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月峰[1]2008年在《我国沉默权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或拒不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程序正义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沉默权在实质上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对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沉默权,司法人员不得以此为由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沉默权起源于“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17世纪在英国首先确立了法律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随后,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移植了沉默权制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是否确立沉默权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产生了激烈争论。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是对人的高度尊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屏障,我国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本文以此为基点展开阐述。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沉默权及其内涵、立法模式与历史发展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针对学术界对我国是否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并作了简要评述;第叁部分析了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重点从理论上对我国沉默权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主要包括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构想设计、程序保障及例外规定。
华宇文[2]2010年在《论中国遏制刑讯逼供与引入沉默权的关系》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立足于打击刑讯逼供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成因以及遏制必要性进行了阐释,还对沉默权的内涵、历史、价值以及国际化发展趋势作了介绍,并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引入沉默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我国不宜用沉默权来遏制刑讯逼供的观点,最后对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一些现实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当前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及其成因,并分析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沉默权的概念和起源,分析了它的价值并简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叁部分从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沉默权在英国的限制、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遏制刑讯逼供问题的复杂性四个方面,说明了在我国沉默权难以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第四部分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上,提出了除沉默权之外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建议。
杨光[3]2008年在《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简单的说,其实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自从这项制度产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对之作了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沉默权制度不仅在法治国家的国内法上得到广泛的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从而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准则之一。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从沉默权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入手,结合国内外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成果,确定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章,沉默权的提出与发展,主要阐述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在不同国家的发展状况。第叁章主要从阐述沉默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与人权理论的联系。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的现实状况。由此引出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主要从立法角度对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给予了建议,并提出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本文创新点主要是通过阐述沉默权的权利起源,分析其法理基础及其与人权理论的联系,结合我国现阶段刑事被追诉人人权现状,以人权保障的视角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有限沉默权制度。
范冬冬[4]2012年在《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文中研究表明自沉默权产生至今,沉默权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足迹遍布世界上130多个国家。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已经被研究了十余年,但是理论界对沉默权的正当性、可行性一直存在争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引入沉默权制度,但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不可行。近年来,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另外近些年来一些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家错案、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的不断曝光,理论界乃至普通公众都强烈呼吁通过沉默权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沉默权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写进法律。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但与沉默权精神对立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没有删除。介于此,有学者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不等于沉默权;“如实供述”义务不删除,沉默权就不可能实现。理论界呼吁了十余年的沉默权为什么不能写进刑事诉讼法?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哪些困境?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方法、调查研究方法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借鉴了西方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英国、美国沉默权制度的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困境、现实困境和制度困境做了深入分析。
赵轩[5]2003年在《沉默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历来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在中国,伴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主化、法治化的脚步,它也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亮点。本文立足于中国问题,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在对沉默权基本原理进行阐释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继而,提出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的制度框架。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沉默权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本部分重点对沉默权的历史脉络进行勾画,阐述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以及沉默权保障的国际化的趋势。此外,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还对沉默权与相邻问题(包括“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口供、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的关系作了概括的叙述。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沉默权的价值分析。包括沉默权的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沉默权价值的实现以及沉默权的负价值及其克减。这一部分是对首部分的深化,同时,也是对第叁部分的铺垫。 第叁部分,论证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的角度看,确立沉默权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持控辩双方平等,进而实现现代诉讼构造的合理与均衡;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警察等司法官员的暴力行为,进而提高我国法治化水平;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 从可行性的角度讲,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完全排斥沉默权存在的空间,而且,现行诉讼构造(特别是侦查模式)可以容纳沉默权;现行侦查水平、能力较低也不足以构成否定沉默权的充分理由;现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绝对抵制沉默权的引入。 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若干设想。具体包括,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的内容以及实现有限沉默权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确立沉默权的同时,还应当保证在立法上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权利告知制度;建立对实行沉默权的监督机制;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科技取证手段与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够切实保障沉默权的最终实现。
徐文晖[6]2008年在《防治刑讯逼供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讯逼供行为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我国刑法将刑讯逼供明确规定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刑讯逼供作为一个严重问题,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直接与人权理念冲突,完全违背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愚昧的办案方式,为现代法制文明所不耻。对此,如何有效防治刑讯逼供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从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出发,探索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危害性。第二部分主要对西方主要国家防治刑讯逼供的制度、方法、规则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西方国家的防治手段进行了归纳与总结。第叁部分在对比国内外两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之上,将西方国家与我国以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讯问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我国现行体制下刑事诉讼程序讯问的缺陷性与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必然的关系,并对此加以了说明。同时将国外的相关规则与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文章在第四部分将重点论述防治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就如何有效防治刑讯逼供提出了一些法律意见。
郭雪慧[7]2007年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文中指出沉默权的确立,有效地保护了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平衡了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刑事诉讼走向民主化的体现,也是人类通向文明的表现。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方面,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时可能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片面地强调沉默权,极易放纵犯罪。这与刑事诉讼法的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目的背道而驰。为此,也需要对沉默权做出必要的限制。本文在借鉴西方各国关于沉默权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沉默权制度在中国适用的设想。本文的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学者们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学说,并在比较沉默权制度好处与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起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沉默权的内容和沉默权在各国的规定,第二部分则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沉默权的学说和类型划分,第叁部分阐明了我国有关沉默权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论述了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一部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设想。综上所述,本文借鉴西方国家沉默权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设想,希望这能够对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石亚娟[8]2009年在《试析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文中提出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沉默权制度也受到了广泛关注。沉默权给刑事诉讼所带来的极大价值已被众多国家司法实践所证明,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追求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已为司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本文分为四部分:在引言中,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是对沉默权发展历程的梳理以及沉默权制度内涵的归纳;第叁部分通过对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沉默权,应否确立沉默权以及能否确立沉默权叁大代表性问题加以分析总结,阐述了笔者关于中国应当且能够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的观点;第四部分论述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提出中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通过引进中国缺失的规则,并在沉默权先进理念指导下完善现行制度中的相关规则,从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刘根菊[9]2000年在《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深入发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确立沉默权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本文就沉默权的起源、发展、诉讼价值等作了阐述 ,在此基础上指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并就如何确立沉默权原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 ,提出了设立沉默权原则的立法模式及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构想。
郑华[10]2012年在《我国侦查阶段沉默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国际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但是侦查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屡禁不止,侦查阶段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甚至是被剥夺的,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消极被动性形成强烈反差。侦查阶段是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诉讼阶段并且侦查阶段对于查明案情以及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侦查阶段沉默权制度建立的研究会更加专注,也就具有最为特殊的意义。本文针对我国侦查阶段沉默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从沉默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侦查阶段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同时揭示其局限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对我国在侦查阶段建立沉默权制度做出探索和展望,希望能够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查明案情,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有一定的帮助。希望做到既能保护人权又能兼顾到我国的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制度确立与限制同步,以真正实现利益与正义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我国沉默权问题探析[D]. 高月峰. 山东师范大学. 2008
[2]. 论中国遏制刑讯逼供与引入沉默权的关系[D]. 华宇文. 复旦大学. 2010
[3]. 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 杨光. 东北大学. 2008
[4].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困境[D]. 范冬冬. 甘肃政法学院. 2012
[5]. 沉默权问题研究[D]. 赵轩.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防治刑讯逼供法律问题研究[D]. 徐文晖. 湖南大学. 2008
[7].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D]. 郭雪慧. 河北大学. 2007
[8]. 试析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D]. 石亚娟.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09
[9]. 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J]. 刘根菊. 中国法学. 2000
[10]. 我国侦查阶段沉默权制度研究[D]. 郑华. 青岛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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