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一般例外条款研究

WTO一般例外条款研究

王静[1]2007年在《论WTO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文中研究指明WTO协定中GATT1994/1947第20条、GATS第14条是关于成员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与协定其他条款不符的国内措施,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又称作一般例外条款。但关于其序言与各项例外措施的证明顺序、争端各方的证明责任、各项例外中不同词语的含义、一般例外与协定其他条款的关系等问题,在实践中刚开始是有争议的。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形式,形成了一些规则。国内学者,比如王贵国、陈卫东有对“美国赌博服务案”进行简介的文章。关于“美国汽油标准案”的简介或者评论GATT第20条(b)项、(g)项的文章更多。但全面的研究GATT以及GATS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形成于WTO争端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的专论笔者尚未看到。笔者在本文中试图主要以案例实证分析方法,以及比较法、归纳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对WTO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作出归纳。笔者写本文的最初动机是:看了美国赌博服务案简介后,想要深入了解WTO一般例外规则的适用问题。美国赌博服务案是一般例外条款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为研究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适用问题,笔者阅读了美国汽油标准案。通过对这两个典型案例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研究,笔者发现:专家组报告形成了一般例外的一些适用规则,但也有其错误之处,而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改变之处,正是一般例外条款适用时易发生争议、应重点考虑的一些问题。除比较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不同之外,笔者以时间发展的先后顺序阅读了WTO成立前后,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一般例外的一系列案例,发现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一直处于发展和修正的过程中,趋势是更加合理、符合WTO追求权利义务平衡的公正原则。通过对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对比,以及不同时期案例的对比,笔者归纳出了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以期更好的运用一般例外条款。

黄安平[2]2014年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国际组织的WTO及其成员国在人权文书中体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下都承担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WTO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途径有多种,比较而言,司法模式中灵活解释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最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能够实现对基本人权的全面保护,各类人权贸易措施都可以引用该款获得合法性辩护。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条文简单,含义开放而富有弹性,其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款的解释和澄清,因此案例实证分析具有重大意义。案例分析最重要理论工具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文本解释法、目的和宗旨解释法以及有效解释法和诚信解释原则等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本研究以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人权保障功能为中心,得出以下四个重要创新性结论:第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范围涵盖人权贸易措施。根据WTO司法实践,参照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公共道德的性质决定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而且WTO成员方有权单独界定各自公共道德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可以说认定公共道德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和国别的不同而不同,人权完全可以被纳入到公共道德的范畴。另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分析公共道德的通常意义、目的宗旨和上下文,GATT起草的历史资料,参照学理分析,公共道德保护的社会利益也包含人权。第二,国际人权法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之法以涵盖协定为主,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实体规则除非构成习惯法,否则都不可以直接适用;但是,解释之法不同于适用之法,WTO解释之法范围更广,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WTO条约解释采用客观解释方法,注重文本的客观含义,含义模糊的概念如公共道德等可以与时俱进赋予人权涵义。第叁,因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人权贸易措施具有域外管辖的特点,但是以合法国家利益为连接点,仍然可以适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为之合法性辩护。WTO并没有明确的规则界定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明确表明意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国家实践,因为人权义务的普世特点,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合法国家利益,这也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项下人权措施域外管辖的合法性依据。第四,人权贸易措施可以通过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只要设计合理,尊重国际人权法关于贸易制裁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遵守WTO司法实践中上诉机构提出的程序性方案,定向和半定向制裁措施都可以通过“必需性”检测和引言的非歧视检测。全面制裁措施没有豁免与侵犯人权无关的企业和产品,可能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能引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获得合法性辩护。

