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梁利辉[1]2015年在《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文中提出会计信息是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会计稳健性,即会计盈余确认好消息比确认坏消息具有更高的验证要求,从而导致会计盈余反映坏消息比好消息更及时。会计确认好消息和坏消息的这种不对称及时性被称为会计稳健性。会计稳健性具有重要的公司治理作用。因为稳健的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传递信号,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缓解投资过度与投资不足等问题,从而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21世纪初,安然、世通等重大财务舞弊案的爆发,以及全球股市的衰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高度重视。会计稳健性成为学者、投资人、分析师、监管者和财经媒体等关注的重点问题。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存在特殊的制度背景,比如,股权集中、投资者保护水平不高、经理人市场不健全、接管市场机制薄弱等。终极控制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矛盾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会计稳健性?投资者保护是否提高了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稳健性?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是否以及如何受投资者保护的影响?这些问题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公司治理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研究会计稳健性更为现实的视角。纵观相关文献,国内学者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研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缺乏对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影响会计稳健性的理论与实证的全面分析,如,金字塔股权结构、金字塔层级、终极控制股东派出董事席位及特征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考察等;缺乏对投资者保护差异如何影响会计稳健性的研究,如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时期差异、区域差异等;缺乏投资者保护与终极控制股东的相互作用如何影响会计稳健性的深入探讨;缺乏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制度背景的深入探究。为此,本文研究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开展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剖析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行为和信息操纵行为,揭示终极控制股东在会计稳健性中的作用机理,有助于增强契约的效率性和投资者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减缓信息和代理问题;第二,揭示投资者保护在会计稳健性中的作用机理,寻求有利于提高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因素,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运作的透明度,降低信息披露主体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叁,剖析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关系是否以及如何随着投资者保护的变化而变化,探讨提高包括会计稳健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途径或方法,为提高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建议。文章研究主要内容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文章对投资者保护、终极控制股东和会计稳健性叁个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通过文献回顾发现,在终极控制股东方面,国内外学者主要从终极控制股东分布、盈余管理、公司价值、会计信息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为终极控制股东对盈余管理、公司价值、会计信息等的影响提供大量的经验证据。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对资本结构、公司价值、融资成本,以及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影响。在会计稳健性方面,国内外学者重点研究了会计稳健性的度量、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以及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在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叁者之间关系的探讨方面,国外学者对不同法源下不同国家股权结构(包括终极股权结构)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进行了国际比较,但是,未就特定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时期差异和区域差异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进行研究,也未考察投资者保护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国内关于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关系的研究存在许多不足,如内容不全面,方法较单一等。第二,文章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公司治理特征、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投资者法律保护等制度背景进行分析,为解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终极控制股东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提供现实背景和理论依据。研究发现,中国的会计稳健性原则是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从国外引入,在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和趋同的过程中得到加强。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以及由此导致的会计与证券监管是中国会计稳健性得以强化的外在制度原因。虽然中国投资者保护措施不断完善,但是,投资者保护水平总体较低。这些制度背景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具有自身特征。第叁,理论分析了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并提出研究假设。金字塔股权结构能够在保证权力不被稀释的情况下通过金字塔层级的杠杆作用放大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实现以较小的现金流量权控制数倍价值的公司,从而增加了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动机与能力。为了逃避其掠夺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监督,控制股东通过操纵财务报告过程和信息披露政策掩盖其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金字塔股权结构及受其影响的终极控制股东股权特征(包括金字塔层级、现金流量权、两权偏离度、派出董事等)影响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水平。投资者保护影响股权集中度,是抑制控制股东掠夺行为的重要机制,也是解决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要措施。第四,应用会计稳健性度量模型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特征(包括金字塔股权结构、金字塔层级、现金流量权、两权偏离度、派出董事等)、投资者保护(包括投资者保护时期差异和区域差异)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西方国家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因素对会计稳健性的作用机理不能完全解释中国会计稳健性状况,中国制度层面贯彻会计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影响较大;拥有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公司比不具有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更低。终极控制股东的金字塔股权结构安排加剧了终极控制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矛盾;金字塔层级与会计稳健性负相关,即金字塔层级越多的公司会计稳健性越低。这些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可能成为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阻滞力量;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量权对会计稳健性产生负面影响,这一影响主要通过延迟确认损失产生;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度越大的公司会计稳健性越低;国有终极控制和非国有终极控制两类公司在会计稳健性方面差异较大,例如,与国有终极控制公司相比,非国有终极控制公司金字塔层级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更大;国有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偏离度越大的公司会计越不稳健;在现金流量权方面,与非国有终极控制公司相比,国有终极控制股东持有现金流量权越大的公司延迟确认了好消息和坏消息;终极控制股东派出董事能够在不增加持股的情况下加大对董事会的控制。终极控制股东派出董事代表控制股东利益,派出董事越多,代表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公司主体的利益越少;非国有终极控制股东派出董事的政府背景降低了会计稳健性。政府背景是有价值的资源,带给公司融资便利、税收优惠、降低政府管制等明显的政策好处,从而降低了公司运营管理对稳健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投资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稳健性;东部地区相对更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了该地区会计稳健性的提高;但是,中国投资者保护对会计稳健性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投资者保护降低了金字塔层级、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量权、两权偏离度,以及终极控制股东派出董事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研究结论肯定了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投资者保护理论等对会计稳健性影响因素及作用方向的解释。第五,根据结论为提高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缓解委托代理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性建议。

