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

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

温高屏[1]2007年在《民事优先权理论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关民事优先权的规定萌芽于古罗马法,并在近代法国和日本的民法典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形成独立成熟的制度。优先权制度设立旨在通过破除债权理论上存在的债权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赋予特定债权主体优先受偿的权利,达到保护特殊债权的目的。这种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保护经济弱者,保障人权,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制定并颁布,这使得优先权这一“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又一次成为热门话题,引发学术界的热论,其中甚至不乏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优先权性质界定、优先权行使过程中权利冲突的顺位以及其对优先权立法上的取舍与模式选择等几个问题上。本文在厘清优先权历史脉络,回顾理论界现有优先权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作者对优先权概念的见解,并讨论优先权制度立法价值,通过对诸多“点”的研究,对民事优先权理论研究中的叁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文章最后,笔者将提出自己对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以期对今后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构建我国优先权制度有所陴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优先权概述,第二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分析,第叁章民事优先权理论研究困境之一:性质界定问题,第四章民事优先权理论研究困境之二:权利冲突时顺位问题,第五章民事优先权理论研究困境之叁:取舍及立法模式问题和第六章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正文约叁万五千字。本文第一章对民事优先权制度进行概述,包括优先权制度的历史脉络,介绍优先权含义相关争议并提出笔者的见解,同时对优先权作出分类。第二章也是就民事优先权制度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这章分析优先权制度的价值之所在。第叁、四、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在这叁章中就民事优先权制度理论研究中的叁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其中,第叁章从叁个层面对优先权的性质进行讨论,得出优先权是一项具有独立性、实体性、法定性的担保物权的结论。第四章分析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权利冲突竞合时应以何种顺位安排“优先”次位的问题。本章按照优先权内部与外部关系的分类,分别研究优先权相互之间冲突时的顺位问题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冲突时的解决办法。在论述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冲突过程中笔者会对优先权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优先权的限制作专门的阐述。第五章分析民事优先权理论研究的第叁个疑难问题,亦即立法上对优先权的取舍和立法模式的选择。笔者介绍了优先权的取舍之争和立法模式的选择之争,随后提出作者自己对争议的看法。第六章是上一章问题的延续,也是本文的结论。本章中,笔者分析优先权制度建立的立法意旨,同时对我国如何构建优先权制度,包括应当采取的模式和具体规范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罗慧明[2]2004年在《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经济的演变正牵动着社会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利益的冲突、权利的激荡,打破了旧有经济体制下整齐划一的秩序。法律作为利益的平衡器和公平正义的化身对此不能不有所回应。冲突的权利要有一个实现的先后顺序,何者的权利应先予以满足,其理由何在?这便是民事优先权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民事优先权是一个古老而又陌生的问题,民事优先权制度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动因在于对弱者的保护,其制度价值则在于追求实质正义。作为私法上一项古老的“特权”制度,民事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立法政策,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不懈追求的理念。然而,我国立法长期以来对民事优先权却较为漠视,也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优先权制度。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立法政策的调和,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法律目前对民事优先权并未做出一般性规定,学者们对于民事优先权的含义和性质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对于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未能全面把握所致。与民事优先权种类相关的规定现在大多散见于民法特别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保险法》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公司的优先权等。民事优先权的顺位是民事优先权制度中的另一大关键问题,因为民事优先权的顺位涉及到民事优先权人的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我国目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中有所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能节省立法资源,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甚至有互相冲突的现象。从宏观上看,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条文简陋,操作性差,体系松散,项目不全,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等诸多弊端,这些弊端给司法实践带来种种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对民事优先权做进一步研究的理由。因为理论研究的目的不在于为现实的存在提供合理的辩护,而在于为现实的完善提供思想动力。 因此,改变我国目前的这种立法现状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统一的民事优先权制度,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民事优先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最为全面地继受罗马法的各项制度并加以发展。法国民法典在第十八编第二章中专门对民事优先权制度作出了系统成熟规定,而《日本民法典》在继受法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在第二编物权编的第八章中规定了民事优先权,但将其称之为先取特权。 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和顺位是建立我国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影响到民事优先权体系的构建。要确定民事优先权的种类,首先要界定民事优先权的含义。本文认为界定民事优先权的含义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二是民事优先权概念发展的历史轨迹;叁是与已有概念体系的和谐性;四是民事优先权存在的价值。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本文认为民事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得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确定了合理的定义,民事优先权种类的范围也就随之确定。这为我们进一步地研究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和顺位提供了技术上可能。通过对我国民事优先权种类及顺位的归纳、评析和补充,对比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并参照我国学者物权法建议稿中的有关内容,本文对我国物权法中应确定的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见解以求教于师长。

