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权论文-柏孟仁

司法解释权论文-柏孟仁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解释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解释权,合法原则,谦抑原则,拘传原告

司法解释权论文文献综述

柏孟仁[1](2018)在《合法与谦抑:司法解释权规范运作之基本遵循》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解释权源于宪法性法律之明确授权,本质上乃司法权的多种面相之一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司法解释权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僭越立法权、权力行使主体泛化、运行随意化等失范问题。在规则层面上,司法解释权之运作应坚持合法原则,遵循行使主体、运行程序和运作结果之合法;在理念层面上,司法解释权之运作应坚持谦抑原则,须转变以完美规则实现个案正义的执着理念以及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刻板认识。基于此,《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所作"拘传原告"之规定,既有违处分原则之民诉基本法理,亦不符合法与谦抑原则之要求,应予废弃。(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8年03期)

孙艳丽[2](2017)在《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在解决适用争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法治的过程中,这种司法解释权却可能侵犯其他权力。本文认为深挖此种权力的源流,寻找出其所具有的特点,发掘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所应遵循的限度原则,并最终在权力与权力的关系性视角中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做一个具体的限制,这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限度的研究中将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8期)

刘浩然[3](2017)在《错位与复位:司法解释权的设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解释权设置现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权的使用,在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使用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争议。参考两大法系的司法解释权设置都是归于法院行使,将司法解释权交给法官行使也是司法权得以更好贯彻的保障。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权设置却截然不同,当下的情况是,二者的司法解释权设置是有错位的。为了改善我国司法解释权设置的错位问题,推进我国法制统一的进程,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的设置改善就极为重要。由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相关理论来进行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本篇论文就以上有关我国的司法解释权错位问题展开自己的研究,全文一共有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司法解释错位理论进行描述,从而引出司法解释权的概念及其概念的界定,从理论的基础上对下文的司法解释权错位问题的进一步阐释提供理论先导;第二部分则是概述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权设置的基本模式和其他法系法律解释权的设置模式,通过对比找到各自的优缺点,从而引出对我国司法解释权设置的弊端和对优化途径的探寻;第叁部分则是找出我国司法解释权错位的表现及错位症结所在,提出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成因分析;最后一部分则是对我国司法解释权的复位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对今后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设置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和探究,从而对完善我国的司法解释权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苏敏华,王永杰[4](2016)在《论我国司法解释权的重新配置——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于诉讼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两大诉讼法的顺利运行,"两高"都相继制定了司法解释,其在实践中发挥着甚至比两大诉讼法更重要的作用,加之司法解释目前的现状,再次激发理论界对"两高"司法解释权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虽然司法解释存在诸多弊端,司法解释在我国依然具有存在的空间。但针对司法解释的乱象,对"两高"的司法解释权,应予以重新的合理配置,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解释权的限缩、裁判说理公开来保障司法解释的良性运行。(本文来源于《探索与争鸣》期刊2016年12期)

齐玎[5](2016)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释法抑或造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法规在审判活动的统一理解与适用,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司法解释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的角色定位、效力范围,以及它在司法权、立法权配置中的法律地位都值得深入研究。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逐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体系化推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改革举措,而这些举措也引发了学界对司法解释的定位调整和功能重构的进一步思考。(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陈果[6](2016)在《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之所以选择略带敏感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论题来论证,原因有叁:其一是我曾在高级人民法院实习时,耳闻某法官对于“同案难以同判”的质疑感到苦恼,特别法官在“法无明确规定”时审案,总是左右为难,害怕处理不当招致责任。其二是尽管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总是尴尬,其“指导作用”也相当有限。其叁是笔者在德国交流期间曾写作seminar分析欧盟法院的某案例,发现其以欧盟运行条约和成员国法律为主、欧盟法院判例为辅的论证方式相得益彰。一方面成文法的条文被案例尊重和引证;另一方面判例中法官经典的说理部分也大受欢迎,被引用来解释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为抽象的法律条文划定现实的范围,起到补充成文法的作用。作为英国判例法和德法成文法的折衷选择,欧盟司法制度采用二者的结合给我国建立民事判例制度提供了启示。本文的论述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问题的起源。直接通过问题解析法入手,分析同案不同判的现状,挖掘该现象法律层面的基本原因,并提出建立民事判例制度的观点。第二部分是民事判例的相关概念界定。厘清判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及判例有关的法律制度这叁个相近的概念;特别需要区别的是,目前已经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和本文构思的在民事领域引用判例构成的整套司法和法律补充体系二者之间的差别。第叁部分是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正当分析。既要分析判例制度的理论观点,阐明其法理基础来源于法官个案解释权,也要比较分析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机制,他们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各自的作用和缺陷。第四方面是域外判例制度的考究,首先讨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传统及借鉴,其次考量德国在成文法的基础山上发展的和判例相关的实践经验。第五部分是结合中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探索判例制度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上在民事领域建立的实现路径。既包括民事判例在我国的“有限”适用,也包括建立民事判例配套制度,来确保民事判例制度和我国社会真正适应,以发挥弥补成文法不足、缩小在同类案件中法官裁量的随意性,最终促进司法统一。(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6-03-01)