于凯旋[3]2012年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一揽子协议是在各成员国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因此无论是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或者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之中,都存在着众多例外条款。这些例外条款的存在也同时表明WTO不仅仅只是单纯追求贸易自由,也在对提高诸如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社会福利水平做出努力,这些例外条款也是旨在为WTO成员方行使实现其社会政策目标的权利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义务之间寻找平衡点。也许由于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国内政策目标之时,都会受到WTO规则的限制,比如WTO成员不得不考虑某项国内措施是否违背了WTO项下义务。因此许多人认为WTO规则施加给成员方的限制太多,这样就使得保护公共道德或保障国内执法等方面的目标不能够达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WTO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自由贸易而存在的国际组织,WTO规则本身就包含着例外条款,允许成员方制定政策来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那么对这些例外条款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WTO协定中GATT第20条规定的是WTO成员方为维护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可以采取减损或免除WTO义务的措施,也被称作WTO一般例外条款,这一条款的作用不容小视。近年来,援引GATT第20条的WTO案例逐渐增多,许多被诉方都开始注重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但是由于一般例外条款在措辞方面的模糊性,在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刚开始是有争议的,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判例中对其进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些规则。如果以中国为视角切入,在已经审理完的案件中,中国作为被诉方在06年中国汽车部件案、07年中国出版物案和09年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援引GATT第20条都没有获得成功。纵观世界范围,成员方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欧共体石棉案和美国第二虾龟案的援引获得了全面的成功,因此我们要总结其他成员方成功的经验,吸取自身失败的教训,有效地运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安全。由此可见,研究WTO一般例外条款意义重大。本文试图通过对WTO一般例外条款的解读,结合WTO成员方在援引该条款时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在援引该条款时的失败经验,提出一些在法律对策方面较为实用的建议。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下,各国各地区之间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争端,相信WTO一般例外条款在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诸多矛盾的过程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一主题也值得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梳理近年来实际案例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GATT第20条的适用分析,总结出适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思路并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重点结合中国援引该条款的实践,提出应如何成功援引该条款而维护本国正当社会利益的策略。目前,国外学者对WTO一般例外条款做出了较多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应用方面都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对策性方案;而国内的研究一般都限于条款的表面分析之上,缺乏对条款背后的深层次的本质剖析。对于一般例外条款的作用的看法,形成了“安全阀说”、“协调说”等观点,有关的专着如陈卫东的《WTO例外条款解读》等。本文就试图对该条款做出一定的探究,重点针对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实用的、建议性的法律对策。

何旦喜[4]2003年在《WTO一般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中,存在着众多复杂、分散的例外条款。其中,一般例外条款尤其引人注目。其分布广泛,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它允许世贸组织(WTO)成员方为维护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可以采取减损或免除WTO义务的措施。为世贸组织各成员方为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而背离其义务开辟了“免责”通道。我国现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施和执行WTO各协议的实践中,完全有权合法、有效地运用WTO一般例外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以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安全。由此可见,研究WTO一般例外条款意义重大。但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对一般例外条款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本文拟对该条款作出初步探究,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全面、实用的法律对策。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对WTO一般例外条款予以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为WTO一般例外条款概述。首先指出例外条款的概念及分类,其次列出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及架构,然后阐述一般例外条款产生的历史和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第叁部分着重阐述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实践。首先回顾了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基本援用情况,其次阐述了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实践。 第四部分分析了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条件。在该部分中,本文重点分析了“不构成任意或无端的歧视,或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与养护可枯竭自然资源相关”、“与国内生产或消费一起限制”等几个重要条件。 第五部分是中国针对WTO一般例外条款应采取的对策。在介绍我国利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现状及不足之后,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李厚敏[5]2017年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般例外条款研究及中国的立场与选择》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经济全球化负面效应的显现以及全球市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各主权国家开始注意到国际投资协定单一的投资保护目标和宗旨对东道国必要管理主权的限制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并积极推动国际投资法制改革。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注意合理设计投资协定,通过在投资协定中增加一般例外条款,在做出投资保护承诺的同时,为东道国实施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保留合理的政策空间,使其由原来的单向注重投资者保护向追求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平衡的模式发展。但是,一般例外条款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利益平衡功能在近年来才受到重视。而且相比于投资协定中普遍存在的其他实体性条款,一般例外条款的发展起步晚,在不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规定形式各样,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还未出现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案例。国际投资法学界对一般例外条款的价值功能、性质、解释适用和审查标准等方面也存在分歧意见。本文肯定了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但要想实现一般例外条款平衡投资者-东道国间利益的功能,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主要对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一般例外条款是适用于整个投资协定的保护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其中具体分析了公共利益这一核心概念,并肯定了公共利益目标的发展变化性。为进一步明确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将其与非排除措施条款、特别例外条款、安全例外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二章主要从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的提出、国际投资法制利益平衡模式改革和一般例外条款的利益平衡功能叁方面详细分析了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一般例外条款的必要性。认为一般例外条款的纳入无论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东道国、投资者与投资者母国的共同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叁章首先总结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发展现状及条款规定的特点,并将一般例外条款按照结构构成分为前言性要求、公共利益目标和目标与措施的关联性要求叁部分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为引起仲裁庭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关注,对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提供方向和指引,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介绍了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解释方法和借鉴WTO 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方法。第四章对一般例外条款在仲裁实践中的审查与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综合考虑一般例外条款的利益平衡功能,加上对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自裁决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不易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该综合考虑缔约国国情实际和具体的公共利益目标的特点,使用确定的的措辞设定成自裁决性质或者非自裁决性质。并且明确了一般例外条款不能排除仲裁庭的审查权。仲裁庭可以根据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实质审查或者善意的形式审查。第五章根据中国目前兼具投资输入国和投资输出国身份的国际投资角色定位,从综合考虑的角度,提出符合我国目前双重投资身份需要的一般例外条款设计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今后新投资协定的签订或者已有投资协定的修改提供可行性借鉴。

