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力改革中的垄断问题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林博[1](2021)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文中认为电力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各个时期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对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有利于从历史沿革和研究方向等方面梳理以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为"十四五"时期和"碳中和"的新要求下的电力市场进一步改革和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唐晓可[2](2021)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下吉电股份盈利能力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直至今日,改革已经进行到了第四阶段——全面深化改革阶段。自2015年电力行业改革进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国家对清洁能源、综合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大目标:2030年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争取达到峰值并在2060年前力争实现“碳中和”(简称“双碳目标”)。为了保证“双碳目标”顺利实现,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针对煤炭清洁的高效利用及新能源发电尤其是核电产业的发展方面进行重点部署。国家能源结构重大的调整,给发电企业尤其是火力发电企业的经营与生存带来了全新挑战。论文以吉电股份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研读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对学术界公认的盈利能力分析方法进行梳理和对比,选取SWOT分析法、盈利四要素分析法以及因子分析法构成盈利能力分析框架,对行业环境及吉电股份盈利能力综合分析。在对吉电股份进行具体研究前,首先针对电力改革发生的重大变革以及现阶段发电行业形势进行探讨,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发电企业应利用扬长避短利用行业优势促发展;其次对吉电股份现阶段盈利模式采取四要素分析法进行剖析,认为吉电股份应该实行多元化盈利模式;而后选取30家发电公司提取能够体现新一轮电力改革成效的财务指标,利用SPSS提取出影响盈利能力的公因子,并计算各公因子与综合盈利能力得分与排名。对各公因子中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后发现吉电股份各公因子得分排名有待提升,其中偿还因子和营运因子是导致其综合盈利能力得分排名落后的重要原因;最后,基于以上研究,针对吉电股份当前盈利能力提出优化改进方案,指出:吉电股份应顺应改革发展,根据政策引导促进主营业务朝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向转型;及时优化资本结构以避免因转型扩张造成的债务危机;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针对现金流量和营销绩效两方面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论文通过构建盈利能力分析框架系统地对吉电股份盈利能力进行研究,希望在为吉电股份盈利能力优化提供参考的同时也能为其他同类型企业完善自身盈利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贾芳[3](2020)在《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和公共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发展面临的老问题新情况一直不断交织集聚、叠加演化,电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突显,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部署安排,山东省逐步深人电力市场化改革,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已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电力市场,给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深人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结合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深人探讨分析其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适应新形势且符合电力市场发展改革方向的政府监管定位。这不但对丰富和发展政府监管理论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都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首先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针对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将整体性治理理论、激励性监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在电力市场改革中政府监管方面的应用进行阐述。其次,对国家层面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和政府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在梳理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四个阶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山东省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力市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笔者工作实践和访谈找出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政府推进改革工作协调难度大、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改革中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研究分析出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级支持政策等。最后,总结英美德法等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改革实践和政府监管情况,对比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的实际情况,从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监管角色定位、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支持政策四个方面人手,对完善电改工作中政府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力求在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轨过程中,实现政府监管能力优化以及摆脱政府越位、错位、失位的弊端,使政府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林恬静[4](2020)在《电力改革视角下增量配电定价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新电改提出国家要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针对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融资的研究也成为关注的重点,在发电、售电、用电主体当中,服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逐渐呈现出来,目前我国的配电定价研究仍旧是在国外研究模型的基础上的延伸,对配电业务及价格的研究既要考虑其规模,也要考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需要广泛发动工业园区等经济体参与到改革中,通过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参与,成立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进行运行,目前的改革还处在摸索前进时期,还不具备完整成熟的售卖模式,增量配电业务虽已逐步放开,但整体发展速度及研究深度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增量配电定价还未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因此研究增量配电定价机制,制定并形成适合我国电力改革发展需要的定价机制和规制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电力改革发展现状及配电网试点现状,在进一步解读相关国家政策及文件的基础上,本文明确界定了增量配电网的概念、应用情境及发展前景,并对配电价格形成的基本方法和相关理论做了详尽的论述,以此形成分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价格核算方法。