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诚信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诚信,股东,控制权,着作,人员,诈骗罪。
诚信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杨召奎[1](2019)在《大闸蟹行业发券乱象让消费者闹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9月2日,我在天猫蟹乡渔舍旗舰店购买了一张79元的大闸蟹提货券。店铺宣传是‘公4两,母3两(单重)’。但在9月22日,我预约提货的时候,卖家表示9月23日才开放预约。23日我预约时发现,从9月24日一直到10月29日都显示‘预约已满’。”近日,江苏(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10-10)
杨鹿君[2](2019)在《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诚信义务产生于信托关系领域,进入公司法研究视野后,最初仅认为由接受所有者委托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承担诚信义务,而随着经济发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行使加以约束,在坚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要求控制股东例外性地承担诚信义务逐渐成为了世界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在我国的法治视野下,一股独大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于控制股东义务承担问题的忽视,使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成为了非常常见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已经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与包括禁止非公允关联交易义务、清算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等在内的诚信义务具体承担形式之间仍然存在着衔接不当的问题,制约着制度的效力,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如何建构起“全面关注、例外承担”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体系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以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为题,论证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将具体情形下诚信义务的违反行为类型化,并结合司法裁判发现实践中对于诚信义务承担的判断标准,最后针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扩张化趋势提出质疑,并对进一步完善诚信义务规制体系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正文由五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清算义务人引出控制股东清算义务承担的问题,并结合9号指导案例提出两个问题,其一,要求所有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清算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其二,控制股东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如何界定?得出无须将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分,仅需由控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而清算义务是诚信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具体体现,并对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作出介绍。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首先,通过对控制权、控制股东的概念类型、控制股东与我国《公司法》法定概念对比的介绍,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之后介绍诚信义务起源,进入公司法研究后由第一类代理问题拓展到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发展历程,并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诚信义务对比,发现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例外性、被动性。第叁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证成。证成从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展开,法理学证成从诚信义务起源的信托关系理论开始,进而结合民法基础理论,最后以股权平等理论收尾,论证诚信义务承担的必要性;而在法经济学证成中结合了控制权私人利益的概念,将控制权私人利益作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经济学基础,证明诚信义务承担存在着经济学对价。第四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首先,解决先决问题,提出无须将诚信义务的承担主体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做出区分,仅由公司之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其次,从日常运营活动、控制权转让、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叁个层面对诚信义务违反行为作出类型化的梳理,结合具体裁判文书、证监会公告加以分析,总结出控制股东需要承担诚信义务的例外情形;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控制股东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标准进行归纳整理,发现个案裁判中使用的裁判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例外性承担与规制体系完善。首先明确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仅是例外情形,若普遍性地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违背,并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诚信义务承担扩大化趋势提出质疑;其次从两个视角分析诚信义务规制体系完善,其一,探析直接规制体系的完善,即创设控制股东法定概念、具体界定诚信义务范畴、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等;其二,从诉讼对抗机制的视角提出建议,包括完善诉讼制度、明确诚信义务违反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倾斜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12)
沈瞿和[3](2018)在《公务员诚信义务及法治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公务员作为国家治理中坚力量、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和守护者,诚信是其不言自明的义务。公务员诚信义务类型有政治诚信、政务诚信,社交诚信和个人诚信。公务员诚信行为覆盖政务活动全过程;践行诚信价值观不仅需要公务员身体力行、积极作为,还需要贯穿至其法定义务中予以规范。通过自律、纪律和法律叁位一体协同规制是公务员践实诚信义务的法治路径。(本文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乔博娟[4](2018)在《恪守诚信、承担义务才能收获和谐》一文中研究指出买病假条骗工资承担刑事责任没商量案例:周某2007年3月进入某电器有限公司,担任某店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他向公司提供其购买的伪造的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8-07-27)
李军[5](2018)在《论诚信原则和提醒义务在字体侵权责任判断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字是信息的重要载体,单字字体及字库着作权侵权后的责任划分是目前争论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试图从字库权利人在宣传推广中的诚信承诺及权利人在用户使用中是否尽到足够提醒义务角度,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划分和财产权支持程度提出判断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7期)
王渊洁,黄琳琳[6](2018)在《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及“诚信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归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中心主义"可以使董事更好发挥"代理人"的作用,"诚信义务"则可以完善董事会义务以及制约董事会权力。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导致董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不能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况做出制约,而诚信义务规制对象的局限性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董事会也受到现有公司治理规则的"负面激励"。对此,我们可以将董事保护投资者的义务解释为"诚信义务",并且建立董事信息披露机制,让董事和投资者接受市场的检验,减少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使公司治理回到合理的轨道。(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傅郁林[7](2017)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以当事人自治为前提、以规制当事人自治权利的正确行使为其本义。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是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规范,目的是遏制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按照民事诉讼的目的、结构和逻辑,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在诉讼目的的层面上,当事人负有基于善意目的进行诉讼的义务;在事实陈述和证明的层面上,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和证明协力义务;在诉讼进程的层面上,当事人负有诉讼促进或程序合作义务。对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规制包括程序性的、行政性的和实体法的规制。(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王守春[8](2017)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法中客观存在的概念,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很难发现且难于找到,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的裁判也不多见。