彭致强[6]2012年在《GATS一般例外条款研究》文中指出例外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为WTO)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解决成员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and Trade,以下简称为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条款分别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列举了各成员适用一般例外条款予以抗辩的程序和条件。在“GATS公共道德第一案”的美国博彩案中,上诉机构就对公共道德的适用进行了评论,在中国音像制品案中也涉及公共道德的讨论。但对成员方援用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还存在许多争议,美国博彩案的上诉机构认可了美国以公共道德为由采取限制网络赌博的措施,但针对公共道德的讨论缺乏深度,并且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需要对该术语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因此,从美国博彩案等争端看,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为未来一般例外的主要争议点之一。因此,本文选取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着重加以分析。第一部分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揭示了GATS一般例外条款存在的法理基础为“协调说”,即例外条款体现了对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实施例外措施权利的“首先的协调同意”,也同时体现了各成员实施例外措施的权利和尊重其他成员在WTO实体性规则下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另外,作为WTO项下协定,GATS条文常常由于存在模糊性等原因而需要进行解释。DSB对GATS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分析不够深入。第二部分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结合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进行了文本分析。文章先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条款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帽子”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两层分析法”首先要查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是否构成该例外条款下的某一项具体例外;其次,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GATS第14条“帽子”条款的要求。第叁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了美国博彩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中有关公共道德的分析,认为争议措施需要满足临时正当性和非歧视性条款的要求。然后,文章对公共道德的四种界定方法,即本旨主义、普遍主义、跨国主义和敏感限制方法进行了评论,认为敏感限制方法比较适合用来界定公共道德等术语。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在WTO中的应诉情况,并结合DSB对相关术语的分析路径,在国际谈判、争端解决和国内措施实施叁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总之,我国可以和其贸易伙伴在法律和政治两方面寻求解决方法,从而促使国际贸易的发展。