潘存鹏[7](2015)在《司法解释权的宪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现行的体制和语境下,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之司法解释权,理应受到宪法的规制。从制度规范层面来看,我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司法解释权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权运行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从长远来看,需要运用科学合理的入宪技术将司法解释权条款纳入宪法文本,从而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制统一。在司法解释权的运行实践中,司法解释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展现的实际效力,对现行宪法体制下既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已经构成某种挑战。目前,在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和“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之下,要从根本上调适“两高”之间的司法解释权限争议,协调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之间的法律冲突,亟需从宪法体制机制上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权的属性和地位,在此基础上合理调适相关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构筑起保障司法解释权规范运行、层级分明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解释权,主要是指司法活动中案件裁判者在法律适用环节对法律的解释权。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司法解释权规制之必要,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司法实践领域。经验表明,司法案件的裁判过程,实际上处处渗透着裁判者对于法律的主观判断和具体解释。因为,裁判者就任何一个案件作出裁判结论,无一例外地都不能脱离剪裁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得出裁判结论这样相互关联的环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无疑都隐含着裁判者的法律解释甚至是宪法解释行为。就此而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以宪法条文、惯例或判例的方式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作出规定或进行确认,并借助西方司法传统中既已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宪法解释方法与技术规则来保障司法权运行的合宪性。在我国,虽然宪法解释权亦为国民代议机关之专属,虽然宪法条文目前在我国亦不能在司法判决中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直接展现法律事实效力的法律解释权可以就此游离于宪法规制范围之外。故从法理上看,将法律解释的合宪性推理方法以及蕴涵于其中的合宪性推定规则合理地运用于司法裁判过程。这对于切实保障司法裁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无疑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和可行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4-20)

杨世盛[8](2015)在《刑法司法解释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法治建设的逐渐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司法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得以提升。刑法司法解释权能够有效维护刑法的安定性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同时还能够避免刑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保证法制统一,在有力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充分尊重人权。但是因为各个主体之间必然的利益冲突和权力的扩张性特征,刑法司法解释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实际研究,分析了刑法司法解释权运作过程中的叁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4期)

段锟[9](2014)在《刑事司法改革:规范刑法司法解释权若干问题再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不仅仅要求司法独立,更要求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法规,规范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有权机关在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时应严格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司法权能,防止其越位立法,明确刑法司法解释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彰显刑法谦抑的精神品格,防范突破罪刑法定宪纲性的原则要求。只有刑法得以被正确的适用,才能真正将刑法抽象的正义与公平转化为现实的正义与公平。(本文来源于《中州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彭慧玲[10](2014)在《刍议我国司法解释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主体,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解释权没有太多的制约和限制,文章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一些限制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1期)

司法解释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在解决适用争议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法治的过程中,这种司法解释权却可能侵犯其他权力。本文认为深挖此种权力的源流,寻找出其所具有的特点,发掘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所应遵循的限度原则,并最终在权力与权力的关系性视角中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做一个具体的限制,这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限度的研究中将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解释权论文参考文献

[1].柏孟仁.合法与谦抑:司法解释权规范运作之基本遵循[J].学习与实践.2018

[2].孙艳丽.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7

[3].刘浩然.错位与复位:司法解释权的设置问题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7

[4].苏敏华,王永杰.论我国司法解释权的重新配置——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视角[J].探索与争鸣.2016

[5].齐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释法抑或造法[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6

[6].陈果.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D].云南大学.2016

[7].潘存鹏.司法解释权的宪法规制[D].湘潭大学.2015

[8].杨世盛.刑法司法解释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

[9].段锟.刑事司法改革:规范刑法司法解释权若干问题再析[J].中州大学学报.2014

[10].彭慧玲.刍议我国司法解释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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