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丰[1]2008年在《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叁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根据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分析机理,论文分析了我国历史上土地产权制度的初始禀赋及其路径依赖的形成过程。在对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发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与我国的初始制度环境存在着内生性联系。中国是世界上较早的农业文明发源地之一,特殊的宜农初始资源禀赋导致了人口迅速增长(特别是明清时期)与人地关系的日趋紧张,从而使精耕细作耕作技术成为中国人多地少状况下必然的技术选择,而精耕细作再加上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更加剧了土地的细碎化,最终导致农业“内卷化”。人地比例、继承制度、耕作技术与土地产权制度之间的互动演进导致了中国土地产权制度路径依赖的最终形成。在路径依赖作用下,人地关系紧张这一要素禀赋结构被不断地强化,因此,土地的细碎化经营和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之间的冲突,始终是引起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内生性因素。举世瞩目的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与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文在总结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创新过程以及各种土地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之后,重点研究了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市场培育问题,并对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农地制度创新必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的创新。制度创新是有成本的,在创新过程中必然会触动相关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因此,制度创新一定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较为理想的制度创新是把来自外部的阻力内部化,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制度创新成本,最终实现农业绩效的大幅度提升。论文还探讨了实行土地“国有永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游伟[2]2016年在《社会治理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基础,关系到国计民生。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极大地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历来是国家和每个公民都非常关注的重大议题。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是经历了及其复杂社会发展与社会变革的历程,这个过程也是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阶段。所以,对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变迁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左右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变化、逐步完善。只有对土地管理制度变迁规律的不断摸索和探寻,找到适合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土地管理制度,才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证土地的科学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弱化了土地资源绝对数量大优势,地区性差异突出,并且土地类型复杂多样。我国涉及粮食生产等方面的耕地在农业用地所占的比重仅为10%,其他土地改造利用的难度很大。土地制度的变迁与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相互影响和依存的。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的良性循环,已经成为土地管理的当务之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经历了由较为分散的方式逐渐转变为更加统一的管理方式,同时再由统一的管理方式过渡到垂直的综合土地管理模式。这种发展模式的变化对于我国的土地开发以及整体的土地利用率有着较好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耕地资源保护力度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是我们放眼未来,在发展过程当中利用更多的消耗带来较低的产出仍然是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中面临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同时在当前的社会土地管理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较为广泛的违法占地情况,土地的滥用以及水土流失情况也有着越演越烈的趋势,如果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那么在未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就无法得到真正的改善。在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范,《决定》已经明确提出:“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叁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再次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全面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等目标和方向。鉴于此,在全面把握中央有关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大量相关文献,本论文系统研究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了对于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的最新研究成果,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使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冯军[3]2007年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现代化思考》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做为第一产业部门在社会各产业部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与农民、农村两个问题一起,构成了阻碍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这叁大问题中,农民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如何建构一种高效率的土地产权制度就成了土地研究领域的理论工作者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本文作者的研究目的。中国的改革首先自经济领域开始,所以经济学领域对一些涉及经济与发展的问题研究程度较深。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最终落脚于产权制度上。而产权制度是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关心的话题,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所以对产权制度的研究就不再仅仅是经济学领域的任务,也成了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土地产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土地制度进行研究自然也就成了法学产权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对此,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也早有觉察并正在向这一方向努力。事实上学科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一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完全可以被别的学科所借鉴,而且,这种借鉴的结果往往可以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势,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野。做为后现代主义法学重要流派的经济分析法学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率先发现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本文即受其启发,效法其以经济理论反思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路,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各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及其变迁进行经济的和历史实证的分析,从而重构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做美芹之献。