张弦[3]2012年在《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优先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民事优先权顺位是为了解决民事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出现的,因此它是民事优先权制度的重中之重。本文即对民事优先权的顺位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本文除了前言、结语和参考文献外,文章主体部分主要由四大部分构成。即(一)、民事优先权的基本理论概述(二)、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的成因分析(叁)、国外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的比较研究(四)、主要是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该章主要介绍民事优先权的基本理论,目的是为后面进一步阐述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打下基础。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1、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的界定。2、民事优先权的性质的争议。该部分主要阐述学界关于民事优先权性质的几种学说。3、民事优先权的种类。这里主要阐述的是民事优先权学理上的分类。第二章:该章主要阐述的是民事优先权之间以及民事优先权与普通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该部分又根据一般与特别优先权以及普通担保物权的不同分为四个小部分进行论述。第叁章:该章主要对国外民事优先权顺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共分为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国外设立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概况做一个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规定,成因和对后世的影响叁方面对罗马法中的顺位问题做介绍。第叁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法日两国关于民事优先权种类和顺位问题的比较分析。第四章:该部分主要对我国未来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立法进行制度设计。该章主要包括叁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我国目前民事优先权的立法状况分析,阐述确立顺位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时对确立顺位的原则作出规定。第叁部分是通过借鉴外国立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基本情况确定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并提出解决它们之间顺位问题的具体方案。

简祖平[4]2004年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优先权制度产生于古代罗马,成熟于近代欧洲。它以利益衡量为依据,基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政策,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特权”,破除了债权的平等原则,实现了民法理念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转变。本文从优先权的内涵、本质、效力、历史源流、立法模式等方面分析了优先权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阐述了优先权制度在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保护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等方面所发挥的独特的作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定位、内容和结构作了初步的设计。

罗珊珊[5]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优先权制度是指赋予某些因特殊社会关系而产生的特种债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其设立宗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立法对特种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更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零星地分散在特别法中,且民事优先权种类单一,致使许多特种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此种现象的产生缘于我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民事优先权制度,对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都没有定论,学者们各执一词,造成理论混乱,立法分散。有鉴于此,本文先理清民事优先权的一些基础问题,尔后思考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建,以期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弱者权益,体现实质平等。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优先权的理论基础分析和立法考察。对优先权的涵义,学界没有统一说法,主要代表观点有五种,笔者通过分析此五种观点之优劣,然后阐述自己支持的观点。对优先权的定性,学界亦有相当大的争议,有持物权说,认为优先权是由法律规范直接加以调整的一项独立担保物权,因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对抗其他一切债权人的效力,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当然亦有学者支持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只是特殊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通过否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来赋予特种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权利,从而维护特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突破其债权的界限,它仍然是在债权范围内。本文倾向于采用物权说。立法模式的考察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当前对认可优先权为担保物权的国家存在的立法体例,法国、日本、意大利认为优先权为一项担保物权,从而将优先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构成担保物权体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通过分析它们的利弊,对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作出参考。第二部分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构建。首先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入手,然后通过论述优先权所具有的立法价值和社会价值,论证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是将优先权定位为物权后,借鉴法国、日本等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引入优先权制度的构想,并作出具体设计。

周建明[6]2006年在《论民事优先权面临的权利冲突及其规制》文中指出权利是人们的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背后隐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一定程序划定权利间的界限,协调权利的关系解决冲突以实现权利。因此,民事优先权制度便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优先权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多有系统而详细的规定,相比而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还很不完善,体系零散,项目不全,法律规定疏漏,于法律适用极为不利。因此,本文试图从民事优先权的基本理论入手,比较我国实体法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规定之不足,分析民事优先权冲突的原因、规制原则和规制方法,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概论。笔者通过对我国民法理论界关于民事优先权定义的各种学说的分析,基于司法实务中对民事优先权保护的需要,认为:民事优先权,是指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权利。民事优先权作为一项对物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尤其是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民事优先权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推行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观念。 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种类和顺位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法国、日本两国法律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正处在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与法国、日本及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是:缺乏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规定;相关条文设置简陋,实际操作性差;对弱势群体利益和共益费用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无不反映现行立法的滞后,使得受特别保护的社会关系暴露于法律保护之外,本应受到保护而未作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对于此法律漏洞的补充,鉴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弥补。 第叁部分是关于民事优先权面临的权利冲突及其规制。也是本文的重点。在民事法律的领域中,权利冲突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民事优先权,或民事

