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尽当地救济论文_辛柏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用尽当地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卡尔,争端,华盛顿,国际投资,规则,协定,公约。

用尽当地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辛柏春[1](2019)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由来已久,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国际投资的发展,该原则从只适用外交保护的场合,扩大到适用国际投资保护的领域。《华盛顿公约》采取的"放弃可默示"的态度,是该公约与传统国际习惯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主要不同,这对东道国的主权与管辖权具有一定的冲击。近几十年来,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愈发采取一种放任自由的做法,已经不再明确要求必须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而允许由私人投资者选择是进行当地救济还是进行国际仲裁。在投资自由化、"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我国既是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同时又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背景下,我国还是应当继续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但必须进一步探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晚近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纷繁变幻形势下的全新含义与适用范围之变化,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应当兼顾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双重需要。(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9年05期)

李爽爽[2](2019)在《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或中心)管辖权不断扩大的今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作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有力武器便显得尤为重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与其在传统国际法中“放弃需明示”不同,在ICSID仲裁中为“要求需明示”。并且,在ICSID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过对相关条款术语(例如:岔路口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及保护伞条款)的扩大解释来规避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做法屡见不鲜。自加入《华盛顿公约》以来,我国政府及投资者参与ICSID的仲裁实践并不多,这不仅与ICSID仲裁机制的种种缺陷有关,还与我国的国情和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存在的问题有关,例如:我国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当地救济条款规定的不完善及其他相关条款影响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问题。对于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完善,首先应当充分考虑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合理确定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边界。对投资环境相对较差的国家,应放宽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对投资环境较为优越的国家,严格适用当地救济条款,将争端控制在国内层面上加以解决。同时,应当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当地救济条款,处理好当地救济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问题。笔者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的相关问题,试图分析我国在当前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才能在保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保护海外投资者利益之间做到最大限度平衡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全面分析了传统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ICSID视野下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通过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具体分析,得出其在ICSID仲裁机制中与在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同,ICSID仲裁对传统国际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造成的冲击是不言而喻。在ICSID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需要以事先的声明为前提,这与传统国际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无须声明相比,无疑增加了一定的限制。第二部分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也越来越多,而ICSID也在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管辖权。一方面是ICSID仲裁庭“刻意”地扩大其管辖权;另一方面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以“主动”放弃国内司法管辖权、全面同意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提交ICSID仲裁为条件吸引外国投资。在这两种趋势的推动下,ICSID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传统国际法中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控制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管辖下的有力武器,其在限制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也正因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的仲裁实践中遭遇了很多挑战,其中,通过对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相关条款的扩大解释而达到限制、架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的手段最为常见。在该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ICSID仲裁庭运用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保护伞条款限制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具体方式,为下文我国的应对措施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第叁部分为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实践分析。在该部分,笔者从我国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参与ICSID仲裁的具体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规定及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分析。并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当地救济条款规定不完善及其受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影响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阐述了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应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完善。在提出完善建议之前,笔者首先分析了当前完善我国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考虑的因素。面对卡尔沃主义复苏、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时代背景,理智分析我国在当前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经济现状下,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边界,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包括对当地救济条款规定的完善建议,及如何处理好当地救济条款与双边投资协定中相关条款的衔接问题。(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李文杰[3](2019)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其不仅在表述上与既有国际法理论存在矛盾,而且在海洋争端的司法实践中已明显陷入控制能力不足的困境。通过对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考察与分析,可明确当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适用该规则时,一国对他国私人主体造成直接侵害应为国际法庭进行查明的基础条件,混合型诉求是其中的焦点问题;适用的地域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而迅速释放、临时措施以及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有关的争端均不适用。通过前述研究,概括出"用尽当地救济"可参照适用的初步标准,为我国批驳"南海仲裁案"以及今后国内外相关立法实践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倪小璐[4](2018)在《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人权领域与投资领域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人权和投资领域的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亦占据一席之地。但在人权体制和投资体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前者一以贯之,后者却曲折变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和国际投资体制的理论基础不同、关涉的利益层级不同以及外部影响因素不同。鉴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下已有相当程度的实践,探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实为必要。人权保护体制下,中国应坚决接受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而在投资保护体制下,中国则应对该规则给予重视并谨慎对待。(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吴小国[5](2018)在《国际组织责任语境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性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援引国际组织责任应适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但国际法学界对此问题存有争议。国际组织责任制度可以借鉴国家责任制度,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国际组织责任具有适用性。但国际组织毕竟不同于国家,在责任规则上有一定的差异性,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须进行调适后才可以更好地适用。(本文来源于《铜陵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陈辞[6](2018)在《ICSID投资仲裁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投资规模可以说是日益壮大。国际投资争议也伴随着国际投资总量的迅猛发展而变得日渐繁多,如何妥善处理好国际投资争议这个议题也变得更加重要。ICSID中心是为解决国际间投资争议而设立的一个国际组织,自中心成立之初至今日,其对处理国际投资争议起到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大。中国也签约并加入了ICSID公约,作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ICSID框架进行研究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快车中,最大化地争取本国的利益。ICSID公约中的第26条的规定,是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一项颠覆,其一改传统国际法中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传统规定,公约中,如果缔约国需要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需要缔约国明确约定,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了该项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传统原则,该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适用。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能够很好地保护一个国家的主权。那么,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是否还需要坚持这项原则,坚持该原则与否对于本国各有怎样的影响,如何才能使中国的利益最大化,是本文尝试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ICSID中心以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随后笔者分析了ICSID中心已有案例,从而研究ICSID仲裁庭目前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解释及适用问题。然后,以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为视角,分析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规定的变化。在最后,结合当下中国的经济情况,对目前中国应当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采取何种态度,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以案例研究分析法为主,笔者对ICSID中心已经产生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了文献研究法以及历史研究法,参考了已有的中外文献和中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历史,利用已有的材料分析,探究ICSID中心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问题的一些看法,和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变化后,提出今后中国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如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全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对ICSID公约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行了分析概述,论述了ICSID公约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发展背景和历程,以及含义,为后文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笔者对ICSID仲裁中已有的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案例入手,分析了ICSID中心对于该原则的认定和态度,进而为分析当前中国应当如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叁部分笔者对中国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了当前中国的经济情形,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倪小璐[7](2018)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印度2015年BIT范本纳入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标志着其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也暗含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新的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曾经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争端解决规则。晚近以来,受投资自由化理论的影响,加之投资仲裁体制的盛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日趋"衰亡"。但随着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日益加剧以及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影响,结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自身的合理性,该规则似乎出现了"复活"的新动向。中国可以积极顺应这一趋势,重新考虑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部分投资条约中的适用,以妥善解决投资争端,充分维护国家利益。(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8年01期)

