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辩护律师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鸿宇[1](2020)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以下简称最后陈述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立程序,也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历史最为悠久的程序之一。从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与制度设计的高度相似性来看,中国式的最后陈述制度应当是来源于前苏联。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当中,就要求“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就将最后陈述作为庭审的一项独立程序予以明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对最后陈述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一直被沿用至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最后陈述制度设立时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额外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体现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也通过让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化解被告人的不满情绪,使之真正认罪服判。立法者也期待通过最后陈述,法庭能够进一步确保发现案件事实,或在判决之前纠正事实认识的错误。除此之外,最后陈述也可以起到良好的审判效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可以安慰被害人一方,也可以教育旁听人员与关注案件的社会大众。最后陈述制度发展至今,围绕其立法目的,在中国刑事司法活动当中占有着独特的地位,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最后陈述内容不限,程序设计比较简单,在实践中的表现则较为多样。适用不同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同案由的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都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性。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与时长各不相同。同时,被告人消极陈述或放弃陈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官对最后陈述并不重视。最后陈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更是难以实现。这主要是由于刑事侦查手段的升级、法庭程序的逐渐完备导致最后陈述内容受限。同时,被告人很少在最后陈述方面获得辩护律师或法律帮助者的辅助,而刑事被告人一般受教育水平较低,对程序常常不理解,也难以现场组织流畅的语言。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最后陈述经常被用来宣传,但在公众中却对其形成了“冗长、重复”、“作报告”的印象。经过调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最后陈述时长并不比一般案件明显延长。但在此类案件中,法官极少对被告人最后陈述进行干预,同时被告人陈述的内容确实较为近似,语言流畅度也较高,在同等时间内陈述的内容比较多。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被特别保留,但被告人的消极对待、程序的形式化更为严重,并未起到保留该程序的作用。而且由于被告人的消极对待,以及速裁程序紧凑、快速的流程,最后陈述很难起到对判决的影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还有很多陈述不规范、无效陈述的情况。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当中具有独特的意义。作为法与情连接的重要渠道、法律宣传的重要资源,最后陈述能够契合第七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注重刑罚的社会功能”发展方向,最后陈述在新时代的刑事司法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使最后陈述的价值能够充分发挥,应当对最后陈述制度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的改进。随着庭审程序分工越来越明确、发现案件事实的制度越来越成熟,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中防止错判的制度设计已不再具有价值。这也避免了法律给被告人带来不合理的预期。法官应当就最后陈述向被告人进行释明,但不得对最后陈述有不当的干预。律师也应当在庭前为被告人在程序理解、内容选择、语言组织上提供帮助。对于速裁程序,最后陈述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很小,且完全可以被替代,应当秉持速裁程序对“速”的追求,取消最后陈述,追求庭审效率。
李浩然[2](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学术界对刑事缺席审判的讨论便从未停止。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腐败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逃避司法审判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也越来越多,由于境外追逃追赃的困难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境外追逃工作一直非常艰难,致使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积压,严重破坏我国的司法权威。同时,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也应当按照公约约定作出相应法律制度的改进,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历经13年的激烈争论和法治环境的极大改善,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将其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于允许被追诉人的缺席,对被追诉人行使合法权利进行保障的程度,尤其是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因此需要对其展开细致研究,以期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平衡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上看,对于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如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辩护权行使的救济方式,据此,本文以这三项重要问题为写作思路,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缺席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第二部分是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当下司法环境,提出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将面临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获取对我国改进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启示;第四部分是综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针对前述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张宇[3](2020)在《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及犯罪率明显进一步提升的现象,再结合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总量相对趋于饱和的实际情况下,严重地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及时妥善解决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的尴尬局面。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良好配置、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质效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作为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解决该问题的重大举措和尝试之一也就应运而生。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确立,不仅合理优化了对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的配置,还大大地缩减了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法庭审判所耗费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活动的效率,促使司法办案机关和相关诉讼当事人能够以简便快捷且低成本的方式依法进行有效的刑事诉讼审判活动。