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1]2013年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很早就已经出现,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逐渐形成系统的理论,并在随后的短短几十年中迅速发展。近些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猛,市场层面和公司层面都有了很大的改革。2004年公司治理理念的引入成为当年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一件事。此后大量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定位、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模式选择的研究,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过多强调了股东至上主义,忽视了保险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从而使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最大的资金提供者和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很有必要从保护他们的视角来思考如何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框架。与国外相比,我们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没有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程度明显不够。在这种情形下,保护他们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其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中来。如果保单持有人能在公司治理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那么保险业现有的诸多难题如销售误导、高保低赔等,相信也会迎刃而解。同时,鉴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不断深化发展,我们必须加快步伐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实现方式。不能再单纯强调股东至上主义,应该适时转向利益相关者理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使保险业更加注重社会价值,助推我国保险行业更好地发展。本文基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根本途径在于将其纳入保险公司治理的框架内,从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其权益。本文主要有叁个创新点:一是基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视角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研究;二是重新设计了现有独立董事制度框架,并倡导建立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协会;叁是提出在保险公司中引入保单持有人监事来直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简介。本章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公司治理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公司治理的内涵、保险公司治理及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研究。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学术界仍存在分歧,对传统的股东治理模式和如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争论不休,难分胜负。对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国外学者从对不同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到深入研究不同因素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内在影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国内学者目前主要还是围绕保险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而展开,研究成果也基本停留在现状分析、模式选择和框架性的对策建议层面。随后又介绍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发展等情况。本章的最后笔者对上述理论及文献进行了简要评述。第叁章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同时也从理论和现实需要说明了保单持有人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则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经营目标、产品性质和公司经营四大特性入手,最后引出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随后又分别从一般债权人的理论视角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了为什么需要保单持有人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并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四章在探讨建立我国特有的保单持有人治理机制之前,有必要先基于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视角分析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章内容安排是,首先从理论基础、法律法规、治理文化叁个角度阐述了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治理缺失的原因。随后分析了现有保单持有人利益代表——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其在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第五章针对上一章分析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笔者大胆提出改变现有独立董事制度,完全排除大股东的影响,由中小股东投票选举独立董事,这样一来独立董事才能真正与大股东和管理层划清界限。独立董事薪酬数额则由中小股东和保单持有人共同决定,从而保险公司将考虑包括保单持有人在内的更多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按照大股东的利益路线去发展。随后笔者提出引入保单持有人监事制度,这样既让保单持有人有了专门的利益代表参与保险公司治理,又可以为现在已经边缘化的监事会注入新的力量。总之,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机制,使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在公司治理中得到体现,这样保险公司的经营才能更加健康有序,保险公司的发展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社会价值才会不断增加,保险业的未来才会更加美好。
郝臣, 李慧聪, 罗胜[2]2011年在《保险公司治理研究:进展、框架与展望》文中指出利用文献检索的方法重点从研究主题角度,综述了国内外保险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发现国外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经历了近叁十年的时间,目前已进入到深入研究的阶段;国内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近十年的研究还聚焦于保险公司治理的概念、模式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亟待进一步深入。在对国内外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文献梳理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作为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主线,构建了由研究主线、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组成的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论框架,并对未来重点研究内容进行了展望。
冯芬芬[3]2014年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巴林银行、公平人寿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倒闭,以及90年代中后期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投资者信心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体系稳健性的迫切要求,促使金融机构自身的公司治理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此后,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纷纷颁布各项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治理。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正式纳为保险监管的“叁支柱”之一。随后,我国紧跟国际步伐,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2006年,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公司治理监管被正式纳为我国保险监管的“叁支柱”之一。此后,为了加强对国内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保监会颁布多项法规,对公司内部治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经过九年的发展,国内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内部治理机制绩效却不尽如人意,存在“神似”而“形不似”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政府严格监管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绩效低下的现象为何还会出现,是否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关系。