牛枫[2]2016年在《媒体报道、公司IPO与投资者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问题历来都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重要热点话题。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股权融资成本越低,资本市场融资效率越高,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然而,由于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转轨经济背景下中国IPO市场已经成为各利益集团博弈的重镇,乱象丛生,新股“叁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抑价率)问题突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严重不足。虽然,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然而由于历史、文化、语言和宗教的差异及社会网络和政治规范的存在,使得法治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一筹而就,因而学者们转向对法律外制度的研究。其中,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媒体力量的崛起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化现象,媒体监督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替代司法实现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媒体在公司IPO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作用,对于转轨经济背景下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及没有通过审批的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媒体报道对公司IPO审批、股票发行定价、IPO抑价、IPO融资效率及公司上市后股价走势的影响,从媒体关注和媒体监督两个维度研究了媒体报道在公司IPO过程中发挥的投资者保护作用。首先,基于中国转轨经济背景提出研究问题,对媒体、公司IPO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理论进行综述,给出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指出论文的创新点。其次,结合股票发行询价制的制度背景,以媒体报道次数作为媒体关注的代理变量,以媒体负面报道次数和负面报道次数占总报道次数的比例分别作为媒体监督的代理变量,全面考察了媒体报道对公司IPO审批、PO股票发行价格、IPO抑价及IPO后股价走势的影响,研究了媒体在公司IPO过程中发挥的投资者保护作用,证实媒体报道是具有信息含量的,并揭示了媒体发挥投资者保护作用的机理。进一步的,本文还研究了媒体报道对公司IPO融资效率的影响。最后是结论,总结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给出政策建议,并指出研究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媒体监督可以显着提高IPO公司未通过证监会审批的概率,对公司IPO股票发行定价和IPO抑价具有显着负面影响,媒体监督还可以显着提高IPO融资效率,媒体报道是具有信息含量的;(2)媒体是通过对IPO公司的负面报道引起舆论监督而触发外部监管机制(招致证监会更为严格的审查)、IPO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和资本市场惩罚机制等而实现的;(3)进一步研究发现,媒体发挥投资者保护作用受IPO公司所在地法律保护水平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

庞小凤[3]2015年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保护的斗争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根源之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是一个新兴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历史进程中,投资者保护将一直成为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本文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的背景下,围绕投资者保护研究的问题,重点讨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机理,对比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对降低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评价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等。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外各国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原则、立法理念、具体保护机制和措施等逐渐趋同,彰显监管取向明确化、监管主体专门化、国际监管合作化等诸多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因经济发展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监管模式、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环境、监管效率方面各有差异,为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我国证券立法水平总体上呈现逐步完善、快速推进的发展态势,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逐步降低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投资者法律制度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抑制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异。第叁,对投资者的监管保护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一定影响。其一,尽管公检法司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升,但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监管支出仍然相对不足,没有起到有效降低控制权私利的作用,不能很好地抑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剥削;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率与控制权私利之间呈负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说明了法院执法环境和执法活动会警示、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抑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显着影响。信息披露是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缓解代理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第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状况体现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状况较差和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整体较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年度趋势具有强波动性、行业差异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均衡显着。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国内外相关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不鲜见,但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中的资本市场发展现实,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改革趋势和改革经验,将投资者保护纳入证券监管理论目标体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少见,既符合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取向,又弥补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不足的缺陷,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价值。第二,分析框架。本文从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出发,基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的分析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体系构建、监管制度运行、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自身等方面的检验分析,为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强化了证券监管理论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研究提供一定理论支撑。第叁,实证研究。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剥削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根源,本文从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引入解释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设计了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测量框架,对比各年度、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得出亟需优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和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论。总体上,实证分析从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五个方面为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一定依据。