其次,针对该定价机制,着重分析了准许收入法和招标定价法,以相关理论为基础,构建了配电网准许收入法定价模型,通过核算准许收入及准许成本,确定分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价格,针对未确定项目主体或完全新增的配电项目,设计了配电网招标定价法定价模型,对招标过程中参与的应标公司,运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筛选,确定满足条件的最优入选单位。再次,本文以A市增量配电试点为研究对象,基于准许收入法对增量配电电价进行测算,并对主要参数的敏感性进行分析,以此形成有效的评估方式,为电网的参建单位及政府提供参考。以A市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项目为分析对象,采用招标定价法对其定价进行综合评价,最后对政府如何有效促进增量配电市场的发展及电价的核算提出建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论文的结论。
吴胜寒[5](2020)在《中国转供电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转供电经营模式因国有电网企业无法有效满足配售电服务而产生。但作为一种配售电兼营方式,转供电经营模式排除了独立售电主体进入同一区域自由售电的机会,提高了终端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使得国家通过电价优惠来降低市场经营者成本的经济调控目标难以实现。中国转供电问题的存在与转供电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解决转供电问题首先应当坚持市场决定、政府监管等原则,其次则需要改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安排。就近期而言,应当完善转供电法律体系,规范转供电价格机制,完善转供电垄断规制制度,构建转供电经营激励制度,完善转供电监管制度等;就远期而言,则应当逐步减少转供电的范围,扩大实施直供电制度。
白岩[6](2020)在《基于公共政策的售电侧改革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是国民生产生活的必需能源,电力产业也是关乎经济发展效率的基础性产业,电网经营长期处于自然垄断地位,我国长期以来的电力工业模式是电力区域独家经营的模式。2002年第一轮电改启动后,发电厂和电网企业已形成分离,但是在售电侧仍主要由电网企业垄断经营。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电力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提高,凸显出目前电力行业存在着售电侧改革发展滞后的问题。天津市处于环渤海经济带的中心是售电侧改革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京津地区也是全国第一个试点开展区域电力交易的地区,天津市政府正在尝试利用新的改革政策促进地区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电网公司、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等主体也都在各项国家与地方改革政策中探索和寻找定位。因此,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研究天津市售电侧改革政策的得失,利用公共政策的理论来研究售电侧改革的政策方向,对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系统性进行探讨,对今后售电侧改革乃至国家能源改革的推进都是有益的探索。本文从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文件和改革实践入手,并走访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天津市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通过资料整理、对比研究等方式开展研究。全面分析了国家和天津市的售电侧改革的相关文件政策和实践现状,找出售电侧改革中法律法规不完善、电价机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缺乏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经验利用政策转移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深入分析,对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要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消除政府对地方企业的过度保护、建立电力系统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监管的建议。
刘璇[7](2020)在《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监管能力是指监管机构基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其所承担的职能和一定的监管程序,对被监管的电力企业及电力市场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从而完成监管任务、取得监管效果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改革总目标的重大决定,这就要求政府要提高有效性,建设效能政府。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的时代,能源治理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中国的能源革命应运而生。电力监管能力提升是把电力产业和能源治理推向现代化轨道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新一轮能源革命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电力工业发展面临着电力生产、电力供给、电力技术、电力体制和电力国际合作五方面的变革,能源转型和升级对电力监管提出更高、高专业化的要求,电力监管能力提升成为必然趋势。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方法,基于电力监管能力的定义,构建了一个电力监管能力分析框架,由3个一级指标、1 1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我国通过不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在监管制度、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监管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现阶段仍存在电力监管制度不健全、电力监管机构不完善、电力监管效率有限等问题。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典型发达国家在电力改革过程中诞生了许多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经验。美国通过坚持立法先行、完善机构建设、明确监管内容等方面强化了电力监管能力建设。在能源革命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当前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和典型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从建立健全电力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建设、明确重点监管领域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加强电力监管能力的路径思考。
