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_陈奕婷

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_陈奕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作为,行政,国家赔偿,赔偿责任,分配,国家,杀人案。

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陈奕婷[1](2019)在《行政不作为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以及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履职的要求,应该将行政不作为直接归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在立法方面,通过明确赔偿义务主体、理清责任承担、清晰赔偿标准及程序等来使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得以优化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王嘉慧[2](2018)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问题上,我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2013年答复和2001年批复中笼统规定了“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种规定缺乏赔偿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使得行政赔偿责任分配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各法院在责任分配问题上的标准各异,从而导致即使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也会出现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因此,为了尽可能规范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进行研究。作为行政不作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侵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其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拟制性,因而使得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较难确定。《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这叁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较为显现,但另一些行为本身不明显、却能够引起不利后果的行政不作为形式也应得到规制。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确定不作为机关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责任份额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拒绝履行的过错程度最大,其次是不予答复、未履行,最后是拖延履行和弱作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也应相应递减。此外,介入因素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区别于行政作为侵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时也应对与其相关的过错程度进行充分考量。违法归责原则不能满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需求。虽然世界各国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各异,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体系是最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制度选择。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体系的建构,不仅要以归责原则为指引,还要符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要件。根据不同的不作为致损情形区分单一法律关系情形和复杂法律关系情形,建立多元化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具体分析判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应合理分配多因现象下不作为行政机关、相对人以及第叁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份额,通过民事、行政程序的彻底分立,建构该情形下的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模式。本文以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为中心,将理论研究和实务案例相结合。一方面,仔细研读以往学者有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的文献理论,力求通过大量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与实务案例分析相结合,检索并查看了574件相关实务案例,整理并分析了31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力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困境,并从中得到启示。最终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形成理论见解和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建立统一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及参考。在行政不作为致损案件中,法院当下通常根据以下五种标准来确定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份额:一是原因型标准,即根据行政不作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二是过错型标准,即通过考量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叁是损害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的损害程度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四是受偿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救助情况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五是混合型标准,即采用两种以上标准的组合,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其中又主要分为“原因+过错”标准、“原因+损害”标准、“原因+受偿”标准叁种。以上五种标准,都有各自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但缺乏必要的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单一适用也有缺陷。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将这些标准综合运用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实践,即在行政不作为赔偿实践中上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给出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为此,本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并论证了这些见解的理论依据。本文主张,首先,鉴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必要条件,应以原因型标准在宏观上理清致损的原因,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及其大体范围。其次,在主要或次要赔偿责任基准上,根据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其赔偿责任份额,允许其以基础份额为一般标准上下灵活浮动30%。最后,在原因与过错型混合标准的主导下,对于不作为致使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伤亡的情形,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适当考虑运用损害标准、受偿标准来辅助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具体份额。若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叁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则可允许相对人径直请求行政机关就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而无需先向第叁人请求赔偿。本文将上述主张模拟运用于既有赔偿处理不甚令人满意的案例,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模拟处理结果。(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魏建新[3](2018)在《违法抑或过错: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来说,违法归责、传统的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都不适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归责要充分考虑行政不作为的自身特点、体现法律的价值评价、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借鉴国外行政法过错归责客观化的特点,行政不作为应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包括叁层含义: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对其不作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充分的认识能力和识别能力,只要是其应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损害存在,都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8年11期)

黄尹暄[4](2018)在《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探讨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价值,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责任的分担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张帆[5](2018)在《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当前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作为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似乎有所欠缺,而与行政不作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相对的空白,特别是本文研究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近年来,由于行政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2010年和2012年两次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后,仍未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体系这一背景下,使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迫切。本文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入手,立足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传统经验和先进理论,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内涵概述。对我国和域外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概念以及制度发展上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概念界定,从而总结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律上的特定作为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且没有法律阻碍事由时,不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而对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要赔偿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的损失,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第二部分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进行阐述,分别从给付行政时代下的否定期和秩序行政时代下的肯定期两个阶段入手,围绕着反射利益论、自由裁量论、两面关系论和私法关系论等主要理论进行论述,详尽的阐明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变迁过程。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分别从《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入手,系统的分析了当下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在立法方面和司法解释方面的发展状况,并在最后指出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存在案件受理难、受案范围过窄、赔偿责任不明确、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少等问题,为后续研究指明方向。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首先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上的构建与发展经验,包括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五国;其次,通过对域外这些国家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找出其中的优劣为我们在这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上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大方面着手。在立法方面,依次从行政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四个出发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在司法方面,围绕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诉讼制度,提出了包括进行合理的司法审查、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四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赵婷婷[6](2018)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指依法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没有将行政不作为致损明确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中,致使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本文通过丁强因公安机关延迟出警而死亡的司法案例,针对社会中一直存在的争议问题,即行政不作为赔偿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配,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行政不作为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分配叁个方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述,并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提出解决对策:第一,把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二,赔偿责任分配中适用行政先行赔偿原则。(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8-06-01)

