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江苏淮安223002)
摘要目的:探讨有利于医院药事管理发展的“医药分开”模式。方法:对近几年医药分开试点医院中的几种模式进行分析,阐述了医药不分家的国内试点医院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医改较成功的做法。结果与结论:医药不分家的“医药分开”模式能积极推进医改又不影响医院药事管理发展,体现了医改的目的是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药不分家;药事管理;降低药价;合理用药
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国务院积极推进了公立医院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实行医药分开。近几年各地实行医药分开具体操作模式不尽相同,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药房承包”、“药房托管”、“药房剥离”、“药事合作”等等医和药半分家或完全分家的模式;还有的地方实行机制上分开、医和药不分家的模式,如药品零差率销售、收支两条线管理、支付方式改革等模式。
1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工作被弱化
原卫生部曾颁布了多部针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法规,如《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医院的药房管理、药品管理、处方管理、处方权调配权和审核权的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等均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详实的考核办法。但从目前已经实行不同形式的医药分家地区来看,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的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被弱化的现象,有些医院的药事管理只是以制度的形式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仍然严重且责任难以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一些实行医药分家的医院将药学部门列为“编外”或“后勤”等辅助科室,药剂科主任甚至由医师、护师、财会人员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等非药学专业人员担任,导致领导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与能力缺失;②一些单位觉得药学不赚钱了也就不需要养这么多人了,安排药学人员去干“挂号”等工作,药事管理力度大幅弱化,药学服务功能基本丧失,药学学科发展处于停
滞姿态,甚至倒退[1]。③在“医药分开”的舆论影响下,一些医院药学专业人员比例被严重压缩,药学专业人员引进被束之高阁,医院药学专业人员严重不足[1],一些基层医院的药
学工作由其他人员担任,由于缺乏药学相关知识,这些人只能“照单发药”,为用药安全埋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2]。]
2吸取国外医改经验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上深入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世界各国药价虚高的治理模式,可以为我国合理制定药价控
作者简介:主任药师,从事医院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工作,E-mail:157136759@qq.com
制药价虚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美国采取制度调控政策,药品价格由出厂生产企业自行制定,价格形成由市场主导[3];加拿大实行药价由专门的药价审查委员会和药品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如采取比值比价法制定药品价格,并对每种药品都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最高零售限价;英国采取利润控制法,政府将国家卫生服务的药品总预算、厂方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制药公司自行制定药品价格,但要求每个制药公司销售经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总利润率保持在一定的比例之间;法国采取政府强制定价,设立了多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药品价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法国市场流通的药品逐一定价;再看我们的亚洲近邻,印度采取低成本控制法,由国家药品定价局进行监督,主要目标是通过为大批量主用原料药及主制剂设定价格上限,保障消费者对药品的可及性,确保生产企业获得全部而有限的利润;日本采取政府统一定价,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药品的定价;澳大利亚是全球药品价格控制得很好的国家之一,它采用的是药物经济学评价,成立了药品保险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分布广泛,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起到了很好的相互制约作用[3]。这些国家均未实行医药分家,同样很好的控制了“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很好的遏制了医生与药品代理商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关系[4]。
3加大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据商务部的统计,药品行业每年的商业贿赂额为7.72亿元,本人认为全国公立医院的商业贿赂总额是远远大于7.72亿元,实际数额应占每家医院药品纯收入的1/3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有医疗体制问题、商业竞争的“潜规则”、监督制约不到位等客观原因[10],也有部分人员法制意识薄弱等主观原因,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的单一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本人认为治理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的措施除了要从加强对从业教育、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基础性工作力度外,还应该引入多方管理机制[4],加强行业协会管理作用。
放眼全球,凡是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卓有成效的国家都是采取了多主体多种方式的治理,如美国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日本的“药品的批发商协会”就是作为第三部门加入医药购销领域对药品采购的监管[5]。挪威和瑞士两国会对医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关注医生收入,一旦发现医生有明显的不合理高收入现象,立刻会介入调查,对于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结语
2011年10月12日原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医院运行监管处处长钟东波代表卫生部就医改有关内容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强调,“公立医院改革最基本的问题还是机制上的改变,实行医药分开更重要是机制分开,切断医药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把机构分开。”[6]从上述表态可以看出,国务院推行的医药分开并没有一定要将医药分家,倘若能在机制上分开,职能上加强[5],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联系,同样能达到医改的目的。一味的强调“医药分开”就是“医药分家”,是对国家医改政策的错误的片面理解,当然也不能排除是少数商业公司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而刻意宣传的结果,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操纵舆论谋取利益的事情古今中外都曾有之;与此同时,也不能排除某些医院的决策者们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为了甩掉药师队伍这只“包袱”而积极推行“医药分家”的短视行为。凡此种种,本人认为都是“本位主义”思想在作崇,是一种消极的医改态度,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缺乏科学的、长远的和敢于担当的精神。
参考文献
[1]王树平等.新医改形势下医院药学发展的探讨[J].药品评价,2014,11(16):8-27
[2]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等.医改进行时——我国医院药学发展专家共识[J].药品评价,2014,11(12):8-12
[3]曾海波.医药购销领域反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2008,1-47
[4]黄媛.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D].暨南大学:经济法学,2014,1-42
[5]胡雪峰.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谈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J].经济师,2015(5):257-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