第一部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基本理论入手,首先介绍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及理论基础,为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法理和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最后,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刑事速裁程序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现状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发展道路和研究探索历程、现有的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条文规定及具体的适用现状;紧接着从审理的方式不明确、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缺乏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机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相关问题等作为研究重点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结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系统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分别从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的相关类似制度入手,通过对域外刑事速裁相似的程序及规范进行深入考察,分析了不同国家刑事速裁相似程序的特点和异同,从而总结得出一些我国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主要从解决前述问题入手,根据刑事速裁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措施,以及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的联动配套机制。
王嘉铭[4](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吴舒敏[5](2019)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我们深究该案律师退庭的原因,发现其直接原因却是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未得法院回复与许可。该案退庭事件引发我们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辩护律师申请权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对申请权进行保障和救济。实际上,申请权作为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诸多律师权利都要以申请的名义才能实现。在此前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要保障律师的申请权,可见律师申请权已经由一种实践中的权利变为“纸面上”的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然而,申请权到底是什么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同时,理论界对于申请权研究的必要性与价值也并不看好。其实,拓展作为本土权利的申请权的内涵,完善申请权的提出、接收、审查、回复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塑造司法韧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基于以上出发点来研究申请权,提出申请权的理论架构并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与救济,仍具有一定的意义与价值。本文通过以下几个章节来对申请权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一章是申请权的内涵。在立法上探讨申请权的法律渊源,分析申请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权的内涵和外延。从申请权的权源角度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权是指,辩护律师为行使辩护职责,以申请的名义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的,要求办案机关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非自主性辩护权的权利总称。而从权利行使过程来说,申请权不仅包括提出申请的权利,还包括因程序保障而享有的申请的接收、回复、采纳等涉及申请内容实现的一系列过程性权利。第二章则是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司法实践当中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包括实现困难与救济困难两个方面。实现难表现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认知不够、申请接受回复情况不佳、欠缺拒绝申请的说理释明;救济难表现为律师的救济意愿仍待增强、救济渠道泛化。第三章则针对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产生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在程序设计上,申请权本身缺乏程序刚性以及来自第三方的居中裁判;在制度层面,刑事司法制度未能提供充足的空间,同时接受机关担当多重角色亦产生矛盾性;在观念层面,公检法三机关存在官本位思想,且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缺失。第四章从辩护律师申请权的实现和救济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申请权的实现方面,从申请的授权、受理、审查到申请的回复均提出了细化的建议,以建立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并且提出滥用申请权的惩戒机制;在申请权的救济方面,以现有的检察救济为核心,完善申请权救济的程序,并且以多元化的联动救济为补充,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均纳入救济的主体当中,实现多元化的救济。
陆海[6](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凌永强[7](2018)在《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机制》文中提出2014年6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我国18个城市展开,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的概念,是在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精简的程序,明显的突破点是审查起诉时间和开庭审理时间进一步压缩,庭审过程中的质证、辩论环节也已省略,代替的是辩护律师提交罪轻书面辩护词,审判长当庭宣判。速裁程序的适用对于诉讼效率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如此有限甚至仓促的时间内,公、检、法办案部门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是否充分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事实上,在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化也越发凸显出来,需要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基于此,笔者选取了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作为研究的重点。本文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研究背景,介绍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以及在实行这个速裁程序中强调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必要性,只有引起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重视才能深入执行针对出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第二部分介绍在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有哪些重点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保障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诉讼权利绝大部分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所有的权利相差无己,也是源于我国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我们强调的是即使诉讼效率再提高,诉讼程序的环节再简化,有些被追诉人的诉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治精神是永远不能被忽略的,是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施行的。第三部分是就国内外在刑事快速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横向比较,通过对比,了解不同的保障原则,为我国被追诉人权利所提出的保障措施发挥参考、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是详细介绍目前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试行的诉讼效果存在的缺陷,以及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提到的在速裁程序所面临的困境提出应对策略和改进措施,第四和第五部分也是论文的核心所在,通过深入浅出的论证,反复仔细的研究,在实践的基础上,在有限的篇幅中提出建设性、新颖性的建议,也是有的放矢。