本文结构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本文主要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第二部分是对经济分析法学关于产权制度和效率及二者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介绍。首先,引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对产权和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予以厘清。然后分析了产权制度的作用,即优化资源配置、激励产权增效,促使产权人更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最后重点介绍了波斯纳关于产权制度的效率标准,即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必须是使产权完整的制度,这种制度环境下的产权必须达到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第叁部分基于第二部分的静态产权制度效率分析,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对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做了介绍。指出新制度潜在的效益价值和现行制度的低效率评价是促使人们改变现行制度的根本动因。在此基础上,作者又对诺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类型做了详细介绍。并联系经济分析法学关于产权制度与效率关系的理论,得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产权制度在静态上的效率价值是其发生变迁的动因,制度变迁理论为产权制度由旧制度向更高效率的新制度类型跃迁提供基本路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中国几千年超长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做了历史的实证分析,并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叁种士地产权制度类型做了经济分析,指出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低效率的产权制度类型,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第五部分是对中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分析,指出该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向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渡类型,虽然其曾在改革开放之初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具有的制度绩效已经释放完毕,必须以新的产权制度取而代之。第六部分是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重构了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指出虽然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对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自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不适宜实行私有化。自实践角度观察,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产权自由交易制度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制度安排,另外,中国的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是为土地产权私有化做的必要准备。第七部分通过对前几部分的回顾和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类型的梳理,得出本文的最终结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类型及其变迁历程表明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但从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来看,中国不能实行私有化,而应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实行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历史上的和现实中的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进行经济分析,明确了土地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方向,在微观层面上初步设计了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中国农村正在探索的土地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作用。
刘广栋[4]2007年在《基于“叁农”问题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叁农”问题长期存在,当前,“叁农”问题的凸现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极不和谐,同时也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增长的瓶颈。实行了近30年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随着制度效率的递减,已成为导致“叁农”问题产生和制约“叁农”问题解决的主要因素。基于“叁农”问题这个平台,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进而探索解决“叁农”问题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内生变量。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指导下,论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对“叁农”发展重要意义。文章从历史和区域的角度考察了“叁农”问题的产生和特征,分别阐述了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关系;沿着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分析,就中东部地区提出了以县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主体的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模式设计。文章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言。回顾了“叁农”问题出现以来理论界的主要认识和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并对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理论进展进行了综述。针对各个时期发表文献数量的多少,研究重点和中心的不同,将土地产权制度研究分为5个阶段,并分别就每个阶段研究中心的转移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本章对马克思关于产权制度,制度变迁的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理论进行了对比分析,对有关概念进行了阐述,这是文章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此外,分别对交易费用、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及其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中的作用和应用作了阐述。第二章“叁农”问题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叁农”问题具有历史阶段性和区域差异性的时空特征。考察了在过去的几千年中,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叁农”问题在土地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基础之上的演变状况。通过十几个涉及“叁农”发展的主要指标,利用主因子和聚类分析等方法,分析了现阶段“叁农”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叁农”发展的不平衡要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多元化。本章在诸多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叁农”问题的分析框架,认为“叁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叁农”问题的解决有赖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第叁章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及运行状况调查。对“农村土地产权”、“土地制度”等概念进行了阐释,对产权与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产权剩余”的概念,并以此来分析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了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运行中典型的实践模式,优点与不足。通过调查问卷(以安徽、山东省为主)和统计分析,利用已有的实证和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的研究方法,对调研资料和既有成果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了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对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制度变迁和边际调整作了综合研究,总结了中国土地制度和政策调整的变迁特点,理论与实践相互磨合的变化过程。