徐莉[7]2012年在《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旨在平衡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之关系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寥寥数十字的规则却在沉寂了半个多世纪之后成为贸易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WTO规则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强调成员方必须坚持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另一方面又强调在成员方的公共道德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自由贸易损害时,则有权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平衡协调此二者的关系?换言之,如何使得贸易各方在保护公共道德时,不致滥用权利而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实践表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因表述简洁(允许各国采取“必要的保护公共道德”的贸易措施)而颇具争议性,以致成员方之间和DSB历任专家至今未能达成一致解释。这就为后续研究留下了诸多思考探讨的空间。本文分为引论、本论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本论”共分六章展开论述。为使后文的论述存在话语背景及探讨基础,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概念、特征、法理基础及制定情况。考虑到“公共道德”的内涵解读是正确理解和援用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关键,因而本文的第二章专门探讨了该条款的解释问题。在WTO规则体系内,由“模糊条款”导致的争端需要由DSB来进行解释澄清。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实际遵循的DSB裁决“先例”。DSB采用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客观解释方法、有效解释方法和动态解释方法等。但问题是,即便存在这些法律依据和解释方法,DSB也不曾清楚地阐释“公共道德”的内涵。在“美国博彩案”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DSB也未过多阐释“公共道德”的内涵,只是倾向于认同成员方在界定“公共道德”方面的一定自主权。从对成员方关于“公共道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他们对其内涵及概念并未形成一致,尽管可能基于地域、历史、文化或政治等原因而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共识。此外,鉴于GATS第14条(a)款“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条款中增加了“公共秩序”术语,因而本章有必要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稍加论述,并将其描述为“两个不同但有重迭”的概念。毋庸置疑,作为法律规则之一,“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援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违背WTO其他规则、符合必要性原则、满足GATT序言宗旨。本文的第叁章主要讨论了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针对各项条件之间适用的先后顺序、必要性要件和序言要求,本章考察了它们各自的要素及其形成的历史,结合判例实证分析了各项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并归结出其对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发展:“磋商和谈判”不再是必要性检验的替代措施;必要性检验中替代措施的举证责任由被投诉方转移至投诉方。这些发展对于衡平贸易自由与公共道德之关系显然有益。有鉴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并未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本文第四章从横向与纵向两个层面探讨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在横向层面,探讨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能否在协定外适用的问题。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来看,GATT第20条的适用范围就已经扩展至GATT之外,即适用于入世文件。从遵循先例的角度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还可能继续扩展至其他WTO协议文件上。在纵向层面,针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域外(措施实施国之境外)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该条款的初衷是旨在保护成员方境内的公共道德,而随着公共道德内涵的不断涵摄进包含人权、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等在内的因素,一些主要WTO成员(如美国)为保护他国的公共道德而纷纷制定了贸易限制措施。但无论如何,为防止该条款被滥用,本文主张,依据国际法关于管辖权原则的一般规定,只有在一国实施了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时,才可能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适用于该国。立足于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现状,第五章主要就其适用前景进行了展望。该条款已渐成关注“热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积极援用一般例外条款进行自我保护;DSB也致力于公共道德与贸易权利之间的平衡努力。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即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现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的迅猛发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将呈现出叁大发展趋势:其一,该条款将被大量援用;其二,公共道德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展并囊括进有限人权(包括人权、劳工权益等);其叁,在平衡贸易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努力中,DSB仍将起主导作用。为了维护好各国保护公共道德的诉求和有效防止该条款被滥用,DSB一方面应谨慎引导公共道德内涵的扩展趋势,另一方面要适度运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鉴于针对中国的投诉逐年上升的趋势,要切实维护好中国的贸易利益,中国政府和学者必须加强对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研究。针对“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立法存在漏洞和举证存在不足等,本文第六章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立法、培养WTO诉讼人才等方面的建议。

