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名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名称,商业,法律保护,权利能力,理论,诚实信用,店堂。
商业名称论文文献综述
张俏[1](2018)在《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名称逐渐凸显出其独特的商业价值,侵犯商业名称的案件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商业名称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国有关商业名称保护的立法实践,建议我国立法引入反淡化理论对商业名称加以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卞勋龙[2](2014)在《商业名称淡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逐步完善。但在我国商业名称淡化问题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商业名称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频发,商业名称反淡化的理论研究成果匮乏。我国商业名称的反淡化保护中尚存在诸如专门立法缺位、行政司法保护手段过于僵化、权利主体反淡化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商业名称领域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现实和制度必然性。但这不意味商业名称淡化就是合理或是可以容忍的。纵观国外的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经验,如何加强商业名称反淡化立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名称权益,已成为学者研究和立法关注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名称保护现状及其淡化问题分析,并借鉴国外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的经验,针对我国商业名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界定商业名称淡化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完善商业名称淡化的救济等法律保护措施。当然,由于商业名称作为符号资源具有稀缺性,并为了平衡商业名称权利人和其他人的利益,还必须规定商业名称淡化的一定抗辩事由,本文将其分为一般抗辩和特殊抗辩。商业名称的一般抗辩包括权利人的商业名称不具有合法性、权利人自己放弃利益、经权利人同意而为等。本文所谓商业名称淡化的特殊抗辩,指商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行为、指示性合理使用行为和其他使用行为(如合理而为的比较广告、滑稽模仿等)。(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4-04-01)
朱体正[3](2013)在《戏仿商业名称的规制路径——基于一则案例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商业名称为主的店堂招牌并不属于广告,不宜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而应依据商业名称类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否则不仅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也难免出现机械执法的尴尬。戏仿商业名称并非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而应视戏仿者与戏仿对象的利益衡量进行公序良俗的价值补充和合法性审查。(本文来源于《上海商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王鹤凝[4](2013)在《论我国商业名称与商标保护的对接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商标法》已实施叁十余年之际,再次通过法律理论的层面进行学术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叁十余年来,我国的内外商业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业产权意识,商标保护意识都在不断加强,在目前商业侵权案例逐渐增多的今天,如何进行好商业名称与商标保护的对接性是各级有关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针对现有的商业商标保护案例,应当从整个司法保护高度进行系统化、理论化分析,同时还应当对已经提供的保护对接性进行进一步的宏观思考。本文通过一些具体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相信一定可以给读者一些启示。(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02期)
吴汉勇[5](2012)在《论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符号性、附属性、唯一性、一致性、基本性、地域性、公示性、营业性、财产性等特征。商业名称权是商主体对其商业名称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业名称的设立权、变更权、使用权、独占权、转让权、出借权、保护权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必须妥善处理好商业名称权的冲突与侵权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贸》期刊2012年19期)
郁龙,于琳琳[6](2011)在《浅论企业商业名称的冲突与法律保护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名称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市场资源。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而商号尤为重要。通过对频频发生的商业名称、商标等侵权问题的了解,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商业名称这一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因此,在创业过程中,认真地学习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及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名称以及商标、商号专用权,对于大学生创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24期)
何彩萍[7](2010)在《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名称承载着商主体的商誉和商品质量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性利益,各国立法现均已将商业名称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本文就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相关立法规定较为零散,内容相对简单、笼统,缺乏统一协调的冲突解决机制,是造成司法实践中商业名称侵权纠纷较多的原由之一。针对此,文中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名称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3期)
朱体正[8](2007)在《商业名称与商业名称权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人格标识,是包括作为核心要素的商号在内的多项要素的组合。商业名称具有符号性、附属性、唯一性、一致性、基本性、地域性、公示性、营业性、财产性等特征,从而有别于其他商业标识。商业名称的形成目的和存在价值首要在于彰显商主体的人格,显示其特定身份。商业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至于其能否得以转让而体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则属或然,不能因此而认商业名称权为财产权。(本文来源于《改革与战略》期刊2007年12期)
柳建闽,杨晓丹[9](2006)在《字号、商号、商业名称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字号、商号与商业名称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商事立法与理论上均有不同的看法与见解,且直接影响到相关的企业名称纠纷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对各种看法进行分析,提出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完整名称,字号与商号涵义等同,均是商业名称的结构性组成部分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杜新丽[10](2004)在《香港企业的商业名称在内地不能成为仲裁或诉讼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回归以后,特别是随着“CEPA”的实施,内地和香港地区经济发展更加紧密,越来越多的香港企业到内地进行投资创业,随之而来的,香港企业和内地企业的纠纷也呈不断增多的趋势。在这些纠纷中,出现了一些以香港企业的商业名称作为诉讼或仲裁主体的案件,那么仲裁机构或(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11-07)
商业名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逐步完善。但在我国商业名称淡化问题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商业名称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频发,商业名称反淡化的理论研究成果匮乏。我国商业名称的反淡化保护中尚存在诸如专门立法缺位、行政司法保护手段过于僵化、权利主体反淡化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商业名称领域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现实和制度必然性。但这不意味商业名称淡化就是合理或是可以容忍的。纵观国外的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经验,如何加强商业名称反淡化立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名称权益,已成为学者研究和立法关注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名称保护现状及其淡化问题分析,并借鉴国外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的经验,针对我国商业名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界定商业名称淡化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完善商业名称淡化的救济等法律保护措施。当然,由于商业名称作为符号资源具有稀缺性,并为了平衡商业名称权利人和其他人的利益,还必须规定商业名称淡化的一定抗辩事由,本文将其分为一般抗辩和特殊抗辩。商业名称的一般抗辩包括权利人的商业名称不具有合法性、权利人自己放弃利益、经权利人同意而为等。本文所谓商业名称淡化的特殊抗辩,指商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行为、指示性合理使用行为和其他使用行为(如合理而为的比较广告、滑稽模仿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名称论文参考文献
[1].张俏.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J].法制博览.2018
[2].卞勋龙.商业名称淡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上海大学.2014
[3].朱体正.戏仿商业名称的规制路径——基于一则案例的评析[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
[4].王鹤凝.论我国商业名称与商标保护的对接性[J].才智.2013
[5].吴汉勇.论商业名称权的保护[J].中国商贸.2012
[6].郁龙,于琳琳.浅论企业商业名称的冲突与法律保护问题探究[J].知识经济.2011
[7].何彩萍.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
[8].朱体正.商业名称与商业名称权若干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
[9].柳建闽,杨晓丹.字号、商号、商业名称之辨析[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10].杜新丽.香港企业的商业名称在内地不能成为仲裁或诉讼主体[N].人民法院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