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赵利梅[1]2008年在《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保障第叁人债权,同时基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发起人民事责任则显得十分必要。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发起人的部分内容,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调整公司设立中的各方利益。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发起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对两大法系公司发起人概念和几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采用形式说界定公司发起人,即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并应当借鉴日本公司法关于“拟制发起人”制度弥补形式说的不足。其次讨论了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在对关于发起人法律地位的五种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讨论:从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全体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从发起人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就是股东,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与公司的股东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关系,适用一般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属于民事合伙关系,公司不成立时,全体发起人要对设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从发起人人数、发起人的住所和国籍、发起人的身份和能力等方面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出发起人民事责任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冲突时,公司法选择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对发起人权利义务进行平衡的结果。然后就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与股东民事责任、公司民事责任叁者进行了比较。第叁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本部分对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和发起人相互之间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其中,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发起人对第叁人的债务连带责任、发起人对第叁人的侵权连带责任和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最后论述了发起人责任的免除。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立法思考。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立法现状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发起人民事责任体系;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杜东升[2]2004年在《论公司设立及发起人责任》文中认为本论文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在公司设立发起人民事责任问题上存在的体系失衡、内容缺失为出发点,以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法律制度为主旨,以公司设立不同阶段的民事责任及其归属为主线,综合运用实证法和比较法等,系统地论述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基础、责任类型和责任方式,并就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设立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提出了系统的设想和立法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在“引言”中,笔者从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出发,指出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跨越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有机整体。在其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居于核心地位,是建立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必须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在第一章“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机制”中,笔者重点分析了公司设立的性质和内涵,指出公司设立是公司发起人在同一目的驱使下,以多数发起人意思表示,共同一致所作出的行为;阐述了在公司设立的不同阶段其法律人格渐次形成的过程和责任形态。最后,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债权人、认股人所处的对立统一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论证了公司设立法律责任主要是发起人责任。 在第二章“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中,笔者重点分析了公司发起人和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和相互关系,以及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指出发起人既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又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公司最终成立与否将决定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归属。 在第叁章“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责任承担”中,笔者首先以实施名义的不同为标准,对发起人行为及其责任的归属分类作了分析;阐述了公司设立失败的几种表现形式,比较了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的关系和区别,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和救济措施。本章重点论述了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对于交易第叁方的责任及对认股人和其他股东的责任。 在第四章“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责任”中,笔者首先分析了发起人和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指出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是一种信托关系,发起人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的,发起人必须对成立后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我国现行公司设立发起人制度规范的缺陷与

吴剑平[3]2006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起人、章程与资本被称为公司设立的叁大要素,而发起人作为“人”的要素是否诚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其行为对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健康有效地设立以及公司成立后能否正常运营息息相关。因此,对发起人行为尤其是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制应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缺陷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设想和建议。文章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发起人民事责任之理论基础该部分主要概述了发起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英美法系关于发起人的信义义务等。通过比较发起人与不同对象的法律关系,提出对发起人课以较重民事责任的理由,强化信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约束力量。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发起人民事责任考察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和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和第叁人。并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可资借鉴之处。第叁部分:我国公司法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现状及其完善该部分对我国1993年公司法及修订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立法缺陷、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几点设想和立法建议。

