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性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竞争,反垄断,协议,公平竞争,职能,事务。
行政性垄断论文文献综述
孙晋[1](2019)在《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最新成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了原来分属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等机构的反垄断执法权,立意高远、步履笃定,不仅坚持“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在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上动作频频,成果斐然,而且坚持“科学立法、民(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9-17)
李国海[2](2019)在《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可制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因与行政性垄断存在某种较直接的关联关系而获得垄断利润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国内理论界已有人提出制裁受益经营者,个别执法案例也表明了相同立场,但这些学术探讨和执法案例均尚未提出令人信服的制裁理据。本质上,制裁受益经营者的基本理据来自于反垄断法的社会性特征,是提高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制度的威慑力的需要,是制度制定者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出的一种功利性安排。制裁受益经营者也须兼顾公平性,应区别受益经营者与行政性垄断的关联情形,确定反垄断法的具体制裁方式的可适用性。与此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抗辩规则,允许受益经营者提出"受行政命令之强制"等抗辩。(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班娟娟,高文琎[3](2019)在《叁部配套规章实施在即 反垄断大戏将演》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大戏即将上演。《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叁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反垄断法十年来的首次“大修”正紧锣密鼓推进,目前草案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有关单位、地方执法部门的意(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9-07-12)
王健[4](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再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以"上级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相比,其威慑效果明显偏弱。考察我国的实践情况发现,本身弱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正趋于虚化,与国际上对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进行实质化规制的做法相偏离。鉴于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作出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条款的设计本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予以重构确有必要,建议以"反垄断执法机关"为中心构建立体化、精细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并从追责机关的专业化、法律责任的立体化、法律责任的精细化和法律责任的整体化四条路径实现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脱虚向实"。(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叶高芬[5](2019)在《反行政性垄断执法需问责分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7年,根据投诉举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6-04)
唐华丹[6](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概念,但都有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反垄断法》还专门列一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模式正式确立。由于当前我国关于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都存在严重不足,导致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发展一直举足不前,在司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案件数量极少。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一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该案不仅确认了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定行为违法,而且树立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试图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随着该起案件的尘埃落定,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且案件类型将更加丰富,在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下,司法该如何应对或者说司法规制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探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以五则典型反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指引,论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研究现状等,为后文的书写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对行政性垄断概念的辨析,通过对两个理论上的争议——“行为还是状态、合法还是非法”进行了定纷止争,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与外延;第叁章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作为选择条件,细阐述了美国、欧盟、俄罗斯叁个国家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经验做法,从中可以看见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普遍做法;第四章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应然性,首先从内部控制的弊端阐述了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其次从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依据出发分析其可行性,最后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概述了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新发展。第五章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现状——司法规制模式运行状态低迷,这主要是由于司法规制的前提要素——审查规则的不足导致的,第六章对反行政性垄断诉讼中司法审查的难点与热点问题——原告资格、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认定为重点进行了剖析。第七章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发挥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作用”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应确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竞争秩序的价值定位,在具体路径上,应加强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的衔接,确立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建立专业化的司法审判队伍。(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赵名菊[7](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正逐步推进竞争政策,力图构建统一的市场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破除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以公权力为权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及竞争政策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危害。而现行反垄断法及行政诉讼法无法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则是我国作出的新的路径选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出台以来,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指导下,制度内容不断地细化、完善,在预防公权力的滥用、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进行到实质性执行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至今,虽以事前规制的方式弥补了反垄断法事后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不足,但是伴随着制度的推进与落实,制度弊端与实施问题也日益显露。本研究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如何推进落实运用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两个层面入手,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完善与发展,推动竞争政策的落实。起步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行政性垄断的理论分析,论证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第二章则主要通过对制度现状及实施现状的分析来发现不足之处,并为制度完善与落实提供解决思路。第叁章则通过对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竞争政策的解读,为解决问题开拓思路,提供有益启示。本文第四章则重在对解决路径的探讨。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需要多种制度的合力,因此主张通过多种措施以达到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目的,如通过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等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升华,推进竞争倡导、规范审查流程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以达到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规制。(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辜佳慧,孔维霞[8](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性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实践证明,仅依靠《反垄断法》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双效规制,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实现公权力的自我规制的重要举措,为行政性垄断规制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对《反垄断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的研究和分析,结合理论研究的进展发现,依靠单一的或者不成体系的规制手段无法达到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目标。在国家竞争政策之大背景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前控制,完善《反垄断法》赋予的竞争执法权力,强化司法审查,保障叁者的有序进行,才能真正起到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效果,使行政机关管住自己的手,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高建平,魏士廪[9](2019)在《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2-12)
丁茂中[10](2019)在《山东省纠正济南市建委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2018年1月,原山东省工商局对济南市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济南市建委于2014年印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该《要点》规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1-22)
行政性垄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因与行政性垄断存在某种较直接的关联关系而获得垄断利润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国内理论界已有人提出制裁受益经营者,个别执法案例也表明了相同立场,但这些学术探讨和执法案例均尚未提出令人信服的制裁理据。本质上,制裁受益经营者的基本理据来自于反垄断法的社会性特征,是提高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制度的威慑力的需要,是制度制定者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出的一种功利性安排。制裁受益经营者也须兼顾公平性,应区别受益经营者与行政性垄断的关联情形,确定反垄断法的具体制裁方式的可适用性。与此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抗辩规则,允许受益经营者提出"受行政命令之强制"等抗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性垄断论文参考文献
[1].孙晋.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最新成果[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李国海.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可制裁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9
[3].班娟娟,高文琎.叁部配套规章实施在即反垄断大戏将演[N].经济参考报.2019
[4].王健.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再造[J].法学.2019
[5].叶高芬.反行政性垄断执法需问责分明[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6].唐华丹.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7].赵名菊.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辜佳慧,孔维霞.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9].高建平,魏士廪.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10].丁茂中.山东省纠正济南市建委行政性垄断行为[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