本文选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作为研究对象。为了发现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存在的不足,笔者首先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不断加深对研究对象的理解;第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设计出一种理论上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包括公司治理监管应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即目标,监管机构工作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以及为确保目标的达成所需要的运行基础等;然后,笔者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取得的成绩与不足,与理论目标还存在哪些差距,并利用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最后,在前文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对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最优模式设计,保险监管的相关经济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在公司治理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必须明确监管目标,本着依法监管、动态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为了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必须注重自身的建设,在监管工作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偏重于利益集团的任何一方。监管过程的透明度能够对监管机构起到监督的作用,保证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由于监管的工作需要具体到工作人员,因此监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监管的有效性也将产生影响。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治理监管的决策要受到不同主体的影响,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就要求发挥市场主体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与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推动公司治理监管的进程。另外,外部良好的监管环境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监管的效果。对此,监管机构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随着保险公司治理的完善,国际竞争力也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制衡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在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笔者对制约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主体自身的建设还有待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无法保障。再者,相关市场主体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例如公司治理评级机构并没有参与到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过程中,导致监管机构在判定公司治理状态时缺乏更为科学的标准,进而影响了监管决策的实施效果。最后,不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无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大了监管机构的工作力度。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果必然受到影响。为了达到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必须对目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弥补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白,确保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第二,进一步优化现有的监管框架,推动保险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发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保险公司透明度,实施保险公司治理绩效评价机制;第叁,监管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建设,通过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监管的透明度,保证监管的独立性;第四,监管机构应注重外部治理市场的培育,充分发挥其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制衡作用,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公司治理监管的理论分析,提出一种相对最优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模式,它不仅需要高效的监管主体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作为支撑。这种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起到启示作用。监管机构可以从中发现当前我国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
秦晓天[4]2017年在《我国保险公司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支柱之一,在全社会范围的融资、保障、管理与和谐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保险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微观基础,也是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本研究从保险公司效率入手,构建一条“保险公司效率——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具体治理要素”的研究链条,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本研究实证分析我国保险公司效率及影响因素。通过两阶段生产系统DEA数据包络分析,根据资源约束型生产阶段划分,选择投入导向型、规模报酬不变CRS模型评价样本公司的综合效率。研究发现,样本总体效率不高,组间差距较大;有限制保险公司效率均值高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效率均值高于外资保险公司;人身险保险公司效率均值高于财产险保险公司。接下来,本研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对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不同层次和不同内容的指标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进行检验,以及对保险公司具体治理要素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合规性指数及其他分指数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不显着;具体要素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东大会召开次数、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监事会召开会议次数等指标与效率有相关关系,保险公司治理具体要素的提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效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这与前人研究结果相似。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和和具体治理要素对效率影响不显着,说明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能力到生产力的转化率较低,未能实现公司治理对生产经营效率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也提醒和启示保险公司和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不仅应当重视保险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更应当关注有效性。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未来发展方向。
