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赵华[1]2003年在《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提出在宪法学中,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学的一条基本线索,是不同时期、不同国别的宪法所共同包含的基本内容和所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1但是在我国的传统思想却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强调"天命神权"和"礼法结合",公民的权利则遭到了漠视。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历部宪法虽然都包含了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保障条款仍然没有摆脱旧有的观念,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为了他们更好地为国家服务。可以说在很长的时期内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个宪政的核心内容始终未能真正被学者们所关注。反映到现实中来,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特别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已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实发生了很大冲突,公民的财产权保障不利的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阻碍。本论文将以我国的经济发展作为背景,针对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题目为《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全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内容提要如下:第一章"财产权的概念及其宪法保障的基础"。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社会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国,公民的财产权也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凸现出来的。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从原有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实践过程,认为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尊重公民在经济领域中独立的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比民法和宪法的公民财产权利,将本文中的公民财产权界定为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并继续分析了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西方国家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和实践"。在西方国家的宪政理论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一直是宪政的首要目标。本章主要考察西方国家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理论和实践,指出由于社会背景的变迁,即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度,西方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和实践都发生了以下转变:(1)法律本位由"个人本位"<WP=5>转变为"社会本位";(2)保护的原则由"私人自治"转变为"限制自由";(3)保障的目标从保护"私人占有"转变为"公平分配"。第叁章"我国历部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及其局限性"。我国建国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对公民财产权保障作出了规定,但是却存在着种种局限性,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现实要求。这些局限性重要表现为(1)对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保障不平等;(2)保障规范在整个宪法中的地位不合理;(3)保障内容的局限性;(4)缺乏国家征用和有效的补偿条款。第四章"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规定的思想根源和现实危害"。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和设计都无法回避人们对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价值判断。对于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的价值判断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理论,必须全面、深入地对这种制度安排的思想根源和在实际过程中曝露出来的问题加以关注和把握。本章对思想根源的解读可以剖析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实际问题的考察反映了这种规定是否达到了设计者的预期效果。第五章"公民财产权入宪的制度建议"。本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宗旨,笔者结合财产权的本质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宪政理论做基础,提出完善现行宪法的建议,修改宪法相关条款,构建相关的保障制度,使公民财产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郭廷晖[2]2016年在《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成为了基本国策。新时代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时代发展,我国曾多次进行宪法修订,对公民财产权方面内容进行了更新,将公民财产权视为宪法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针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展开研究和分析。

王福平[3]2005年在《试论宪政上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和宪政建设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因为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解决了一些相关领域的基本问题后,一些上述法律都不能解决的根本问题还需要从宪法的角度予以解决。2004 年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对整体人权概念的承认和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的修正条款标志着我国的宪政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近几年来宪法学界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很多,但研究的进路大都是从公民财产权的角度进行的。我不揣冒昧,希望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即从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关系来进行研究。 我主要通过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回顾了我国宪政建设的历史背景,梳理财产权的源流和发展,宪政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异同,提出了宪政上财产权中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分类,然后通过对西方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尝试着归纳了两种财产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又对我国宪政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个初步的分析和阐释,目的是以西方的宪政理论和实践作为参照物,来观照我国的宪政建设,希望能够通过比较发现一些异同,提出一些个人的浅见,大致包括以下叁个方面:把握好宪政上财产权的价值观;在宪政制度建设方面注意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和缩小公共财产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和谐的市民社会。

刘桂荣[4]2002年在《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提出该文从分析我国现行宪法在保障公民财产权上的缺陷入手 ,提出加强和完善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环建芬[5]2004年在《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兼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叁项内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现行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重视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意义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结合这些内容,指出2004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的特点及其作用。

肖北庚[6]2004年在《公民财产权保障之宪法飞跃——宪法修正案第22条之划时代意义》文中研究指明宪法修正案第 2 2条 ,对公民财产权保障在立宪思维、保障规范结构、保障对象等方面作了全面修正 ,使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获得质的飞跃 :实现了立宪思维从补充规制到人权追求的转变、规范结构体系从二重规范到叁重结构的完善 ,保障对象从限定性到全面性的拓展。