隋智慧[4]2003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设立股份公司的主要行为人,在公司设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股份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中,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是一切不符合“游戏规则”发起行为的最后归着点。一方面是发起人拥有公司设立过程中普通认股人所不享有的特权的必然回应,是权利平衡的直接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公平、秩序、效益等法价值的综合体现。我国现行公司立法无疑是市场化进程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既没有大陆法系那样简单而严格的规定,也没有英美法系那种细致而灵活的分析,存在着责任体系失衡、责任类型缺失、责任内容规定粗糙等缺陷。 本文拟在比较研究市场经济立法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并且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的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参考外国先进公司立法成果并结合进入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我国社会经济及公司立法、司法实践,提出关于重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及相关立法建议,以期通过理论探讨推动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对立法有所裨益。 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发起人民事责任概述 该部分主要概述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等。对于发起人概念的界定以及发起人存在载体—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等问题,笔者在介绍学界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阐述了理由,为下文所涉及的概念术语及相关前沿理论问题作了必要的铺垫。 第二部分:发起人的义务—以信义义务为中心 该部分主要论述发起人的义务,希图从作为正态面的义务为切入点,探究反态面之责任。其中着重介绍英美法系的发起人的信义义务,包括信义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英、美成文法对发起人信义义务的规制。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信义义务的阐述,强化信义在公司发起设立乃至公司运转中的约束力量,以期对我国乃至大陆法系的公司立法有所启发。 第叁部分: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 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综合运用了法律解释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该部分主要按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对象即公司、第叁人、其他发起人以及发起人责任的免除的体例论述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其中,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进一步分为出资责任和赔偿责任。出资责任又可分为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赔偿责任也作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则分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和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 第四部分: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检讨及立法建议 该部分主要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比较和思考中外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交汇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的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关于重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及相关立法建议,探寻裨益于制度建设和推动公司法制发展较为前瞻的理论。

赵昕[5]2006年在《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国公司法秉承商事活动的效率、自由理念,对公司设立侧重由事前规制转向事后规制,而法律责任机制是事后规制的最重要内容。发起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与投资大众利益及未来公司健全人格的形成息息相关。鉴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特殊法律地位,为促使其克尽职守,依法筹办公司事务,对发起人规定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必要。 发起人责任制度以平衡公司、发起人与第叁人利益为宗旨,使得公司和第叁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受到发起人的公司设立行为损害时获得相应救济。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立法理念、立法政策的转变到具体制度的创新,决定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不同寻常的意义。但是,遗憾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完善之举,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司立法一直存在的责任体系失衡、责任类型缺失、责任追究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公司法的理论研究虽然很多,但多集中于探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股东权益保护等公司法领域,对公司设立制度,尤其是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十分薄弱。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欲使未来公司立法趋于完善,欲对公司设立实践进行更加理性的指导与规制,对发起人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作理论上的详尽解析与深入探讨极为必要。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理论和立法上将发起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特有概念的现象,而将发起人作为公司法领域的一般概念,即在我国,包括有

周娅[6]2017年在《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公司行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有序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起人制度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设立活动均是围绕并依靠发起人行为来进的。发起人的行为关系着公司最终是否能成功设立,并且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也产生巨大影响。当公司设立失败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损失由谁负责?本文围绕着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责任问题进行展开,全面论证。首先,概述公司设立失败和发起人。通过介绍并比较国外和我国对发起人概念的学说,并且通过论述关于发起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和两大法系对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学说,来界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并阐述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其次,本文在论述发起人法律地位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对发起人出资义务进行分析。从理论方面对发起人出资责任进行探讨。从公司设立失败的两种情况: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来分别分析发起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对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下,发起人所应承担的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进行剖析,引用现行《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加入学理分析,全面论证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法律责任问题。最后,本文深刻分析我国现行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存在问题,对公司设立失败的司法救济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

陈盈旭[7]2017年在《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文中提出任何公司的成立和产生,都离不开公司发起人的努力,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与投资大众的利益,决定了公司的人格是否健全。为了督促公司发起人恪尽职守,依法完成公司设立的事务,必须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其重中之重,为其核心与根本,因此要规范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就应当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着手,但就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而言,我国立法和理论无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既没有大陆法系简单明了的规定,也没有英美法系详尽灵活的分析,由于理论和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法律疏漏,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部分内容,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不利于保障公司设立中各方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本文首先界定了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概念,简要阐述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逐条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尝试对我国现行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创设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所裨益。

