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燕华[1]2004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文中指出所谓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狭义的刑事附带民事仅指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文即取狭义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执行,但它由于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特殊性,在执行时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而且会受刑事执行的影响,在执行中要把握好与刑事追赃、刑罚自由刑、刑事财产刑的关系。民事执行难是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对执行人员来说体会更深。在本文中,笔者联系自己从事的执行工作,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成因,特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将直接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增加,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加雪上加霜。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已不是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刑事审判庭等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开始就注重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提前至侦查、起诉阶段;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调解,大胆运用先予执行制度,将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表现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督促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我们自己在执行中也应该不断地改进执行方法,尽快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完善委托执行工作,建立财产追踪制度,与服刑机构联系,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表现作为其减刑、假释时考虑因素,同时也可以尝试易服劳役的方法来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是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最终机制还是在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对经过执行仍然无法实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在本文中,笔者还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如执行竞合问题、
李昕[2]2013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文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刑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造主要着重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保持一致性。但是目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未能全面、有力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只是立足于司法效率,而在一定层面上忽视了司法正义,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甚至因此而走上信访之路。根据我国现阶段该类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本文选择近叁年内某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研,通过对调研得来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文献法和比较法进行分析研究,针对调研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论证: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情况的现状,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顽疾的意义,我国学术界的基本观点和本文希望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这一部分通过对实际调研数据的统计分析,归纳出该类案件的显着特征主要有恶性案件多、判决赔偿数额高、案件执结率低、犯罪分子赔偿能力差四个特点,为下一步分析该类案件难以执行成因的分析打下基础;第叁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这一部分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分析总结得出该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是判决为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履行能力、犯罪分子诚信理念的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主体确定不当等;第四部分是国外该类案件执行的方法,通过对各国不同执行方法的比较分析,试图找到一条最适合破解我国执行难题的出路;第五部分是总结出该类案件执行难题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应适当参考犯罪分子的个人实际履行能力进行判决、将赔偿义务和减刑假释制度相结合、加强几大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该类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等。本文的结论是在现有执行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手段逐步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到达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法官做出的判决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履行能力,将履行赔偿义务和缓刑、假释制度相结合,简化析产程序,加强叁大司法机关的配合,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苏婷婷[3]2008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文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主要源于对刑事司法效率的追求,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制度不仅逐渐丧失了其效率性,也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这使得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和民众对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了广泛的质疑。本文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饱受垢病的根本原因,即在于该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欠缺。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定位,肯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上的价值追求,通过比较解决刑民责任聚合问题的两种方式,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在其制度构建上,必须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诉求。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被害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章中,首先概述了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进而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通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论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定位中必须包含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第二章,刑民责任聚合时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本章中,笔者分析了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模式和民事诉讼对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模式,通过分析在两种责任发生聚合时的解决途径——平行诉讼模式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以及考察与借鉴国外的立法,对两种诉讼模式进行了比较,得出结论:无论是平行事诉讼还是附带式诉讼都给予了被害人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解决该问题不能回避的重要内容。第叁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我国采取了与法、德较为接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章主要概述了我国相关立法制度,分析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被害人保护上面的缺失,这一缺失也是导致该制度逐渐失去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思路,笔者对这些思路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为,刑民责任聚合的问题不是通过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能解决的,相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的有效途径之一,只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协调好被害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是有着旺盛生命力的。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之完善。本章在以上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若干方法,包括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以及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等。
张向阳[4]2009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中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历来争议很大,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受理和被害人获赔率低的问题,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特征及价值取向,从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入手,论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一本质,阐明了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回顾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考察分析了国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指出其共性与差别,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针对刑民之间的交叉和冲突问题,在司法实践视角下,从主体、受理、程序运作、适用法律方面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从思想理念、实务操作上提出一些创新和完善的思路和具体作法,即:建立有条件的先行起诉制度、风险告知制度、预赔制度和社会补偿制度,强化侦查机关的保全职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等以及一些实务操作当中的技术性问题。
罗方方[5]2013年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文中提出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当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事实满足多种法律,从而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时,则构成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上述多种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成为解决财产性责任承担先后顺序的的法律依据。坚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由有叁:一是法律救济应优先于法律惩罚;二是财产刑或行政罚款等责任的承担虽体现国家的利益,但对国家财政的补充作用甚微,而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产生活,作用重大;叁是民事赔偿产生是由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导致,优先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先刑后民程序阻却了民事赔偿优先获得正当的司法救济渠道,影响了民事赔偿获得优先的程度。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条件为同一行为、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赔偿的财产范围应予以明确。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全部优先及仅限于财产性责任,抑或包括违约责任等问题应解决。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原则、申请条件苛刻、启动方式仅为申请人,管辖法院单一、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等问题制约该制度的适用。执行机构内设于法院,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执行立法依据参照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规定,法院执行内部监督混乱并缺乏第叁方监督机制,责任优先但执行不优先。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为同一侵权行为、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及加害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其财产范围包括没收财产、罚款、罚金等;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包括侵权责任,而且还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立判决前财产审查制度,并赋予侦查机关财产审查职权,建立被告人财产档案。统一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财产所在地和本案管辖法院,申请实质要件为以确保日后判决执行的金钱给付为内容,赋予法院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坚持民事赔偿优先于刑罚,其范围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补偿;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和制度。将犯罪人主动赔偿被害人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酌情减轻刑罚;确立量刑公开制度,创立量刑答辩程序和完善裁决文书量刑理由公开等制度,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对于侵害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民事赔偿优先具有绝对性;侵害人格权进行商业活动的,既承担物质损失又承担精神损害:对于财产权损失的案件,民事赔偿优先于一般债权赔偿,后于法定优先权。实现民事赔偿执行优先于罚款罚金,设置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或中立的第叁方机构暂时存放罚款罚金,并明确罚款罚金的缴纳致使民事赔偿不能优先时,被害人有权从罚款罚金中支付民事赔偿。