曾晓涛[4]2007年在《股权制衡、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如何改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成为资本市场研究的焦点,在国际公司治理运动兴起的影响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正受到高度重视。尽管如此,中国股市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股权结构不合理、财务信息披露无效以及法律体系约束薄弱。公司治理机构不仅包括企业内的治理机制,如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高管报酬、财务信息披露等,还包括企业外的治理机制,如企业控制权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控制的直接工具,外部治理机制则是公司控制的间接工具,公司绩效的改善有赖于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改进。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分析股权结构、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方法,多个大股东的股权制衡模式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中被认为是改善大股东治理的有效方法。而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使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重大,本文将探讨在这样的背景下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制衡的公司治理效率。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和高度透明度是必要的,选择高质量的事务所进行审计意味着提供给投资者更及时、充分、准确的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意味着对中小投资者更好的保护,因此在本研究中,事务所的选择既是一种内部治理机制,又被视作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为一种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制衡、聘请大事务所进行审计这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改善机制,将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效应。本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论。本章提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讨论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并介绍了各章节的内容安排。第二章,本文的理论分析综述。本章介绍了大股东治理对公司价值的正负面效应—激励效应和防御效应,梳理了第一大股东治理的功能和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多个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与治理机制,并在探讨股权制衡的理论基础上,对多个大股东的治理行为与公司价值进行了分析;最后,引入上市公司对审计师的选择作为投资者保护的变量,阐释股权制衡、审计师选择与公司价值的作用机制。第叁章,第一大股东持股区间效应的实证研究;第四章,多个大股东的股权制衡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第五章,股权制衡、审计师选择与公司治理改善的实证分析。这叁章实证分析部分是本文的主体。这叁部分分别设计了研究模型和变量,对不同的股权结构(单个大股东或多个大股东)对公司价值的治理效率进行了回归分析。在第一大股东持股区间效应的实证研究部分,作者按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区间对样本进行了分组,从总样本和亚样本的角度分析了大股东控制的代理成本,探讨了大股东治理的正负面效应;在股权制衡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部分,作者阐释了股权制衡的界定,并以是否存在股权制衡进行亚样本分组,分析了多重大股东持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进而讨论了股权结构的演进和改进;在股权制衡、审计师选择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部分,作者选取公司对审计师事务所选择作为衡量投资者保护的指标,考察了审计师选择和股权制衡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考察股权结构优化、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的作用机制。第六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本部分着重概括了本文的基本结论,说明了本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在论文的最后,立足于中国的制度背景指出了大股东治理机制的优化举措,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1、文章剖析了大股东治理的正反面效应,通过对多个大股东股权制衡与第一大股东的治理功能进行对比,用实证证据强调和解释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角色。这些成果有助于对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的理解和改善。2、文章开创性地将审计师选择作为投资者保护的变量,并结合审计师选择与股权制衡这两种公司治理机制,实证分析股权制衡、审计师选择的治理功能和业绩效应,在经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剖析大股东治理与公司价值的内部作用机制,并提出了相关治理政策建议。这一系列的探讨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改进,证券市场的完善都具有建设性的积极意义。