曾哲,周泽中[7](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兼具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政不作为无法获得实定法的肯定性评价,由此会形成行政违法、民事共同侵权、刑事惩戒以及政治问责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后果。据此,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从整体意义上建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根据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程度、危害结果以及构成要件,明确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握责任转化的"拐点";虑及行政不作为往往与民事侵权发生竞合,从条件、原因以及注意义务统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实现责任并行的"合力";针对内部处分与民主问责类型、形式以及制度功效存在重迭,整合行政责任与政治责任,注重责任衔接的"同构"。(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柳凤艳[8](2018)在《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上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在一定的程序要求上履行其该义务的情形。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通常会给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依据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法理,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有其救济的渠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给予保护,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然而,在我国现行主要规制国家赔偿问题的《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已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在造成损害之后,有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国家赔偿的案例,但是在程序上很难操作,究其根本,就是因为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呈现相对空白状态。鉴于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予以梳理。首先,对行政不作为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进而主要从责任行政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的的根据予以分析。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国外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现状予以总结,以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构提供参照。接着重点论述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国家对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最后,笔者将试图对我国《国家赔偿法》提出几点完善建议,进而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将会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李叶含[9](2018)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以来至今,因频频在环境、食品、卫生等领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例如,水污染事件、叁鹿奶粉事件、天津8.12塘沽爆炸事故等一系列行政监管责任问题,引发了我们对行政机关职责监管方面的思考,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并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然而行政机关对履行自己的法定职权持消极态度,那么就不能排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属性归纳,可以将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却怠于履行归纳进来。应该看到,近年来因行政机关不作为从而损害私权利主体利益提起的诉讼案件有增长的趋势,与之相应,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也在增多,国家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救济是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屏障。行政相对人若是想要保障自身被行政机关损害的权益时,应主动提起诉讼救济,保障其权益的实现是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核心。然则,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这无形中使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这不仅不符合我国行政法制度的设立目的,也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为此,很多学者纷纷建议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纵观国内外,比如日本和美国,对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态度,并且建立了适合本国体制的理论系统及制度。分析研究我国的这些具体理论体系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笔者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分析,其中对行政不作为的多种学说进行了归纳总结,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中辨析其构成要件,制度设立背后的原因。试图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建构相对健全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体系。以行政不作为基本概念及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展开论证,通过总结分析2010年至2017年全国范围内典型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案件,找出其潜在的制度缺陷,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完善之必要性,最后,探析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决对策。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在立法上明确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范围,简化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程序,删除诉前前置程序,以及对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作出梳理,供理论和实际部门完善这一制度时参考。(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马俊军,刘元[10](2017)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对案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以及不作为是否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进而反思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仍存在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该领域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7年12期)

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问题上,我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2013年答复和2001年批复中笼统规定了“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种规定缺乏赔偿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使得行政赔偿责任分配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各法院在责任分配问题上的标准各异,从而导致即使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也会出现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因此,为了尽可能规范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进行研究。作为行政不作为损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侵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其赔偿责任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拟制性,因而使得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较难确定。《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这叁种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较为显现,但另一些行为本身不明显、却能够引起不利后果的行政不作为形式也应得到规制。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确定不作为机关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责任份额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拒绝履行的过错程度最大,其次是不予答复、未履行,最后是拖延履行和弱作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也应相应递减。此外,介入因素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区别于行政作为侵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时也应对与其相关的过错程度进行充分考量。违法归责原则不能满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需求。虽然世界各国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各异,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体系是最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制度选择。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体系的建构,不仅要以归责原则为指引,还要符合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要件。根据不同的不作为致损情形区分单一法律关系情形和复杂法律关系情形,建立多元化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具体分析判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责任分配问题,应合理分配多因现象下不作为行政机关、相对人以及第叁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份额,通过民事、行政程序的彻底分立,建构该情形下的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模式。本文以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的标准为中心,将理论研究和实务案例相结合。一方面,仔细研读以往学者有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的文献理论,力求通过大量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与实务案例分析相结合,检索并查看了574件相关实务案例,整理并分析了31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力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困境,并从中得到启示。最终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形成理论见解和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建立统一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及参考。在行政不作为致损案件中,法院当下通常根据以下五种标准来确定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份额:一是原因型标准,即根据行政不作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二是过错型标准,即通过考量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叁是损害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的损害程度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四是受偿型标准,即根据相对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救助情况来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五是混合型标准,即采用两种以上标准的组合,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份额,其中又主要分为“原因+过错”标准、“原因+损害”标准、“原因+受偿”标准叁种。以上五种标准,都有各自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但缺乏必要的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单一适用也有缺陷。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将这些标准综合运用于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实践,即在行政不作为赔偿实践中上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给出逻辑交代和理论说明。为此,本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并论证了这些见解的理论依据。本文主张,首先,鉴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必要条件,应以原因型标准在宏观上理清致损的原因,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及其大体范围。其次,在主要或次要赔偿责任基准上,根据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其赔偿责任份额,允许其以基础份额为一般标准上下灵活浮动30%。最后,在原因与过错型混合标准的主导下,对于不作为致使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伤亡的情形,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适当考虑运用损害标准、受偿标准来辅助确定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具体份额。若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叁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则可允许相对人径直请求行政机关就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而无需先向第叁人请求赔偿。本文将上述主张模拟运用于既有赔偿处理不甚令人满意的案例,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模拟处理结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不作为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陈奕婷.行政不作为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王嘉慧.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分配标准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3].魏建新.违法抑或过错:行政不作为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J].江汉论坛.2018

[4].黄尹暄.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J].法制博览.2018

[5].张帆.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8

[6].赵婷婷.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8

[7].曾哲,周泽中.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

[8].柳凤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8

[9].李叶含.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析[D].天津师范大学.2018

[10].马俊军,刘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以“辱母杀人案”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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