,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的判决对于是否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作为构成要件的做法不一。这说明,关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仍有讨论之必要。比较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德国通过判例确定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这一要件;法国另辟蹊径,法国最高法院以“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为契机,放弃民事责任保护方式,转而发展出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表见代理理论。从本质上看,两者最明显的差别在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对于我国,如确定可归责性要件,应有正当化依据。如从分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分析,确立可归责性要件更符合社会价值衡量的要求。同时,比较授权无因性理论,我国目前采取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代理的部分是在有因说的基础上设计的,为保证立法的稳定性,不能采取授权无因性来取代表见代理制度,且授权无因性本身存在先天的缺陷,可归责性要件又能将该缺陷弥补。确立表见代理的可归责性仅仅是试图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可归责性要件也需要判断标准,诱因原则在解释归责问题时,不断引入其他归责过错原则与风险原则,其内容不断交叉,逐渐失去独立的价值。过错原则主要依据的是被代理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但当被代理人不具有故意或过失时,此时依然采用过错归责,就不具有法理上的合理依据,其保护相对人的能力有限。而通过风险原则划定风险领域的归属,分析谁开启了风险?谁更容易控制风险?谁因此而获利?通过分析,确定以风险原则判断可归责性后,探寻具体认定的问题,当出现授权不明或代理权范围存在争议时,不能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即表见代理应该讨论具体的认定路径。结合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类型,不难看出都是紧紧围绕授权展开的,所以在具体认定上也应如此。确定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及判断,为了不使权利失衡,也要对归责性进行合理的限制,限制应从被代理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利外观和合理信赖限制可归责性的要件的适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戴星星[6](2018)在《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归责——新疆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诉新疆中行存单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被代理人有可归责性。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和风险原则,过错原则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风险分配则是在公平原则的框架下考虑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风险由谁来承担问题。在此案中,通过比较权衡被代理人的防免成本、相对人的信息获知成本和双方的救济成本,将风险归责原则具体化。因此无论是从过错原则还是风险归责原则角度,新疆中行都应该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6期)
杨茜,夏建飞[7](2017)在《代理人使用假公章 被代理人仍需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项目经理使用伪造的承建方印章向发包方出具项目收款委托书,发包方按照委托书向第叁人支付项目尾款及质保金后,发现多支付部分款项能否要求承建方返还?近日,重庆永川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认定项目经理杜某向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收款委托书上的被告(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7-11-23)
佐哈·戈申,理查德·斯奎尔,林少伟,许瀛彪[8](2017)在《被代理人成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下)》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 substitution 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7年03期)
佐哈·戈申,理查德·斯奎尔,林少伟,许瀛彪[9](2017)在《被代理人成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上)》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 substitution 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乔万纳·维辛蒂尼,殷秋实[10](2017)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意大利民法典》第1394条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大利民法典》第1394条讨论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意大利民法中,利益冲突是指代理人追求的利益和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兼容,一方利益的实现可能导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况,但并不要求存在实际损害。如果代理行为符合被代理人的明确意愿则排除冲突的存在。依据冲突利益的性质,利益冲突可以区分为直接冲突和间接冲突两种情况。利益冲突类似意思瑕疵,会导致代理人的行为可撤销,但以相对人明知或者可知冲突存在为前提条件。明知或者可知的标准,是利益冲突足够明显,以至于以最小程度的注意就能查知。另外,民法中的利益冲突规则并不能有效救济商法中的利益冲突,对后者而言,损害赔偿可能是更优先的方式。(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7年03期)
被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表见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早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学说,现在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因素仍然留白。随着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表见代理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表见代理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随之显现,为弥补缺陷应当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因素加入到其构成要件之中且应参照风险归责的标准予以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代理人论文参考文献
[1].华梓成.被代理人沉默的法律效果探究[J].黑河学刊.2019
[2].于冬梅,刘馨琪.表见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探讨[J].现代农业研究.2019
[3].董榕萍.被代理人死亡(终止)后代理行为效力问题探讨——《民法总则》第174条分析[J].嘉应学院学报.2019
[4].韩康麒,丁俊峰.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2018
[5].郝宏伟.论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戴星星.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归责——新疆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诉新疆中行存单纠纷案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8
[7].杨茜,夏建飞.代理人使用假公章被代理人仍需担责[N].建筑时报.2017
[8].佐哈·戈申,理查德·斯奎尔,林少伟,许瀛彪.被代理人成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下)[J].交大法学.2017
[9].佐哈·戈申,理查德·斯奎尔,林少伟,许瀛彪.被代理人成本: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上)[J].交大法学.2017
[10].乔万纳·维辛蒂尼,殷秋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意大利民法典》第1394条评注[J].中国应用法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