尹必超[5]2018年在《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大股东掏空与投资者保护》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在经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必须在法律上和实践上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在公司治理和生产运营中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这一重大优势。这是新时期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由于西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不存在党组织这一机制,因此,我们不能全盘接受西方公司治理理论。我们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理论,得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理论。本文以2011—2015年565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企)共2825个观测点为有效研究样本,手工收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下简称董监高)成员是否党员的信息,从党组织文化的传播和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双向进入”等两方面的视角考察党组织治理效应,采用面板数据,研究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企业投资者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地,我们研究大股东掏空在这两者关系中的中介效应,即国企党组织治理通过抑制大股东掏空,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投资者保护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只有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才愿意投资于上市公司,从而上市公司才能够获得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另一方面,投资者正是由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组成的,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党的群众路线要求党必须为人民服务。那么,在公司治理中,党组织能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就能体现党组织是否践行“为人民服务”这一准则。管理层权力和国企性质是很重要的刻画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环境的指标。相同的党组织在不同的管理层权力或者国企性质下,其行为特征可能有显着差异。我们基于这两个指标的基础上,考察党组织在不同内部公司治理环境下,所具有的行为表现,以更好的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特点。即,我们分别考察管理层权力与国企性质(是否央企)对这叁个变量的关系所起到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1.在国有企业的总样本中,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提高国企投资者保护水平,并且大股东掏空具有显着的中介效应。2.在地方国企中,党组织治理依然可以提高国企投资者保护水平,大股东掏空依然具有显着中介效应。3.在央企中,党组织治理不能显着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大股东掏空不再具有中介效应。4.管理层权力较小的国企总样本、央企、地方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均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进一步地,党组织治理可以通过抑制大股东掏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大股东掏空具有显着的中介效应,即,抑制大股东掏空是国企党组织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路径之一。5.管理层权力较大的国企总样本、央企、地方国企,党组织治理都不能显着影响于投资者保护。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党员身份能显着提高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通过上述发现,我们得到以下结论:1.当国企面临的外部治理环境较不完善的时候(地方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效应较显着,即较能够抑制大股东掏空,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2.通过比较管理层权力和国企性质的实证结果,我们发现管理层权力是比国企性质更强的调节因素。3.党员身份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受到党组织的制约较大,其行为会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研究结果为明确党组织在国企公司治理中的价值、提高我国国企党组织治理水平、国企公司治理水平、投资者保护水平、优化党企关系提供参考。

李锦霖[6]2012年在《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已被学术界及实务界普遍认可,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时有发生。信息披露如何影响投资者保护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的效果如何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在法律制度、社会规范及市场机制的共同协调下,以投资者保护为目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逐步完善,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仍表现出千差万别,究其原因当属公司内部构建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差异,信息披露机制在企业内部通过会计系统、财务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等形成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外进行发布从而产生信息质量差异。文章在探讨投资者保护效应的相关理论后,从信息披露功能出发阐述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影响的作用机理,并结合上市公司内部产生的外部投资者与内部代理人之间,及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从信息披露定价功能角度实证信息披露减少上市公司及外部投资者间代理问题,从信息披露治理功能角度则实证信息披露减少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与外部投资者间的代理问题,信息披露也正是通过减少代理问题,作用公司内部人行为,最终表现为公司价值的变化,从而从微观效果上表现出投资者权益受到影响。通过理论及实证分析,文章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信息披露借助公司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体系等对公司内部人实施监督抑制内部人的侵占行为,协助公司内部治理实现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对外发布的信息,减少公司与投资者间代理问题,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导投资决策,影响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资金供给,从而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及资产价格。2、定价功能检验,采用股权融资成本表现投资者保护效果构建多元回归模型,检验结果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表现为股权融资成本越低,是投资者权益受保护而愿意增加资本供给的表现。3、治理功能检验针对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间的代理问题,选取资金占用表现投资者保护的效果。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因而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越少对外部投资者保护越强。实证检验显示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概率越小。

蒋国洲[7]2005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投资者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由于中小股权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权投资者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害;在股权集中于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则受到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特殊原因,而“内部人控制”,则表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手段很多,扭曲的股利政策、非公允关联交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任人唯亲、过度职位消费、不规范的信息批露、操纵市场、重组魔方等都是常用的手段。 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则股票市场价值越高,上市公司越多,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及资产越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越高,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股权和控制权越分散,来自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越少,投资机会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关联度越高。简言之,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价值的提升、资本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的增长。 各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因法律渊源和执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比较发现,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执法效率不高,加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契约论和法律论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手段的两大观点。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契约是完善的,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法庭)是有效的,那么投资者