李福婷[8](2017)在《浅谈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目前我国诸多国际法学者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阐释,使得我国法学界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国际争端层出不穷的今天,利用其更加顺利地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发展利益。(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3期)

卢郡[9](2017)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它的发展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波叁折的。如揭示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往往表现在其萌发、产生、发展、兴盛、衰微、替代、悄然重现的过程。在国际投资发展之初,国际实践普遍遵循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广大国际法学家也予以赞同。但随着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以两次历史事件为分割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随着1965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建立以及《华盛顿公约》的通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可选择项被大为削弱。虽然根据公约用尽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可以并存且作为国际仲裁的前置条件,但是之后各国实践表明,东道国和投资者很少选择用尽当地救济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双边投资条约的兴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不再源自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合同约定,而是源自于东道国和投资者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辖权的国际地位因双边投资条约的广泛实践而固定。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进一步裁汰。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叁十年来,成功的由资本缺乏的贸易弱国转型为资本过剩的贸易大国,从请进来到与国际接轨到走出去的无缝对接使得我国从资本输入大国变为资本输出大国。走出去不只是国家的导向政策,从根本上说是以经济发展规律为基础的必然选择。身兼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两种身份,在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纵深开放的新格局中,如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成为关键的新课题。在资本输入环节中,来华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虽然我国正处于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换过程中,但本质上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引进来我国仍须采取务实的态度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在资本输出的环节中,我国的对外投资流向地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随着一带一路的行稳致远地推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中国的合作对象。因此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中国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当有所取舍,一味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既不符合我国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走出的战略。(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2-25)

