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债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买受人,顺位,债务人,丧葬,特权,民营企业。
特殊债权论文文献综述
姬毓卿,赫宝泉[1](2019)在《中小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特殊债权结构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问题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是企业重整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稳定器和制衡器。鉴于目前法律规范模糊,重整计划在经济层面的合理性审查非人民法院所擅长,且涉及重整各方的重大利益,法院较少使用。但对于极难引进高价值投资人的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在特殊债权结构情况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适用具有极大积极意义。本文以本所办理的某重整业务为例,从中小民营企业的重整价值、重整投资人类型、各方利益平衡等方面,分析特殊债权结构情况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对中小民营企业重整的积极意义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范迎[2](2018)在《论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理性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当前中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着手,发现当前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存在清偿顺位不明、忽视人身侵权债权、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分配平衡上定位模糊等现实问题,通过借鉴学习外国有关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设置模式,为我国设定更加合理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2期)
姜旭阳[3](2015)在《善意房屋买受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特殊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3年1月3日,涂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涂某将诉争房屋以80万元价款转让给朱某。朱某于2月18日前支付60万元的同时,涂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朱某;3月18日前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月18日前,朱某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其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7-30)
王枫[4](2013)在《平等观与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并不鲜见,一般将其视为为保障社会正义而打破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然而,源于西方的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含义却并不清晰,西方国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而我国则将其作为民法原则。对平等理论的比较研究表明,由于先天的差异性及社会分工、个人努力等后天因素的影响,绝对的平等并不存在。通过比较分析,探讨了平等在民法和债法中的涵义,指出将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视作平等原则的例外的认识有失偏颇,认为正是平等的精神为特殊债权优先清偿的法律安排提供了最充分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王枫[5](2013)在《论特殊债权之优先清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债权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社会正义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债权,有的国家以优先权的形式对其加以保障,有的国家则通过司法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安排来完成。鉴于中国采用的是德国的民法理论体系,程序法的模式更适合于中国。中国宜通过对担保物权和程序法相关规则的完善赋予特殊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和人文关怀。(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赵媛[6](2011)在《论特殊债权的让与有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禁止可撤销债权的让与,显然对受让人不公平,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交易的最后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将来债权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将来债权都可以成为交易对象。只要被让与的债权是存在的,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就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4期)
郑敏[7](2005)在《优先权与特殊债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权,指特定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债务人的总的财产或特定的动产、不动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古老的民事制度,对于一些特殊的债权,法律赋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是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系统的优先权制度,而随着中国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优先权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提出了优先权的概念,并借鉴日本民法对于优先权的分类方法,将优先权分为在债务人总财产上设定的优先权和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优先权,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在债务人总的财产上设定的优先权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而外国法律中设定此类优先权大多是用来保护共益费用、工资报酬、丧葬费用等特殊债权。共益费用、工资报酬、丧葬费用等特殊债权的保护在当今中国具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性,而现有的法律又缺乏这样的规定,因此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采用在债务人总的财产设定的优先权对特殊债权进行保护的可能性以及立法构想。本文通过对优先权的起源以及现代各国对优先权的取舍的研究,分析优先权在现代民法上的意义以及优先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笔者认为,在民法典中设定在债务人总财产的优先权,实现对特殊债权的保护是可能的。然后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草案中对于在债务人总的财产设定的优先权的内容,参照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债务人总财产上的优先权保护的特殊债权的种类、顺位及限制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10-01)
特殊债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当前中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着手,发现当前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存在清偿顺位不明、忽视人身侵权债权、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分配平衡上定位模糊等现实问题,通过借鉴学习外国有关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设置模式,为我国设定更加合理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债权论文参考文献
[1].姬毓卿,赫宝泉.中小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特殊债权结构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问题浅议[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范迎.论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理性修正[J].学理论.2018
[3].姜旭阳.善意房屋买受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特殊债权[N].人民法院报.2015
[4].王枫.平等观与特殊债权的优先清偿[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王枫.论特殊债权之优先清偿[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赵媛.论特殊债权的让与有效性[J].商品与质量.2011
[7].郑敏.优先权与特殊债权的保护[D].华东政法学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