罗本德[8]2007年在《上市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尽管公司治理的核心思想远在Adam Smith《国富论》中业已体现,且在1932年因Berle和Means的不朽之作《现代公司和私人财产》的问世而开创了研究公司治理的先河,但理论界真正掀起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却始于1976年Jensen和Meckling的经典性论文《公司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之后,理论界围绕“股东与经理层冲突”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治理理论,但大多数研究都没有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纳入研究的视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LLSV①为代表的一部分法经济学家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对此展开研究,由此对基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下的公司治理研究开始发展起来,使得公司治理的研究逐渐超出单一的基于股东与经理层关系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极大地拓展了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视野。与最近几年国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相比,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转轨经济体制的背景,探讨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本文在借鉴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转轨时期证券市场的特点,对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取得部分成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本文的研究层次分为六部分,相应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的相关背景及文献回顾,揭示了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持续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保护。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既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现代管家理论及其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根据本文的研究主题,本文对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公司治理理论的相关文献作出了非常翔实的归纳,在形成本文研究文献基础的同时,也为国内其他研究学者提供了该领域研究的详细进展。本文第二部分通过企业产生及其演变路径,讨论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及理论界有关企业目标的争论,认为企业目标应体现为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利益冲突问题,然后,用一个理论模型分析了这种冲突为公司带来的后果。该部分研究表明:共益权和自益权应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源于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表现在选举董监事时的冲突、股利分配上的冲突和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将导致公司价值下降、投资决策低效率、企业规模低效率以及控制权转移低效率。本文第叁部分在回顾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制度背景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考察了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状,探讨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表现形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并用模型对此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分析。该部分研究表明:第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中央政府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将证券市场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而过分注重其融资功能,忽视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因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治理效率低下以及忽视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诸多问题。第二,尽管我国政府在2005年下半年进行了旨在降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分置改革,但截止在2005年12月31日,国家股和法人股(限售流通股)仍占相对优势,其比例仍然高于流通股,流通股仍然无法抗衡相对集中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第叁,初步建立了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第四,大股东主要是通过“证券欺诈”、“关联交易”实施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掠夺。且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天然缺陷,控股股东也完全可以利用“股利分配”政策来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五,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有其深刻的制度性根源,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又缺乏完善的上市、退市机制以及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等,因而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不高,证券市场难以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第四部分通过一个理论模型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剖析,进而研究了治理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该部分研究表明:第一,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倾向越低,治理效率越高。反之,控股股东更有动力转移公司利润,治理效率越低。第二,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现金流权益比例越高,通过获取控制收益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和程度越低。第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上市公司都将选择治理效率最低的战略组合,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所在。第四,如果法律强制性地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将使所有公司都能从中得到效率收益,从而使得所有公司的状况得到改善。本文第五部分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重点研究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结果表明:第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且有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其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显着高于没有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其业绩显着低于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控制权转移了公司利润,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二,关联交易尤其是关联采购显着地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说明控股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手段是关联采购。第叁,我们所定义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显着地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这实际上从微观层面上验证了LLSV(2000)的论点,即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则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倾向越低,治理效率越高。第四,我们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存在上市公司恶意分红的现象,从而间接说明了控股股东有可能通过股利政策攫取公司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第六部分对全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一些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具体政策建议。

付学超[9]2017年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外部审计治理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增速发展,经济结构日趋优化,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向着多层次多方位的方向迈进。资本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而资本市场又是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如何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背后,是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及披露虚假信息等的一系列破坏市场稳定的恶性行为的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正常有序的运行程序,更重要的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对代理理论进行研究发现,外部审计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降低代理成本和缓解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和监督作用,而这种监督治理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利权进行了保障,最终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探索外部审计治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所发挥的效应。本文选取2012-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分别选取类代理成本和公司绩效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替代变量,选择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质量作为外部审计治理的替代变量,同时选取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公司成长性作为控制变量,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实证研究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外部审计治理效应。研究发现,外部审计治理与代理成本呈现显着负相关关系,与公司绩效呈现显着正相关关系,从而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外部审计治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最后,本文基于实证研究的结论,主要从提高独立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治理能力和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两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及道德水平;加强独立外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质量的把控;推进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重视股权激励,提升经营效率;优化股权结构,防止股权失衡。

