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非法占有,刑法,主观,证据,司法,共同犯罪。
犯罪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邢红霞,田然[1](2019)在《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以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为视角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方法通常被视为"目的"要素的主要证明手段,这对于控方而言无疑具有释放压力的作用。然而,司法推定毕竟是对行为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理性原则,强化对其限制。在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证明,也必须借助于司法推定方法。为了有效限缩刑法对金融创新模式的打击范围,应当对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设定"红线"。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推定,应当保持克制,不宜过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为司法推定的限制与修正。另外,"法益恢复"理论所提倡的从宽理念,与集资犯罪处理所强调的"追赃挽损"工作,具有现实指导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2期)
曹坚[2](2019)在《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犯罪出现新的情况,存在一种职务化现象。所谓金融犯罪职务化,是指行为人在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性质的犯罪行为,或者以金融业务掩饰职务犯罪,其最终触犯的罪名多为刑法第叁章第叁节、第五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职务犯罪罪名。当前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4)
李军,余涵,秦艺菡[3](2019)在《“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2月5日,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 5公告"的一声令下,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陆续进行了管理人登记,一时间管理人数量剧增,显示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公司,便逐渐浮出了水面。2017、2018年便接连曝出基金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总跑路、投资者上访的事件。本文从"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着手,探讨、研究该类型犯罪目的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周锦灏[4](2019)在《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对其内涵的理解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逐渐增多,行为的复杂化给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而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讨论也多止于传统财产犯罪或是金融犯罪为原型展开,未能涉及到新型犯罪案件。因此有必要对新型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梳理,并结合实证研究,对理论进行更新,为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内外刑法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梳理与评价,从而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所包含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第二部分提出叁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分别是“两头骗”诈骗类案、经营性诈骗类案以及“套路贷”诈骗类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叁类特殊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具体分析,探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通过对案件中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以行为人主观目的归罪与以客观行为归罪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通过案例分析方法阐述了现存刑事裁判中存在规制罪名的界限模糊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降低的问题。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诈骗类案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区分界限不明;二是忽视阶段性的特征。第叁部分探讨上述叁类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新路径。关于“两头骗”诈骗类案,主要围绕对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态度以及对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的理解进行分析。同时,强调主观目的与损失结果都对案件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最终依据。关于经营性诈骗类案,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应当采用的途径是以司法解释推定理论为原则,以反证方法为例外,并补强反证方法,另外,贯彻司法认定中的商事思维。关于“套路贷”诈骗类案,认定途径分为两步:首先应当解决“套路贷”诈骗行为的范围,即“套路贷”诈骗行为与高利贷、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其次分析行为人借款的实际利用率、还款的态度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文,为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提供合理的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郑慧[5](2019)在《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探究——兼论“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出发,归纳出设立共同犯罪的两个目的,一是从严惩处,二是合理分配责任。两个目的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制约制衡的,与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两大机能内在统一。探寻共同犯罪的目的,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作为工具在数额类、聚众类、过失类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分配责任时可能面临的"无解",揭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争论背后的真实本质,给共犯理论注入新的生机。(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储陈城[6](2019)在《恐怖主义犯罪阻断目的下营救刑讯的正当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恐怖主义犯罪,我国传统的应对策略仍然是扩大法网,加重刑罚。其中,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阻断正在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可能会涉及营救刑讯这一程序法问题。德国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出现了绝对禁止和可以正当化两派对立的观点。围绕着是否能够适用紧急事由以及是否可以违反基本法,其观点交锋的层次从刑事法升格到宪法。在我国的语境之下,恐怖主义犯罪所导致的紧急状态仍然被视为处于正常法秩序之下,在目前的宪法及相关刑事法规范的射程之内,我国尚不能得出营救刑讯的正当化结论。(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志坤[7](2019)在《一般犯罪论的元论证及其展开——评《目的与体系——古典哲学基础上的德国刑法学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与体系——古典哲学基础上的德国刑法学新思考》是德国刑法学家米夏埃尔·帕夫利克教授在中国出版的论文集。该书收录了13篇文章,有的是作者在国外介绍自己理论的演讲稿,有的是为其他学者所写的祝寿论文,有的是单独发行的小册子,还有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这些文章浓缩了帕夫利(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4期)
陈磊,陈晨[8](2019)在《刑法新设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与司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为应对网络犯罪由"对象"到"工具"再到"空间"的形态变化,新设叁个纯正网络犯罪罪名。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对网络空间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予以拟制规定,这种立法例与传统刑法理论发生了一定碰撞,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产生了一些疑问。正确理解和把握新设网络犯罪的立法价值和政策导向,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张或限缩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积极、准确适用叁个罪名,从而实现立法义务提醒、漏洞填补、积极一般预防的规范保护目的,有效惩治网络空间蔓延的黑灰产业犯罪,切实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徐燕,于晓萍[9](2018)在《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05)
马爽[10](2018)在《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犯财产刑事犯罪中,大部分罪名要求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容易导致认知混乱,难以把握,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外延,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如何认定等问题着手,进一步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和途径,指导司法实践,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2期)
犯罪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犯罪出现新的情况,存在一种职务化现象。所谓金融犯罪职务化,是指行为人在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职务性质的犯罪行为,或者以金融业务掩饰职务犯罪,其最终触犯的罪名多为刑法第叁章第叁节、第五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职务犯罪罪名。当前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邢红霞,田然.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以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为视角展开[J].法律适用.2019
[2].曹坚.罪名认定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N].检察日报.2019
[3].李军,余涵,秦艺菡.“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4].周锦灏.特殊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5].郑慧.设立共同犯罪的目的探究——兼论“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J].犯罪研究.2019
[6].储陈城.恐怖主义犯罪阻断目的下营救刑讯的正当性探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王志坤.一般犯罪论的元论证及其展开——评《目的与体系——古典哲学基础上的德国刑法学新思考》[J].人民检察.2019
[8].陈磊,陈晨.刑法新设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与司法适用[J].中国应用法学.2019
[9].徐燕,于晓萍.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N].人民法院报.2018
[10].马爽.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