朱波[8](2019)在《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的深化电力体制的改革。售电侧改革是改革红利能否惠及全社会的关键,因而成为了本轮电改最大的亮点和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其核心任务是在售电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政府在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完成了顶层设计,开放了售电业务,推动了增量配网试点,实施了输配电价核定,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开放配售电业务、建设电力市场、形成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建立信用与监管体系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其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非良性路径依赖待破除、改革保障措施未健全等,给改革推进造成了障碍和阻力。本文尝试跳出既有电力行业的研究局限,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视角来审视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践成果和现实困境,通过分析比较其他国家的做法,归纳出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是改革的前提,健全的法治环境是改革推进的关键,公共权力独立运作是公平交易的基础,强化政府与社会监管是市场化的保障等成功经验,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进一步深化我国售电侧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一是处理好公共性与效率的平衡,重塑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多元治理关系;二是通过输配彻底分离、市场主体多元、交易机构独立、市场配置价格等举措,破除非良性路径依赖,重整电网企业;三是以健全电力法规为起点,以完善电力监管为核心,以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为手段,重构改革保障体系。
施宇翔[9](2019)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下电价形成机制和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研究,尤其是电力行业的规制研究,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基础发展。电价规制又是电力体制规制的核心,自2015年进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期,国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6个配套文件,电价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国家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上网电价由标杆电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由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输配电价由发改委按电压等级进行核定,用户或售电企业按照上网电价加过网费的模式支付费用,在这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电价改革仍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如何建立与竞争性的发电环节相匹配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通过价格规制改变发电能源结构,如何在输电环节准确的核定输电成本,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和回报率,如何改革销售环节的电价分类和建立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机制等等。本文首先在对自然垄断理论和价格规制理论及模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力行业各个环节的电价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其次,在回顾了我国电价规制改革历程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力产业链上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可能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借鉴国外不同电价规制方法的经验,提出深化我国电力价格规制的一些措施。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进一步完善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完善煤电联动机制和优化电源结构。二是加快推进输配电价价格核定工作,在回报率核定时需考虑输配电在整个电价中的占比,确定科学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三是建立反映需求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完善销售电价分类,逐步解决交叉补贴问题。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电力法和电价法等相关法律,强化相关监管职能,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五是在电价规制时需强化环保政策的约束,通过制定差别电价来达到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管晓薇[10](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二、我国电力改革中的垄断问题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电力改革中的垄断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历程 |
三、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 |
四、垄断和市场化 |
五、监管和立法 |
六、评述和启示 |
(2)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下吉电股份盈利能力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贡献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1 电力市场概念与特征 |
2.1.2 盈利能力定义与盈利模式构成要素 |
2.2 理论基础 |
2.2.1 价值链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财务评价方法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电力改革概况及发电行业SWOT分析 |
3.1 我国电力改革发展概况分析 |
3.1.1 电力市场模式转变 |
3.1.2 政府角色改变 |
3.1.3 电力市场集中度下降 |
3.2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下发电行业SWOT分析 |
3.2.1 行业优势 |
3.2.2 行业劣势 |
3.2.3 有利机会 |
3.2.4 主要威胁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吉电股份概况及盈利四要素分析 |
4.1 吉电股份内部情况分析 |
4.2 吉电股份盈利四要素分析 |
4.2.1 利润点分析 |
4.2.2 利润源分析 |
4.2.3 利润杠杆分析 |
4.2.4 利润屏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吉电股份盈利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5.1 吉电股份盈利能力分析方法——因子分析法 |
5.1.1 因子分析法基本原理 |
5.1.2 因子分析法分析步骤 |
5.2 电力上市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体系的构建 |