万毅[7]2005年在《财产权与刑事诉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财产权(制度)已经发挥了并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从现代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财产权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已经相对完备,各国不仅在宪法中将财产权列举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而且,在几乎所有重要的部门法包括公法和私法中,均规定了大量保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如刑法中有关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俗称“财产罪”)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物权和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对财产权的保障,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导向和基本内容之一。 刑事诉讼法往往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的施行法”,刑事诉讼法同宪法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然担当着守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任,其中当然包括保障公民财产权。刑事诉讼是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使命的诉讼形式,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权力的运用主动、广泛而深刻,必要时,国家权力得强行干预被追诉人(涵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对被追诉人的人身和财产予以强制性限制甚至暂时性剥夺。这种在程序中发生的、针对财产而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和暂时性剥夺行为,同样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违法行使而对被追诉人人的财产权造成不当侵犯;加上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国家机关,被追诉人在诉讼资源和技术力量方面明显处于弱势,面对国家机关的强力侵犯,被追诉人往往处于无力自保的境地,这种状况就使得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权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课题。

殷海建[8]2009年在《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研究表明财产、自由和生命被称为人类生存的叁大要素,财产是人类自由、生存和尊严的物质基础。一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历来是宪法学界探讨的重点,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如何利用宪法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本文首先运用学科比较的方式,对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进行对比分析,对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界定。宪法财产权首先是一种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抗国家公权力侵害的一种防御性力量,体现的是一种公民与国家的对立关系。如何运用宪法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宪法财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本文借鉴外国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经验,立足中国的实际,着力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近几年来几个比较着名的拆迁案例引出宪法财产权这一话题;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宪法财产权概念和民法财产权概念,界定了宪法财产权的内涵,并进一步揭示了宪法财产权的宪政价值;第叁部分,分析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财产权保障的发展历程,充分借鉴其先进经验,得出了对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启发;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进而得出我国宪法财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五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指出如何完善我国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

范毅[9]2001年在《试论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确立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建立健全以宪法为依托的系统的财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光[10]2006年在《我国行政征用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征用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所必需的一项行政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征用权正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而扩张,成为一种极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力,必须将其约束在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之内。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均对行政征用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的规定,首次从宪法这一基本层面对行政征用进行了限定,这可以说是我国行政征用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为我们今后行政征用的法律控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诸多单行法中对行政征用权的规制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行政征用的范围过宽、补偿标准过低以及程序不完善,需要我们进一步从事前立法控制、事中程序控制和事后监督机制叁方面控制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以减少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本文所说的立法,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通过立法限定行使行政征用权的主体,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标准,保证对公民财产损害的充分补偿,是控制行政征用权的前提和标准;通过法律规定行政征用权行使的具体法定程序,如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能分离、回避、不单方接触等,以控制行政征用权行使的过程;通过对行政征用权的行使规定一套监督机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以控制行政征用权运作的结果,建立健全对遭受损害的公民财产权的救济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征用法,没有形成系统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征用行为在法律规制和执行程序上出现漏洞,相互冲突。已有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铁路法》、《渔业法》、《煤炭法》等,都是以特定行业的行政征用行为为规范对象,无法系统全面的规制行政征用权。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征用法,或者一套系统的行政征用程序规范,能够进一步实现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赵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J]. 郭廷晖.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6

[3]. 试论宪政上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关系[D]. 王福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J]. 刘桂荣. 嘉兴学院学报. 2002

[5]. 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兼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叁项内容[J]. 环建芬.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6]. 公民财产权保障之宪法飞跃——宪法修正案第22条之划时代意义[J]. 肖北庚. 时代法学. 2004

[7]. 财产权与刑事诉讼[D]. 万毅. 四川大学. 2005

[8].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殷海建. 山东大学. 2009

[9]. 试论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J]. 范毅. 云梦学刊. 2001

[10]. 我国行政征用的理论与实践[D]. 李光. 延边大学. 2006

标签:;  ;  ;  ;  

试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