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问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作社,民营企业,农民,债权,程序,贷款,出资人。
破产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超[1](2019)在《问题一:关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农民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要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12期)
康晨远[2](2019)在《问题二:什么时候合作社清算程序转破产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12期)
俞鲁烽[3](2019)在《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已经十分复杂,然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责任显得更加复杂,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从债权人角度涉及债权人保证债权如何实现具体到如何申报债权、如何清偿?从保证人角度涉及保证人的权益怎么得到维护具体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怎么保护?本文认为还是得分情形(比如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的情况下)提出具体问题然后再进行分析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4期)
陈雪红[4](2019)在《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面对生存压力与经营风险,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力等情况,极有可能走向破产的境地。但是,当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由于会计工作存在若干问题,导致破产清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若干问题,之后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希望就相关观点及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34期)
傅忠彬,邓宏超[5](2019)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仍有延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恢复经营能力。重整计划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法律文件,往往要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出资人让渡所持有股权以便引进新的投资方是目前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普遍做法。当出资人所持股权上附有负担时,如不能妥善协调处理,引进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变更登记将无法顺利进行,这也将严重阻碍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文章试讨论分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上附有负担时的解决路径和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吴子君[6](2019)在《邯郸知名企业被破产重整背后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骗取贷款罪相较于贷款诈骗罪,看似入罪门槛低,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并非贷款手续的瑕疵行为或者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1-28)
张劼[7](2019)在《国企破产中划拨土地处置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破产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应当由政府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收回,补偿地上附着物的对价作为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依法进行分配,同时,当地政府可以使用收回土地的出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同时,在确定划拨土地的处置方案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划拨土地的出资、抵押等特殊问题。(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程祥焱[8](2019)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力度的加大,部分民营企业因盲目扩张和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依法进入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重整再生或者退出市场。由于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决策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存在家族式管理、少数控制人绝对控制、关联企业丧失法人独立性、债务结构复杂、出资不到位、账目不健全等多种问题。而在破产重整阶段衍生出合并重整、债权人利益诉求多样化等共性问题。而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是防范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避免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职工乃至所在社区、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笔者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对民营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总结和探讨。(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姬毓卿,赫宝泉[9](2019)在《中小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特殊债权结构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问题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是企业重整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稳定器和制衡器。鉴于目前法律规范模糊,重整计划在经济层面的合理性审查非人民法院所擅长,且涉及重整各方的重大利益,法院较少使用。但对于极难引进高价值投资人的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在特殊债权结构情况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适用具有极大积极意义。本文以本所办理的某重整业务为例,从中小民营企业的重整价值、重整投资人类型、各方利益平衡等方面,分析特殊债权结构情况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对中小民营企业重整的积极意义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郑传伟[10](2019)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成为我国市场上的重要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民营企业的规模日益壮大,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家长式管理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界限模糊,缺乏"纠偏"机制,容易导致关联企业丧失法人独立性和债务结构复杂等情况发生,从而在破产重整阶段衍生出合并重整、债权人利益诉求多样化等共性问题。(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破产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1].孙超超.问题一:关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农民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要如何处理?[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
[2].康晨远.问题二:什么时候合作社清算程序转破产程序?[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
[3].俞鲁烽.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4].陈雪红.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纳税.2019
[5].傅忠彬,邓宏超.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
[6].吴子君.邯郸知名企业被破产重整背后的法律问题[N].中国商报.2019
[7].张劼.国企破产中划拨土地处置相关问题[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8].程祥焱.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9].姬毓卿,赫宝泉.中小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特殊债权结构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问题浅议[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10].郑传伟.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