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管辖权确定标准之困境与完善——以“实际联系标准”为例

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管辖权确定标准之困境与完善——以“实际联系标准”为例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逐渐增多以及日益复杂的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暴露出我国涉外管辖制度的缺陷。"实际联系标准"作为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之一,自在我国确定以来产生了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失衡的矛盾,这不仅不利于在涉外案件中我国管辖权的正当行使,也违背了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维护个案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标。在特殊地域管辖方面,我国有必要改变封闭式列举的方法,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确定实际联系地;在协议管辖方面,我国可以承认选择法律作为判断标准,同时与《海牙选择法院公约》相协调。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实际联系标准”
  • (一) 立法规定及困境
  • 1.封闭式的列举方法缺乏周延性
  • 2.存在过度管辖的嫌疑
  • 第一, 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标准, 缺乏合理性限制。
  • 第二, 仅根据代表机构确定管辖权欠缺合理性。
  • 第三, 以合同缔约地确定管辖权缺乏合理性。
  • (二) 司法实践以及困境
  • (三) 特殊地域管辖中“实际联系标准”的完善
  • 1.改变封闭式的列举方式
  • 2.软化“实际联系标准”
  • 三、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标准”
  • (一) 立法沿革
  • 1.从概括说明到半封闭式的列举
  • 2.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的分别立法到合并立法
  • (二) 司法实践以及困境
  • 1.事实判断标准与法律判断标准不一
  • 2.单一判断标准与综合判断标准不一
  • 3.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协调性
  • (三) 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标准”的完善
  • 1.涉外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标准”的存废
  • 2.涉外协议管辖“实际联系标准”与国内案件分别立法
  • 3.承认法律选择标准
  • 4.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协调
  • 四、结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黄钰

    关键词: 涉外合同及财产纠纷,实际联系标准,管辖权,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1

    页码: 139-147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4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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