李海霞[10]2015年在《CEO权力、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文中提出有关“风险承担”的研究是近年来金融学和财务学的热点问题之一,特别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是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和相关政策部门的广泛关注。大量的研究显示,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公司过度的风险承担,而过度的风险承担又是由于对管理层权力不恰当的控制而导致的。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对决策权力的争夺一直是公司治理关注的重要问题。理论上董事会对公司决策制定具有绝对权力,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搭便车”及“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缺陷,使得公司控制权自然向管理层转移,位于科层结构顶端的CEO权力更是不断膨胀,甚至拥有了超越董事会的绝对影响力。这种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内部治理结构不仅会影响公司业绩水平,更会反映到公司的业绩波动上,从而影响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在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制度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的CEO经常来自于控股股东或者直接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兼任,特别是在国有背景的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现象并存,这就使得CEO权力更加集中。因此,系统而又深入地研究我国上市公司CEO权力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不仅理论上可行,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早期的一些研究认为,公司风险承担或冒险行为能够让公司抓住更有利的投资时机和投资项目,获得更高的收益和更好的发展。发生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却向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过度的风险承担不但不利于公司的成长,反而可能会使公司一蹶不振乃至破产,进而引发严重的经济后果。同时,大量的实践也表明,那些不顾风险,飞速扩张的企业往往消失地也最快。因此,在美国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转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公司风险承担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找出危机根源,避免重蹈覆辙,这对于正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以及中国企业来说,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进一步,投资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已得到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与欧美等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研究结论在我国是否成立还是个未知数,且目前国内也鲜有这方面研究。因此,有必要在对CEO权力、公司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关系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投资者保护机制,基于投资者保护调节作用的视角,对公司治理机制、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之间的关系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本文以我国深交所201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1079家公司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非平衡面板数据的固定和随机效应模型,并借助因子分析法和工具变量法,对CEO权力、投资者保护这两种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研究,获得如下结论:(1)CEO权力越大,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在我国,上市公司CEO权力越大,公司业绩的横向离散度和纵向波动性越大,相应地,公司风险承担水平也越高。该结论表明,我国上市公司CEO权力与公司风险承担的关系符合行为决策理论关于“个人决策与公司极端业绩”关系的推论。(2)相比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中CEO权力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更加显着。相对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因此,CEO高度集权引发的公司风险承担水平也更大。(3)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能够显着降低CEO集权引发的公司过度风险承担问题。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引入能够有效调节CEO高度集权引发的公司过度风险承担问题,因此,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越低。(4)相比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公司风险承担具有更加显着的负向调节作用。国有上市公司中对CEO权力长期缺乏有效监督的局面将随着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提高而得到更加显着地改善。因此,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提高对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负向调节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表现地更为显着。(5)公司面临的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公司成长性越差。公司风险承担对公司成长性呈现出显着的拖累效应,即公司面临的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公司成长性表现地越差。(6)相比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中风险承担对公司成长性的拖累效应更加明显。如前所述,国有上市公司中CEO权力对公司风险承担的正向影响更加显着,而公司的风险承担又与公司成长性表现出显着负相关关系。综合这两方面的结论,本文进一步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相比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中的风险承担对公司的成长性的拖累效应更加明显。(7)CEO权力、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成长性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显着的相关关系,而是通过影响公司风险承担间接地对公司成长性发挥作用。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实证中发现:CEO权力、投资者保护水平并不能直接对公司成长性产生影响,只能是通过影响公司风险承担而对公司成长性间接发挥作用。同时,公司成长性在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表现出来的差异,也仅是由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差异决定的,CEO权力和投资者保护并不能直接发挥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1)基于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交互作用的视角,对CEO权力、投资者保护与公司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目前,专门从管理者权力出发,研究公司内部治理机制——CEO集权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的相关文献还较为少见。特别是,着眼于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交互作用,进一步研究投资者保护对CEO权力与公司风险承担关系的调节作用的文献,更是凤毛麟角。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公司治理与公司风险承担关系方面的探讨,也为宏观经济波动提供了来自公司治理层面的证据。(2)在对公司成长性的研究中尝试性地引入了公司风险承担这一影响因素。以往关于公司治理与公司风险承担的相关研究结论往往是静态的、孤立的,并未能将其研究成果进一步的扩展。本文沿着“CEO权力、投资者保护——风险承担——公司成长性”的研究脉络,就公司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的关系进行了尝试性的研究,对影响公司成长性的因素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3)揭示了CEO权力、投资者保护对公司成长性的间接影响效果及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中介作用。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成长理论,同时对于拓展该领域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对公司风险承担和投资者保护指标现有的衡量方法进行了改进。在公司风险承担的计算过程中,按行业和年度的均值对这个指标进行了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风险承担衡量指标的科学性和研究结果的说服力,为相关问题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同时,本文使用因子分析法得到了反映各地区投资者保护水平时的综合指数。这种指标处理方法不仅克服了现有衡量方法不全面、量纲不统一等问题,也为找到一个适合我国法律制度背景和上市公司现状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稳健性[D]. 梁利辉. 西南交通大学. 2015

[2]. 媒体报道、公司IPO与投资者保护[D]. 牛枫. 西南交通大学. 2016

[3]. 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D]. 庞小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4]. 股权制衡、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D]. 曾晓涛.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5]. 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大股东掏空与投资者保护[D]. 尹必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8

[6]. 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效应研究[D]. 李锦霖. 暨南大学. 2012

[7]. 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蒋国洲. 四川大学. 2005

[8]. 上市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罗本德. 重庆大学. 2007

[9].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外部审计治理效应研究[D]. 付学超.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17

[10]. CEO权力、风险承担与公司成长性[D]. 李海霞.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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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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