陈思[8](2018)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文中研究指明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现了有法可依,检察监督也纳入到了死刑复核程序之中。死刑复核程序的“面纱”被慢慢揭开,逐渐打破了传统的完全封闭的模式,控辩双方都参与到程序中,反映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逐步朝着诉讼方向发展的趋势和可能。但是,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不论是辩护律师向当面法官陈述辩护意见还是检察机关向承办法官提出意见都是单独进行的,并没有实现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当然我国的司法现状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允许死刑复核程序实现完全的开庭审理,但是,随着控辩双方的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朝着诉讼化方向的改造己不可逆转,而且是确有必要的。只有死刑复核程序逐步实现诉讼化,死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公开公正的复核程序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合理,完整有序的复核程序才能为实体裁决的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所以,虽然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取得一定的进步,但复核程序封闭性较强、辩护律师的参与度不足、程序缺乏监督等问题依然存在,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必要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本文笔者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存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死刑程序诉讼化提出改革路径。
陈俊涛[9](2016)在《对公诉刑案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遇冷”的思考》文中提出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指在公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在公开宣判之前,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罪行的轻重或有无,以及对犯罪的认识和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自由地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一方面是基于对公诉刑案中地位相对弱势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凸显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发掘案件真相,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同时对旁听人员亦产生宣讲功能,抚慰被害人及亲属的心灵创伤。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制度立法对被告人所处的弱势地位注重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与域外刑事诉讼立法中对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设置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在诉讼程序上作了独立设置,将其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环节作了界定,使其作为庭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突出了它是被告人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往往也缺乏必要的重视,这不仅影响公诉刑案庭审功能的完整实现,而且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权利、保证庭审质量等都有可能产生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因此,严格公诉刑案的庭审程序,重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程序意义和司法价值,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唐学东[10](2016)在《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律师辩护率低下造成大部分刑事辩护由被告人独自完成,被告人辩护权受到很多限制、难以享有阅卷等权利,律师独立辩护原则左右下辩护冲突时有发生……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辩护权领域可谓问题丛生,这些都催促着学界对被告人辩护的自主性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和解决。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有学者率先提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概念,本文在其基础上予以重新诠释并对这一新型理论进行全面挖掘探索。为科学认识和把握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本文将综合采用解释学、比较、调查、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本选题。在对学界现有学说去糟取精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是指在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前提下,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以自己的独立意志针对犯罪指控独自或借助辩护人(主要为律师)共同进行辩解、反驳所享有和行使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的总称。简言之,被告人享有选择制定辩护方案的权利,他可以积极或消极辩护、可以自行或委托辩护、可以有罪或无罪辩护。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是对我国传统辩护权理论的超越,是对律师辩护权的平衡,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由之路。它具有自主性、本源性、优先性三大特征,能够实现自卫与维权、接受与公信两大价值。为论证为何应该并能够确立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本文首先按照法律价值追求的位阶高低从维护人格尊严与人权、实现正义两个层面对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进行正当性分析,然后再通过理性经济人理论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思维脉络,结合现代主要法治国家司法文明的成果,笔者认为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应该是由消极辩护权和积极辩护权及其子权利构成的完整权利体系,但通过立法文本解读及司法调研并对比应然权利,笔者发现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权利主体发生偏差、权利的实质性受损,自主性辩护权出现虚化、异化现象。为此,基于对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证考察,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切实地保障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对策,宏观层面如继续调整刑事诉讼目的等,微观层面在自主性辩护权自身(内部)要确立沉默权等,在自主性辩护权之外(外部)要建立律师相对独立辩护等制度。
二、关于辩护律师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辩护律师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内涵及功能 |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内涵 |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功能 |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一)普通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
(二)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 |
(一)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 |
(二)法律帮助的缺位 |
(三)辩护功能发挥薄弱 |
(四)防止错判的目的难以实现 |
(五)速裁程序中最后陈述的形式化 |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发展 |
(一)以审判中心主义作为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大背景 |
(二)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防止错判的制度设计 |
(三)强化律师帮助 |