赵淑慧[8]2013年在《WTO体制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例外条款在WTO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WTO体制下的多项协定都规定了例外条款,其中两个重要的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更是列出了专门的一条来规定特定情形可以作为违反WTO义务的抗辩理由,分别表现为GATT第20条和GATS第14条。其中列举的首个例外情形即为“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由此足见该例外的重要性。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WTO体制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理论和适用进行研究。论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WTO体制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制定与发展。在WTO成立之前,已经有许多国际条约都选择将道德例外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项豁免理由,这可以说是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出台背景。之后在WTO的两个重要协定GATT和GATS中相继纳入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与该条款的积极纳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条款被纳入后50多年都没有得到适用和阐明,但是此时公共道德条款仍旧在国际贸易法中扮演一个较为活跃的角色。由于正确理解和援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关键在于对“公共道德”内涵的解释,因此,把对该条款的解释单独列出来作为论文的第二部分来阐述,借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对“公共道德”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和界定。此外,鉴于GATS第14条a项增加了“公共秩序”的概念,在本章还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相互关系做了探讨。论文的第叁部分主要结合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两个具体案例即美国——影响跨境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的措施案(以下简称“美国赌博案”)和中国——影响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以下简称“中国出版物案”)来分析对该条款的适用,重点阐释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这两个案例中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具体分析。美国赌博案是援引WTO体制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第一案,该案确立了分析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标准。中国出版物案是新近发生的相关案例,在本案中我国以GATT第20条a项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作为被诉措施的抗辩理由,虽然没有成功,但仍然不失为研究公共道德例外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得出本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分析方法上仍然沿用了先前案子所确立的审查标准。论文的第四部分列举了个人认为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在分析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进行分析时,对该条款适用时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公共道德”的含义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同时,一个按顺序的“双层测试”的分析方法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僵硬地分成了两部分,违背了条约解释的原则;此外,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的“必需性”测试审查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却又并不确定。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对中国未来针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所应该采取的态度与策略提出相应的建议。本部分首先查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公共道德贸易措施的条文,紧接着对我国未来针对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适用提出具体的几点对策。

万思怡[9]2015年在《国际投资条约例外条款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今天,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自由化热潮不断高涨。在世界各国积极寻求投资自由化的同时,本国的普遍公众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利益也亟需保护。这一对立矛盾则需要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各类条约法规中加以解决。随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保护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的权利作为条款例外已经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建立起来。诸如多边投资协议、北美自由贸易投资协议、双边投资条约等诸多国际条约中都列入了明确的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安全例外条款,以确保国家为了本国安全利益而采取措施,免除责任。除了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面临的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则是如何平衡投资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因此,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般例外条款在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国际投资条约中得以出现。例外条款的出现,对国际投资体系下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实践中缺乏标准、适用不当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当前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谈判关键阶段,厘清国际投资条约中例外条款的功能价值与适用情形,可有效规避新订立双边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冲突,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各项条款的适用与解释、协定内容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保驾护航。

彭树文[10]2006年在《GATS一般例外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是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其中的例外条款更是错综复杂,涉及WTO框架下的各个领域,且例外之中尚有例外。从理论上讲,对WTO例外条款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WTO的其他条款,从而运用好这些条款;从实际来看,在GATT时期和WTO时期发生的贸易争端中,诸多争端均涉及WTO例外条款的援引。因此,对WTO例外条款做较为深入的研究,会对我们如何应对贸易争端,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从而更好地发展本国经济有着莫大的帮助。 就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甚少有学者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作专题研究的。联系到最近发生的美国赌博案,本文试图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本文首先对WTO例外条款进行了概述,包括概念、分类、法理基础及蕴涵的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目的和宗旨。接下来,本文主要以美国赌博案为例重点对GATS第14条(a)项和(c)项的如何适用作了阐述。最后,本文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论WTO一般例外的适用规则[D]. 王静.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人权保障视角下的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黄安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4

[3]. WTO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规则研究[D]. 于凯旋. 吉林大学. 2012

[4]. WTO一般例外条款研究[D]. 何旦喜.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5]. 国际投资协定中一般例外条款研究及中国的立场与选择[D]. 李厚敏. 山东大学. 2017

[6]. GATS一般例外条款研究[D]. 彭致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WTO“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徐莉. 湖南师范大学. 2012

[8]. WTO体制下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研究[D]. 赵淑慧. 郑州大学. 2013

[9]. 国际投资条约例外条款研究[D]. 万思怡. 华北电力大学. 2015

[10]. GATS一般例外条款研究[D]. 彭树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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