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撤销权,叁人,保险法,债权人,合同,主观,保险合同。
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爽[1](2019)在《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撤销权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并从权力类型、行使条件、法律后果叁个方面着手,对该项权力制度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措施,力求通过统一撤销权概念、完善撤销权行使方式、规范撤销权行使效果等方式,使撤销权制度更加完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魏庆东[2](2019)在《论债权人撤销权之主观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从事之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安全实现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赋予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资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突破债的相对性,其主体不再单纯地局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相对人,在相对人再次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又会涉及到转得人等民事主体。而且其行使涉及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安全实现与维护债务人处分自由之间、保障债务人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安全的冲突,为了使两种冲突达到平衡状态,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将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主观状态认定要件,即: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无需考虑,其当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应当予以考虑,且其认定标准应当采取观念主义,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的后果,并不需要其具有积极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而相对人根据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为受益人和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需要考虑,而受让人需要其知道债务人之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安全实现才成立恶意;无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主观状态无须考虑,有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之恶意的标准为现占有财产的转得人及其之前的转得人均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崔玲玲[3](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叁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叁人撤销之诉、第叁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和第叁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叁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叁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叁人再审之诉。从第叁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叁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丽莎[4](2019)在《器官捐赠之法律性质和可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器官捐赠行为的特殊法律性质、器官捐赠与合同法捐赠的区别以及撤销权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应博程[5](2019)在《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破产债务人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桑倩[6](2019)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寿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个别客户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后,被保险人又利用《合同法》撤销权的规定,企图索取保险给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依据《合同法》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8-22)
王小韦,李昊,高笑寒[7](2019)在《排斥,还是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案例是一起对带病投保终身寿险事实无异议、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间节点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两年之后事实无异议、分歧是对人身保险合同撤销权或者解除权行使选择、历经“基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诉讼纠纷案件。对于此案涉及的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之间关系问题,一(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8-08)
张驰,柴力萌[8](2019)在《认罪认罚被告人“撤销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程序已经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价值便是"自愿性",无论从人权保障还是无罪推定来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都是必要的,在权利保障方面应该向被告人倾斜。"撤销权"的确立可能会在立法、司法中遇到一些阻碍,但是衡量利弊,"撤销权"的确立是完善认罪认罚程序,防止权力寻租的必由之路。因而,法律应当赋予被告人认罪认罚承诺的"撤销权"。(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旭[9](2019)在《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务中,对于一起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受偿,而起诉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案件,如债权人胜诉,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无效,第叁人受让的财产也应返还至债务人处。按照实体法的逻辑,待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债务人怠于行使该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可依其请求权请求第叁人向债务人返还。在程序应用上,根据通说,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使其债权受偿,①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并不再需要请求第叁人返还财产,即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范纪强[10](2019)在《被转让的财产可否返还不影响撤销权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从事之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安全实现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赋予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资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突破债的相对性,其主体不再单纯地局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相对人,在相对人再次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又会涉及到转得人等民事主体。而且其行使涉及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安全实现与维护债务人处分自由之间、保障债务人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安全的冲突,为了使两种冲突达到平衡状态,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将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主观状态认定要件,即: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无需考虑,其当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应当予以考虑,且其认定标准应当采取观念主义,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的后果,并不需要其具有积极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而相对人根据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为受益人和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需要考虑,而受让人需要其知道债务人之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安全实现才成立恶意;无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主观状态无须考虑,有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之恶意的标准为现占有财产的转得人及其之前的转得人均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爽.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
[2].魏庆东.论债权人撤销权之主观要件[J].新疆社科论坛.2019
[3].崔玲玲.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王丽莎.器官捐赠之法律性质和可撤销权[J].医学与法学.2019
[5].应博程.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6].桑倩.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如何适用[N].中国保险报.2019
[7].王小韦,李昊,高笑寒.排斥,还是竞合?[N].中国保险报.2019
[8].张驰,柴力萌.认罪认罚被告人“撤销权”研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9].赵旭.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10].范纪强.被转让的财产可否返还不影响撤销权行使[J].人民司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