(四)明确法官释明义务 |
(五)取消速裁程序中的最后陈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
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概述 |
一、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本内涵 |
二、辩护权与出庭受审权的辨析 |
第三节 保障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
一、有助于充分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的人权 |
二、有助于维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实体公正 |
三、有助于维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公正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现状 |
一、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面临的问题 |
一、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程序知情权的保障不足 |
二、对刑事缺席审判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保障不足 |
三、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立法保障不足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一、英国的相关规定 |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一、法国的相关规定 |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国际条约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分析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
二、《引渡示范条约》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三、国际条约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保障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建议 |
第一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知情权的建议 |
一、明确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送达的标准 |
二、扩展对刑事缺席审判境外被追诉人送达的方式 |
三、确立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的诉讼程序告知义务 |
第二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建议 |
一、扩展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 |
二、保障刑事缺席审判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
三、初步确立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 |
第三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建议 |
一、明确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案件适用类型 |
二、明确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审查标准 |
三、明确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分流理论 |
(二)诉讼效益原则 |
(三)诉讼契约原则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作用 |
(一)有利于弥补审判程序类型化不足 |
(二)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
(三)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现状 |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道路探索 |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情况 |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审理方式不明确 |
(二)被告人权利保障不明确 |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难以保障 |
(四)司法机关内部机制问题 |
三、刑事速裁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书面审与开庭审的博弈与取舍 |
(二)最后陈述权与上诉权的保留与否 |
(三)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保障机制缺失 |
(四)司法机关内部配合与人员素质问题 |
第三章 域外刑事速裁程序考察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刑事速裁相似制度或程序 |
(一)德国刑事处罚令程序 |
(二)日本简易命令程序和即决裁判程序 |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四)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 |
二、域外刑事速裁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构建我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
(二)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 |
第四章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措施 |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 |
二、确立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一)改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
(二)确立被告人的上诉权 |
三、构建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机制 |
(一)明确审查标准 |
(二)明确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形式 |
四、司法机关内部加强配合 |
(一)构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速裁程序制度 |
(二)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建立责任制度 |
五、构建刑事速裁程序多层联动机制 |
(一)优化审判权运行体系 |
(二)加强各办案机关的联动协调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和转化机制 |
(四)健全中国特色控辩量刑协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情况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必要性与价值 |
(一)研究必要性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一)申请权的概念 |
(二)申请权的价值 |
(三)完善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四)现有理论研究总结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概述 |
第一节 申请权的法律渊源 |
一、仅有申请而无申请权 |
二、立法明确表述申请权 |
第二节 申请权与辩护权 |
一、辩护权是申请权的权源 |
二、申请权是非自主性辩护权 |
三、申请权是辩护权的手段 |
四、申请权实现的辩护功能 |
第三节 申请权的界定 |
一、申请权的内涵 |
二、申请权的外延 |
三、申请权的分类 |
第二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存在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申请权的实现存在困难 |
一、辩护律师权利认知不够 |
二、申请接受回复情况不佳 |
三、拒绝申请欠缺说理释明 |
第二节 申请权的救济仍有障碍 |
一、律师救济意愿仍待增强 |
二、救济渠道泛化导致虚置 |
第三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行使困难的成因 |
第一节 程序设计有不足 |
一、申请权利本身缺乏程序刚性 |
二、缺少来自第三方的居中裁判 |
第二节 制度条件不完善 |
一、刑事司法制度未能提供充足的空间 |
二、接受机关担当多重角色产生矛盾性 |
第三节 观念层面待改善 |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官本位思想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缺失 |
第四章 辩护律师申请权的保障与救济 |
第一节 构建申请权程序刚性规范 |
一、申请的授权 |
二、申请的接收 |
三、申请的审查 |
四、申请的回复 |
第二节 设置滥用权利的惩罚机制 |
一、明确申请的条件 |
二、惩戒申请权滥用 |
第三节 申请权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
一、以现有的检察救济为核心 |
二、以联动的多元救济为补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的概述 |
第一节 被追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国内外刑事快速审理诉讼程序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对比 |