杨金川[7]2015年在《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文中认为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孙东雅[8]2003年在《民事优先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优先权制度是对特殊的民事权利或权利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本文主要研究民事优先权中的优先受偿权。 民事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实践中都能看到它的影子。近代以来,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民事权利平等受到保护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思想。但是,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再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优先权制度,并且有将其运用范围继续扩大的趋势。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优先权制度是一种过时的担保制度,对特殊的权利人予以优先保护与近代民法上的平等保护的理念格格不入,优先权的无公示性也与担保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相容,德国民法典就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在现代民法上的存废成了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本文就是对民事优先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一个尝试。 全文共分为九章。 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写作过程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民事优先权概念。对优先权概念不同的说法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区别了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概念的关系,以及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的关系。在第一章中,笔者将本文所研究优先权概念界定为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人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本文就是在这一概念基础上对民事优先权进行研究的。 第二章介绍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和各国的继受。在这一部分,笔者详细研究了优先权制度在罗马法时代的产生,优先权制度与其他担保制度的渊源关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态度。同时笔者还仔细研究了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优先权现象,并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了我国当前各种法律、法规(不限于法律)中规定的属于本文优先权概念内涵范围内的各种权利的情况。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多源性。另外,各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的规定尽管可能十分分散,且使用了不同的术语,但各国法律中对优先权的规定仍然具有普遍性。 第叁章是研究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理由。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优先权制度与债的平等性的破除,优先权法律制度对当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优先权研究人法律调整的从一视同仁到区别对待的价值考虑,以及一些具体的优先权类型的立法考虑。 第四章研究了优先权的性质。评析了有关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说法,指出优先权具有实体权利性,物权性、价值性、不可分性等特点,并且指出优先权的严格附随性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优先权制度主要保护静态的债权安全,具体制度上兼顾交易安全。 第五章研究了优先权的效力问题。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之间的关系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具体来说本章研究了一般优先权之间的顺位、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不同种类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同时,本章着重研究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问题。 第六章研究了关于优先权效力的几个特殊问题。包括动产上的优先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特殊优先权的即时取得制度,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未登记的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一般优先权行使的限制等,对优先权效力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 第七章是优先权的限制研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一种特权,对这种特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在优先权人和权利相对人、第叁人之间造成权利失衡的利益。笔者从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限制,优先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优先权公示性欠缺问题的补救等方面探讨了优先权限制的问题,以探求既实现法律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又能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优先权实现方式。 第八章研究了优先权的消灭与实现的问题。研究了优先权的消灭意义和原因,并对优先权的实现原则中的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主义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自救主义是优先权实现的一个特色。本章还对优先权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对拍卖和涤除两种方式进行了详细探讨,指出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涤除制度作为优先权消灭的方式。 第九章税收优先权。国家对税收享有优先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定。作为优先权的一种,本文从将税收作为一种公法债权的角度对税收优先权进行了一些探索,这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笔者前面研究优先权基本理论在税收优先权方面的具体化。 结论部分,笔者对王利明教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优先权部分进行了评价,对我国优先权立法进行了一些设想。认为应当在未来的物权法或民法典中规定优先权制度,这种法定的优先权制度可以作为普通约定型的担保制度的补充。物权法或民法典

梁朋[9]2012年在《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优先权制度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动因在于对弱者的保护,其制度价值则在于追求实质正义。作为私法上一项古老的“特权”制度,民事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立法政策,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不懈追求的理念。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经济的演变正牵动着社会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利益的冲突、权利的激荡,打破了旧有经济体制下整齐划一的秩序。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立法政策的调和,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而民事优先权制度作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其实施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历史等综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民事优先权基本理论的阐述,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希望对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具体来讲,文章主要包含六章内容: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其创新点以及国外的立法现状。第二章通过对民事优先权概念、性质及历史沿革相关内容对于民事优先权进行了概述。第叁章分析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且论述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介绍了国外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并且分析了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立,在这一章首先论述了我国设立民事优先权制度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其次,对民事优先权完善的总体思路进行分析;接着,关于民事优先权种类的立法建议中提出要分别建立民事基本法中的优先权和民事特别法中的优先权,并分别对每种优先权的含义及法理依据进行论述;最后,提出以上民事优先权不同种类之间的顺位建议。第六章对民事优先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总结。

陈思奇[10]2012年在《我国未来立法中民事优先权顺位的本土化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而其前提就是建立一个便于权利行使的良好秩序,体现在民事优先权制度中就是民事优先权的顺位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事优先权制度,但现行法中有很多带有优先权内容的规定。确立民事优先权顺位制度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也需要建立民事优先权的顺位制度。确立民事优先权顺位应当遵循:1.法定优先等级原则。2.绝对优先原则。3.一般优先权先于特别优先权原则。4.比例受偿原则。5.后来居上原则。在确立我国民事优先权顺位的基本立法原则时,应当重点协调好民事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1.关照弱势群体的人权原。2.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3.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调原则。我国未来立法中应当确立的民事优先权包括:一般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我国未来民事优先权顺位包括:一般优先权的顺位,特别优先权的顺位,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的顺位。

参考文献:

[1]. 民事优先权理论疑难问题研究[D]. 温高屏. 四川大学. 2007

[2].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D]. 罗慧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3]. 民事优先权顺位问题研究[D]. 张弦. 天津商业大学. 2012

[4]. 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D]. 简祖平. 苏州大学. 2004

[5]. 论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建[D]. 罗珊珊.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6]. 论民事优先权面临的权利冲突及其规制[D]. 周建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J]. 杨金川. 法制与社会. 2015

[8]. 民事优先权研究[D]. 孙东雅.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D]. 梁朋. 沈阳工业大学. 2012

[10]. 我国未来立法中民事优先权顺位的本土化制度设计[J]. 陈思奇. 学术交流. 2012

标签:;  ;  ;  ;  ;  

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