杨馥[5]2009年在《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保险业“叁支柱”监管体系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是保护保单持有者利益、防范风险和确保整个保险市场平稳运行的根本所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各国、地区的金融保险监管机构逐步认识到完备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金融保险体系稳定性的重要影响,随即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经营体制改革、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业改革成为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动力。在继续推进我国保险业改革进程和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成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实力,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因此,如何优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并促进治理机制发挥监督制衡和激励约束的作用,是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现实挑战。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和途径得到了国内外保险监管实践的不断检验和修正。然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不仅是实践性很强的监管政策命题,也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目前,国内外鲜有对这一命题的系统研究。本文在梳理公司治理和保险监管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搭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从理论上论证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逻辑起点,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演进路径以及监管的特殊性、基础地位和核心内容进行一般分析,比较借鉴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有益经验,剖析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博弈分析方法探讨、验证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应和影响,最终根据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尝试进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设计。本文的主要内容由八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这部分对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论文结构框架及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理论透视。这一部分回顾了公司治理和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着重讨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逻辑起点。第叁部分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一般分析。这一部分就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演进路径、监管的特殊性和核心内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这部分对英美、德日等代表性国家的保险公司治理及监管进行横向比较,结合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五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这部分回顾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演进历程,着重分析了现阶段国内保险公司的治理理念、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述和探讨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重点剖析了新华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则国内保险公司治理典型案例及其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启示。第六部分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应分析。这一部分首先对国内保险公司治理进行简要评价,其次从两个方面探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应: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为基础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旨在考察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的相关关系;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理论上探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和最优监管边界,并借鉴英国金融监管局(FSA)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和方法,尝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政策进行简要评价。第七部分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博弈分析。这一部分应用博弈论构建了叁种不同的委托代理模型,分别探讨保单持有人参与治理和保险监管者介入的情形下,在经理人激励过程中各方的最优行为选择,旨在检验保单持有人和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治理其他参与方行为决策的实际影响。最后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设计。这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一般分析的结论,基于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比较研究的启示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并结合前文中的实证分析结果,明确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目标和原则,并提出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行政监管优化和市场环境培育等政策主张和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公司治理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为基础,初步构建了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分析框架。在该框架中系统阐述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特殊性、核心内容和目标原则等,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应和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得到了相应的经济学解释。以上述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论为基础,尝试性的设计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第二,论文首次将共同治理模型应用于保单持有人和保险监管者参与治理情形下的保险公司经理人激励问题研究,着重分析了不同情形下各方的最优行为选择。在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经理人激励是作为内部委托人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及外部监管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使共同治理模型更加吻合现实情形,在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共同治理模型和保险监管者与股东共同治理模型中,分别考虑了高风险投资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损失在股东、经理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以及经理人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则可能受到监管者处罚两种情形。第叁,论文通过计算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样本保险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简要评价。在此基础上利用样本公司的面板数据构造多元回归模型,证实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呈显着正相关关系。另外,论文尝试性地将成本收益分析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效率和最优监管边界的理论分析,并借鉴英国FSA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尝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行简要评价。第四,论文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保险公司这一多契约的集合体中,经理人、股东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固有的利益分歧,因此应赋予保单持有人这一弱势群体参与公司治理的平等地位;保险公司治理是包含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不应局限于监督、规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还应注重促进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形成,着力培育有利于保险公司治理的外部市场;在继续推进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提高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增强中小保险公司的治理需求,并强化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大股东的治理作用。
凌士显[6]2014年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现状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历史较短,而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我们不能将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照搬于保险公司。本文汇总了我国学者关于保险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和公司经营绩效的研究成果,并对相关研究进行了评述,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
