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普通诉讼时效,买受人,出卖人,司法认定
普通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胡援,兰芳清[1](2018)在《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有时成了决定当事人胜败的关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叁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本文来源于《榆林科技》期刊2018年04期)
褚曌[2](2018)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基本的民法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国在之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2年。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普通诉讼时间规定为两年太短,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做出来修改,将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本文通过对普通诉讼时效的历史考察、法理研究,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探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合理设置的影响因素,再结合我国最新规定进行讨论。最终希望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期间设置未来的研究和法律制定中提供新的思路,更好地完善该制度。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几个部分来研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从“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用词辨析开始,再到诉讼时效制度在外国法上的演进,同时考察我国古代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先探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再讨论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外国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目的进行研究,再对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目的进行评析和重新思考。第叁部分是域外各国各地区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分析,通过研究域外相关立法,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新思路。第四部分是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研究,从学界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争论谈起,研究我国制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最后探讨我国最新法律规定的内容,展望我国未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李丹丹[3](2018)在《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转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督促程序自设立以来,没有达到便捷、高效、低廉解决纠纷的预期效果。为改善这一现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互转换的规定,结束了两种程序相互孤立的状态,旨在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实现督促程序的诉讼价值。程序转换的进步性不言而喻,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良好基础为两种程序转换提供了可行性,督促程序与转换机制法律价值的实现和当事人、法院的现实需求使程序转换具有必要性。然而,我国关于程序转换的规定不尽完善,表现在一些法条存在歧义,异议审查的方式标准不合理等;实践中表现出督促程序与程序转换的适用率都不高,程序转换过程具有任意性。对适用率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关于实践操作中程序转换的任意性,是由于程序转换的具体内容尚缺乏可遵循的细则,因此需规范程序转换的具体内容。如此,才能期待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转换能够良好运行,让督促程序案件分流的作用得以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价值也能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陈灿平,姚依凡[4](2017)在《论《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2年改成3年,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具有加强保护权利人利益、减少赖账可能性、向国际多数国家接轨的优点,但也存在法院更难应对诉讼量的增加、需要配套修改的法律法规较多等不足,其修订效果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为保证诉讼时效制度和有关立法之目的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未来更多地在科学规定和完善"特殊诉讼时效情形"及"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等制度上着力。(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靳昊[5](2017)在《权利的“保质期”延长了》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北京的一位王大哥数年前借给朋友10万元钱,双方打欠条约定2015年1月3日还款。可是过了还款日期,朋友一直未还,王大哥碍于面子一直未向朋友讨要。今年2月份,王大哥因急需用钱要求朋友还款,但朋友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随后王(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7-04-27)
崔倩倩[6](2016)在《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效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裁判官给权利人规定的起诉时间,债权人如果在裁判官任期的一年之内不起诉,其权利将不会再受到保护。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价值是为了促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积极有效的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避免在以后的争讼中因为时间过于久远而难于取证以至于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然而近年来,由于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复杂化和社会生活的现实化,对于诉讼时效时间问题日益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8期)
王明华[7](2013)在《另行提起普通诉讼还是执行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被申请人实体异议之处理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与实体法相衔接,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2012年修正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新设了一条快速通道。立法者虽然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描绘出了美好蓝图,但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尤其是对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与救济未予规定,不得不让我们为其前途担忧。在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可能是一种常态。若被申请(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期刊2013-11-01)
冷文平[8](2011)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适当延长》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过去民事法律体系不完善,审判方式为庭审纠问式、取证调查式、审判下乡式的时期,对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便利当事人及法院及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维护法律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国民观念和素(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5-18)
赵振华[9](2010)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问题。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以及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不明确,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世界诉讼时效立法潮流和我国民事流转的实际。建议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5年,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诚信原则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由"侵害说"改为"可行使说",并增加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校外教育》期刊2010年14期)
柯阳友,孔春潮[10](2009)在《论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以日本普通诉讼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攻击防御方法是民事诉讼言辞辩论程序的核心内容。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大陆法系德国支系之典型代表。攻击防御方法以辩论主义为根据,以程序保障、武器平等、适时提出主义和口头主义为原则,其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攻击防御方法集中于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其实施和审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细致的规定。对于攻击防御方法,我国的理论研究缺失,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普通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基本的民法法律制度,其实质在于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国在之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2年。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普通诉讼时间规定为两年太短,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做出来修改,将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本文通过对普通诉讼时效的历史考察、法理研究,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探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期间合理设置的影响因素,再结合我国最新规定进行讨论。最终希望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及其期间设置未来的研究和法律制定中提供新的思路,更好地完善该制度。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几个部分来研究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从“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用词辨析开始,再到诉讼时效制度在外国法上的演进,同时考察我国古代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诉讼时效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先探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再讨论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外国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目的进行研究,再对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目的进行评析和重新思考。第叁部分是域外各国各地区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分析,通过研究域外相关立法,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理论的发展提供一些新思路。第四部分是我国普通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研究,从学界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争论谈起,研究我国制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最后探讨我国最新法律规定的内容,展望我国未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胡援,兰芳清.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认定[J].榆林科技.2018
[2].褚曌.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8
[3].李丹丹.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转换问题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8
[4].陈灿平,姚依凡.论《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的修改[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靳昊.权利的“保质期”延长了[N].光明日报.2017
[6].崔倩倩.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
[7].王明华.另行提起普通诉讼还是执行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中被申请人实体异议之处理与救济[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2013
[8].冷文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适当延长[N].人民法院报.2011
[9].赵振华.我国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两大缺陷及其立法完善[J].中国校外教育.2010
[10].柯阳友,孔春潮.论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以日本普通诉讼程序为视角[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