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神出鬼没的本领,而是对其研究匮乏,甚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更多地体现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规制的缺失。但,实践中却频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信、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也损及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进行研究,以期规制其控制权的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个动态概念,实践中,会因身份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类型,尽管如此,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未受到影响,所以,在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时应坚持实质性审查,以事实控制为核心。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本质表现为对公司享有的控制权,只有确定了控制权行使的边界,才能厘定诚信义务的范围。公司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源于国外判例的确立,起初被称之为信义义务,只是义务指向权利主体的侧重不同,仍与债权人知情权相对,所以,从内容上看,应当包括预防性义务、实质性义务和补偿性义务。但,受制于理论研究的匮乏,我国现行公司法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却因法律责任规定的原则性和基础性规则的欠缺,对诚信义务的规制难见成效。加之,国有企业股份改制的设计缺陷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出于控制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通过虚假出资、不正当关联交易、恶意转让公司控制权、侵吞公司财产等行为违反诚信义务,并借助控制权虚位、控制权寻租、控制权僭越等滥用控制权行为,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基于公司治理的考量,应债权人权益尤其是知情权保护强化的需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针对公司的信用缺失,应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表决权限制制度。另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应该给予受害人以救济权。从救济机制看,应包括两方面:一为民事责任机制,二为诉讼救济机制,以促使其在控制公司时自觉主动地履行具体法律义务。(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10-10)
彭骛鸿[9](2017)在《浅议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业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控股股东依仗其支配力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普遍,在此背景下,控股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理念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而言,控股股东,除已经实质性掌控一家公司的须承担等同于董事的诚信义务,一般承担的诚信义务程度较高级管理人员低,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6期)
李慕轼[10](2017)在《充实当事人义务规范 激活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唯有以调整具体诉讼行为的权利义务规范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为支撑,才能充实和激活这一抽象的原则,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准则,同时为司法认定违反诚信义务的诉讼行为提供判断标准。笔者将当(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3-01)
诚信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诚信义务产生于信托关系领域,进入公司法研究视野后,最初仅认为由接受所有者委托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承担诚信义务,而随着经济发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行使加以约束,在坚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要求控制股东例外性地承担诚信义务逐渐成为了世界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在我国的法治视野下,一股独大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于控制股东义务承担问题的忽视,使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成为了非常常见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已经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与包括禁止非公允关联交易义务、清算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等在内的诚信义务具体承担形式之间仍然存在着衔接不当的问题,制约着制度的效力,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如何建构起“全面关注、例外承担”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体系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以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为题,论证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将具体情形下诚信义务的违反行为类型化,并结合司法裁判发现实践中对于诚信义务承担的判断标准,最后针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扩张化趋势提出质疑,并对进一步完善诚信义务规制体系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正文由五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清算义务人引出控制股东清算义务承担的问题,并结合9号指导案例提出两个问题,其一,要求所有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清算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其二,控制股东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如何界定?得出无须将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分,仅需由控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而清算义务是诚信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具体体现,并对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作出介绍。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首先,通过对控制权、控制股东的概念类型、控制股东与我国《公司法》法定概念对比的介绍,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之后介绍诚信义务起源,进入公司法研究后由第一类代理问题拓展到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发展历程,并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诚信义务对比,发现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例外性、被动性。第叁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证成。证成从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展开,法理学证成从诚信义务起源的信托关系理论开始,进而结合民法基础理论,最后以股权平等理论收尾,论证诚信义务承担的必要性;而在法经济学证成中结合了控制权私人利益的概念,将控制权私人利益作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经济学基础,证明诚信义务承担存在着经济学对价。第四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首先,解决先决问题,提出无须将诚信义务的承担主体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做出区分,仅由公司之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其次,从日常运营活动、控制权转让、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叁个层面对诚信义务违反行为作出类型化的梳理,结合具体裁判文书、证监会公告加以分析,总结出控制股东需要承担诚信义务的例外情形;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控制股东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标准进行归纳整理,发现个案裁判中使用的裁判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例外性承担与规制体系完善。首先明确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仅是例外情形,若普遍性地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违背,并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诚信义务承担扩大化趋势提出质疑;其次从两个视角分析诚信义务规制体系完善,其一,探析直接规制体系的完善,即创设控制股东法定概念、具体界定诚信义务范畴、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等;其二,从诉讼对抗机制的视角提出建议,包括完善诉讼制度、明确诚信义务违反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倾斜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诚信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杨召奎.大闸蟹行业发券乱象让消费者闹心[N].工人日报.2019
[2].杨鹿君.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D].南京大学.2019
[3].沈瞿和.公务员诚信义务及法治路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
[4].乔博娟.恪守诚信、承担义务才能收获和谐[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
[5].李军.论诚信原则和提醒义务在字体侵权责任判断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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