5.2.1 盈利能力分析体系指标的选取原则 |
5.2.2 盈利能力分析体系样本数据来源及指标选取 |
5.2.3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模型构建 |
5.3 因子分析法实证过程 |
5.3.1 数据正向化与标准化处理 |
5.3.2 适度性检验 |
5.3.3 公因子的提取与命名 |
5.3.4 因子得分情况及盈利能力分析模型构建 |
5.3.5 吉电股份盈利能力综合得分与排名 |
5.4 吉电股份盈利能力财务因子具体分析 |
5.4.1 长期盈利因子分析 |
5.4.2 偿还因子分析 |
5.4.3 营运因子分析 |
5.4.4 发展因子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吉电股份盈利能力提升建议 |
6.1 响应国家政策,促进公司主营业务转型 |
6.2 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
6.3 加强管理能力,提升运营能力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发电企业盈利能力指标评价体系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3)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阐述 |
2.1.2 政府监管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激励性监管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现状审视 |
3.1 全国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 |
3.1.1 国家层面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文件 |
3.1.2 国家层面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3.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现状 |
3.2.1 山东省电力基本情况 |
3.2.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 |
3.3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职能及监管实际 |
3.3.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利益相关方关系图谱 |
3.3.2 山东省政府监管职能梳理 |
3.3.3 山东省政府监管举措和问题 |
第4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协调难度大 |
4.1.2 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工作中政府动态监管能力弱 |
4.1.3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 |
4.1.4 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信息获取困难 |
4.2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政府监管组织体系与改革要求不协同 |
4.2.2 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 |
4.2.3 市场理念未真正建立 |
4.2.4 相关法律制度及支持政策不完善 |
第5章 国际其他国家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英国 |
5.1.1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1.2 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2 美国 |
5.2.1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2.2 美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3 德国 |
5.3.1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3.2 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4 法国 |
5.4.1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
5.4.2 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情况 |
5.5 经验借鉴与启示 |
5.5.1 设立了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 |
5.5.2 以法律保障电力市场改革 |
5.5.3 根据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市场模式 |
第6章 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监管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
6.2 明确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 |
6.3 转变理念建设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
6.4 加强山东省相关法律制度及相关支持政策改革 |
6.4.1 推动法律体系完善 |
6.4.2 强化制度保障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1、市场主体访谈提纲 |
2、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电力改革视角下增量配电定价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内容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增量配电定价理论概述 |
2.1 配电定价的基本原则 |
2.2 增量配电的应用实践 |
2.2.1 增量配电政策概述 |
2.2.2 增量配电应用情境 |
2.3 增量配电的定价方法 |
2.3.1 招标定价法 |
2.3.2 准许收入法 |
2.3.3 最高限价法 |
2.3.4 标尺竞争法 |
2.3.5 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增量配电定价模型研究 |
3.1 准许收入定价模型设计 |
3.1.1 准许收入的核算 |
3.1.2 准许收入在不同电压等级的分摊 |
3.1.3 各电压等级下的增量配电电价 |
3.2 招标定价法定价模型设计 |
3.2.1 招标定价法适用条件 |
3.2.2 招标定价法定价流程 |
3.2.3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增量配电电价实证分析 |
4.1 增量配电试点采用准许收入定价法分析 |
4.1.1 项目概况及基础数据 |
4.1.2 配电定价的主要参数的取值 |
4.1.3 增量配电网试点配电电价计算 |
4.2 重要参数敏感性分析 |
4.2.1 新增固定资产的敏感性分析 |
4.2.2 转运电量敏感性分析 |
4.2.3 配电电价其他关键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
4.3 增量配电试点采用招标定价法分析 |
4.3.1 项目概况及建设规划 |
4.3.2 商务报价及许诺 |
4.3.3 投标公司情况的综合评价 |
4.3.4 用户电价及监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电力改革下政府对增量配电定价的策略研究 |
5.1 加强增量配电主体沟通促进政府管理规范 |
5.1.1 明确增量配网主体在项目中规制范围 |
5.1.2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执行定价规范化管理 |
5.2 规范增量配电市场营造竞争性发展环境 |
5.2.1 对配电经营权进行招投标 |
5.2.2 构建监管体系营造竞争性发展环境 |
5.3 完善法律法规引导行业自律 |
5.3.1 完善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的法律法规 |
5.3.2 加大政策宣传引导行业自律 |
5.3.3 发挥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力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5)中国转供电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的创新点 |
第2章 中国转供电的界定 |
2.1 中国转供电的内涵 |
2.2 中国转供电的特征 |
第3章 中国转供电存在的问题 |