第四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与“叁农”发展。文章就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分析了问题的出现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关系以及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要求。利用戴维·菲尼的供求分析框架为基础,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无论普通农民,还是理论界和政府对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处于一种不满足、欲变而未变的状态。第五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结合前文的分析,文章提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创新原则,将乡镇、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叁级所有的模式统一调整为县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有权设计模式。在此所有权模式下,再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权模式创新,分步实施,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因地而异。论述了创新模式的优点和意义,以及对相关制度创新的要求。第六章结论与讨论。本章对全文进行了结论性概括,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康妮, 万攀兵, 陈林[5]2017年在《新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与实践——兼议深圳“小产权房”问题》文中认为本文基于土地产权制度视角,运用制度变迁理论纵向追溯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通过剖析深圳"小产权房"案例,分析当前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践提出改革思路。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先后经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在历次重大制度变迁后,当前中国建立了几乎独一无二的城乡二元化土地产权制度,但仍存在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和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的问题,进而使得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滞后于当前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小产权房"乱象成风。基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并结合对深圳案例及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归纳,笔者认为,进一步明晰产权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今后的改革应坚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改革路径,当前土地产权制度需要的是"改革"而非"革命"。
罗湖平[6]2013年在《中国土地资源配置中的隐形市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能够尽快兑现其财富的“捷径”只能是改变用途或改变所有权。在中国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尽完善的土地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安排以及不尽规范的政府土地管制行为等共同作用,诱发着当事人在土地级差收益追逐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擅自走“捷径”以尽快兑现土地财富,由此,一种无序的、价格机制扭曲的、畸形发育的土地隐形市场在全国各地自发形成,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和难点之一。所谓土地隐形市场,是指在我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各利益主体在土地产权权能流动过程中绕开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擅自行动而形成的一切土地交换关系之和,通常是指当事人因利益驱使擅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或使用类型而形成的土地交易市场,它具有隐蔽性、自发性、非国家正式认可性、产权权能流动性和利益驱动性等特征。在我国土地资源配置中,主要包括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隐形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农地非农化隐形市场、国有划拨土地隐形市场和有偿性国有土地隐形市场等基本形态。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沿着资源配置效率改进路径,系统考察中国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中的治理结构效率和制度环境效率状况,发现曾经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或契约设计正逐渐成为无谓损失之源,土地隐形市场正隐匿于其中。进一步研究发现,土地市场治理结构中的隐形市场出现因应了政府的双层垄断性,土地市场制度变迁中的隐形市场出现因应了产权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城乡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出现因应了土地管制中的政府失灵。中国土地资源配置中的隐形市场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既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对土地有形市场造成了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成为诱发土地制度创新或变革的动力源。因此,在中国土地隐形市场显形化的路径选择中,既要强化土地行政,对刚性执法型土地隐形市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又要对柔性执法型土地隐形市场进行正面引导,诱致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由此,需要分层分类分阶段推进中国土地隐形市场显形化,一是在还权赋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中优化土地制度环境,二是在打破政府垄断和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中优化土地治理结构,叁是在规范政府行为和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中优化政府土地行政系统。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这是中国土地隐形市场显形化效率选择的第一步。研究还通过动态建构无缝隙的产权制度变迁模型发现,我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产权制度效率呈现出同一轨迹上“先增后减”的倒“U”型规律,同时又在不同轨迹上呈现出间断性的改进特征,有效率的无缝隙产权制度变迁周期将呈现出衰减规律。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没有一劳永逸的产权制度变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变迁越来越依赖于产权制度变迁。在政府双层垄断的治理结构状态下,现行制度中带有模糊性质的所有权和相对独立的使用权等组成的土地产权结构早已陷入“路径锁定”的低效状态,呼唤着新一轮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到来。
杨毅[7]2007年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制度设计》文中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土地管理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如何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规范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本文以土地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为依据,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进行阐述、分析,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农民利益保护、流转机制和交易安全性等角度揭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运用诺斯理论模型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变迁进行分析;并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指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是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后的客观必然;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集约利用,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本文在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原则的基础上,从流转的条件、交易主体、流转的范围、流转的具体形式和年限、收益分配制度和政府的角色定位等方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同时提出营造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市场环境和加强配套制度改革的建议。