赵景坤[6]2008年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使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及主要原则等意见不一。目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探讨的人不少,而对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缺乏思考。出于贴近审判实践的考虑,选择由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产生困惑的视角,认为有必要在准确定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作出分析,以廓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及建议,以期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达到创建更趋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司法和谐。
李炎[7]2017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废止》文中研究表明公民的正当权益遭到不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人理应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赔偿来弥补遭受的损失。当前,我国采取的救助方式是允许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确保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恰当的赔偿。该制度的形成与时代背景有关,顺应了历史趋势,也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但随着逐渐进步的司法理念,以及不断增强的受害人权益保护理念,该制度的理念价值渐渐地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再加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不仅最初的提高效率与维护法律判决的统一性以及权威性的意图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而且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凸显出局限性,这两种本来就有很大不同的诉讼活动,将其简单的、物理的结合在一起,并不一定会得到有益的结果,将刑事与民事案件分开,并适用其他的程序对已经受到的损失提供国家补偿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基于此,文章立足于被害人正当权益的保护,运用刑、民分离的理念,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反省和剖析,总结我国的实践,汲取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就废除该制度后,民刑交叉案件的解决作一番制度设想。论文主要分成叁部分,由两个案例着手,引出当前对此制度存与废的两种不同观点,提出笔者比较赞同“废止”的观点。第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在冲突,重点从该制度本身的价值、诉讼规则两方面做论述,指出其内在的冲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受案、赔偿范围,调解的运用不够规范以及执行不到位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当前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本文的观点,并为下文的制度设计做好铺垫。第叁部分我国该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设计,在前面已有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域外国家的经验,论述了我国废止该制度的必要性,着重从完善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救济途径、增强刑事和解的作用以及创设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叁方面对刑民分离后,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解决做制度设想。
方月伦[8]2010年在《先行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观念深入人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断提升,除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外,被害人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出现了诸多问题,最典型的是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难以执行兑现,成为“空判”,致使上访事件不断。本文以先行解决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为视角,尝试构建我国的“先民后刑”模式。本文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解读,总结回顾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考察了当前的做法,探讨了该项制度的优、缺点。第二部分探讨了构建先行解决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先行解决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构建。我国的先民后刑应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民事赔偿之诉先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或早于刑事判决前得到赔偿结果,这种先行民事诉讼笔者称之为“显性的先民后刑”;另一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并将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这种先行民事诉讼很隐蔽,不易察觉,故称之为“隐性的先民后刑”。第四部分讨论先民后刑模式构建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其克服。对于显性的先民后刑模式,要注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理好先行作出的民事裁判结果与俟后刑事判决的关系,处理好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等。对于隐性先民后刑模式,要注意克服花钱买刑的不良倾向,防止赔偿额虚高,注意防止将被告方逼入生活困境引发新社会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适用赔偿调解,要根据被告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决定赔偿额,要推行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轮岗,要完善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第五部分是对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几种主张的回应,笔者不同意废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是坚持保留和完善,其中建立“先民后刑”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完善之举;笔者不同意现阶段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而是坚持要实事求是地根据被告方经济能力判赔;笔者认为应加强“先民后刑”制度与国家补偿救济制度的衔接;应当加大民事赔偿判决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力度。笔者同时建议,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应建立在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全面的深入的调查基础之上,掌握第一手的最准确、最全面、最真实的数据,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杨春华[9]2008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实现保障》文中指出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王番宁[10]2011年在《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包含必要的程序,它解决的本质问题就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该问题均规定了相关规范,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等。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和高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包括所有附带民事原告人)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缺陷随之也不断暴露,例如,司法解释内容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各个司法解释不够协调,《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有矛盾,使得执法者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立法的意图没有有效的贯彻落实,是个遗憾,这也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赔偿问题成为众多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阐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重申其在保护刑事被害人赔偿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目前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进而提出具体的应对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在保护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为了论述的集中,本文不对相关的程序问题进行过多阐述。文章分四部分:第一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以及价值。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不同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最后说明该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具有的价值。第二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分别对采用“附带式”和“平行式”诉讼模式的代表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具体制度的介绍与评价,反思其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叁章为我国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审视。这是本文核心内容的开始。通过论述现阶段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被害人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立法矛盾、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不一等问题,说明对我国现存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该部分是本文核心内容的落脚点。针对第叁部分提出的存在问题一一论述解决方案,主要有协调立法冲突、扩张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以及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D]. 徐燕华.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调研报告[D]. 李昕. 河北大学. 2013
[3].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D]. 苏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 张向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D]. 罗方方. 安徽大学. 2013
[6].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D]. 赵景坤. 吉林大学. 2008
[7].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废止[D]. 李炎. 甘肃政法学院. 2017
[8]. 先行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研究[D]. 方月伦. 山东大学. 2010
[9]. 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实现保障[J]. 杨春华. 学术交流. 2008
[10].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D]. 王番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