李静[8]2003年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设立,从经济的角度观察是发起人组织人、财、物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实体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则是发起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组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的过程。可以说,股份公司从策划、组织、出资到登记过程中的任何一个设立行为都是围绕发起人展开的。发起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着未来公司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对发起人行为尤其是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制应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以及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是发起人因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发起人在设立中公司中所处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的,是发起人拥有较多特权的回应,从根本意义上说它是公司法追求正义、效益理念的结果。 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可资借鉴之处。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起人民事责任立法形式和内容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它们在立法形式上分别以判例法为主和以成文法为主的差异,以及在公司成立和公司不能成立两种情形下发起人责任内容上的区别,概括了他们立法上的先进之处和特色部分。 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立法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言比重偏少,并且欠缺发起人合同责任、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类似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公司立法应在考虑我国系属大陆法系的现实情况下,以强化发起人民事责任为中心,依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将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以及类似 dA 硕士掌位论文 ④MASTER’S TlfeSIS发起人的责任加以完善:于公司成立的情形下充实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增设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对第叁人的合同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于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下明确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增设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并充实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责任;此外,为克服前两种情形下关于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善意信赖的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不利的弊端,还应增设类似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刘立梅[9]2010年在《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公司发起人是指具有创办公司的共同意思,认购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签章于公司章程上的人。一个公司从设立到成立离不开发起人的积极设立活动,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公司法都对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发起人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得很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在我国理论界,虽然学者们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很多,但关于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因此,对公司发起人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显得很重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有关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的含义、特征、内容及价值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其次论述了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发起人对公司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缺少发起人对第叁人合同责任及对第叁人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发起人之间民事责任内容的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在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方面,建议完善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增设发起人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次,在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方面,建议增(?)第叁人的合同责任及发起人对第叁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在发起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方面,建议充实发起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通过以上完善建议,方便了司法实务操作,不仅可以很好地督促发起人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司设立事务,而且还有效地保护了公司、交易第叁方及有关发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司的设立效率,平衡了公司、发起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李娜[10]2011年在《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巨大。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不仅会引起各项法律关系的设立,关系到公司能否最终设立成功,更会涉及到公司、公司其他发起人、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从事的设立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公司设立的最终结果一种是公司设立成功,另一种是公司设立失败,两种情况下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公司成功设立时的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与公司、发起人与第叁人、发起人内部之间;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法律关系包括发起人与第叁人、发起人内部的关系。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叁种类型,本文仅对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发起人的基本理论。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对发起人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问题特别是发起人的能力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的设立,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公司发起人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从事设立活动。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不同于公司民事责任也不同于股东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性质是以创立公司为目的的共同法律行为。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法定责任。根据共同行为理论发起人首先应当对目标实体即公司或第叁人承担责任,其次是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是一种双重责任。第叁部分: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时候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对第叁人的合同责任和对认股人的责任。在发起人内部主要是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在发起人内部追偿。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时候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发起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返还责任,发起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根据过错情况分担责任。第四部分: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完善。首先要完善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增加拟制发起人的规定,增加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完善分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分别讨论。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法律要对其类型和归责原则进行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样存在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形,法律应当详细规定出资义务的不履行的情形,对于违反出资责任的股东可以使其限期缴纳或者丧失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将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分为必要设立行为和非必要设立行为,对非必要的设立行为公司存在选择的权利。公司发起人的合同责任中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对方当事人明知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可以对发起人责任进行一定的减免。

参考文献:

[1]. 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赵利梅. 河南大学. 2008

[2]. 论公司设立及发起人责任[D]. 杜东升.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研究[D]. 吴剑平. 苏州大学. 2006

[4].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隋智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5]. 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D]. 赵昕. 四川大学. 2006

[6].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周娅. 云南财经大学. 2017

[7]. 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D]. 陈盈旭.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研究[D]. 李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9]. 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D]. 刘立梅. 延边大学. 2010

[10]. 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D]. 李娜. 河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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