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抽象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行政诉讼,制度,标准,军事。
抽象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马竞遥[1](2019)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其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申敏[2](2019)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行政行为所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更为显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但受监督力度因素的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发挥的作用有所弱化,经常经出现行政管理秩序混乱、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由此可见建立符合现实需求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体制,加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力度是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社会实践,探讨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冯紫峤[3](2018)在《军事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化的关键在于确定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本文以军事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为研究对象,论证了在军事行政诉讼中施行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军事行政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所应当遵循限定性原则,包括审查范围的限定性、审查对象的附带性以及审查方式的合法性。(本文来源于《现代国企研究》期刊2018年22期)
邓宇冠,陈书全[4](2018)在《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源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立足于成本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构建"二段多阶"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建立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启动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不同主体决定了命令、建议、申请和职权四种启动方式。排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主权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后,监督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监督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宽容标准和严格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应按照监督程序分别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审查请求等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8年03期)
王孜政[5](2018)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等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学理基础入手,分析了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几点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储亮亮[6](2018)在《大陆法系国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上均采用了"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附带审查"的审查方式。在德国,行政机关、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权利受到行政规范的损害或者在将来有可能受到行政规范的侵害,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规范审查。法国的越权之诉不要求请求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其利益受到妨害即可。文章认为,德国和法国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处理思路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带来有益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1期)
魏伟[7](2018)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行政行在行政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的排除了司法对其进行审查。鉴于突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功能,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01期)
戴明睿[8](2017)在《新形势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行政行为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施和救济越来越规范的前提下,抽象行政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也成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关键所在。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深,行政类法律法规也根据社会的需要做出了相关的修改,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审查也做出了改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但是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行政机关由原来的不想作为转变为不能作为,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执法专门力量的缺失等问题一一浮现。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审查主体,拓宽监督途径,将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并将其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体系。(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左鹏达[9](2017)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制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由约束力的决定或者命令。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指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机关对此类文件进行审查。随着法治的进步,法院应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标准。法院应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标准。据此,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标准、合法、合理标准以及程序标准对司法审查的标砖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7年20期)
孙健[10](2017)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保障行政权力的有序运行,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但作为应当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务的发展,已然证明我国确有必要建立自己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应运而生的是,2015年修改实施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值得为之高兴的。不过,虽然国家在立法层面已经明确肯定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还远远不能形成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建议为视角,通过分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借鉴、吸收别国相对完善的司法审查经验等方式,力图为构建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弱型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些许可用之物。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而建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7-06-01)
抽象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抽象行政行为所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更为显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但受监督力度因素的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发挥的作用有所弱化,经常经出现行政管理秩序混乱、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由此可见建立符合现实需求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体制,加大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力度是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社会实践,探讨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抽象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马竞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其制度完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
[2].申敏.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3].冯紫峤.军事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初探[J].现代国企研究.2018
[4].邓宇冠,陈书全.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J].理论探索.2018
[5].王孜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6].储亮亮.大陆法系国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J].法制与经济.2018
[7].魏伟.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
[8].戴明睿.新形势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
[9].左鹏达.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
[10].孙健.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