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上游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洗钱罪,反洗钱,金融,所得,主体,身份,客户。
上游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黄一鹤[1](2019)在《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目前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且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主体洗钱行为的定性不当,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应该扩容,同时洗钱罪的原生罪主体也应该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本文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2](2018)在《警惕洗钱及上游犯罪陷阱 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深入宣传“叁反”意见 共筑共享金融安全为有效打击洗钱和洗钱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涉税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2017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日报》期刊2018-12-28)
梅德祥,吴晓锋[3](2018)在《加强税收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话动机当前,国家持续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力度,而特定非金融领域与其它高风险洗钱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缺乏,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效果产生了“木桶效应”。当前税收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建设成为监管部门与学者高度关注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8-08)
井晓龙,张宝[4](2017)在《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的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严厉惩治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看,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仍有进一步扩容的必要性,但将其扩充至一切犯罪的主张并不可取。同时,为了追求科学立法,保证精准司法,应将不产生经济收益或者利益的犯罪排除在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外。因此,对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划定,需要同步进行增量与减量两个方面的完善,借鉴刑法中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进而实现科学立法视域下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23期)
赵远[5](2017)在《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其"上游犯罪"是划定洗钱罪范围的关键所在。当代中外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都经历了由少到多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之需要,在短期内不宜再扩充,从长远看可根据实践需要考虑予以扩充,届时可以分阶段使用"有限扩容"列举式的方法以及"空白罪状引入"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11期)
王彦强[6](2017)在《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赃物罪中的"上游犯罪",是指不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当上游犯罪是数额犯等财产经济类罪量犯时,罪量要素是不法程度的表征,上游"犯罪"应当是"罪质+罪量"意义上的不法事实,以区别于一般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过,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为指导,"上游犯罪"的理解必须考虑赃物罪保护法益——刑事司法秩序——的阶段渐进性;据此,行为类型和规模上该当犯罪的客观事实,无论由谁实施、无论一人或数人实施,都可能合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未达特殊法条罪量要求的行为事实,也可能该当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这些情形下,掩饰隐瞒行为均可能妨害刑事司法秩序而构成赃物罪。如此可以在教义学视域下最大限度地消解"同种"和"异种"上游犯罪两种情况下赃物罪适用的不公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7期)
闫虹[7](2017)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早的“洗钱”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频频出现的洗钱活动让洗钱罪成为了世界性的犯罪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高达1至3万亿美元,洗钱过程的隐蔽性、复杂性,洗钱主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规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遏制洗钱犯罪这一毒瘤,世界各国设计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应对国际反洗钱合作。虽然在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设置中,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扩大的立法趋势。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与别国相比较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打击预付洗钱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刑事立法的建议,适度扩大上游犯罪范围非常关键。文章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二部分讲述了上游范围范围扩大的必然性,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任何“逆全球化”行为都是不明智的,但是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流也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素,尤其是跨国犯罪组织突破国界的违法活动更加明目张胆,像洗钱犯罪的猖獗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扩大范围的方式方法,本着深化经济改革、描绘国家经济战略蓝图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初衷,提出具体扩容的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和提高国内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为保护“一带一路”区域间合作与亚投行建设中的金融安全,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有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7-04-07)
刘占鑫[8](2017)在《洗钱罪上游犯罪焦点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开始蔓延,洗钱活动愈发猖獗起来,洗钱的危害开始逐步扩大。尤其近些年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洗钱的手段与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形势下,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反洗钱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与国外的立法技术存在较大差距。十八大以来,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各方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更加凸显。我国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善,洗钱罪的个别焦点问题仍是值得思考研究。本文将对洗钱罪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结合当前国情提出对策建议,全文分以下四部分:第一章:对洗钱罪及上游犯罪概述。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概述洗钱及洗钱罪的来历、定义,以及我国对洗钱罪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概述,主要涵盖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含义、特征以及简述部分国家的具体规定。第二章: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进行分析。论述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进程,以及分析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存在的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学说争议。第叁章:分析洗钱罪上游犯罪主体的相关问题。首先分析我国刑法对洗钱罪主体的具体规定,以及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当今学术界存在的关于犯罪主体的相关学说,并对其详细分析论述。最后论述笔者的观点,以及笔者观点的理由。第四章:陈述分析洗钱罪相关问题及提出完善的建议,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洗钱罪上游罪范围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第二部分是对洗钱罪主体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徐文华[9](2016)在《再论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洗钱罪是较为严重的金融犯罪,在立法初期,曾是刑法学界研究的宠儿,理论成果层出不穷。近些年,随着刑法学新领域不断开辟,洗钱罪逐渐淡出学者的视线。然而,研究的多寡并不代表实际发生的犯罪的多少。事实情况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洗钱罪也在以各种方式活跃于国内外。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洗钱罪的刑事立法,着眼于洗钱罪的行为特征,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6年09期)
唐萧栩[10](2016)在《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解释》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等均有新的规定。但有些规定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例如认定掩(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6-01-12)
上游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深入宣传“叁反”意见 共筑共享金融安全为有效打击洗钱和洗钱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涉税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2017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上游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黄一鹤.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缺陷[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警惕洗钱及上游犯罪陷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N].黑龙江日报.2018
[3].梅德祥,吴晓锋.加强税收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N].法制日报.2018
[4].井晓龙,张宝.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的立法建议[J].人民检察.2017
[5].赵远.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J].法学.2017
[6].王彦强.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J].政治与法律.2017
[7].闫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8].刘占鑫.洗钱罪上游犯罪焦点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
[9].徐文华.再论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J].文化学刊.2016
[10].唐萧栩.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相关问题[N].广西法治日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