刘建国[7]2006年在《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探讨研究并积极实践的重大课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整个保险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保险同业的治理水平相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因此,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问题,探索合适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定性研究为主,适当进行部分实证分析研究,认真分析了公司治理的理论内涵、模式和框架构成,梳理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保险公司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国际比较,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模式,即采取一种介于各种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我国保险公司的混合治理模式至少包括叁个层面:一是内层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目标的内部治理结构,二是以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团体为基础的外层共同治理结构,叁是以相机治理机制为保护层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该混合模式的实施措施为:一是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二是构建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叁是优化股权结构,四是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五是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吴洪[8]2007年在《中国保险业公司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的实践在中国已然如火如荼。对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也历久弥新。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包括市场层面和企业层面的大规模改革。其中,公司治理理念的培育和引导成为2004年以来保险业最为火热的领域之一。无可否认,众多的研究对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定位、模式包括结构进行了大胆的规划和设计,为业内公司治理实践以及治理监管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大量的研究未能深入研究保险业尤其是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质,而陷入将公司治理一般理论直接嫁接到保险行业的“实用主义”倾向,无可避免的着力于在此之后的修修补补,热衷于对保险业公司治理“指点江山”。笔者认为,目前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研究和运用过多的强调公司治理的“用”,而忽视其“本”;过多的注意到了公司治理的“形”,而忽视其“神”。基于对公司治理的微观经济学原理的探索和对保险业公司治理实践的审视,笔者认为,公司治理不是一个程式化的结构,也并不是一套刚性的组织框架,其起源、演变和发展有着深刻的企业经济学内涵。研究公司治理,必须深入理解企业的经济学性质,才能得到符合企业特征的理论启示。保险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和资本结构都同传统行业有着较大差别,更不能对现成的公司治理理论生搬硬套,照猫画虎。由是,笔者在文中确立了一种新的研究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视角,那就是基于企业理论中权力分配层面的资本结构,来分析和研究保险业公司治理。笔者在文中研究了下面一些主要问题:关于保险组织的契约性质研究。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权力束,是一个团队契约,该契约的签订由于采用权威作为内部资源的调配方式从而取代市场,极大的降低了交易费用。保险组织的契约性质在根本上对公司治理产生决定性作用。然而,这种契约的特征、本质以及其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尚无研究问世。笔者在文中分析认为,保险企业的契约性质是市场型风险经营合作契约。这对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选择有重要意义。资本结构是使保险公司不同于其它行业的核心差异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研究公司治理已经有很多经典理论诞生。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出发,去探讨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试图按照自己的理解构建一个完整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并对以上存疑做出新的解释。利益导向。股东中心主义直到目前仍然是占据主流的公司治理导向。然而,自布莱尔提出利益相关者导向以来,股东中心主义的阵营开始受到强烈冲击。那么,到底保险业应该采取哪种导向?利益相关者导向虽然已经被各主要经济体的保险监管机构采纳,但笔者并不认为这种利益导向就无懈可击。在深切关注如上主题的基础上,本文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不是为了说明保险公司治理“是什么?”,而是立足于说明保险公司治理“为什么?”,从公司产权背后的资本结构角度去研究保险公司的治理逻辑:一方面给予公司治理实践中合理的选择以充分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对尚不完善或者肯定存在错误的公司治理实践予以理性批判并给出自己的解答。本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阐述本文选题的缘由、意义、研究内容、结构和方法。第二章为相关的主要研究综述,包括公司治理相关理论、资本结构相关理论以及研究两者之间决定与反馈的相关成果。第叁章为论文的理论构架,构建从资本结构视角研究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已经开始逐渐纳入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论文试图从资本结构理论的角度去研究保险公司治理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并以资本结构为纽带把各个签约主体纳入一个统一的公司治理框架。从资本结构角度建立保险公司治理框架,有利于加深我们对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认识。在本章的研究中,笔者创建了一个保险企业的合作契约框架,将合作创造组织准租的关键要素投入方纳入保险公司治理框架内,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分析认为,股权资本、债务资本包括准备金负债和人力资本是保险公司投入的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从资本结构出发的公司治理必然包含而且主要是叁者之间的利益权衡,从而提出了与“利益相关者治理”有所区别的治理模式。第四章研究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股权治理。在研究保险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股权的特殊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什么需要特别的资本管制?保险公司股权投入需要考虑什么因素?这些问题都与保险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另外,我们需要研究保险公司股权治理的问题及方式。这是公司治理理论中重要的一个侧面。第五章为保险公司管理层持股(ESOP)研究。作为股权资本的特例,ESOP的研究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论文从保险业特性出发,研究保险公司ESOP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保险公司债务资本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债务治理。首先,保险公司债务比率通常都高达80%以上。不仅债务占比高,债务资本来源也同一般企业差别较大。一部分债务属于融资性债务,来自银行贷款或者债券融资;另一部分债务属于保单负债,也就是准备金负债,来自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包括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这样保单负债就同时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质。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负债的特殊性质,它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治理有着特殊的影响。论文的重点是运用企业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控制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来研究保险负债的特殊性质以及由此导致的保险公司债务治理的特殊模式。第七章研究保险保障基金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公司治理效应。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公司重要的一种负债(在以前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保险保障基金位于负债项下)。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其实扮演了一个保险人的剩余风险承担角色,因此,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形成一定的影响。保险人会因为保险保障基金承担了剩余风险而降低资本投入,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另外考虑到剩余风险被别人承担,保险人会有加大投资风险的动机,从而对保险保障基金形成掠夺。这同样影响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问题。第八章作为将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人力资本综合考虑的一个部分,研究保险监管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虽然监管主体在保险公司治理中并没有明显利益相关,但是,投保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都需要特定的代理人来予以维护,否则,建立的治理机制是不完整的。