贾海波[8]2005年在《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制度是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现阶段我国的农地产权表现为在一个主体不明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农产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简易制度。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进行研究、分析和诊断,探究制度设计的缺陷成因、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和制度改良的努力方向,对我国农地产权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得出淡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享有“私有化”的农地使用权的结论,并就农地产权制度的权利体系、权利功能以及权利保护诸方面作出设计,同时就相关制度提出改革的设想。
刘鑫渝[9]2011年在《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文中认为本研究以建国后土地制度变迁为着眼点,探讨哈萨克牧区社会在土地变革中的土地实践。由于自然条件、生产资料的差异与技术手段选择的不同,中国游牧地区的土地实践与内地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民主改革以前,牧区牧地公有,即为部落、氏族共有,但实质上草场所有权归部落贵族、头人所有。而牧业民主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公营,牲畜私有私营。新疆草原的民族公有制延续了大约6年(1952~1958)。这6年中,牧民对自己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牧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化阶段未触动草原集体所有和牲畜家庭经营的根基,符合哈萨克族游牧社会互帮互助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的传统,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尽管牧业初级合作社是对互助组的替代,但在初期牧场集体所有,牲畜私有,牧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且退出的自由度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呈正相关。牧民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监督,对于社员来说,拥有较完整的退出权意味着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初级社既成功地分割了部分私有产权,又通过给予社员较完善的退出权,有效化解初级社解散的风险。人民公社化实行草原全民所有,牲畜集体所有。变牲畜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加上国家控制商业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牧民没有退社自由,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牲畜及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牧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和可能取得的边际收益。牲畜及畜产品国家征购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等一系列规则,剥夺了牧民对其产品——牧业剩余价值的支配权。草原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牲畜集体所有,牧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和牲畜的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牧业学大寨、牧民定居是与土地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自上而下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些体现了控制与改善逻辑的社会工程通过重新设计力图使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与清晰,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和私人领域进行治理。这些项目始于官僚知识分子、革命精英作为“立法者”的远大抱负和无限雄心,他们不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且主张通过行动来对自然界或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和理性的改造;而在这种雄心的背后,则是对持续的线性进步、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扩大、社会秩序的理性设计以及对自然甚至人类本性的控制能力的超强自信。“致命的自负”注定要走向失败。即使失败了的项目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成效。我们是各种现代化项目的受益者,改善的目的本意是良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善。是把自然和社会改造为容易被国家识别和控制的清晰而又简单的对象,还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关心和改善人民的福祉。国家将建基于农耕社会的土地制度实施于牧区是国家强力推行下的简单化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牧民成了没有性别、传统和价值、特定个性的异常抽象的可以互换的个体。这种简单化设计因为忽视了牧民的生存传统、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而遭遇失败。草原生态恶化与牧民生计两难困境成为新项目实施的挚肘。为了避免仍然存活着的“国家乌托邦”,需要在牧区现代化现实路径选择的实施中,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注重项目谨慎推进、规划要有弹性,利用互助传统建设“新公共性”,建立完善的牧民参与机制。
张晓华[10]2004年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在我国农业已成为最薄弱的部门,农民成为一弱势群体,“叁农问题”让人忧心忡忡,固守传统的结构已经没有出路。然而,问题的解决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重点突破。农村经济改革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变迁,首先是土地产权制度必须适应时代的需要。 中国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社会重大问题,土地制度的改革完成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在剖析了“叁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之后,分别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而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一个初步思路。其目的不是在学理上证明应当土地私有化还是公有化,而是如何符合时代要求,跟上社会进步的潮流。研究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将农村资源置换成城市资源,如何将农业资源置换成工业资源,如何实现中国农业的规模效益,如何应对国际竞争,如何提高中国城市化水平,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工业化,如何改善更多中国人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制度改革拉开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序幕。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D]. 张海丰.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2]. 社会治理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变迁研究[D]. 游伟.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2016
[3].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现代化思考[D]. 冯军. 山东大学. 2007
[4]. 基于“叁农”问题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D]. 刘广栋. 安徽师范大学. 2007
[5]. 新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与实践——兼议深圳“小产权房”问题[J]. 康妮, 万攀兵, 陈林. 财经问题研究. 2017
[6]. 中国土地资源配置中的隐形市场研究[D]. 罗湖平. 湖南农业大学. 2013
[7].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制度设计[D]. 杨毅. 福建师范大学. 2007
[8]. 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 贾海波.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9]. 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D]. 刘鑫渝. 吉林大学. 2011
[10].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D]. 张晓华. 河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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