3.1 转供电经营高度垄断 |
3.2 终端电力用户权利受侵犯 |
3.3 国家电力降费目标受阻 |
第4章 中国转供电问题的原因 |
4.1 转供电法律体系不健全 |
4.2 转供电价格机制不规范 |
4.3 转供电垄断规制制度不完备 |
4.4 转供电经营激励制度欠缺 |
4.5 转供电监管制度不完善 |
第5章 解决中国转供电问题的基本原则 |
5.1 市场决定原则 |
5.2 政府监管原则 |
5.3 逐步推进原则 |
第6章 解决中国转供电问题的法律路径 |
6.1 完善转供电法律体系 |
6.2 规范转供电价格机制 |
6.3 完善转供电垄断规制制度 |
6.4 构建转供电经营激励制度 |
6.5 完善转供电政府监管制度 |
6.6 实施全面直供电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公共政策的售电侧改革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的目的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本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电力产业 |
2.1.2 售电侧 |
2.2 公共政策理论在售电侧改革中的应用 |
2.2.1 政策转移理论 |
2.2.2 利益集团理论 |
第3章 天津市售电侧改革的现状 |
3.1 天津市电力工业现状 |
3.1.1 电力生产情况 |
3.1.2 电力消费情况 |
3.2 天津市售电侧改革现状 |
3.2.1 天津市售电侧改革的方向 |
3.2.2 天津市电力交易机构现状 |
3.2.3 天津市售电侧改革政策现状 |
第4章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天津市售电侧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售电侧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4.2 电力市场电价机制不完善 |
4.3 售电侧改革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
4.3.1 对于电网公司的地方保护问题 |
4.3.2 对于售电公司准入标准的提高 |
4.3.3 对于现有趸售电区域的保护 |
4.3.4 对于售电公司跨区域交易的限制问题 |
4.4 售电市场信用体系的缺失问题 |
4.5 售电侧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 |
第5章 国外售电侧管理模式及经验 |
5.1 国外售电侧相关市场主体 |
5.1.1 国外售电主体的构成 |
5.1.2 国外电力用户的构成与选择权开放 |
5.2 国外售电市场运行管理机制 |
5.2.1 国外售电市场准入机制 |
5.2.2 国外售电市场交易机制 |
5.2.3 国外的保底供电机制 |
5.2.4 国外售电市场信用机制 |
5.2.5 国外售电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
5.3 国外售电市场改革成效及经验总结 |
5.3.1 国外售电侧开放成效 |
5.3.2 国外售电侧开放经验总结 |
第6章 促进售电侧改革深入推进的政策建议 |
6.1 推进我国电力市场法律法规建设 |
6.2 完善售电侧市场价格体系的政策建议 |
6.2.1 完善发电市场价格机制 |
6.2.2 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机制及监管政策 |
6.2.3 完善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 |
6.2.4 合理调整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 |
6.3 改善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过度保护 |
6.4 建立售电侧改革实施中的信用机制 |
6.5 建立约束机制确保监管职能公正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能源革命下我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政府监管与电力监管研究综述 |
1.3.2 能源革命与电力监管研究综述 |
1.3.3 电力监管能力研究综述 |
1.4 相关理论基础 |
1.4.1 电力监管的概念 |
1.4.2 电力监管职能的内容 |
1.4.3 电力监管能力与电力监管职能辨析 |
1.4.4 电力监管能力分析框架 |
1.5 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方法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难点及预期成果 |
第2章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发展与现状 |
2.1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历史沿革 |
2.1.1 国家垄断经营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49-1978) |
2.1.2 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78-1992) |
2.1.3 市场化改革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1992-2002) |
2.1.4 电力体制改革时期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2002-至今) |
2.2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的现状分析 |
2.2.1 中国电力监管制度的现状 |
2.2.1.1 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
2.2.1.2 电力市场改革进展 |
2.2.1.3 政策文本内容 |
2.2.2 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现状 |
2.2.2.1 机构设置 |
2.2.2.2 职能划分 |
2.2.2.3 监管资源 |
2.2.2.4 监管程序 |
2.2.3 中国电力监管效率现状 |
2.2.3.1 电价监管效率分析 |
2.2.3.2 市场准入监管效率分析 |
2.2.3.3 电力安全稳定监管效率分析 |
2.2.3.4 环境监管效率分析 |
2.3 中国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 |
2.3.1 影响我国电力监管体系建设的历史原因 |
2.3.2 现阶段我国电力监管能力的不足 |
2.3.2.1 电力监管制度不健全 |
2.3.2.2 电力监管机构不完善 |
2.3.2.3 电力监管效率有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典型发达国家电力监管能力建设及其启示 |
3.1 典型发达国家电力改革及对我国提升电力监管能力的启示 |
3.2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经验及启示 |
3.2.1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建设的历史进程 |
3.2.1.1 加强监管阶段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 |
3.2.1.2 市场化改革阶段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 |
3.2.2 美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经验 |
3.2.2.1 坚持立法先行,提供制度保障 |
3.2.2.2 完善机构建设,有效执行监管 |
3.1.2.3 明确监管内容,提升监管效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能源革命下我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 |
4.1 建立健全电力监管制度体系 |
4.1.1 完善电力监管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 |
4.1.2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 |
4.2 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建设 |
4.2.1 提高电力监管机构的地位 |
4.2.2 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职能 |
4.2.3 充实电力监管资源 |
4.2.4 明确电力监管程序 |
4.3 找准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高监管效率 |
4.3.1 建立健全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