第一节 国外刑事快速审理诉讼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
第一节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发展 |
第二节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机制 |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对诉讼程序的知情与选择权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
第三节 加强审判前的有效辩护 |
第四节 量刑的优化与审判的结果需体现明显的激励作用 |
第五节 建立公、检、法与辩护律师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况 |
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
2.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
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封闭秘密的运作方式和行政化的审查方式 |
1.核准方式即程序封闭性显着 |
2.合议庭组成及核准方式缺乏合理性 |
(二)死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 |
1.死刑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缺位 |
2.死刑被告人申请会见与通信的权利有待完善 |
3.剥夺了死刑被告人的出庭权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不佳 |
1.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
2.辩护律师具体权利的行使存在诸多障碍 |
3.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有效性欠佳 |
(四)死刑复核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 |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式滞后 |
2.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 |
(五)死刑执行特别申诉制度的缺位 |
1.核准后无申诉时间 |
2.死刑停止执行有待完善 |
三、死刑复核程序准诉讼化的必要性 |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更有助于真正实现少杀、慎杀 |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更有助于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 |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更符合司法规律 |
四、死刑复核程序准诉讼化发展的设计路径 |
(一)死刑复核程序准诉讼化的程序设计 |
1.建立死刑复核听证制度 |
2.适当增加合议庭成员数量 |
3.完善核准程序,引入可申请报请审委会讨论制度 |
(二)死刑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
1.保障死刑复核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
2.保障在押被告人的会见与通信的权利 |
3.赋予死刑被告人的出庭权以及最后陈述权 |
(三)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
1.明确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
2.构建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控制机制 |
3.立法上细化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建立律师辩护权利救济途径 |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实现实质化 |
1.丰富检察机关监督的形式 |
2.赋予检察机关核准死刑执行的否决权 |
(五)建立死刑执行特别申诉制度 |
1.延长死刑执行期限 |
2.赋予特定主体紧急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诉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对公诉刑案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遇冷”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概念 |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特征 |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功能与价值 |
(一)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符号外化下的权利标记 |
(二)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 |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实体公正的补强路径 |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发挥宣教功能的重要场域 |
三、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现状的检视 |
(一)话权失声,权利行使消极现象普遍 |
(二)话权失衡,权利表达分布不均 |
(三)话权失当,不合理陈述屡有出现 |
(四)话权失痕,权利表达缺乏完整的文本体现 |
(五)话权越界,与法庭辩论程序混同 |
四、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困境之源 |
(一)理念“偏差”:最后陈述“可有可无” |
(二)定罪量刑程序模式的影响 |
(三)法规缺位,制度设计趋于形式化 |
(四)是制度特质:掣肘“听者”与“述者”热情 |
(五)主体能力羁绊:陈述效果差强人意 |
五、消弥公诉刑案被告人最后陈述虚化的思路建议 |
(一)配套归位——外部环境的的修复 |
(二)制度就位——内部操作规则的完善 |
(三)在特殊主体上陈述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薄弱点和空白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概述 |
2.1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涵义 |
2.1.1 现有概念的重构 |
2.1.2 相关范畴的厘清 |
2.2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特性 |
2.2.1 自主性 |
2.2.2 本源性 |
2.2.3 优先性 |
2.3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价值 |
2.3.1 内在价值:自卫与维权 |
2.3.2 外在价值:接受与公信 |
第3章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法理基础 |
3.1 人格尊严与人权论 |
3.1.1 维护被告人人格尊严 |
3.1.2 保障被告人人权 |
3.2 正义论 |
3.2.1 程序正义 |
3.2.2 实体正义 |
3.3 理性经济人论 |
3.3.1 个人理性 |
3.3.2 制度理性 |
第4章 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理想与现实 |
4.1 权利体系的应然法之辨 |
4.1.1 消极辩护权 |
4.1.2 积极辩护权 |
4.2 权利体系的实然法之辨 |
4.2.1 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立法考察 |
4.2.2 我国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司法考察 |
第5章 完善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保障机制 |
5.1 宏观维度的完善 |
5.1.1 继续调整刑事诉讼目的 |
5.1.2 深化刑事诉讼结构改革 |
5.1.3 转变被告人双重诉讼角色 |
5.2 微观维度的完善 |
5.2.1 充实权利内容 |
5.2.2 维护权利运行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关于辩护律师行使最后陈述权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研究[D]. 李鸿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2]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D]. 李浩然.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3]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研究[D]. 张宇. 西华师范大学, 2020(01)
- [4]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申请权研究[D]. 吴舒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机制[D]. 凌永强. 深圳大学, 2018(12)
- [8]死刑复核程序的准诉讼化[D]. 陈思.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9]对公诉刑案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遇冷”的思考[D]. 陈俊涛. 苏州大学, 2016(06)
- [10]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研究[D]. 唐学东. 西南交通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