曹思[10](2016)在《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的现实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外交保护中的基本原则,是外交保护启用的基本条件之一。因为它的内涵要求当事人仅当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得到终局的裁判才能理解为当地救济已用尽,使得许多保护国和当事人怀疑这项原则的适当性,而且在面临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的情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某些领域被排除适用,但是该原则在对外交流之中却起着桥梁的作用,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促进东道国的发展,更能有效的解决外国企业和公民的纠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2期)

用尽当地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或中心)管辖权不断扩大的今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作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有力武器便显得尤为重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与其在传统国际法中“放弃需明示”不同,在ICSID仲裁中为“要求需明示”。并且,在ICSID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过对相关条款术语(例如:岔路口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及保护伞条款)的扩大解释来规避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做法屡见不鲜。自加入《华盛顿公约》以来,我国政府及投资者参与ICSID的仲裁实践并不多,这不仅与ICSID仲裁机制的种种缺陷有关,还与我国的国情和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存在的问题有关,例如:我国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当地救济条款规定的不完善及其他相关条款影响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问题。对于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完善,首先应当充分考虑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合理确定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边界。对投资环境相对较差的国家,应放宽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对投资环境较为优越的国家,严格适用当地救济条款,将争端控制在国内层面上加以解决。同时,应当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当地救济条款,处理好当地救济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衔接问题。笔者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的相关问题,试图分析我国在当前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才能在保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保护海外投资者利益之间做到最大限度平衡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全面分析了传统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ICSID视野下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通过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具体分析,得出其在ICSID仲裁机制中与在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同,ICSID仲裁对传统国际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造成的冲击是不言而喻。在ICSID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需要以事先的声明为前提,这与传统国际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无须声明相比,无疑增加了一定的限制。第二部分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也越来越多,而ICSID也在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管辖权。一方面是ICSID仲裁庭“刻意”地扩大其管辖权;另一方面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以“主动”放弃国内司法管辖权、全面同意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提交ICSID仲裁为条件吸引外国投资。在这两种趋势的推动下,ICSID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传统国际法中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控制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管辖下的有力武器,其在限制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也正因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的仲裁实践中遭遇了很多挑战,其中,通过对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相关条款的扩大解释而达到限制、架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的手段最为常见。在该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ICSID仲裁庭运用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保护伞条款限制当地救济条款适用的具体方式,为下文我国的应对措施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第叁部分为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实践分析。在该部分,笔者从我国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参与ICSID仲裁的具体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规定及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分析。并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当地救济条款规定不完善及其受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影响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阐述了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应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完善。在提出完善建议之前,笔者首先分析了当前完善我国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考虑的因素。面对卡尔沃主义复苏、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时代背景,理智分析我国在当前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经济现状下,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边界,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包括对当地救济条款规定的完善建议,及如何处理好当地救济条款与双边投资协定中相关条款的衔接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用尽当地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辛柏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J].知与行.2019

[2].李爽爽.ICSID视野下我国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D].贵州大学.2019

[3].李文杰.“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适用问题研究[J].国际法研究.2019

[4].倪小璐.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人权领域与投资领域之比较[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5].吴小国.国际组织责任语境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性问题分析[J].铜陵学院学报.2018

[6].陈辞.ICSID投资仲裁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倪小璐.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J].国际经贸探索.2018

[8].李福婷.浅谈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J].智富时代.2017

[9].卢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运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7

[10].曹思.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的现实意义[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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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由张庆加提供)分类号:D92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xoo6一...年4月—x016年3月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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