4.3.2 市场准入要放管结合 |
4.3.3 加强电力安全稳定监管 |
4.3.4 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不足 |
5.1 基本结论 |
5.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8)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资料法 |
2、比较分析法 |
3、定性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创新及不足 |
1、研究内容 |
2、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1、电力系统 |
2、电力市场化改革 |
3、售电侧改革 |
(二)基本理论 |
1、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相关概念 |
2、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背景、动因与现状 |
(一)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
1、历史背景 |
2、现实动因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
1、目标 |
2、任务 |
3、内容 |
(三)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初步成效 |
1、售电侧市场化改革顶层设计与试点 |
2、有序开放增量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
3、建立电力交易中心与健全交易规则 |
4、开展输配电价首轮核定及成本监审 |
三、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1、开放售电侧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方面的问题 |
2、建立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价格机制方面的问题 |
3、建设信用体系防范风险及强化监管方面的问题 |
(二)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彻底 |
2、非良性路径依赖待破除 |
3、改革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
四、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一)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主要模式 |
1、售电侧放开模式 |
2、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
3、电力市场交易机构模式 |
4、电力市场监管模式 |
(二)其他国家售电侧改革的经验启示 |
1、垄断与竞争环节分离是售电侧改革的前提 |
2、健全法规与法治环境是售电侧改革的关键 |
3、调度和交易机构独立是售电侧改革的基础 |
4、强化政府与社会监管是售电侧改革的保障 |
五、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售电侧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
(一)重塑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中的多元治理关系 |
1、政府与电网企业的关系 |
2、政府与电力市场的关系 |
3、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
(二)破除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非良性路径依赖 |
1、推动输电与发电、配电和售电分离 |
2、实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完全独立 |
3、促进配电和售电市场的主体多元化 |
4、优化电价机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
(三)健全完善政府深化售电侧改革的保障措施 |
1、健全电力法规体系 |
2、完善电力监管体系 |
3、建立改革评估体系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下电价形成机制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框架 |
二、自然垄断行业规制及价格规制理论 |
(一) 自然垄断理论 |
(二) 规制和价格规制 |
三、电力产业特性及价格形成机制 |
(一) 电力产业技术经济特性 |
1. 电力商品的物理特性 |
2. 电力产业的经济特性 |
(二) 发电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
1. 发电市场上网电价形成方式 |
2. 发电市场上网电价定价方式 |
(三) 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
1. 输配电价体系及成本分类 |
2. 输配电价定价方法 |
(四) 终端电价规制 |
1. 终端电价分类 |
2. 终端电价制度 |
(五) 影响电价的相关因素 |
四、我国电力价格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我国电力价格规制的历程及现状 |
(二) 我国当前上网电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市场竞争不充分与无序并存 |
2. 煤电联动机制尚未完善 |
3. 可再生能源结构需进一步优化 |
(三) 我国当前输配电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监管透明度较低 |
2. 输配电价占比低 |
3. 电量传导和资本传导需捋顺 |
(四) 我国当前销售电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交叉补贴 |
2. 分类目录的优化 |
3. 比价不当 |
(五) 我国当前电价规制存在问题分析 |
1. 电力产业信息不对称 |
2. 价格规制盲目市场化 |
3. 主辅不分影响电价成本构成 |
4. 法律规定原则化和法律层级低 |
5. 监管存在缺位和越位 |
五、电价规制的国际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法国 |
(四) 日本 |
(五) 启示 |
六、深化我国电力价格规制改革的措施 |
(一) 进一步完善上网电价的市场化改革 |
(二)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格的核定工作 |
(三) 建立反映需求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
(四)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管职能 |
(五) 电价制定要强化环保政策的约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电力改革中的垄断问题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建设:一个文献综述[J]. 林博. 生产力研究, 2021(11)
- [2]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下吉电股份盈利能力影响因素研究[D]. 唐晓可. 东北电力大学, 2021(09)
- [3]山东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贾芳. 山东大学, 2020(10)
- [4]电力改革视角下增量配电定价机制研究[D]. 林恬静. 东北电力大学, 2020(01)
- [5]中国转供电法律问题研究[D]. 吴胜寒.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6]基于公共政策的售电侧改革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白岩.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7]能源革命下中国电力监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D]. 刘璇.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8]我国政府推进售电侧改革研究[D]. 朱波.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9]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下电价形成机制和规制研究[D]. 施宇翔. 厦门大学, 2019(02)
- [10]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