论文将对保险监管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研究。第九章在上面构建的完整体系基础上,尝试提出适应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特征的治理模式,并针对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现状,分别对股权资本、债务资本、人力资本相应的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在本章初步探讨了综合经营背景下保险业公司治理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论文在系统研究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特殊性及由此而导致的公司治理特征的过程中,力图实现如下理论创新:第一,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基于前人对于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本文首次运用资本结构相关理论去构建起分析保险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以期将富有保险业特色的内外部治理规范纳入这个完整的框架,并得到相应的经济学解释。这个框架的构建是一次具有创新性质的尝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契约性质做出了新的研究结论。论文采用企业契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保险公司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并做出保险公司是“风险经营型合作契约”的定性论断。这个论断本身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保险公司的性质、认识各参与人在保险公司中的角色和地位有重要作用。第叁,论文首次构建了保险公司要素合作经营模型,并利用模型分析了各参与主体在保险组织准租创造中的作用。结论是:保险公司债务资本是利润创造的源泉;保险公司股权资本是风险吸收的准备,并借助其示范效应传递给市场以风险抵押的信号维持市场信心;人力资本的创新劳动是风险经营型组织创造准租的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关键要素所有者都应该受到公司治理的保护,都应该以合适的形态进入公司治理。第四,论文对保险公司债务治理的研究是论文的重点创新。论文依靠对保险公司债务资本的特殊性以及在组织准租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的分析,试图建立这样的理念:保险公司投保人是公司最重要的契约参与人,理应进入公司治理。并且依据这个特殊性的研究,做出了如何进入公司治理的分析。
刘红[9]2007年在《中国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研究》文中指出企业评价目的决定着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本文综合分析了国际保险评级机构的指标体系、政府监管部门的指标体系,以科学地揭示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状况为目的,从监管者和当事人以外的第叁方的角度出发,建立了评价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顺应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保险经营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呈现高级化特征。本文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财务实力、组织绩效、公司治理叁个层面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建立了基于上述叁个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标体系。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中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状况,而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组织经营、以及公司治理在经营成果的实现过程中存在内在一致性,因此,本研究提出评价保险公司经营叁方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首次以经营成果为核心将上述叁方面的指标进行整合;沿着这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思路,力求建立起适合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评价体系,为科学构建评价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提供理论依据。随着现代企业综合评价的理论正日渐成熟和不断完善,企业评价的理论体系也日益丰富起来,评价的方法也趋于多元化。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其经营状况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为依据,还需要合理的方法。鉴于此,本文从现代企业评价理论出发,结合中国保险公司发展的实际,分别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组织绩效、公司治理叁方面的评价指标进行了分析。由于上述叁方面评价指标在基础数据的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上述叁个方面进行了综合,构建了保险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将这些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于分析我国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现状。从综合评价的过程来看,本文首先考察了国际和国内保险评级综合指标体系,其次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状况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在上述理论准备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形成了综合到分析再到综合的逻辑循环。而在对各种评价方法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运用了极大不相关原理、主成分分析方法、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综合距离评价方法、判别分析方法、因子分析方法以及其他经济计量方法,通过比较优选,确立了我国保险公司在叁方面评价中适用的方法,构建了我国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评价模型。本文认为,在保险市场逐渐趋于成熟、保险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保险监管的体系日趋完善的环境下,我国保险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表现出明显成长性的特征。这与我国保险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相一致。这一特征也反映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上:我国保险公司规模扩张、市场占有率等成长性指标相对值较高,权重也较大,而指标体系反映出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性制度以及经营合规性存在一定的缺陷,保险公司对经营管理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也较低,这是我国保险管理中的薄弱之处。本文认为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是提升我国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邓文剑[10]2008年在《中国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治理作为一种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安排,其宗旨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评价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评价与诊断,及时了解发现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有关方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目前,关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还处于定性分析中,缺乏一个可量化的评价系统。因此,建立一个全面、准确、科学的治理评价体系对改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所有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都有其自己的准则和使用范围,本文将以现有国内外成熟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为基础,然后结合我国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建议,最终构建一套适合我国保险治理评价的指标体系。通过对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了我国现有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设计中的特点。然后,针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一套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股权结构与股东权益,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信息披露管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该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上较好,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运用、管理层选聘机制和监事会能力建设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D]. 李超.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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