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里约奥运会,兴奋剂
特别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贺嘉[1](2017)在《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设立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12期)
贺嘉[2](2016)在《CAS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便于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下设了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同于仲裁程序的普遍价值追求,该仲裁程序亦倾向于效率价值,但为兼顾效率与公平,该仲裁程序中设置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今者之研究更多关注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的宏观层面,而鲜有学者对仲裁程序中的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然该监督机制也并非完美。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认为:该监督机制是一级审级模式下的机构内部行政监督,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外部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及保障奥运会特别仲裁之公正性。但基于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加权考虑,该监督机制仅为简单形式审核,未能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在权衡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后,从监督规则分析可见,其规则存在一定不足,需加以完善。其监督和审查力度也流于形式,监督实效性欠佳。(本文来源于《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张维[3](2016)在《国际田联仲裁委决定不是终局还可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里约当地时间8月18日,奥运会田径女子4×100米的预赛中,掉棒的美国队通过申诉获得了单独重新比赛的机会。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一时间引起争议,也让体育赛事中出现的具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仲裁委员会备受关注。这是个什么样的机构?由哪些人组成?他们作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8-20)
熊瑛子[4](2015)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机构管辖范围探讨——以2014年仁川亚运会体育仲裁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为2014年仁川亚运会设立的CAS特别仲裁机构,对待管辖权问题的态度比以往大型国际赛事的特别仲裁机构更为严苛:仅受理有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发生于亚运会举办期间和举办国的争议。这种做法可能侵犯运动员的诉权,同时,可能违背特别仲裁机构设立的初衷。通过比较奥运会、英联邦运动会和世界杯的特别仲裁规则与仲裁实践,认为特别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应过于狭窄,仲裁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应保障运动员的诉权,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主体不应当进行限制,对争议产生时间应当采取客观标准,排除对商事争议和体育技术性争议的管辖,维护最广大运动员的基本权益。我国应尽快在全运会等大型赛事中设立特别仲裁机制,吸取亚运会等国际赛事的经验教训,特别仲裁管辖范围不应过于严苛,以求更好地解决与赛事相关的体育争议。(本文来源于《中国体育科技》期刊2015年04期)
杨秀清[5](2013)在《奥运会特别仲裁中管辖权裁决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裁决的相关规则和案例,结合对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理论内涵和发展趋势的解读,认为,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管辖权裁决的效力尚不具有应然的准终局性,但在实践中已形成在对事、对人、对时方面的诸多成熟规则,只要加以完善,有可能事实上在CAS框架内实现管辖权自裁决定的终局效果。为此,应加强仲裁主体对管辖权的主动审查职权,提高管辖权裁决在法理上的一致性,在管辖权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应注重对运动员和体育利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乔一涓[6](2011)在《奥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奥林匹克运动中运动员“参赛资格”曾是传统的体育学上的概念。但是随着近些年奥林匹克运动日益规范化和高度制度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学概念被纳入到国际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下,获得了法学与体育学交叉领域下的“重生”。“参赛资格”正是典型的代表。参赛资格,除了我们所能理解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层次之外,本质体现为一种“竞争权”。文章对本质的揭示是参照国际法“权源”理论,在“相互竞争的权源”背景下提出,顺从了法学理论的发展,从“新”、“旧”资格说进行评介。在此理论讨论下,文章进一步提出了参赛资格争议和参赛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包括参赛资格争议的涵义、参赛资格制度的特点等,使参赛资格问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特别仲裁机构是奥运会上解决争议的机构,是奥林匹克运动中最权威的司法机构。近期的仲裁实践表明,在日益复杂的参赛资格争议中仲裁机构仍以“个案分析”模式为主,但笔者通过对裁决书的比较分析,发现在裁决中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适用规则、解释规则的方法日渐趋同化和统一化。文章拟从CAS特别仲裁机构的裁决方法中,依照法学理论和法律解释学等学科的综合分析探讨后,归纳其判例法理,作为今后参赛资格争议中切实有效的裁决法理依据,同时也是对新构建的参赛资格制度的重大完善。奥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是随着CAS特别仲裁机构实践中不断突显出来的,作为国际体育法交叉学科下的新制度,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都依赖着夯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无论是参赛资格制度中的实体概念界定,还是程序中的判例法理探究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4-15)
郭树理,李倩[7](2010)在《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体育领域的特殊仲裁制度,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在很多方面已经脱离了传统商事仲裁的一般属性,并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一些类似于司法机制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奥运会特别仲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尤其在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趋势对于奥运会法律制度乃至国际体育法制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对传统仲裁制度某些根本属性的颠覆和背离,也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同时,这种发展趋势也会对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整个体育体制的发展产生相应影响。(本文来源于《体育科学》期刊2010年04期)
聂辉[8](2010)在《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特别仲裁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万某于2007年12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岗位为销售部业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另加销售提成。双方直至2008年7月1日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止,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6月10日,某科技公司书面通知万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0年01期)
郭树理,周小英[9](2008)在《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具有广泛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其依据是《奥林匹克宪章》原74条(现第59条)的规定,奥运会参赛报名表上的强制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实践情况来看,管辖权的行使受到时间与同奥运会的关联性两个方面的限制:争议一般要求是发生于奥运会期间和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争议必须直接影响到奥运会的举办和赛事的进行。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对各体育组织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4期)
本报,丁曼丽[10](2008)在《这是令人激动的机会》一文中研究指出5 月 13 日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宣布,其北京代表处合伙人陶景洲律师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任命为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 12 位仲裁员之一。虽然现在才宣布,但在此之前很久,陶景洲律师就已被通知成为仲裁员了。随后,电话采访了远在外地的陶(本文来源于《市场报》期刊2008-05-14)
特别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便于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下设了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同于仲裁程序的普遍价值追求,该仲裁程序亦倾向于效率价值,但为兼顾效率与公平,该仲裁程序中设置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今者之研究更多关注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的宏观层面,而鲜有学者对仲裁程序中的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然该监督机制也并非完美。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认为:该监督机制是一级审级模式下的机构内部行政监督,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外部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及保障奥运会特别仲裁之公正性。但基于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加权考虑,该监督机制仅为简单形式审核,未能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在权衡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后,从监督规则分析可见,其规则存在一定不足,需加以完善。其监督和审查力度也流于形式,监督实效性欠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贺嘉.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设立之解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
[2].贺嘉.CAS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6
[3].张维.国际田联仲裁委决定不是终局还可挑战[N].法制日报.2016
[4].熊瑛子.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机构管辖范围探讨——以2014年仁川亚运会体育仲裁实践为例[J].中国体育科技.2015
[5].杨秀清.奥运会特别仲裁中管辖权裁决的理论与实践[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
[6].乔一涓.奥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1
[7].郭树理,李倩.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J].体育科学.2010
[8].聂辉.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特别仲裁时效[J].中国劳动.2010
[9].郭树理,周小英.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10].本报,丁曼丽.这是令人激动的机会[N].市场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